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和规范的逻辑前提

2011-04-01 04:12
关键词:琼斯现实主义意志

杨 松

(厦门大学哲学系,福建厦门 361005)

我们知道,不管是技术规范还是社会规范,在使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达时都必须使用某些逻辑算子,以体现其对行为的指示功能。“应该”就是人们表达规范时最常用的逻辑算子之一。我们经常通过说“应该如此这般”来要求被规范的对象做到规约的内容。不过,在我们使用“应该”来表达规范的时候,还须要考察一下规范的逻辑前提,指出规范存在的合逻辑性问题,并且力图通过这种考察说明,“应该”与规范的逻辑前提之间的密切关系。

一、规范存在的逻辑前提

“规范是调控人们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来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1]那么,我们就要问一个问题:“规范要能够产生,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里涉及规范存在的逻辑前提问题,即要说明规范何以存在的可能性。我们认为,规范存在的逻辑前提至少存在以下两点:

第一,我们生活其中的世界是充满各种可能性的世界,因此针对某个问题存在各种选择。我们发现,不管是技术规范还是社会规范,都是对某种行为选择的引导。从直观层面上说,存在的基本选择是关于“是否”的选择。比如我们说:“应该孝敬父母。”这里存在的选项至少有两个,即孝敬父母和不孝敬父母,规范在这里的作用是将行为者的选择引导到符合我们日常人伦要求上来(至于为什么要选择孝敬父母是因为规范本身具有符合人的某种价值取向的特性,符合人们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内在目的性[1])。另外我们不一定仅仅在“是否”层面上作出选择,因为“是否”的选择首先建立在二重语值的基础上,事实上我们生活中不只是存在二重语值。仅仅在最基本的“是否”层面上的选择往往不提供更多的信息。例如我们存在这样的规范:“应该说真话!”当然,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在“说真话”和“不说真话”之间作出选择引导的一种规范,但是事实上,这个规范的选择域不仅仅是存在“是否”二重语值中的,而是存在“说真话”、“不说话”和“说假话”这样的三重语值。单纯地认为“应该说真话”仅仅是关于“是否”层面上的判断,不能将其实际存在的选择域表现出来,也不能说明该规范实际上要引导出的所有可能的选择。所以,当人们提出“应该说真话”这一规范时,实际上是因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说真话”、“不说话”和“说假话”三种选择,所以该规范判断实质上是引导人们在三种行为中进行选择:人们首先可以任意选择是否要说话,其次在选择“说话”的情况下,该规范就接着引导人们在“说真话”和“说假话”之间选择。

因此,既然我们生活的世界存在至少两种、有时候更多的选择,那么我们行为的途径就不是唯一的,而是存在各种可能性。正如在购买苹果时,如果只有一个苹果,那么我们根本无从选择,只能说就买这一个;但是当面对一大堆苹果可供我们选择的时候,那么买任何一个苹果都是有可能的。这时候就需要一种指导,告诉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苹果。同样,正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选择,我们才有制定规范的必要。如果我们实际上对一切事物的安排仅仅只有一种可供选择的行为,那么面临的将是唯一的行为方式,就没有制定规范以引导选择的必要。可见,规范存在也就须要预设“多”而非“一”,也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多”,所以在多样化的选项面前,我们要在选择之前进行比较,判断孰优孰劣,最终形成关于行为的指示(即“规范”)。“在‘自古华山一条道’的宿命中,人的任何行为均无所谓优劣、善恶,正是在‘条条大路通罗马’的背景下,不同道路的选择才有了优劣善恶之别。选择的本体基础是可能性空间,它反映在人身上即自由。”[2]当然,这里强调的自由不是单纯的人身自由,还包括意志自由,由此引出规范存在的另一个逻辑前提。

