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玲玲,刘慧芳
(1.曲阜师范大学,山东日照276826;2.山东省农业干部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01)
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的实证研究
冯玲玲1,刘慧芳2
(1.曲阜师范大学,山东日照276826;2.山东省农业干部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01)
当前某些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本文拟把小宗农产品价格作为研究对象,探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小宗农产品价格形成和波动过程中的规律性内容。本文首先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小宗农产品价格历史嬗变的三个阶段性特征,之后归纳分析了2007年以来导致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的典型因素与非典型因素。
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历史嬗变;供求
近几年来,我国的大蒜、蔬菜、绿豆、等小宗农产品价格此涨彼伏,从“蒜你狠”、“豆你玩”到“玉米疯”,这些新生的流行语,既反映了消费者对此的调侃和无奈,也折射出我国小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客观问题。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库资料显示,国内大蒜从2006年的每500克约1元跌至2007下半年的每500克0.2元,随后飙升为每500克4.5元甚至6元;绿豆从2009年的每500克约2元涨到2010年的每500克约9元。如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或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小宗农产品价格极少发生波动,或价格波动幅度相对较小,与其他商品价格间的联动关系也不明显。但是,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小宗农产品既可以是生活消费品,又可以用作工业生产原料,其价格的波动,既会影响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影响到工业制成品的成本价格。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表现形式,价格的涨落是正常的现象,从长时期看,价格与价值最终是一致的。但是,从相对有限的时间段看,目前小宗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幅度大大超出了建国以来的历史记录以及当下人们的心理预期。因此,小宗农产品价格的波动规律也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政府一直都是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产品价格中由市场决定的很少,农产品价格总额中国家定价占96.2% (邓水兰,2009)。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产品价格政策才逐渐走向市场化。在近三十年的农产品价格改革过程中,小宗农产品的价格的历史嬗变表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阶段性特征:
(一)1978年-1984年,小宗农产品价格是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起点和“实验田”
从1978年开始,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新体制得以施行的根本意义在于,它确立了农产品市场发育的产权制度基础,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产品的拥有权。与此同时,以政府定价、统购统销为核心内容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开始改革。这首先表现为农产品自由市场的合法化(刘志雄,2007)。自1978年起,政府允许农民自由交易剩余产品,其种类仅限于畜产品、蔬菜等品种、数量相对有限的小宗农产品。到1980年,政府允许除棉花以外的所有农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后,都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其次表现为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进一步放宽。1983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规定,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粮、棉农产品和非统、派购农产品可经多渠道经营,农民个人或合伙可以长途贩运完成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1984年,国家将商业部系统管理的农副产品由21种减少到12种,并相应开放价格,到1985年,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而是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由此可见,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之初,在有限的农产品自由市场中交易客体是部分就近自产自销的鲜活产品、土特产品。
(二)1985年-90年代末,适度放开的小宗农产品价格政策、“菜篮子工程”工程政策日益彰显的成效,增强了政府深化农产品价格改革的信心
自1985年起,政府逐步取消了派购政策,直至完全放开了家禽、蔬菜、鲜蛋等多品种的小宗农产品的价格。1988年国务院批准实施“菜篮子工程”,政府在宏观调控手段有限的条件下对供应和物价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建立基地、建设市场、设立调节基金等,小宗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因此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此基础上,农产品流通体制基本形成“双轨制”,即在改革过程中,农产品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共存。具体表现为农产品价格的“调、放”结合。所谓“调”,是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所谓“放”,是指在农产品出售渠道以国营商业为主的条件下,部分农产品以议价方式出售给国有商业部门,价格随行就市,或通过集贸市场出售,价格由供求决定。此后,市场价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1984年时,大约有18%的农产品是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3年的研究报告,到1991年底,大约有70%的农产品是通过市场渠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与此同时,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朝着多样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农业部门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1991年间,农业以每年7.1%的速度增长。由此可见,自1978年起,以小总农产品价格改革为起点的农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整体成效日益凸显,即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交易量的大幅度增长。政府深化改革的信心由此进一步增强。
