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德三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经验分析

2011-03-29 08:12杭海张敏新王超群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11年1期
关键词:落后地区区域经济

杭海 张敏新 王超群

摘要由于受自然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以及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制约着我国总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发展。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史,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处理区域协调发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们的主要经验:(1)明确区域开发的目标;(2)完善区域发展的法律制度,建立区域发展管理机构;(3)通过财政税收金融政策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4)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计划;(5)以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带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通过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中国要走一条具有特色的区域协调发展之路,首先要建立综合性区域协调管理权威机构;其次加强立法,填补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空白;再次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纵向和横向的转移支付制度;最后立足主体功能区的互补,加强区域间的经济合作。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经济差距

不论是世界范围的南北、东西发展差距,还是各国国内的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已经受到当今世界的普遍关注。协调区域间的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早在20世纪20年代末,英国就进行了平衡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的实践。美国、日本和德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都曾遇到过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它们都摸索出了解决的途径,并形成了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区域间差距呈现扩大态势。缩小区域间的差距,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域经济政策,争取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国政府肩负的一项紧迫任务。美国、日本及德国是世界上解决区域经济差距问题较为成功的国家,学习和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有效地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美国、日本及德国区域经济差距的历史考察

美国是当今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曾经也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国家。美国分为北部、南部和西部,其中北部包括东北部和中北部。美国北部是其资本主义的发源地,气候较寒冷,不利于农业耕作和作物生长,但是水、煤、木材等自然资源较为丰富,而且该区域紧邻大西洋,在大西洋航运和贸易中居有利地位,这些有利因素使得该地区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南部虽然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水平向来落后于北部。尤其是南北内战以后,南部逐渐沦为美国的黑暗地带和边缘地带。直到二战前,美国南部仍以贫困、落后、种族歧视、人口外流而著称。美国大开发初期,西部地域辽阔,人烟稀少,到处是荒野高山,交通十分不便,经济很不发达,产业结构非常单一,主要是农业和初加工业。此外,由于过度的垦荒和大量的砍伐森林,美国西部水土流失非常严重,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因此,西部在相当长时期里是美国经济最不发达的区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国内地区差异的变化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地区差异呈逐步缩小的趋势。长期落后的美国南部地区在经济上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而美国传统的发达地区——东北部地区在美国经济中的地位呈逐步下降的趋势。二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國地区差异再度出现缓慢扩大的趋势。美国东北部地区经过将近20年的经济结构调整,经济逐渐恢复,经济增长速度重新加快,美国原来已经开始缩小的地区经济差距重新开始缓慢地扩大。

日本是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本土面积较小,其历史上也存在着严重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东京为中心的三大城市经济圈和距离该经济圈较远的地区——“过疏地区”之间的两极分化。三大城市经济圈由于自然环境和条件较好,且与太平洋邻近,因此与外界联系十分方便,在历史上一直是日本经济、贸易发达地区。20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开始推行新的产业政策,大量重化工业的设备投资在环太平洋带状地区进行。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大城市圈成为全日本的政治、金融、信息和生产流通中枢地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这一地区又得到进一步发展。过度的膨胀导致三大城市圈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人口急剧流失、地价高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使得经济衰退。与三大城市圈的产业相比,日本过疏地区产业规模小,缺少有竞争力的产业支撑。与其他地区相比,过疏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落后。

德国北部地区是德国工业化的起源地。上世纪初,以鲁尔地区为中心的老工业区依靠资源优势成为德国工业化早期的重要动力。此时,德国南部处于相对落后的农牧业发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南方新兴的机械、汽车和电子工业蓬勃发展,而北部老工业区忽视了转变结构,发展速度放慢,经济逐渐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原德国分裂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两个国家。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民主德国建立了内部缺乏效能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而联邦德国则创建了带来“经济奇迹”的民主法制国家,建立了社会市场经济①。1990年德国统一,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凸现出来,西部地区经济繁荣,而东部地区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整个工业已经老化。