第二,我们在面对各种可能存在的选择时,可以自由地作出决定。尽管我们面前的道路是多样的,存在各种不同的选项,但是如果我们并非具有自由意志,而是如同被线控制的木偶一般,一直都是身不由己,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的可能,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制定规范。因为,规范就是要在人们面对各种选择的时候,通过某种精神力量或者物质力量的支持来要求人们选择规范本身所倡导的道路,是对人们自由意志的某种限制。拿上面买苹果的例子来说,正是因为我们在面对大量的苹果的同时,可以自由地进行选择,我们才可能诉诸某种指导,希望从“多”中选择“一”。如果事先我们已经被命令必须买颜色发青的苹果,那么就没有必要在面对这些五花八门的苹果时犹豫不决,更不需要别人指点哪种苹果才是好的,直接买青苹果就可以了。我们同样可以看见,在法律上,对精神病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他们没有自由意志,对于他们来说根本不能对面前的道路自由地选择,由于精神错乱,只能被迫作出身不由己的决定,在他们受精神疾病控制的时候,规范是不存在的,因此就不存在所谓“违规”的情形。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为什么规范都是要引导人的行为选择,因为对于自然界来说不存在自由意志,没有进行规约的必要,我们可以规定士兵每天应该几点起床,但是一般没有办法规定向日葵应该几点开花。

另外,对于规范来说,它事先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如果我们的意志有所不同的话,对行为的选择是不一样的。如果人们不管在面对多种选择的时候拥有何等自由的意志,最终的选择都只能是某一个确定的行为的话,规范也依然没有存在的必要。对此最极端的表现就是一种宿命论的观点,即认为不管我们如何自由地选择,事情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通过作出“不管我如何意愿,最终都……”这样的陈述来否认不同选择的可能性。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意志有所不同的话,总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在买苹果的时候,如果没有受到强迫,在自由决定的时候,人们总是会选择是否买这一个苹果,做出的行为总是不同----存在买和不买两种不同的行为。这就表明,如果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都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选择后的行为总是有所不同,即我们选择的事情会发生,而不选择的行为不会发生。这里我们暂且将行为的结果搁置不看,就是说即使做A和不做A的结果都是导致X的发生,但是我们毕竟在行为上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对是否做A予以选择。而规范恰恰是以行为为调整对象的指示系统,它是通过对不同行为的优劣、善恶判断来引导人们的选择。如果在病人垂危的时候,无论医生竭尽全力抢救却未能成功还是放任病人不管,最终都难免导致病人的死亡,我们是否可以说既然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一样的,那么它们之间不存在什么不同,选择其中的哪种行为是无关紧要的呢?显然不能!其次,不同行为总是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因为一个原因往往会产生多个结果,在某一个结果上也许是相同的,但是在其他方面总是会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最集中体现在价值维度上。因此综合看来总是存在结果善恶的不同,而规范正是在对这种不同结果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出选择的标准。我们经常说的“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所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尽管病人最终都是要死亡的,但是医生的救死扶伤和见死不救显然在价值结果上看是不同的,所以医生的职业规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二、“应该”、选择与自由意志

我们已经指出,规范存在的逻辑前提之一就是有不同选项的存在,接下来规范须要作出的就是对选择的引导,告诉我们在面对众多的选项时,究竟要选择哪一个或者不要选择哪一个。

进行选择的前提是对各种选项进行比较,而比较就必须涉及某个标准的问题。我们一般不会在一堆老鼠中进行选择,因为尽管世界上存在许多老鼠,但是我们的目的并不指向它们,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在一堆老鼠中比较孰优孰劣。因此,如果事物完全和我们的目的没有关系,那么我们绝对不会对它们表示关心,更不会制定某个标准以提供比较。一旦某类事物同我们的某些目的之间有联系,那么我们就会对这些事物制定选择的标准。比如尽管对于我们一般人来说,老鼠不是我们需求的,所以亦不会讨论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老鼠的问题,但是对于科学家来说,为了满足实验的需要,不得不在作为试验品的老鼠中制定标准,选择某些特定种类的老鼠(例如实验中经常出现的小白鼠)。因此,“我们有时候知道或可以想象得出存在这样一些实际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我们或别人不得不在各种标本之间作出选择,只有在这时,我们才会给某一类对象设定标准,才会与另一种标本相对而言来谈论一种标本的优点,才会使用有关它们的价值词”[3]。同样,正是在对各种选项的比较中,我们从自身的目的出发(即价值取向)制定出选择的标准,才得出某些行为比较好、某些行为比较恶的结论,才能形成对行为进行具体引导的规范。

那么,在面对众多的选项时,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通过使用“应该”来引导选择呢?

