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法:生态哲学观的践行之路

2011-03-31 04:47刘东晓刘爱军
东岳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人口消费法律

刘东晓,刘爱军

(1.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2206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济南250011)

减法:生态哲学观的践行之路

刘东晓1,刘爱军2

(1.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2206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济南250011)

“减法”作为一种生态哲学观,拓展和丰富了生态文明的意义空间。本文从“减法”的哲学立场、“减法”的生活内涵、“减法”的法治向度、“减法”的人口观点等几个角度,强调人与自然之间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应是和谐相处的关系,要求人类必须科学、理性地认识和满足自身的需要,倡导一种文明、节用、适度、合理的生存方式和发展状态。它认为,对自然的掠夺和破坏,同时也是对人自身的否定和戕害;今天对能源资源的浪费,就是对明天发展可能性的剥夺,就是对明天人类生存条件的剥夺。

减法;生态哲学观;生态法律体系

一、“减法”的哲学立场

“减法”作为生态哲学观的基本立足点是出于对大自然的敬畏,承认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我们在生态问题上采取保守的立场,宁缺勿滥,宁枉勿纵。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领域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形下,我们宁可选择保守,选择做“减法”。当有导致环境问题发生的危险时,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发生。转基因生物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确切例证实际上还没有发现,但理论上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我们就必须对其生产和发展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是一种做“减法”的风险防范原则,只要有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就必须进行环境保护的制度预设,不能以没有严格的科学依据为理由消极回避问题。因为生态灾害一旦发生,往往就难以逆转的,再采取措施就晚了。

另一方面,对于已知的领域,“减法”更是态度鲜明,对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两相权衡,“减法”就是要宁可牺牲一些发展的速度,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更大的可能性。

近代工业文明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释放了巨大的物质生产力,创造了物质文明建设的奇迹。机器工业体系的一大误区就在于,其往往表现为经济学与哲学的疏离:以经济学为立论基础,主要将视野集中在物质财富的发展上,并借助经济增长来说明经济发展;把科技视为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唯一因素,其注意力不是放在人的完善,而是放在以科技为代表的理性的不断进步以及相应的经济增长和物质繁荣上。这就是发展中的异化,原本从属于“人的发展”的经济发展,不再是手段而成了发展的目的。就生态而言,造成了逼近或超出自然循环极限的物质追求,最终危及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改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高能耗、高污染、牺牲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继续片面单纯强调经济指标以及利润而忽视环境以及资源的承载能力,在短期内会促进经济的迅速增长,但从长远来看是不可取的,那是一种竭泽而渔的发展模式。由此,在当前的形势之下,对经济增长做“减法”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今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的一个引人注目的改变就是中国政府决定适当放缓经济增长速度,以避免通货膨胀并调整经济结构。中央的新目标是未来五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7%,比过去五年设定的7.5%的目标低。

追溯以往,中国经济的实际增长速度往往超出政府规划的预期。2006年公布的“十一五”规划将经济增长的目标定在7.5%,但2006年至2010年间,经济实际增速为11.1%。过去三十年间,每年超过9%的中国经济增长速度被称为奇迹。然而,奇迹代价不菲。温家宝总理就曾公开表示,绝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高速增长,那样会造成产能过剩、环境资源压力加大和经济发展不可持续。中央政府自2004年以来,即致力于调整经济增长模式。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中的一个重要困难,是转型期间经济增速一定会放缓。为此,有人担心会影响就业,产生各种社会问题。事实上,经济增长速度与就业率增长并非同步,即经济高速增长并不一定带来就业高增长。有研究表明,2000年至2009年,相对中国GDP的高增速,就业率年增速只有0.9%①《个税起征点的升与经济增长速度的降》,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http://business.sohu.com/20110301/n279584279.shtml,2011年3月29日访问。。相反,随着经济转型推动服务业发展,相对较低的经济增速也可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由此,“减法”是面向行动的应用哲学,它积极参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谋划和实践,是“人为自身立法”。“减法”是人类对现有发展模式反躬自省的结果,它应当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行动指南,融入制度设置和政策制定之中,使自身成为“手段之手段”。因为仅仅依靠道德的自觉达到一种理想的经济状态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幻想,而仅仅依靠外在的制度强制也必然由于高额的社会管理成本和反制度的冲突而失败。“减法”就是在深刻反思工业化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人们认识和探索到的一种可持续发展路径。

