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的规范缺失与规范建构

2011-03-29 08:12林永亮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11年1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主义建构

林永亮

摘要全球治理既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应时之需,也是人类探索未来世界秩序的新形式。目前来看,全球性规范的缺失带来了治理的困境,也阻碍着人类探索未来世界政治架构的步伐。规范缺失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国际社会的整合度不高和“社会性”稀薄,另一方面在于人类思维中对“应然”世界的不同界定和对通向“应然”之路径的不同设计。在前一个方面,主权规范的主导地位、功能领域整合的匮乏以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发育不够阻碍着全球性规范的生成、发展和内化;在后一个方面,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各种文化遵循不同的“适当性逻辑”,各类理论传统内部的分歧更是从起点上制约着规范的生成。基于此,建构全球治理的相关规范是解决困境和建构未来的必由之路。全球治理规范的建构应该更为辩证,既需要尝试对“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整合,也需要注重对“适宜性”与“导向性”的兼顾,必定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同时,对于当今世界来说,更多地强调“普遍主义”更为必要。

关键词全球治理规范缺失规范建构

规范缺失与治理困境

全球治理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而新近出现的一个概念,它的提出,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应对和解决全球化所带来的诸多全球性问题。不过,正如“全球化既不是一个全新的社会现象,也不主要是一个现代社会现象”一样,对全球治理的探索也并非新近出现的人类实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主张人类一体、种族平等的“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思潮。自此以降,对人类共同政治架构的探索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从这个意义上说,全球治理不仅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应时之需,更是人类对未来世界秩序和政治架构进行探索的新阶段。

“规范”原本主要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指具有给定身份的行为体之适当行为的准则。随着国际关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规范成为社会建构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建构主义认为,规范一旦生成就会独立地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规范通过“规定性作用”(regulative effects)和“构成性作用”(constitutive effects),不仅规定和指导行为,也界定和构成认同。保罗·科维特(Paul Kowert)和杰弗里·勒格罗(Jeffrey Legro)将规范的作用分为三类:一是塑造行为体的利益和偏好,这些利益和偏好有可能与权力均衡理论或功能合作理论下的利益不同,甚至可能相反;二是影响行为体采取的行为手段,即决定了国家将会认为哪些手段或者途径是可用的、合适的;三是可能鼓励特定的国家认同。

规范通过构成性和规定性两种作用逻辑影响行为体的具体行为,重新界定国家利益,并且重新建构行为体认同。它通过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而非理性主义的后果逻辑(logic of consequentialism),建构着社会关系和社会认同,有利于增强社会的整体性和加大社会网络的密度。当前的全球治理实践,无疑比较缺乏各行为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对恐怖主义是坚决予以军事打击还是展开文明对话?对金融系统是加强行为监管还是仍然放任自由?对气候治理是算“经济账”还是算“历史账”?等等。这些不同的政策立场所揭示的,正是全球治理规范的缺失。规范的缺失使得各行为体更少地按适当性逻辑而更多地按结果性逻辑行事,导致世界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霍布斯的无政府状态。这一背景下,各行为体难以超越对自身权益的考量,彼此博弈也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解,而只能维持纳什均衡解。因此,冲突难以避免,集体行动的逻辑依然有效,全球治理也因而陷于困境。

规范的缺失除了带来现实的治理困境之外,还使人类在未来政治架构和世界将向何处去的问题上陷入困惑。因此,“在维护本国核心利益和文化特性的同时,与‘全球治理的观念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共同追求找到更多相同之处”,超越权益考量,建构具有较强“适宜性”和“导向性”的全球治理规范便成为一种必要的尝试。

规范缺失的原因之一:世界社会的“社会性”依然稀薄

建构主义称之为“规范”的概念与社会学中称之为“制度”的概念实际上是同样的行为准则,只是社会学中的“制度”更为强调行为准则的组合和相互联系。换句话说,在社会学的概念中,规范是指单一的行为准则,而制度指一组实践活动和准则。无论是规范还是制度,在社会学理论中都是社会的产物,是内生于社会的。因此,社会建构主义定义中的规范也是内生于社会的,换言之,没有社会为基础,规范无从产生。

