王 越,刘丹丹
(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论企业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
王 越,刘丹丹
(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中国域名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对于域名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企业域名被抢注的事件屡屡发生,给企业造成损失.通过对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冲突的探讨,提出避免和解决二者之间冲突的建议,如完善域名注册程序、引入撤销制度和法定赔偿金制度等,以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被非法侵犯.
域名权;商标权;企业;知识产权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众多企业通过建立网站来展示本企业,使得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含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1]随之而来的域名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宣布, 2008年6月中国的域名总数已达到1485万个,年增长率为61.8%,继续保持2006年12月以来50%以上的增长水平.人均域名拥有量为587个/万网民,与2007年12月相比,网民万人拥有量增加了19个.[2]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普及率达到28.9%. 2009年底域名总数为1682万,其中80%为.CN域名,域名数量保持平稳.[3]注册属于自己的域名已成为各企业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在这种情况下,对域名进行合理的定位、解决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就变得势在必行.
保护企业的域名权,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域名.域名产生初期只具有技术意义,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3条,将域名规定为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母标志,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将域名定位为由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络之上电子地址的一部分.[4]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域名展现出来的商业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域名成为企业的"电子商标",是商标在网络上的延伸,是企业在互联网上开展活动最基础的工具.
所谓的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性专有权利.域名权蕴含的专有性权利使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保护企业的域名权同保护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具有同样意义.
首先,企业对域名享有使用权,即企业享有使用域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使用权是域名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域名权人权利价值的重要体现.一方面,域名权人有权自由使用其注册域名.域名权人既可以在互联网上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也可以与企业的客户进行交流和沟通,积极使用域名权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不容小觑.另一方面,域名权人就注册的域名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从而独享域名使用权.因为域名具有唯一性和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在全球范围内每个域名的持有人只有一个,该域名持有人独享域名的使用权而不受任何人干涉,任何人不经该企业的许可不得使用该域名.域名使用权的行使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但其同时也是域名与商标冲突发生的原因之一.
其次,企业对域名享有处分权,即企业基于自己的意志处分域名的权利,包括变更、注销、转让和买卖域名等.处分权是域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域名的变更弥补域名存在的瑕疵,使得域名传达的信息更加准确和完整,从而减少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发生.随着域名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作为企业资产之一的域名,其转让和买卖本身就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当然,企业处分这些权利也不是随意的,无论是变更还是转让域名,都要到域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最后,企业对域名享有许可使用权,即域名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拥有的域名的权利.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作为企业重要无形资产的域名具有财产性属性.企业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域名,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获得收益.许可使用是域名与商标发生善意冲突的一种解决方法,此时获得收益并不是域名权人的主要目的.许可使用权虽然是域名权人自由形式的权利,但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避免域名权与商标权等其他权利间冲突的发生,域名权人在行使许可使用权的同时,还是需要到域名管理部门备案.
2001年,宝洁公司旗下的"汰渍"因未及时注册该品牌的.CN域名而被他人抢注,被迫放弃www. tide.com.cn的正常使用权.2006年欧莱雅旗下的"赫莲娜"品牌的域名被抢注,为夺回该品牌的域名,欧莱雅公司被迫向域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像这样的域名抢注案例屡见不鲜.企业域名被抢注后,有的通过支付高额的转让费,有的通过漫长的诉讼,方能取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域名,这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损失.
(1)域名与在先注册的单一商标相冲突.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如何权衡的关键就要看当事人的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当域名持有人出于恶意注册域名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一方提起域名争议诉讼的条件必须包括域名注册人是出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权利人提起域名争议诉讼的前提必须是域名注册人出于恶意.由此不难看出,将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定位为侵权行为是国际普遍规定,"恶意"是将域名注册行为定位为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
当域名持有人出于善意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时,商标权人无权请求域名持有人放弃域名权利.中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不难看出,该条规定的"剽窃""篡改""假冒"等侵权均属于恶意,这也从反面否认了善意注册人承担责任的说法.从美国等国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出于善意注册域名的行为不被视做侵权行为,商标持有人也无权禁止域名注册人停止对域名的使用,从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善意"注册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说域名持有人是否具有恶意,是商标权人能否对争议域名主张权利的分水岭.