必须指出的是:“减法”并不是要否定增长,而是希望增长的速度能够放缓一些,更加科学、适度,以利于我们调整步伐,审视全局。甚至可以说,“减法”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增长。从国家间的竞争来看,以前我们是比较谁有更多的石油和钢铁。进入生物科技的时代,我们将要比较的是谁的生物基因厚,谁的生物基因多。因此,谁保留了更多的原始森林,保留了更多的湿地,里面丰富的生物基因很可能是创造药品、食物和其它解决我们未来人类需求的重要资源。

二、“减法”的生活内涵

(一)在主观意识上,“减法”意味着不尚空谈,扎扎实实从细节小事做起

“减法”主张改变不合理的生活和消费模式,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其精髓是“低调”和“简单”。

提高资源利用率是我们能做到的最“简单”最有效的事。提高认识,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善待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河流、空气、矿山、森林和海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我们自己也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家园。关于这一点,我们常用“微小行为的暴行”来解释:每个人的环境行为看似微小,但集合起来,就会成为一种可观的力量。人们常常为森林大火破坏生态环境而痛心不已,但事实上,我们每人的浪费行为,每年折合起来足够抵上数次森林大火的破坏力量。但人们通常没有知觉,主要机理就在于“微小行为的暴行”。这种“微小行为的暴行”还反映在:我们每人节约1度电,意味着我们节约了几个大的发电厂。每人每天节约1升水,意味着节约了几个大型水库。许多浪费是由不好的习惯造成的,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如果我们有意识地改变生产生活习惯,将会节约大量的能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努力。在全球生态一体化的背景下,人们的环境行为都上升为一种伦理意义,任何一个人的不合理的环境行为,就是对地球生态系统的额外负担,任何一个人的浪费行为,就是对别人的一种侵害。

(二)在消费模式上,“减法”主张适度消费,科学消费

“减法”认为对人类欲望的节制,有利于健康人格的实现。人生而有欲,这是无法克服的内在规定性。欲望往往是无止境的、不计后果的,它不考虑行为主体的真实需要而使其趋于片面性。“减法”就是要每个人克制自己对物质的无尽追求,通过健康的身心、高尚的精神境界和完善的人格理想来实现自我。就消费而言,它是一个自然过程和物质现象,即人类为了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必须拥有一定的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并通过一定的生理和自然过程消费其使用价值。工业文明的发展模式是挥霍性的,体现在它以超过基本需要的挥霍性消费为发展动力、以时尚尺度取代使用价值评价商品价值,以外在的物质财富占有衡量人生意义和成就。这种以物质发展为取向、高自然消耗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极度依赖资源供应和消费拉动,其任意发展必然造成资源匮乏和生态危机。

在工业文明主导的社会里,消费主义无疑掩盖并加剧了人们的精神危机。消费制造出一种假象,那就是人们在对物的无止境的追求中似乎能够得到某种满足。它导致人们把由消费引起的愉悦等同于幸福,因而幸福不再是对某种终极的理想信念的追求,而成为每个“消费者”的当下体验。人们从消费中得到的幸福感是建立在他们是否比他们身边的人或比他们过去消费得更多的基础上的。著名发展社会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谈到广告的功能时指出:“消费者甚至无暇考虑自己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东西,便被变换万千的广告所淹没。他们不断在各类宣传广告的刺激和操纵下,产生购买或其它各种感觉及行动”①阿尔温·托夫勒:《未来的冲击》,孟广均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在现代社会,广告几乎到了无孔不入,无时不有的地步,表面上看它是以形象化的、感性的方式宣扬着物的实用性,但实际上却是以更隐蔽、更深刻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言行,进而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告诉人们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才是人们要过的生活方式,煽起人们的消费需求,使原本不需要的商品变成必需品,原本属于奢侈性的消费变成必要消费,将自我价值与商品直接关联起来,将生活幸福与消费商品划上了等号。它还鼓励以商品衬托人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的社会心理消费,这种消费往往是高消费或奢侈性消费。消费的过度正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能源短缺、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大气污染、水资源匮乏、森林锐减、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生态危机的种种现实表明,人类的不合理消费正在使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把人类自身置于危险的生存环境中。而且,过度消费也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拉大了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减法”就是要适度消费和科学消费。适度消费就是适当、合理地消费,意指消费数量和质量都符合客观的规定性,既不超越经济条件所允许的水平,又不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②曲格平:《我们需要一场变革》,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适度消费应体现个人需要的合理性和社会道德的正当性,体现生态承载力,把“资源和生态边界”作为适度消费的上限。科学消费,就是让有限的财富发挥最大的消费效用。