美国、日本及德国协调区域发展的实践

1、明确区域开发的目标

美国在实施区域开发政策时已经十分明确通过区域开发政策的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这些目标主要包括促进落后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异,推动全国经济均衡增长。

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前期,为了强化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功能,追求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政策向“太平洋带状工业地区”倾斜,但这也导致了这一地区工业布局过密,人口集聚过度的“膨胀病”。为了消除经济布局的过密过疏问题,缩小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政府政策重点转向了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政策最早兴起于20世纪上半叶的西欧,是当时的发达国家对抗大萧条的手段,德国的区域政策就是这样起步的。联邦德国的穷州主要是原有的区位条件差的农业区、德国分裂后的东部边境及遭受结构性危机打击的老工业区。这些地区与富州经济水平差距过大,引起了生活水平悬殊、劳动就业和社会安定等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联邦政府将区域开发政策和目标定为:一是使生产要素在空间范围内得到最佳配置,激活条件不利地区的发展潜力,实现全国经济最大增长;二是缩小各地区在收入及福利方面的差距,实现全国各地区生活均等化;三是减少产业结构单一地区的脆弱性,促进各地区产业结构稳定发展,增强各地区适应经济周期的能力。

2、完善区域发展的法律制度,建立区域发展管理机构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麻梭浅滩和田纳西河流域发展法》,并依法成立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由其领导、组织和管理田纳西河和密西西比河中下游一带的水利综合开发和利用。1965年又通过了《阿巴拉契亚地区发展法》,并依法成立了阿巴拉契亚区域委员会,负责制定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确定优先发展领域,

通过财政援助和技术服务等途径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此外,为了解决严重的地区困难并为西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规划指导,美国政府在20世纪60-90年代还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人力发展与训练法案》、《经济机会法案》、《公共工程与经济发展法》和《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等多个法案,同时政府还成立了地区再开发署来实施这些法案,落实对困难地区的援助。从总体上看,严格的立法以及专门的执法、管理机构的建立,为促进美国落后地区的发展建立了政治和制度保障。

计划与立法相结合是日本开发落后地区的成功经验之一。日本的地区开发政策主要有三种,即国土综合开发政策、一般落后地区的开发政策和特定落后地区的开发政策。1950年,日本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该法确定了综合利用、开发和保全国土,并使产业布局合理化和提高社会福利的国土综合开发目标。1962年以来,日本政府根据《国土综合开发法》共制定了四个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每个计划都把解决地区差距作为最主要的目标之一。一般落后地区开发政策也有很多,如1962年制定的《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及六个配套的基本计划。针对特定落后地区的开发,1950年,日本政府在中央设立了北海道开发厅,并制定了《北海道开发法》,包括开发计划的制定、计划推动的行政组织、预算编制程序和优惠政策措施等诸多内容,并视需要每年加以修订。根据《北海道开发法》,日本内阁自1951年以来,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六次“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每一期计划都有明确的重点和目标。此外,日本政府对特定落后地区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振兴措施,如《特殊土壤地区防灾及振兴临时措施法》、《海岛振兴法》、《山村振兴法》、《过疏地区活性化特别措施法》及相关计划。尽管日本经济地区分布不平衡问题并没有因为地区开发政策的实施而消除,但这些相关政策对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德国采用立法的形式,为区域经济政策目标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相继颁布了《联邦基本法》、《联邦空间布局法》、《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公共任務法》,其中《联邦基本法》规定,联邦各地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应该趋于一致,并消除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联邦空间布局法》明确规定,联邦领土在空间上应该得到普遍发展;《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公共任务法》规定联邦和州共同出资,对落后地区及结构薄弱地区的援助责任和补贴按比例确定下来。1970年德国又颁布了《联邦财政平衡法》等法律,《联邦财政平衡法》明确规定,通过州际及州与地方的税收再分配,保证各州人均税收的均等。由此可见,德国政府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帮助落后地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为使区域经济政策更好地实施,德国联邦政府内设立了专门的协调机构“区域经济政策部际委员会”,并有严密的实施规则,该协调机构于1964年成立。除此之外,德国从联邦到地方各政府都设有专门区域开发政策的委员会。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专门机构的设立,成为德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对德国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开发以及东西德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3、通过财政税收金融政策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

