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红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其综合治理
肖红
最近几年我们目睹了太多上市公司的业绩骗局,如琼民源、PT红光、东方锅炉、大庆联谊、郑百文的欺诈,ST猴王、蓝田股份以及今年披露的黎明股份亿元造假上市,还有“世纪黑马”银广夏的虚幻神话,都让人触目惊心!这些被揭露曝光者,只是冰山的一角。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严重扭曲了股票的价值,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地挫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如果不加以严厉的打击和治理,我国的资本市场就难于有效健康地发展。
失真的会计信息有些是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而造成的技术性失真,或者由于会计法规不完善而造成的合法性失真,还有是某些上市公司为了欺骗广大投资者而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编造的虚假会计信息。由于上市公司的恶意造假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所以本文把它作为分析的重点。
上市公司热衷于编造虚假会计的信息原因主要有: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作手脚,以求通过证券委的审批。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作假,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又能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有了政府的支持,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像资产评估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般都不会违背政府与企业的意图,更何况还会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虚假财务资料顺利过关便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在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初期过于强调帮助国有企业解困脱贫,使得某些股份公司从一诞生起就先天不足,财务资料中带有许多虚假的成分。以后为了掩饰这些虚假信息,还需要进一步造假,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公司上市之后,造假的脚步并未停止。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的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股份公司从开始成立到申请上市,以及上市之后,都有通过财务造假从资本市场上圈更多的钱的强烈愿望,这是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上市公司制造的虚假信息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与我国资本市场上浓厚的投机氛围不无关系。庄家以捞钱为目的,需要借助虚假信息对某些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在这种心态下,投资者关心的是股票价格的升降,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的真伪缺乏应有的研究和分析,更何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投资者很难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围绕着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
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对社会公告要涉及多个市场主体,仿佛是一个链条,环环相接,而上市公司是产生虚假信息的源头,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第三,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公司的上市,在上市申请的全过程中,证券公司担负着总策划、总负责、总把关的作用。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质量。因此,对证券公司的承销项目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它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此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然而,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某些方面不完善,而是贯彻执行的情况很差。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发达国家,因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而给广大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笔者再次呼吁:我国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冲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牡丹江分财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