(2)域名与在先注册的多个商标相冲突.根据中国《商标法》,不同种类商品可以使用相同的商标,那么,当相同商标的多个商标权人中的一个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后,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其他商标权人则无法再注册与自己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形成了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这不但会影响使用相同商标的企业通过网络宣传自己,而且会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均衡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呢?首先应坚持注册商标优于未注册商标.这是因为尽管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使用权,却不享有专属使用权,注册商标持有人基于商标的专属使用权而享有排除他人对其权利侵害的权利.当然,域名注册人出于善意时,其理所当然享有该域名权,注册商标持有人无权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域名,在这种情况下,应鼓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此外,在均已注册的商标持有人之间应坚持域名共享,也就是说,某位持有人先注册域名,其他持有人有权向域名管理机关提出域名共享.当然这样的解决方式是对现有技术的挑战,所以应大力提倡和鼓励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3)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域名相冲突.既然域名可以被看做商标的网络延伸,那么将他人域名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完全可以依据《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来定位和处理.在这方面,《解释》的规定很不完善,只规定了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内容,只字未提商标权侵犯域名权的情形.目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事件也是屡屡发生.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域名发生冲突,商标注册人侵犯了域名权人对域名的专有使用权.如果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仅会造成知识产权市场的混乱,也会打击电子商务用户创新的积极性,《解释》理应增加有关商标权侵犯域名权的内容,以保护域名权人的合法权益.
(1)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地域性.每个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因而同一域名的持有人在全球也只有一个.但商标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同一商标在不同地域甚至不同行业都可以为不同的人所有,域名权主体的唯一性同商标权主体的多元性使得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2)域名注册采用形式审查.域名注册采用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使得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从而阻止商标所有人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在网上使用成为可能.由于域名管理单位对域名的注册采用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制度,各部门之间没有联系和合作,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注册审查法律措施的不完备给某些域名抢注人以恶意抢注的可乘之机.
(3)法律体系不完善.从宏观角度来看,目前中国尚未对域名专门立法,《商标法》等法律几乎没有专门的法条对其进行规制.虽然CNNIC出台了有关域名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但是主要解决的是域名"恶意抢注"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对在先权等实质性的权利冲突问题仍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微观角度来看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首先,由于现行法规未规定域名的有效期限,域名一旦被核准注册,除非注册人自己注销或管理机关注销,否则域名长期有效.域名同商标一样是有限资源,如果实行域名终身制,势必会造成域名资源的浪费,纵容域名注册人"注而不用"的行为.其次,在解决域名争议案件中,常会遇到权利人因无法证明自己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无法得到合理数额的赔偿的情况,受害人的权利救济遭遇尴尬.在这种情况下,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就成为一纸空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买单,而侵权人却逍遥法外,从而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信.
(4)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解决行为的法律属性不明确.虽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规定域名争议案件由CNNIC授权的争议处理机构解决,争议当事人在争议解决前后和解决过程中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提出诉讼和仲裁,争议处理机构要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决,但却只字未提该解决行为的性质,那么争议处理机构解决行为的法律属性是否是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否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也就成为争议的话题.这就使得争议处理机构的解决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地位,当事人在对解决结果不满意时,对能否选择行政救济方式变得茫然无措,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域名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说以上几点是二者冲突的客观原因,那么注册人对域名所带来的高额商业利润的期冀就是冲突产生的主观原因.[5]注册人注册域名,通常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在节省广告费用的同时拓展网络市场.而有的注册人是为了搭知名品牌的"便车",混淆公众视听,使自己的商品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更有甚者,有人只是为了销售域名获取暴利而抢注域名.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也就屡见不鲜了.