财政转移支付是世界众多国家或地区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一项重要政策手段。美国政府援助欠发达地区的方式之一就是政府从经济发达的东北部、中北部征集巨额税收,通过财政支出的各个渠道,将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南部和西部的经济发展③。此外,美国政府还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二战后,美国南部、西部地区的税负始终低于东北部及五大湖地区。1993年颁布的《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规定政府拨款25亿美元无偿用于税收优惠。同时,联邦政府还扩大了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豁免权,以进一步激励资本向落后地区流动。州政府也积极运用减免税政策这一杠杆,不断推动本州的经济发展。例如,针对到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康涅狄格州规定企业可减免所得税5年,再投资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对欠发达地区投资,政府还对在欠发达地区投资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优惠政策,贷款数额最高可以达到土地、建筑以及机器和设备总成本的65%,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以上。

财政转移支付是日本区域经济政策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手段。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分为国家让与税、国库支出金和国家下拨税三种。国家让与税实质上是国家与地方共享某些税收。国库支出金由国库向地方支出财政资金,是不要求偿还的国家支出款。国家下拨税是中央政府把某些税种收入的一部分下拨给地方自治团体,按照地方财政财力不足的程度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体制性不足。日本政府对经济的驾驭能力较强,中央财政占整个财政的70%,其中大部分拨付给地方政府,在非均衡发展时期,主要是拨给重点开发地区,在均衡发展时期则主要拨给落后地区。对落后地区的支持明显体现在财政补贴上。比如,政府给予北海道的开发项目补贴均高于其他地区。另外,日本政府还采取减免税收、价格补贴等措施,促进“过疏地区”的经济发展。在金融手段方面,日本建立了地区开发金融制度,通过政府的金融机构以优惠贷款方式向落后地区提供援助,同时在政府金融体系的10个公库中,设立了两个直接服务于落后地区的开发公库,以此来振兴落后地区的产业。

德国联邦政府实行财政收入横向与纵向平衡的方法,州与州之间的横向平衡主要是运用法人税的分配、税款转移和联邦特别拨款等手段,促使各州税收的均等化,如通过法人税分配,可以使财政实力弱的州达到各州平均财政的92%;通过税款转移,可以使贫穷州的财政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5%,余缺部分由联邦财政提供特别拨款。为迅速缩短东西德之间的差距,德国采取了很有特色的做法,即于1990年建立“统一基金”,专门用于援助原东德地区。纵向平衡,即州与乡镇之间的财政平衡,其做法与横向平衡相似。具体在税收方面,德国政府对于1991年底前在东部地区建立的贸易、工业及其他行业的个体经济,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东部地区产品的营业税减半,征收率降为7,5%。在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补贴与资助上,主要做法有在税收、公共事业的收费标准或公共项目招标上实行地区价;通过投资补贴、投资津贴以及“欧洲复兴计划特别基金”的低息贷款等,对私人投资者实行优惠措施;以出售土地时实行价格优惠或分期付款等非货币形式进行促进的措施。为鼓励东部中小型企业发展,德国政府在提供贷款担保、资金资助等方面都有相关鼓励政策,例如德国东部的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如果职工不超过250人,年营业额在4000万马克以内的,则可申请欧洲重建计划资金资助。

4、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

美国的区域开发政策强调落后地区设施及基础工程的优先投资和建设,并重点投资于水电工程、全国公路网、全国信息网和基础教育等领域。在道路建设方面,美国政府尤其重视修建公路与铁路,打通东西交通运输要道。目前美国已经形成纵横交错、连接各地的州际高速公路干线网络。所有落后地区都实现了同全国的公路和铁路联网。铁路的兴起,不仅促进了美国全国性市场的形成,而