假设我们现在面临四种行为:A、B、C和D,其中根据我们的价值诉求,得出这样的结论:做A、B和C不违背我们的价值取向,即它们具有价值非负向,而D则和我们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是价值负向的。那么我们首先把A、B、C和D进行区分,将D选项用一个禁止性规范予以排除:“不应该(禁止)做D”。下面,我们在A、B和C三个选项之间进行比较和选择,产生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A、B和C在同等程度上符合我们的选择标准,任何一个都不比另外两个更让我们满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A、B和C当中的任何一个的选择都是正确的,而且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一定要选择三项当中的某一项,即我们只能说:“你可以选择A,也可以选择B,当然一样可以选择C,而且你的任何一个选择都是正确的,但是没有一个行为是你应该做的”。也就是说,尽管我们一定要在A、B和C当中进行选择,但没有义务必须选择其中的某一个。因此,这时候人们表达规范所运用的逻辑算子是“可以”。可见,“可以”是在众多选项中的弱选择,对各个选项没有强制。

第二,在A、B和C三种行为中,经过比较我们发现A比B和C更加符合标准,是最佳的一种选择,因此这时候A就成为我们在三种行为中必须选择的一项,于是我们说:“应该做A”。这时候,对于B和C来说尽管它们是价值正向的,但是由于存在更加符合我们的选择标准的选项A,所以对A的选择反而成为我们目前唯一正确的行为。因此,“应该”所表达出的规范实际上赋予我们一种义务,要求我们必须做到所规定的内容,它是在众多行为选项中的强选择,对某个特定的选项具有强制性。20世纪西方元伦理学的开创者摩尔对“应该”的问题看得尤其清楚,他说:“在我们所面临的选择中,如果不存在几种同时同等正确的行为,而只有一种正确行为,那么我们应该采取的当然就是这种行为”[4]。

因此,对于“应该做A”这样的规范来说至少传达两个信息:

首先,“应该”做的行为是“好的”或者说是“正确的”,受到的是肯定性的评价,它在各种可能存在的选项中具有符合某种标准的不可替代性。

其次,“应该”的行为必须是唯一的,因为“应该”一词具有排他性。如果说“我们应该做X”,那么X必然是唯一最符合我们制定的标准的行为。如果存在行为Y或者Z可以同样地符合预先存在的行为标准的话,那么X就不是我们应该做的行为,因为做Y或者Z完全可以替代X获得相同的肯定性的评价。当存在X、Y、Z三种同样符合要求的行为时,那么做任何一种行为都是正确的,但是没有一种行为是应该做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使用的逻辑算子是“可以”,我们说“你可以做X,也可以不做X”。由于“应该”和“可以”之间存在这种区分,所以导致形成的规范类型也不相同。在使用“应该”和“不应该(禁止)”时,由于面临的选项是我们必须做或者不做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类规范统一称为义务性规范。而对于使用“可以”的规范形式,由于存在相当的各种选择,所以对任何一种行为的选择都是可以的,我们把选择的权利归属于当事人,因此称之为权利性规范[5]。

对于“应该”和对选项的选择之间的联系,我们已经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但是还须要进一步注意一个问题:“应该”反映出来的不仅仅是有关于如何选择,而且涉及对意志的控制。由于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在选择的时候没有被教唆和掌控,所以对任何一个选项的选择都是可能的,这时候通过“应该如何”表现出来的规范体现了对自由意志引导下的自由行为的限制,要求行为者不能随心所欲地任意而为,而必须做“应该”引导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应该”的存在,也意味着对人们自由意志的肯定。在上面的例子中,根据对A、B、C和D的比较,我们固然知道最好的行为是选择A行为,但是如果我们说“应该做A”,不仅因为A在与其他行为比较后具有优越性,而且还在于我们本来可以在四种行为中作出任意选择。假设我们没有自由的意志,注定受控制要做A,那么尽管A是最好的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再说“应该做A”了,因为我们根本不具有不做A的可能性,A是我们必然的行为,而其他选项基本等于消失,因此也不存在比较的可能性,选择更加无从谈起。或者我们的意志不是被决定的,而是随机分配的,同样对A、B、C、D四种行为的选择就是随机的,选择任何一种都是有可能的,但是这仍然不是我们意志自由的表现,因为我们意志自由表现在我们对意志的可控制性,能够自由决定做什么,随机分配的意志同样不能被我们掌握,通过“应该”规范行为的目的仍然不能实现。因此强调意志自由在“应该”的研究中是具有巨大意义的,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应该如何”的规范时,我们始终应该意识到,这虽然是在限制选择,但却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确认。