(1)完善域名注册程序,采用实质审查制度.[6]域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藏性,如果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难以判断权利存在的合法合理性,容易造成权利之间的冲突.[7]进行实质审查就需要部门之间的合作,当域名注册人提出注册申请时,可以先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检索其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冲突.如果构成冲突,那么申请人必须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真正的权利人方可注册.同时,由于建立域名检索系统不能完全杜绝域名纠纷,域名的注册程序也应采用公示制度,对初步审定的域名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才予以核准注册.此外,因为域名不具有商标的地域性特征,对于域名的公示应采用网络公示的方式.考虑到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快,域名公示在网络上可以很快地被传播,同时,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公示的期限不宜过长,60天的期限比较适宜.
(2)规定域名的有效期限,引入撤销制度.为了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域名资源,可以规定域名的有效期限和续展期限,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商标法》的规定,分别规定为10年和6个月.规定域名的有效期限可以使域名持有人估量到域名在有效期限内的价值,是否续展由持有人自己定夺,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域名资源的浪费.规定有效期内最后6个月为续展期限可以督促域名权人尽快决定是否续用域名,使域名权尽早处于确定状态.同时,额外给予有限期限届满后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域名权6个月的宽展期,对权利人未及时续展的域名权进行最后的保护.此外,《商标法》第44条规定,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域名的管理也可以借鉴此做法,规定域名在核准注册后连续不使用达到一定时间的,域名管理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尽可能避免域名注而不用待价而沽,或盲目注册随意丢弃现象的发生,[8]以减少对有限域名资源的浪费.
(3)引入法定赔偿金制度.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即使商标持有人无法证明其遭受到的实际损害,其仍然可得到1000~100 000美元的赔偿,作为抢注者应向原告支付的法定赔偿金.这一规定可以使权利人在无法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时,仍获得一定的赔偿金,[9]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中国在构建域名法时可加以借鉴,当然数额应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由有关部门调研后加以确定,受理法院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公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应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鉴于短期内制定一部专门的域名法存在很大的难度,当务之急是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将域名的管理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商标法》作为现行解决商标和域名冲突的重要法律,应当明确域名的商标属性,增补有关域名内容的规定,使《商标法》"名正言顺"地得以适用解决域名纠纷.此外,在解决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适用《商标法》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还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特别是"域名抢注"案件,往往是域名注册人以"搭便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自然也就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
(5)明确域名争议处理机构解决行为的"服务"属性.既然域名争议处理机构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而只是依据CNNIC授权解决域名争议的机构,该机构解决行为的法律属性也就不是行政行为,而只是一个民间争议解决行为.那么当争议当事人不服争议处理机构对争议的解决时,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报告规定争议解决机构是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也就是规定争议解决机构的解决行为是一种"服务".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将争议解决机构的解决行为定性为"服务"而非行政行为能更高效地解决域名争议问题.此外,争议当事人在产生冲突时既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寻求"服务",也可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有更多的选择空间,能更好地保护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蒋 坡.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122-123.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08-07-24)[2010-06-10].http://tech.sina.com.cn/focus/cnnic22/.
[3]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09-12-30)[2010-01-15].http://tech.163.com/special/000943LR/CNNIC25.html.
[4]唐广良.美国"反网域霸占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J].环球法律评论,2001(1):20-28.
[5]祁轶军.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机制[J].科技与法律, 2005(2):78-81.
[6]向 欣,朱雪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159-162.
[7]周清华,强兆枫.对域名问题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 2003(12):151-154.
[8]孙艳蕾.浅议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构建[J].科技与法律,2008(2):83-86.
[9]涂 冰,李 青.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问题研究[J].社科纵横,2006(1):62-63.
On resolving conflicts between domain name 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of enterprises
WANG Yue,LIU Dan-da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Law, Dalian Univ.of Technology,Dalian 116024,China)
Becaus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rotecting the domain name in China are deficient,and enterprises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domain name,the incidentsof preemptive registration happen again and again,and bring the losses to the enterprises.The paper analyzed the conflicts between domain name 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gave the advice on avoiding and resolving the conflicts,such as improving the process of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pulling in revocation system and statutory compensation system,etc.,so as to protect the intangible assets not to be offended.
domain name right;trademark right;enterpri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1671-7041(2011)02-0065-04
D923.4
A*
2010-09-26
辽宁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研项目计划(201002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王 越(1978-),女,湖南双峰人,博士研究生,讲师;E-mail:wangyuec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