反观我们所处的时代,尽管全球化快速发展,但是这种全球化仍然是一种局部的或日不均衡的全球化。在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同时,政治和社会的一体化步伐却非常的缓慢。具体来说,全球化的不均衡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同时,大部分国家仍然以威斯特伐利亚秩序所确定的主权至上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指导性原则;二是尽管各功能领域的治理已经启动,但功能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却非常薄弱;三是尽管全球公民社会已经兴起,但仍然不够强大。

1、主权至上原则仍然为民众所广泛接受

30年战争后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作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源,确立了主权至上原则。该原则作为全球性规范,影响国际关系已有近四个世纪之久。这近四个世纪,既是一段主权至上原则大行其道的历史,也是其不断遭受批判和解构的历史。西方深厚的自由主义传统使得其他们具有强烈的对个人关注的意识。正是以自由主义作为价值取向和理论工具,西方不断地解构着主权至上原则。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人道主义干涉在西方甚至全世界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而欧洲的地区一体化实践也正是以自由主义为依据,解构和重构国家概念,并建构对地区和国家双重认同的过程。

然而,尽管对主权至上理念超越的趋势已经出现,并且在个别领域和个别地区也有了较为成功的实践,但是,总体评估当前国际社会的观念来说,主权至上原则仍然拥有广泛的市场。当今世界仍然处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时代,各国在互动过程中首要的考量仍然是自身权益的得失,国家之间博弈的成分多于建构的成分。主权至上理念的深入人心,阻碍了人们对超国家层次之认同的产生。在这一观念背景下,各国之间在全球治理上的合作,仍然是权益考量的因素多于合作偏好的因素。以理性计算为主流的全球治理合作,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共同的认知和共同行为规范的产生。

2、各功能领域间依然缺乏协调和整合

按照地区一体化理论中新功能主义的逻辑,一个领域的问题会“外溢”(spiuover)至其他领域,带来另外一个领域的问题,或者会要求用另外一个领域的办法来解决。随着中心协调机构的成长,“外溢”将会扩展到政治领域,并最终推动共同体建设。新功能主义的理论是可以被借鉴到全球治理领域来的。另外,在建构主义看来,从理性主义出发的新功能主义,只强调了权益层面的合作,而没有认识到功能领域内部及领域间的合作能够衍生出共有观念这一规律。实际上,各功能领域的行为规范是不一样的,它们聚焦于不同的关切点,甚至有

可能基于不同的正义观。因此,只有各功能领域加强合作和整合,才有利于衍生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全球治理规范。

反观现实,全球化是一个不均衡的过程。换句话说,各功能领域的一体化程度是差别巨大的。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较为显著,其他领域的一体化进程则极为缓慢,在文化领域甚至出现了文明间的冲突。问题的关键倒不在于各领域一体化步伐的不一致,而在于各领域之间的协调与整合非常匮乏,致使各领域间的价值取向差别明显。当前的全球治理仍然分散为各个领域,各个领域“各自为战”,尚未形成综合性的治理框架。因此,当今世界功能领域间的整合仍然是困难的,领域之间的治理规范之差别也是明显的。领域内的规范本就稀缺,领域间的整合又匮乏,共有规范的缺失也就理所当然了。更何况,领域间整合的匮乏,对于新的共有观念和规范的产生也十分不利。

3、全球公民社会依然不够发育

“全球公民社会即是全球性的民间社会,它主要由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网络和公民运动等组成”。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全球性问题的凸显以及冷战的终结,全球公民社会获得了生发的肥沃土壤。如果说公民社会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和社会二分法,开创了国家、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三分法的话,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则打破了国际国内政治的界限,推动国际关系朝着整体性的方向发展。它冲击着国际主权至上理念,推动世界政治由“国家中心”的政治向多中心的政治发展;削弱了传统的国际无政府状态的特征,推动国际政治朝着法治化和有序化的轨道发展;超越阶级、阶层乃至国家的利益考量,引领伦理价值重新回归世界政治。

但是,全球公民社会仍然是一种新近兴起的力量。无论从对全球公民身份的认同、公民社会的自身建设还是对全球政治发展的影响来看,其作用仍然非常有限。首先,全球公民意识和全球共同体意识尚未成为人们的普遍意识。其次,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内部存在民主与合法性的挑战。第三,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较强的不平衡性。总之,全球公民社会具有较强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特征,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社会共同体。

