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审计能否重效轻绩

2011-03-22 12:46樊永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4期
关键词:鉴证法制化经济性

樊永军

绩效审计能否重效轻绩

樊永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政务的透明化,对政府的绩效评估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绩效审计是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重绩轻效的现象,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将从重“效”轻“绩”的角度进行论述。

一、绩效审计中的“绩”与“效”

(一)“绩”

在绩效审计中的“绩”的审计,主要审计对象是对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经营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干部,审计中,对“绩”的评价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在经济经营或者运行中应承担责任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鉴证、评估;同时,对“绩”的鉴证和评价必须适用干部问责制的要求。所以,随着责任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采取绩效审计中“绩”的评价和鉴证有利于干部问责制的落实,从而促使干部领导进行增强执行力、依法行政、认真履职、提高工作效能、廉洁自律。在绩效审计中,对“绩”的鉴证和评价指标一般有下面四种:(1)反映干部领导任期内单位资产的增值保值指标;(2)反映干部领导任期内单位财务情况的相关指标;(3)反映干部领导任期内单位偿债能力的相关指标;(4)反映干部领导任期内单位所处市场环境的相关指标。

(二)“效”

在绩效审计中,对“效”的审计,主要审计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经营的效率、效果、经济性进行鉴证、评估。因为,绩效审计中“效”的审计的对象具有一定综合性和复杂性,因而,使得“效”的评价、鉴证跟“绩”的鉴证、评价相比显得更复杂,更具有量化效果。绩效审计中“效”的审计更能实现审计的效果,更能体现出被审计单位对经济、社会、生态等所产生的贡献。绩效审计中“效”的鉴证和评价的指标主要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二、我国绩效审计的现状及重“效”轻“绩”的可行性

(一)我国绩效审计的现状

绩效审计强调的是“绩”和“效”的结合,不但要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业绩进行评估和鉴证,即对被审计单位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偿债能力、市场环境进行评估和鉴证,同时更重要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进行鉴证和评价,即“效”的审计。但是,在我国现实的绩效审计中,往往出现了重“绩”轻“效”的现象。由于我国在“绩效审计”上发展还比较落后,一些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上头脑过热,为了搞“政绩”,什么“形象工程”接连不断,领导想做什么项目就做什么项目,从而导致了部分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的产生。这种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中的重“绩”轻“效”的结果。

现在在我国政府部门中,对干部领导的考核往往是看他在单位或者部门中所作出的政绩,看他建了多少公路、完成了多少GDP的增长等,而忽略了这些政绩的背后到底有多少是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真正有效益的。正是基于这种领导干部评价标准,从而造成了腐败、寻租等现象的产生。这种重“绩”轻“效”的审计模式对国家只有害毫无益处。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绩效审计制度,提倡重“效”轻“绩”的审计模式。

(二)我国绩效审计中重“效”轻“绩”的可行性

对于绩效审计中重“效”轻“绩”,早在国外就已经实行,并且效果不错。在澳大利亚,绩效审计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澳大利亚审计署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已经要求各联邦部门进行重“效”轻“绩”审计,一直到现在还在沿用这种模式。可见,这种重“效”轻“绩”的绩效审计模式对澳大利亚政府的重要性。同时,在我们国家,过去的重“绩”轻“效”的审计模式所产生的资源浪费、国有资产流失、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等现象足以表明我国进行重“效”轻“绩”的绩效审计已成必然。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某次会议上说到:我国现在必须大力加强绩效审计中对“效”审计的比重,以确保政府公共投资决策不再随意、盲目,让其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这表明我国政府已经做出了重“效”轻“绩”的姿态,要在重“效”轻“绩”的绩效审计中消除国家政府中的不正之风,消除腐败、寻租现象。

采取重“效”轻“绩”的绩效审计,这不单单是一项长效治理的“审计工程”,同时还是一项持续维护的“民心工程”。对绩效审计,只有重视对各单位的各项经营、工程活动的效益,而淡化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从而体现出绩效审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样,我国的审计制度才能得以完善。

三、我国绩效审计中重“效”轻“绩”的具体措施

(一)在绩效审计中应侧重公共投资活动的效率性、经济性

审计过程中侧重公共投资项目的效率性和经济性,是重“效”轻“绩”的绩效审计跟传统重“绩”轻“效”绩效审计相区别的重要因素。过去重“绩”轻“效”绩效审计只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评价,而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效率性、经济性却置之不理,从而产生以上的各种问题。所以,必须对过去绩效审计模式进行改革,克服过去审计中所遇到的问题,绩效审计的侧重点不但要顾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而其还要放在被审计单位各项投资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率性上面,从而考核其社会、经济、生态的效益。

(二)加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

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任意浪费、漫不经心、不作为等情况的审计人员及其责任人,只有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才能体现审计部门对人民的负责,才能对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进行有效的评估和鉴证,才能对各项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正确的评价和监督。因此,必须加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政府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主要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提供一种规范,要求相关审计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政府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也规定了一套有效的审计程序或者审计模式,即要求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重“效”轻“绩”的绩效审计还是采取重“绩”轻“效”的绩效审计或者是两者都必须重视。主要措施有:(1)实行政府审计公开制度,对审计过程、审计结果进行信息披露;(2)对审计程序进行立法规定,对审计的各个细节进行法律规范;(3)加强人民对审计过程的参与和监督,让各项审计工作实行真正的透明化。

(三)加强绩效审计人员素质的培养

重视并充分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建立绩效审计专家计划和人才储备库,及时听取专家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审计,以弥补中国绩效审计力量薄弱的劣势。为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审计人员要更新知识技能,增长才干。关于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需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增加审计人员的数量。虽然从建立审计制度以来,我国审计人员在规模上有了很大增长,但是与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要求相比,审计人员的数量还是显得严重不足;二是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开展绩效审计不同于财务审计,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会计、审计、税收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具备数学、管理学、统计学、运筹学、数量经济学、系统论、人力资源管理等许多其他学科的知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绩效审计中,应该强调重“效”轻“绩”,鉴于国外重“效”轻“绩”的绩效审计的成功性,以及本国过去传统绩效审计的缺陷,重“效”轻“绩”绩效审计是我国绩效审计的出路。采取重“效”轻“绩”绩效审计,首先必须要做的就是在绩效审计中将工程的效率性、经济性放在首位,其次是必须要加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只有这样,建立一个完善的绩效审计机制,其审计结果才能服人心,才能让群众满意。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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