必须指出的是,“减法”并不是就要省吃俭用,其所倡导的理念不是不消费,而是理性消费,适度消费。“减法”并不否定人们一定物质消费的合理性,甚至并不否定物质消费的增长。实际上,节约与消费并不矛盾,相反,节约有助于消费。节约减少了对社会的有限的物质资源的消耗,这些物质资源就能够满足社会生产的迫切需要,缓解资源危机,促进生产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消费品。节约是相对于浪费而言的,节约不是不要消费,而是要反对浪费。现在人类面临的最大客观条件是资源短缺,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的经济活动要节约,更为重要的是,节约并不是与经济发展对立的,而是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污染降低、物质生活改善与资源节约利用实际上是有机统一的。

(三)在生活态度上,“减法”倡导“慢生活”

1986年,意大利记者卡洛·佩特里尼宣称“城市的快节奏正以生产力的名义扭曲我们的生命”,并发起了“慢餐运动”。在这之后,“慢生活”风潮渐渐席卷全世界。时至今日,已有11个国家的90个城市成为了“慢生活城市”,地中海沿岸则成为欧洲人的“慢生活”重点地区。

现代人每日生活在大小诸事的催促之中,快得无暇深究忙碌背后的意义所在。人们生活在一个“加急时代”,疲于奔命成了多数人的共同感受。世界卫生组织曾有调查显示:每年全球有190万人因劳累猝死。有鉴于此,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掀起了一场积极抵制做“时间奴隶”的运动,号召人们让自己的生活节奏慢下来,让生活更加人性化,更加合乎自己的规律。这是相对于当前社会匆匆忙忙、纷纷扰扰的快节奏生活而言的另外一种生活方式。

“慢生活”的“慢”,并非速度上的绝对慢,而是一种意境,一种回归自然、轻松和谐的生活态度。在不违背天地之道的情况下,成为一个自由而快乐的人。“慢生活”不是支持懒惰,放慢速度不是拖延时间,而是让人们在生活中找到平衡。真正的闲散,在于完全对自己负责,真正的自由源自彻底的独立。过“慢生活”,并不是做不负责任的人,而是要寻求生活真正的乐趣,通过做“减法”弃快从慢,将“慢生活”的价值理念贯彻到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去。

三、“减法”的法治向度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和包容的

我们不能将法律体系视为一个封闭的、自足的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已经毕其功于一役到此为止了。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表达的准确性也是相对的,法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总会有一定的欠缺,不完整和相互矛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意味着:这一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减法”理念对我们环境法律的立法完善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当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促进机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化和人民生态观念的提高。这一过程不是依靠市场力量自然形成的,它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问题,是宏观调控和社会主义生态法律体系的任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进“减法”,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激励节约节能,逐步提高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行为的成本,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包括建立完善自然资源权属机制和市场机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各项国家标准;高耗能落后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等等。同时积极推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减法”理念主张立法也应反对冒进。立法的总体数量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不能把法制建设简单地理解为立法越多越好,也不是说出现某方面的问题就立即呼吁在这个领域立法。立法作为国之公器,不可轻用。我们要综合考虑立法的社会环境,注意发挥立法的效益,在条件不成熟甚至不具备或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应当慎重采用立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否则,即使立了法,法律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会失去人们对立法的应有期待,使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毕竟,从主权者的命令中寻找法律权威性的古典实证主义法律思维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潮流,法律真正的权威有赖于自身的科学严谨和公民的自觉遵从。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减法”对立法质量的强调无疑对提高法律权威和法律实效是大有益处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律体系是整体的和有机的

传统上,我们强调法律体系是“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我认为,仅仅从总和的角度来认识法律体系是不周延的。满足于部门齐全、法规繁多的“搭积木”性质的法律体系是没有生命力的,一个成熟而运转良好的体系必然要求其内部可以形成一个意义整体。

法律并不是众多法条的简单相加,就像人的身体不是各个器官的简单拼接而成的一样,众多纷繁复杂的法律相互印证、竞合、冲突和协调而形成一种体系,它的生命力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此。某种程度上说,法律体系的整体性注定了它的“有机性”,因为这就意味着法律制度不再是法律规则的静态总和,相反,具体规则是通过抽象,从有机关联的法律制度中分化出来。规则不能孤立地自圆其说,而只能从整体的法律制度的直观中得到理解。充分认识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有机性,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减法”理念的重要意义,如同人的身体的良好状态有赖于健康的大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序运作必须要有一以贯之的“减法”理念的统驭。它也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律体系的灵魂。这对于消除门类繁多的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真正关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要。也就是说,规则的生命在于鲜活的法治实践,不能满足于“看上去很美”。天马行空式的观念演绎,把大的概念搬来搬去,口头上、理论上高调倡导,行动上、现实中我行我素,都是直接背离了“减法”理念,实为生态文明建设之大忌。