主权至上理念的固执、功能领域的各自为战以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尚不发育,导致了当今的“全球社会”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社会”。人们对全球公民身份的认同依然薄弱,国际社会的建构性作用仍然有限。“国际社会唯一共同接受的规范就是主权的‘反规范性(anfinorm of sovereignty):这一原则意味着,任何国家的统治者在国内都是至高无上的,独立于外来权威”。换句话说,当前的国际社会顶多也就处于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的那种“格劳修斯主义”的状态。用一位中国学者的话说,当今世界“还没有被组织起来形成整体性,而没有整体意义的状态也就不是一个真正一体的世界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所谓的‘世界现在还是一个非世界(non-world)”。既然当今世界还不能称之为一个真正的世界社会,那么作为社会之内生产物的规范,其缺失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规范缺失的原因之二:理念和逻辑的持久分歧

如果说作为整体的当今世界仍然还是一个“非世界”的话,那么世界的某一功能领域却可能已经成为一个“世界”。作为人类智慧传承之载体的学术界,其理论思想交流的程度较之社会整合肯定要更先一步。但是,即便是在学术界,甚至即便在西方学术界,关于世界的未来走向却也众说纷纭,难有定论。

1、人们对世界之“应然”并无统一界定

我们生活在“实然”的世界里,但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应然”的世界。对“实然”世界的认识和对“应然”世界的向往便构成了人类的一个永恒主题。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基于不同的逻辑出发点,人们心中的“应然”世界也是千差万别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个体的“我”所认为的“应然”世界也并非真正的“应然”。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思想家们对世界未来秩序和“应然”世界的界定各不相同。

对未来世界政治架构的探索古已有之。如果以古希腊开始出现的“世界主义”概念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算起,至今已有约2300年的历史。不少伟大的思想先驱为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政治思想遗产,但是这些探索是间歇性的和不连贯的。由于缺乏国际活动的具体实践,他们没有为我们提供关于世界秩序和政治架构的成熟具体的设计方案。

作为一对理论分类标签,西方思想界存在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两种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正义观。它们反映到政治哲学思想上便是自由主义(1iberalism)和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之争。自由主义将个人作为价值判断的终极目的,强调社会制度的设计应该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而社群主义认为个人因社群而才有意义,强调制度设计应该以社群(家庭、社区、国家)为基本出发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持久争论延展到国际关系领域中便是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与社群主义之争。世界主义强调作为个体的人的平等,主张世界是一个单一的共同体,因而表现出对人权的普遍性、分配的正义以及民主价值观的强烈诉求。社群主义强调国家的道德地位,主张国际文化多元化,因而表现出对人道主义干预和全球分配正义等问题的强烈的戒心。由于逻辑出发点不同,两种国际正义观分庭抗礼,它们间的争论旷日持久,却又难有定论。范式间的不可通约性在二者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社群主义强调国家的道德地位,因此国家在它这里具有天生的正义性。如前所述,当今世界总体来说仍然处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阶段,主权至上原则仍然拥有广泛的市场。这一耦合导致了从“现实”出发的政治现实主义将国家作为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因此就与生俱来地带有了强烈的社群主义的色彩。而西方自由主义所做的工作,正是努力探索从现实主义(社群主义)走向世界主义的道路。

2、自由主义在路径设计上陷入纷争

自由主义坚持普遍主义的原则,将个体(individual)作为其世界政治假设的核心,重视社会性因素的作用,反对将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严格区分开来。由于自由主义以个体为桥接点,连接起了国家与社会,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因而便在现实主义与世界主义之间架起了桥梁。换句话说,自由主义的意图便是引导世界从“社群主义”的现实走向“世界主义”的未来。但是,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哲学是一个理论群,其内部存在分野,并无通达和一致的理论体系,从而严重影响了其逻辑完整性和理论说服力。

麦克格鲁(Anthony MeGrew)通过考察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哲学的发展史探讨了它的哲学起源、核心假设、内部分野以及外部挑战。古典自由主义(麦克格鲁称之为liberal internationalism)强调通过国内结构的改变寻求国际和平,反对建立国际性的或世界性的政府来增进和平,即使是提出了宪制联盟的康德在这个问题上也显示出非常显著的谨慎。这一现象反映了自由主义对政府和独裁国