且在西部催生了众多的“铁路城镇”,使西部铁路沿线及附近地区步入了早期的繁荣;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美国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各地区均能享受到全国乃至全球的经济、科技等信息,这为落后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教育投资方面,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为尽快振兴南部经济,满足南部落后地区对人才的需求,大力增加对南部的教育投资,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期间,人口不到30%的落后地区所得到的联邦教育支出占联邦支出的45%。

日本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很大部分是用于交通、信息系统的建设,把加快和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作为区域开发的突破口。近年来,日本的高速公路不断向偏远的落后地区延伸,加强了这些地区与东京等大城市的经济联系,促进了其人口的增加和商业的繁荣,推动了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2000年7月日本成立了信息通讯技术战略本部,并制定了《建立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基本法》,在很大程度上为满足民众对多样化的国际信息通讯服务的需求作了保障。此外,日本政府也十分重视落后地区的教育事业。为了振兴落后地区的教育,国家和地区政府逐年增加教育投资,同时国家还对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补助50%。

德国统一后,为了扶持相对落后的原东德地区经济发展,德国政府将原西德地区的区域均衡政策直接沿续用于原东德地区,并通过巨额的财政援助措施重点加强了原东德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从1995年开始实施,至2004年结束的《团结公约》一期,将总数1000亿的欧元用于改善东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及经济结构。一方面迅速扩大电话、电传的业务能力,建立原东德地区与国际间的信息网络,大力休整和改造公路和铁路干线,加强交通、电力、水利等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增加对该地区的教育投资,提高该区域劳动力的综合素质。1996年以来联邦政府设立了对企业职业教育的补贴,并鼓励企业对年青人进行再就业培训,同时,联邦政府也补助一些职教中心开展类似培训。

5、以技术创新和产业結构调整带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

在很长时间内,美国的南部和西部地区工业基础薄弱,但其土地廉价、资源丰富、气候温和、劳动力成本低等一些优势,非常有利于高新技术工业的发展。进入后冷战时期,大量的军工企业转为民用,西部和南部地区抓住这个机会,迅速发展了宇航、原子能、计算机网络、生物工程等高新科技产业。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加快了落后地区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步伐。美国著名的高新技术工业科研生产基地,如加州的“硅谷”、北卡罗来纳的“三角研究区”、佛罗里达的“硅滩”、亚特兰大的计算机工业等都位于西部和南部。高新技术科研基地的兴起使美国经济重心逐渐向西部和南部转移,从而在整体上实现了各大区域经济发展的均衡化。

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提出了“技术立国论”,1983年4月颁布了《技术聚集城市法》,明确规定技术聚集城市的建设必须在三大经济圈以外。政府指定了宫崎、西播磨等26个地区进行高技术聚集城市的建设。日本政府的这一举措不仅强化了技术创新,促进了日本尖端产业的快速发展,而且高技术聚集城市所产生的创新扩散效应带动了欠发达地区经济的腾飞,实现了经济地域空间结构的合理化。