(三)近十年来,小宗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逐渐被政府忽视,市场发育过程中积累了诸多矛盾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以小宗农产品为调控主体的“菜篮子工程”职能弱化,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力量与财政支持主要集中在以粮食、棉花为代表的大宗农产品市场的生产、流通。一方面,“菜篮子工程”解决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没能解决的农副产品短缺的问题,看似完成了历史任务,事实上,在“菜篮子工程”取得成效的同时,小宗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也积累了诸多问题,如流通秩序混乱和流通渠道繁琐,中间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层层牟取暴利;“绿色通道”政策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这些现象可以概括为“菜篮子工程”的职能弱化。另一方面,鉴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因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导致农用地不断被侵占的趋势,“粮食安全”一直是政府调控和监管的重点。特别是2008年以来,由于发达国家控制了全球主要的粮食供应,粮食危机的受害者更多的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对粮食安全问题更加重视。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国家自2004年开始对种粮农民实施了“粮食直补”,2006年又在粮食直补基础上实施了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小宗农产品的财政支持则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支持水平多寡不一,主要形式是各地方政府为了抑制小宗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制定应急预案,缺乏相应的长效机制。
第二个原因是,从发达国家对农业支持的历史经验看,在各国对农业较早的的支持保护政策中,鲜于发现小宗农产品的身影。我国目前尚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渡时期,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尚不完善。在发达国家的农业支持与保护体系建立之初,普遍地以确保“粮食安全”为基本实现目标,几乎无一例外的表现为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支持与保护。如: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保护起始于英国1815年的《谷物法》;美国在1933年的“罗斯福新政”中制定了《1933年农业调整法案》,其中实行价格支持的品种有玉米、棉花、小麦、大米等,后来才逐渐扩大到黑麦、大麦、高粱、猪、牛、甘蔗、甜菜、土豆等;日本在二战后实行了主要针对大米的高度的保护政策,即使到了1969年日本大米开始过剩,仍对大米实行高价格补贴政策。可见,发达国家现有的补贴程度高、覆盖面广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是从支持保护粮、棉大宗农产品开始发展起来的,是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逐渐的扩大到了包括小宗农产品在内的多数农产品之上。我国目前尚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渡时期,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还非常不完善,还远远没有达到普遍覆盖多品种的小宗农产品的完善水平。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产品价格几经波动,农产品多次发生“买难”与“卖难”的情况。尽管按照一般的经济学观点认为,价格是供需的反映,供需双方依靠价格变化改变其供给量和需求量,然而我国的经济体制处于转轨过程中,历次的农产品价格波动都不可能仅仅依靠典型的供求关系因素给于解释,而必须同时考察其他非典型因素。当前导致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的因素同样可以解释为典型因素与非典型因素。
(一)导致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的典型因素:供求
小宗农产品基本都属于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市场需求量相对稳定,较少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即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但是这类农产品的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受自然因素的限制较大,农业生产者做出生产决策的时机基本都是相同。因此他们据以做出规模决策的价格也是同一时期的,并且,同种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度基本一致。这样,上一期价格的升降能够引起各个生产者下一期供给量同时同向的变化,即小宗农产品的供给价格弹性较大。因此,小宗农产品的价格波动与供求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发散型蛛网模型描述出来。
以大蒜为例,2002年后,大量以前未经营过大蒜的企业收购出口大蒜,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大蒜出口虚假繁荣,刺激了山东等地进一步扩大大蒜种植面积,使得我国大蒜产量猛增。多年来,我大蒜出口存在的无序竞争、低价竞销等问题一直比较严重,造成了美国、加拿大、巴西、南非先后对我大蒜实施反倾销;韩国严格限制我对韩出口数量;欧盟、印度和泰国对我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些贸易壁垒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大蒜市场空间,加大了出口压力和国际市场开拓难度,造成大蒜在国内严重供过于求,这是导致大蒜价格在2007年跌入历史谷底的初始典型因素。如图1,相对于价格轴,需求曲线D斜率的绝对值小于供给曲线S斜率的绝对值。
在第一期由于大蒜出口受到贸易壁垒的阻力等因素,国内的大蒜供应量一时大幅度上升,实际产量由均衡水平QE增加为Q1。生产者为了售出全部产量Q1,接受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P1,根据第一期较低的价格水平P1,生产者将第二期的产量减少为Q2。
在第二期,根据需求曲线,消费者为了购买全部的产量Q2,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P2,于是实际价格上升为P2。根据第二期的较高的价格水平P2,生产者将第三期的产量增加为Q3。
图1
在第三期,生产者为了售出全部产量Q3,接受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P3,于是,实际的价格有下降为P3。根据第三期的较低的价格水平P3,生产者又将第四期的产量减少到Q4。
市场由于受到外力的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上下波动的幅度会越来越大,偏离均衡点E所代表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越来越远,如此循环下去,形成“发散型蛛网”(图1)。