家权力的怀疑。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古典放任自由主义受到严重质疑,以威尔逊著名的“十四点计划”为标志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麦克格鲁称之为neoliberal internationalism)开始兴起并挑战古典自由主义的地位。这种新自由主义的实践政治哲学倡导建立强有力的世界政府来保障世界和平和维持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威尔逊的新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哲学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遭受重大挫折,之后的约40年里现实主义占据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主导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加强,新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哲学又迎来了重生的历史机遇。新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哲学内部存在着诸多的分野,比如国家主权是自由主义世界秩序的基石还是绊脚石?制度是为了何者的利益和何种目标?我们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还是积极的政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自由主义在这些问题上分歧颇多,给出的答案或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导致其理论的连贯性受到极大的削弱。

3、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路径设计之现实说服力不足

中国先哲们也不缺少对世界秩序的探索。他们的思维方式和政治理念与西方传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无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共同基因,而“天下”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共同世界观。“无外”之思维模式和“天下”之世界观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由上而下的秩序,这绝然不同于西方自近代以来所注重的由下而上的自由。

按照赵汀阳的分析,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最具特色而且在今天最富意义的是“世界制度优先于国家制度”这一原则。换言之,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将“世界”作为逻辑起点,将整个政治体系由上向下划分为“天下、国、家”三个层次。在此基础上,寻求政治制度的普遍性和传递性,通过建立一种结构性的映射关系,保证各个层次的一致性,并将治理有效地从最高层次向最低层次传递。另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也注意到了策略性与伦理合法性的结合。不过,不同于政治体系的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的伦理合法性是以家庭性为伦理本质的,并且其传递方向是由下而上进行的,即遵循“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顺序。通过这一双向互动,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和政治实践中,“政治为伦理提供效率,而伦理决定政治的合法性”。

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天下诸国之间关系只有远近亲疏之分,而无不共戴天的“异己”,加之其政治体制和伦理体制的设计使得有效性与合法性相互支撑,因而对未来世界秩序和政治框架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但是,中国古代的智慧也有其局限所在。中国传统文化重综合而轻分析、重理念而轻逻辑的思维习惯,使得政治体制只考虑了由上而下映射传递的便宜,而没有考虑机械地映射是否可行。机械的映射容易导致为政者忽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和敬重,而将“天下”理念作为其政治合法性来源,将由上而下的秩序观滥用为压制手段,将由下而上的道德建转化为愚民的口号。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中国古代政治实践并不算成功,治乱循环的历史一直难以避免。这一理论上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理论品质和现实说服力。

综上所述,在预测未来世界秩序和设计政治架构上存在着持久的争论。其实,这些争论的原因并不在于国际社会的“社会性”不高,而在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但是,在“社会性”不高的国际社会,这种分歧却显得十分突出,影响了世界的整合和规范的生成与发展。总之,在国际社会的“社会性”不够发育的情况下,人们对世界未来情景的不同期盼以及对路径的不同设计(或者说尚未设计),导致了共识难以形成,规范难以建构,并最终造成了全球治理规范缺失的现实。

建构全球治理规范的原则初探

当今世界的“社会性”尚显薄弱,国际社会的规范性因素相对缺失,人们在世界未来情景及路径选择上各持己见,难有定论。这些因素导致了建构全球治理规范的困难。但是,“国家之间有价值的互动越复杂、相互依赖程度越深,则采取长期合作、避免打破这些纽带的动机就越强烈”。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必然导致人类对全球性制度和规范的需求更为迫切。规范的缺失与需求的迫切之间形成巨大的反差,彰显出规范建构的必要性。

尽管全球治理是以解决问题为契机而兴起的,但是构成全球治理的各个要素,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原则、治理框架等等又都体现着较明显的人为设计和选择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全球治理也是一种人们的主动建构。既然主动建构,肯定就涉及对“实然”的认识和对“应然”的向往,理论者和实践者需要做的,也正是架起从“实然”走向“应然”的桥梁。