三、选项和自由意志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在面对一系列选项的时候,只有最符合我们从自身目的出发而制定的标准的行为才是我们唯一应该做的,通过规范表达出来就是“应该如何”。不过,现实情况往往不如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因为选项尽管是存在的,但是我们究竟应该把哪些选项列入选择范围呢?

在国外,一些学者之间存在“可能主义”(possibilism)和“现实主义”(actualism)的不同观点。事实上,“可能主义”正是我们日常在考虑哪些内容可以列入选择范围时经常会采用的观点。它是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我们所应该做的行为是在一系列我们可能面临的所有相关选项中最好的。而“现实主义”则这样认为: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在现实中能够做的事情当中最好的行为。两者在实践中是存在分歧的,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双方的分歧:

琼斯开车跟在一辆行驶很慢的卡车后面要穿过一个隧道,而且在隧道里改变车道是违法的,琼斯如果这么做了就会破坏交通。然而,也许是她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的,或者是她很匆忙,她打算驶入超车道里。如果她改道却不加速,那么隧道里的交通会因此比她改道并且加速受到更严重的破坏。如果她加速却不改道,那么她的汽车就会和卡车相撞[6]。

在这个例子里面,琼斯究竟应该怎么做?她是否应该加速?可能主义认为,考虑到所有的可能性,琼斯面前存在如下的几个选项:第一,不加速并且不变更车道;第二,变更车道并且加速;第三,变更车道但是不加速;第四,不变更车道但是加速。现在,要想知道琼斯应该怎么做,只要比较这四个选项就可以了:通过比较,人们发现,第一个选项最大程度地符合了人们的价值要求,因此第一种行为就是“应该的”。但是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当前的选项并没有可能主义者所提出的那么多,因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情况就是琼斯已然要换车道,所以根本不存在上述的第一种和第四种选项,只有中间的两种选项摆在她的面前,通过比较,第二种选项才是“应该的”。现实主义强调,对于琼斯来说,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反正她已经是一定要变道的,因此她所要求得到的建议就是在她变道的情况下,究竟应该加速还是不加速。诚然,现实主义者也承认,对于琼斯来说最好的行为就是既不加速也不改变车道,但是在现实条件下,“应该”所解决的必须是当下的而不是理想状态下的问题。我们已经知道琼斯要变更车道,因此在此时琼斯面临的选项只有中间的两个,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她来说最应该做的行为当然是加速[7]。

事实上,现实主义和可能主义都承认,在各种选项中,“应该”是指最符合人们目的的,双方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如何来选择,而是在于可供选择的选项究竟是什么。现实主义认为,选项的设定应该从当前所处的情况出发,充分了解我们现实已经做了什么,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目前面临的选项,从而在这些现实的选项中确定何者为“应该”。由于琼斯是一定要变更车道的,这是我们确定当前选项的基础,所以完全没有必要考虑到如果不变更车道会怎么选,当前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加速。但是对于可能主义来说,我们不仅要考虑在目前情况下的选项,而且要穷尽所有可能存在的选项,在这所有选项中予以比较,考虑何者为“应该”。可能主义不一味地接受当前的现实状况,而是考虑在理想状况下,所有可能存在的选项。在现实中,琼斯固然已经变道,但是仅仅考虑现实选项从而确定“应该”是不准确的,“应该”只能从对所有可能选项的比较中诞生。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可能主义和现实主义对“应该”的功能理解是不同的。“应该”一词存在两种基本功能:首先是情态动词或者关系谓词(其本身又是价值词)来连接主词部分和谓词部分;其次是作为建议的算子引导一个具体的建议[8]。现实主义强调选项的现实性主要是因为在当前的情况下,讨论如果琼斯变道和如果琼斯不变道只是理论上的可能,现实情况是琼斯变道了,我们考虑她是否应该加速的问题。因此,当现实主义说“琼斯应该加速”的时候,其实是在当前情况下把“应该”看做一个引导建议内容的算子,告诉她目前应该怎么做。从可能主义的观点来看,“应该”是对全部情况进行罗列以后挑出的最符合选择标准的选项的表达,“应该”的用法不是说提供什么现实的建议,而是指出理想状态下的最优选择,这时候的“应该”是一个价值词。从某种程度上说,可能主义是一种对现实主义的“秋后算账”,它往往表达“本应该”的含义。事实上,现实主义者也看到他们和可能主义不是完全对立的,双方存在可调和性,所以现实主义者杰克逊(Frank Jackson)和帕格特(Robert Pargetter)说:“如果你想要知道是否应该做某事的答案,那只要看看目前所包含的一系列行为和如果不做的话,他会怎样来取而代之;如果你想要知道在后来的某段时间里是否应该做某事,就要审视那时可能存在的所有相关的行为”[7]。