根据该模型分析,造成产量和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是:生产者总是根据上一期的价格来决定下一期的产量,上一期的价格同时就是生产者对下一期的预期价格。我国大多数农民缺乏市场经济基本常识和市场竞争经验,不了解小宗农产品的国内国际市场的发展行情,难以根据本期价格修正自己的预期价格,使其接近实际价格,从而使实际产量接近市场的实际需求量。因此,利用发散型蛛网模型可以形象地描述蒜农的生产决策安排滞后于市场变化、蒜农难以逃出“丰收-跌价-减产-涨价”怪圈的事实。因此,供求失衡的典型因素成为导致“买蒜难”的根本原因。
(二)导致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的三个非典型因素:市场体系、政府、农户
1.第一个非典型因素:小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在改革之初,小宗农产品的流通依托于农产品初级市场,在小宗农产品初级市场发展的基础上,80年代中期借助于“菜篮子工程”政策,小宗农产品批发市场得到快速发展。90年代以后,随着农产品期货市场初步建立,蚕丝、菜籽等小宗农产品开始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目前小宗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可以概括为两点:
其一,小宗农产品的流通主要依托产地批发市场,但目前此类市场的运作效率低下,直接导致小宗农产品的流通成本过高。主要表现为:小宗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户之间缺乏完善的组织化交易环境,未能塑造共同的利益链接,各自为战;流通市场中没有形成企业-农户之间稳固的供求关系意识;没有形成规范化的企业-农户的沟通机制,农户缺乏充分的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龙头企业没有成功打造产品流通链路的核心竞争优势;由于小宗农产品市场依赖传统的对手交易,先进的统一结算方式未能真正推行,这使得供求价格信息在相当程度上是失真的,炒家利用连接产销的优势,独占真实的供需价格信息,制造信息陷阱,造成生产和消费两端的供需价格错觉。以上问题降低了流通环节的安全系数,加大了价格风险。
其二,小宗农产品的期货交易市场发育不健全。这主要表现为期货市场投机成分过多,套期保值者太少,期货交易所自身管理不够规范等,这使得多数小宗农产品难以利用期货交易方式防范市场风险。
2.第二个非典型因素:市场博弈中政府角色缺失导致小宗农产品价格完全由市场自发形成。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小宗农产品的市场博弈各方除了包括生产者、中间商、消费者以外,还应包括政府。但事实上,小宗农产品的价格形成过程却成为市场的独角戏,政府几乎成为局外人,没有充分参与小宗农产品的市场博弈过程。因而小宗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主要受制于产地批发市场,完全自发形成。这集中表现为以下两点:
其一,政府没有稳定小宗农产品价格的政策与工具。从前文对典型因素的分析中可知,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供需间的博弈结果是:如果供不应求,那么农产品价格容易上涨;如果供过于求,则农产品价格倾向于下降。而且,如果供应者存储成本很高,则会使农产品价格迅速下降,造成“谷贱伤农”,如果供需相当,农产品价格则主要取决于供方的存储成本。但是当政府介入时,情况则是:当供不应求时,政府可以抛售库存、提高供给、稳定价格;当供过于求时,政府既可以吸纳过剩农产品形成库存,也可以对农户的存储成本进行补贴,从而使供方有能力降低实际供应量,稳定价格;当供需相当时,政府库存增减、补贴等都会影响到平衡格局。我国目前小宗农产品面临的现实是:国家对此没有战略储备,没有针对这类农户存储成本的补贴项目;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机构失去了流通领域“主渠道”的地位,难以继续承担“蓄水池”职能;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比较窄,如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产品收购的信贷支持主要局限于粮棉油大宗农产品品种,以鲜活、土特产为特征的小宗农产品品种难以从中受惠。
其二,政府对炒作行为难以重拳打击。小宗农产价格的上涨要求政府通过完善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供求监测、信息发布和价格监督检查,密切注意投机行为,并且迅速作出打击反应。但是抑制投机需求、打击投机行为的关键症结在于,在完全开放的自由竞争市场,“炒作”行为本身内涵难以定义,这包括了如何限定囤积的数量、囤积所得、处罚标准。这需要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更完善的立法实践。
3.第三个非典型因素: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导致生产成本高、生产决策易产生“羊群效应”。小宗农产品的生产主要依赖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生产的市场风险大,农产品竞争力低下,这主要表现在:在产前,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没有良好的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市场信息不完全,生产决策不是严格基于市场前景分析,而是基于自己及同类生产者的当前受益,并且没有订单支持,难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盲目生产的风险;在产中,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的资本积累规模有限,难以得到技术技能培训,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生产资料供应及农产品品质难有保证,产品结构雷同,生产成本较高;在产后,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的产品无法做到以销定产,只能被动的服从市场价格的波动,并且销售中间环节多,市场风险难以预知。这是易于形成“羊群效应”的主要原因。既使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绝大部分的农户只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依从于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无法渗入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没有市场谈判的话语权,难以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1]柯炳生:《关于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若干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1期。
[2]巫国兴:《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研究》,《农业经济问题》,1997年第6期。
[3]张晓山:《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年第3期。
[4]韩俊:《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与面临问题》,《广东合作经济》,2006年第4期。
[5]邓水兰,周瑞辉:《农产品价格政策严谨的博弈及其政策目标》,《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6]刘志雄:《中国农产品市场发育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出版。
F323.7
A
1003-8353(2011)06-0173-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YJA790116)、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0RKGA1048)。
冯玲玲(1978-),女,曲阜师范大学讲师;刘慧芳(1966-),女,山东省农业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