1、全球治理规范的建构必须是一个整合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过程

全球治理需要什么样的规范?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经验问题。一方面,人们对何为“应然”尚未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社会的建构性特征,我们很难明确界定全球治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尽管如此,解决基本逻辑依据仍然是规范建构的必要前提。到底是选择普遍主义为理论根据还是选择特殊主义为逻辑起点便成为摆在学者和实践者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都有其合理性和理论贡献,但是也都存在致命的缺陷。以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为例,二者以不同的理论假设得出不同的正义观念,但是都有各自的弊端。世界主义以共同的人性和利益和谐为暗含的前提建设,忽略了即使在相互认同程度很高的社群内部也存在利益的冲突,因而反对文化多元主义,具有较强的乌托邦主义色彩。在现实中,世界主义也有可能在政治博弈中被强权实体所利用,成为制造世界分裂的“普遍主义的特殊主义”。社群主义以共同体为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认为个人的价值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因此强调文化的多元性和国家间的包容共处。但是,社群主义难以消除坚守“群我”认同可能带来的对群外他者的排斥,也会导致群内和群外的道德相对主义。在现实中可能为狭隘民主主义或专制暴政所利用,成为影响人类整合的障碍。此外,既往的历史和当今的趋势也在告诉我们,“‘普遍同质国家不会出现,而‘文明的冲突也不可能成为未来世界政治的主题”。

2、全球治理规范的建构必须兼顾“适宜性”和“导向性”

规范建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既是一种社会的自发行为,也是一种行为者的自觉行为。规范能否广泛传播和普及,既取决于规范倡导者,又取决于规范本身。换句话说,新生规范所倡导理念与国际社会权益结构与观念结构的互动情景(intemcting comext)所表现的偏好是否契合,对规范的传播和内化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总之,为避免夭折的危险,新倡导的规范必须对国际社会具有较强的“适宜性”。

但是,规范倡导者在倡导某一新规范时可能需要打破常规,采取“不适当”(inappropriate)行动。这些“不适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必须的,之所以能够被称为新规范,就是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否定或超越原有的规范。换句话说,规范建构的过程必须体现必要的“导向性”。这种导向性不是凭空臆想的理念,而是需要既考虑原有规范的偏好,又对世界发展趋势和发展要求有准确把握

的战略性社会建构(strategic social constmcting)。

总之,新规范倡导者必须寻找原有规范与新兴规范的可类比性,在二者之间建构一种令人信服的联系。同时,新规范倡导者也需要时刻不忘自身的目标是建构全球治理的规范,探索未来的世界政治架构,因此,新规范也必须体现一定的导向性。

3、全球治理规范的建构需要整合“地区”和“功能领域”两条路径

地区整合是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现象,各地区内部的人们已经开始或多或少地建构起一定程度的地区认同。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地区一体化理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无论是联邦主义、新功能主义还是自由政府间主义,均从特定角度或探讨地区一体化的“应然”状态或揭示地区一体化的现实动力。社会建构主义更是从社会学的视角,研究影响地区一体化的社会性因素,并考察了地区一体化所产生的规范性影响。学者和政治家都在地区一体化的问题上花费了很大的力气,力图超越民族国家,建构地区规范和地区认同,并且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关于地区一体化是全球化的铺路石还是绊脚石的争论开始出现,新地区主义开始强调“地区性”(regionness)和“地区间性”(interregionness),关注由世界到个人的多层治理形式,力图在国家与全球化之间架起桥梁。新地区主义的出现,反映了仅以地区为分析单位来认识当今世界,建构世界规范和世界认同的局限性。

实际上,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致使人类的整合在当代是沿“地区”和“功能领域”两个方向前进的。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带来国家间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世界各国因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纵向联系的加深而不可避免地与地区外国家进行功能性互动。地区秩序的多孔化反应了功能主义的持久生命力。尽管功能主义经常被归为地区一体化理论的一个分支,但是,作为分析方法的功能主义具有很强的普适性。换言之,功能主义同样能够用到全球治理的理论解释之中。但是我们又需要用社会建构主义来功能主义进行升级,因为功能领域内的互动和合作能够建构起规范和认同,功能间的互动又可以建构起“跨功能领域的”全球性规范。放大了说,这是建构世界规范和世界认同的另一条路径。

如前所述,在当今世界,主权至上理念仍然拥有广泛的市场,各功能领域间的协调和整合依然非常匮乏。由于地区认同对主权意识的解构作用明显,而功能认同具有更强的纵向通达性,因此我们必须沿着超越国家的“地区”和“功能领域”两条路径来应对全球性问题,建构全球治理的规范。

4、全球治理规范的建构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进程

观念的变革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新规范的建构无疑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现实条件来说,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的时代特征决定了权益博弈仍然难以超越。即使新兴规范具备了较强的适宜性和导向性,能够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与观念结构的互动情景较好地契合,也仍然面临一个谁来倡导和通过什么倡导的问题。因此,全球治理规范的建构必定是一个曲折和漫长的过程,甚至说,它根本就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进程。

(责任编辑:张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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