从“减法”的角度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有机性,就可以将我们的关注点从单纯的“构建法律”这样的本体论问题,部分转移到“我们应该如何理解、适用法律”这样的方法论问题上。努力不懈地发展法律适用方法,从实践层面贯彻“减法”理念,实现法律体系的刚性和韧性的统一。

四、“减法”的人口观点

对于人口问题,“减法”生态哲学观的基本观点非常鲜明:人口的数量必须与生态容量相适应,计划生育不仅不能像一些专家建议的那样“放开”,而且更要从严。

我们在传统上习惯于把人口作为一个经济和社会问题来加以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这还远远不够,人口问题更是一个生态问题。仅仅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量人口问题就必然会囿于视角的局限性而难以准确全面理解这一问题的深刻性和重要性,人口问题的解决是生态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居于关键性的地位,因为人口的膨胀足以使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所有努力付诸东流。人口的迅猛增长已经使得生态环境不堪重负,尤其是对自然的过度索取会导致生态环境失去自我修复的能力。

社会生产分为人自身的生产和物质的生产两部分。人口的生产必须与生态环境的容量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兼顾物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础上,有效地控制人口的规模,实现人口再生产的生态化转变。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们曾经在一段时间里沉醉于“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但是我们现在已经认识到,中国的地不大,物也不博,只是人口太多。因此,必须使人口数量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规模,以适应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13亿多的人口数量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5,相当于亚洲总人口的1/3,比世界上现有的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人口总量还多1亿,是欧洲总人口的1.8倍,美国总人口的4.3倍,日本总人口的10倍,英国或法国总人口的22倍。我国人口规模庞大和人口持续增长将长期并存。虽然我国已进入低生育率国家行列,总合生育率为1.8%左右,但由于人口惯性的作用,每年的人口增量依然巨大,预计今后十几年,全国人口仍将以年均800—1000万的速度增长。以此预测,我国总人口将于2020年达到14.5亿,2033年前后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先后迎来劳动适龄人口、总人口和老年人口三大高峰。与现在相比较,未来30年我国将净增加2亿人口,相当于净增加10个澳大利亚的人口总和①姜春云等著:《偿还生态欠债-人与自然和谐探索》,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胡鞍钢博士根据我国30个省区市1979-1994年的有关数据,测算了发展的初始条件、区位条件、基础设施、资本投入、人口增长、人口质量等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人口增长率每降低1个千分点,人均GDP增长率可提高0.36~0.59个百分点。并进而推论:人口自然增长率只要降低几个千分点就会明显促进人均GDP增长②参见胡鞍钢:《中国发展报告:社会与发展-中国社会发展地区差距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虽然一些学者也质疑该结论和推论的准确性,但在人口过度增长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方面,全球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国际人口经济学界普遍认为,人口每增加1%,就需要4%的国民生产总值来保证,因为新增人口在成为劳动者之前,首先是作为消费者而存在的。新增人口使得部分资金成为消费资金,而无法转化为发展生产的积累资金。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实际上是不稳定的,仍面临反弹的压力。现行生育政策和群众生育意愿的矛盾依然突出,各地区也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超生现象严重,人口出生率出现反弹。当前,有的人认为我国已经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计划生育可以放松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殊不知,我国控制人口数量难,稳定低生育水平更难,特别是农村如果放开生育,每年将有大批的补偿性生育,势必对人口发展造成很大的冲击。任何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的思想情绪,任何政策的偏差和工作的失误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水平的回升,从而给我们的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灾难。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尤其近年来主张改变的有不少,理由众多,例如“侵犯人权”、“男女比例失调”、“人口老龄化”、“限制经济增长”等等,当然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不考虑,但是,只要是了解中国国情的人,就会坚决支持我国被称为世界上最严厉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从“减法”的角度来看,尤其要反对那种为了经济总量的增长而放开计划生育政策的观点。当前我国的人口已经接近自然生态容量的极限,一旦放开,就会给自然生态带来灾难,而人口问题的特点是,如果政策出现偏差,要加以扭转就不是短期能够见效的。因此,我们不仅不能放松,而且还要从严,要加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步伐,在其中明确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近年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富人以交社会抚养费的形式公然超生、改汉族为少数民族、改国籍等等,面对此种现象的泛滥,有必要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与政策,以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

C91

A

1003-8353(2011)06-0147-05

刘东晓,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刘爱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会长,环境资源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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