德国统一后,其振兴东部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支持和促进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开展科研和科技创新活动。1998年3月联邦政府对位于东部的,职工总数不超过1000人,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企业和技术服务公司均给予提出对企业新聘科技人员提供一定数量的工资补助的申请。自1992年以来,这项补助额占到了相关人员总工资的一半,新聘人员补助时间可达15个月。该措施的实施促进了研究开发人员向东部企业的流动。此外,由于中小企业往往既缺乏技术人员又缺乏必要的资金,难以自行开展研究工作,因此,德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计划来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的合作,如东西部合同研究与开发计划、中小企业研究合作促进计划等。科技界的技术支持提高了东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美国、日本和德国实施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在缩小地区间经济差距,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经过几十年的区域开发,美国南部的经济发展速度逐渐超过了东北部和中西部,由一个落后的边缘化区域崛起为美国阳光地带的核心区域。随着人均收入的较快增长,南部和西部与其他地区的绝对差距逐渐缩小,美国区域间差距也大大缩小。到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已实现各大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和共同繁荣。日本通过区域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得经济后发展地区的工业迅速发展,产值增长率甚至超过了三大都市圈,工业集聚度和居民收入都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产业结构基本上达到了发达地区水平,生活基础设施普及度也已经赶上发达地区。德国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中崛起,不仅实现了经济的腾飞,而且还较好地解决了区域同步发展的问题,成为了西欧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社会最稳定的国家之一。

美国、日本及德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受自然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以及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制约着我国总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发展。我国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的道路,就有必要借鉴美、日、德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成功经验。

1、建立综合性区域协调管理权威机构

美国、日本和德国在解决区域经济不平衡的问题时,都建立了专门的区域发展管理机构,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阿巴拉契亚区域委员会,日本的北海道开发厅,德国的区域经济政策部际委员会等。这些专门的区域管理机构促进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的落实。在我国,由于机构改革的速度大大滞后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还未建立起综合的专门的区域协调管理机构。我国要想有效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区域协调管理机构,如“区域协调管理委员会”,该机构可以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区域经济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政策和规划,并将政策和规划上报全国人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统筹全国区域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规范地区区域合作机构组织的运作,并监督和约束其行为。

2、填补地区协调发展的立法空白

从美国、日本及德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促进区域协调工作的有序进行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在地区发展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近年来政府为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解决地区间协调发展问题制定了很多计划、政策和措施,但其中有些计划、政策和措施并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计划、政策、措施不具有法津地位,缺乏强制执行力,其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行者的水平和自觉性,对不执行计划、政策等的行为也未规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加

强地区发展的立法工作,尽快将控制地区发展差距的计划、政策、措施等转变为法律规范,如将抽象的“投资倾斜”、“优先安排”等政策表达以严密的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明确界定地区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政府的责权利关系,为各级政府实施地区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使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有法可依,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确保预期的效果。

3、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是生产力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交通、通讯和电力是经济发展的先行部门,它们的落后也是阻碍我国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美国、日本和德国对落后地区的开发都是以建设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为突破口的。我国中西部地区受经济、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服务成本过高。加快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国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投资过分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落后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打破投资主体过于单一的现状,我国政府就应该鼓励企业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中,在财税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实现多渠道筹集资金。此外,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分担方面,对于跨省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建设,对于省区内的一般性基础设施建设,则可以由地方筹集资金进行建设。总之,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国家和地方对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4、构建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是美国、日本和德国在协调区域发展过程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要保证中央财政在财政初次分配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落实;其次,在确定中央对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时,应根据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人口数量、教育状况等因素确定转移支付额;再次,中央应该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公共产品的投资上,通过公共服务的建设和发展来提高地区自身的吸引力。

此外,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差距突出,因此可以通过构建区域间的空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国民收入进行区域间的再分配。第一,以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为依据,明确空间转移支付的流入区和流出区。第二,以不损害流出地区继续发展为前提來确定空间转移支付的标准。第三,将空间转移支付款分为指定用途的款项和一般性款项,合理确定空间转移支付款的使用范围。

5、立足主体功能区的互补,加强区域间的经济合作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根据我国各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以及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我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我国的落后区域一般具有地域范围广阔、资源丰富、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等特点,而发达区域则在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对主体功能区的划分,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加强在主体功能上存在显著互补性的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明确互补性主体功能区之间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构建互补性主体功能区之间专门的区域管理机构,完善主体功能区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组织专家深化对基于主体功能区互补性的经济合作的研究,积极指导并协调主体功能区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互补性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努力实现主体功能区经济合作效益的最大化,确保互补性主体功能区实现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张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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