不过在讨论完现实主义和可能主义的争论之后,我们关于选项的确定仍然还存在一个事关意志自由的问题,因为虽然不管可能主义还是现实主义都承认我们面前选项的存在,但是如何知道什么才是我们的选项呢?杰克逊等人举例说,如果我今晚要去朋友家参加一个宴会,我现在很犹豫要不要开车前往,因为一旦我在宴会上喝醉了,那么酒后驾车显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我能够克制住自己,坚持在宴会中滴酒不沾,那么开车去然后开车回来是完全没有问题的。那么,现在的我究竟应该开车前往吗[7]?

这里我们须要考虑一下,面临的选项究竟是什么。将选项最大化,我们得到的选项有:第一,开车前往并且没有喝酒;第二,开车前往但是后来喝酒了;第三,没有开车前往而且没有喝酒;第四,没有开车前往而且后来喝酒了。显然,这里不应该的事情就是第二条,其他情况都是允许的。不过,现在我作为赴宴者要问的是,我是否应该开车去?可能主义回答也许是除了第二种情况,其他情况都是允许的。现实主义的回答必然说这取决于现在你自己决定要不要喝酒了,我可以告诉你当面临喝酒情况和不喝酒情况下的建议。因此,这里是否要开车取决于我对自己是否会喝酒的认识,而且一旦我确定我是否要喝酒,那么面临的选项就会被固定下来,“是否应该开车前往”的问题也可以得到合理地解答。因此,选项的确定受到我是否具有自由意志的影响,只有我能够自由地决定自己会不会喝酒,才能决定摆在面前的选项究竟是什么。杰克逊等人要我们设想,如果不是我,而是我的一个朋友要去参加宴会,向我征求意见是否应该开车前往,我如何能够帮助他确立当前的选项呢?因为我根本没有办法确定他是否会喝酒,只能给出“如果……,那么……”的语句来概述他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干什么,并且指出唯一禁止的行为是开车前往但是后来喝酒。不过他一定会抱怨说我在问你该不该开车,不是在问“如果……”的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这时我怎么可能帮助他确定选项?我不具有决定他是否会喝酒的能力,这完全不取决于我而取决于我的朋友,因此我不能给出现实主义视野下的建议。反之,如果我自问我是否应该开车前往的时候,只要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就完全可以探索出面临的选项。可见,“应该”的行为就是当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确定选项之后,通过比较选项得出的最符合人们要求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徐梦秋. 规范何以可能[J]. 学术月刊,2002(7):56-59.

[2] 周建漳. 历史及其理解和解释[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60.

[3] 理查德·麦尔文·黑尔. 道德语言[M]. 万俊人,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22.

[4] 乔治·爱德华·穆尔. 伦理学[M]. 戴杨毅,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16.

[5] 徐梦秋. 规范的类型和功能[J]. 哲学动态,2006(6):10-11.

[6] Goldman H S. Doing the Best One Can[M]∥Values and Morals. Holland: Reidel,1978:186.

[7] Jackson F,Pargetter R. Oughts,Options,and Actualism[J].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86,95(2):233-255.

[8] Williams R L. Ought,and Logical Form[J]. Analysis,1987,47(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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