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东兴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17世纪的欧洲是封建制王权的盛期,法国、普鲁士、奥匈、俄国等国的王权都得到了普遍加强。然而,英国王权则在17世纪达到了相对以往的强盛之时,开始迅速地遭受打击,以英国议会为主导的对抗王权的力量逐步强大。在议会与王权的对抗过程中,各种阐述宪政合理性的理论及英国的斗争实践,推动着英国宪政的演进,最终,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博弈,英国确立了影响深远的宪政体制。
在17世纪以前,议会与王权相较,很大程度上只是国王的顾问机构。在约翰王时代,议会才得到对征税的否决权,此外,君主才是制定国家政策的独一无二的权威。但正是议会的征税权威在后来同王权的斗争中成为有力的政治武器。当查理一世与议会的关系在1629年春天陷入僵局时,他解散了议会并在不召集另一个议会的情况下统治了11年。但是,1639年,苏格兰的反叛使国库空虚,国王查理不得不召开新的议会设法征税。
事实证明,这届议会是毫不妥协的。议会很快起草了申诉书并要求国王在处理财政危机之前同意对他的君权的法定限制。查理则毫不客气地在3周后解散议会。但军事形势的恶化促使查理被迫发布令状,在同一年内进行新的议会选举。新的议会也并不妥协,立即着手剥夺国王的特权。星室法院和其他特权法院被取消,船税被宣布为非法,并通过“三年期法”,即国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不管国王是否召集。国王对正在开会的议会的解散权也受到了限制。除此之外,议会对国王的主要大臣提出了一系列责难。
此次议会对王权的限制达到了空前水平。对于宣称“王权神授”的斯图亚特王朝国王来说,这是无论如何都难以容忍的。国王和议会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化。查理一世决定动用军队镇压反对者。随后发生的内战以王军的失败并被“长期议会”的部队俘虏而告终。下院自己组成的高等法院,以叛国罪审判查理一世,并在1649年处决了他。[1]P246
内战中议会的胜利,为议会权力的扩张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时机。长期议会废除了君主制和上院,从而把政府基本机构从三个减为一个,进而使英国的权力平衡体制严重失衡。强制性权力有效地集中到了议会军中,克伦威尔正是利用了军队的力量“卸磨杀驴”,使自己成为无冕之王。长期以来的宪法传统,注定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难以长久。1660年,英国议会又重新请回了他们处决的国王的儿子查理二世,再次恢复英国传统的政权体制,但是,此时的议会下院已经获得了他在早期斯图亚特王朝时代已经拥有的大量权力,王权受到空前的限制。查理二世虽然向往路易十四的国王权威,但总体上与议会相处和谐。1685年,他的弟弟詹姆斯二世继位时,形势发生了变化。詹姆斯是一位好斗的天主教徒,力图恢复绝对王权。在多元论的宪政在英格兰确立和对抗性学说被作为英格兰政治制度的核心原则得到普遍接受之前,又一场军事斗争爆发了。
詹姆斯二世逃离英国,标志着议会在与王权的斗争中再次占据上风。但是,议会在赶走一位国王的同时,又请来了另一位国王。议会虽然限制王权,但它似乎离不开国王,或许议会在吸取绝对权力的教训——克伦威尔专制;或许他们此时深谙英国传统权力多元的益处,特别给国王留下一个特定的位置。以往不少历史学家把英国保留国王说成是英国革命的领导者保守所至。我不赞同这种观点,从权力平衡的角度来看,议会之所以保持国王的位置,旨在保持英国的宪政传统,避免权力的过分失衡。正如埃德蒙·柏克所言,英国的“宪法在四面是峭壁与深渊的境地中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如果为了纠正某种危险的倾斜而向其中一边挪动的话,可能会有倾覆的危险”。[2]P1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权力博弈,议会和国王的权力地位发生转换,实现了权力的相对平衡,在英国建立起了稳定的宪政体制,为18世纪的英国成为世界强国提供了制度条件。
17世纪的英国议会和王权的较量导致英国政局不稳,促使不少有识之士著书立说。因而,在智识层面上,英国在这个世纪获得了哲学和科学上的突出地位。西方的智识编纂学中,17世纪之前没有几个人的名字,但在17世纪,出现了一大批著名思想家,其中有弗朗西斯·培根、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1]P228-229伴随着国王和议会间对权力的持久斗争,对政治观念的认识也不断地发展,此时的英国可以说是西方政治哲学的黄金时代,现代立宪主义的主要根源。
1598 年,当詹姆斯还是苏格兰的国王詹姆斯六世,而伊丽莎白还统治着英格兰之时,他撰写并匿名出版了《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的小册子。他在其中提出了一种实质上是让·博丹式的君主主权观。在该书中,詹姆斯明确地认为他的论证是普遍有效的,但所陈述的部分只是应用于“自由君主制”,即君主通过世袭的权力登上王位的政体。《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的副标题是“自由的国王和他的天然臣民之间的交互的和相互的义务”,而詹姆斯一开始对君主、对满足他的臣民的幸福的义务只字未提。虽然一个好的君主愿意尊重既定的传统,但他是所有法律的来源,而且他本身是“高于法律的”。他并没有服从以前的法律和既定的习俗的职责。如果在君主和人民之间确有真正的契约,而人民有确定国王是否破坏了契约的权力,他们就是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而这是“荒谬的”。[1]P248
当他在1603年登上英格兰王位时,他却马上发现他的王权观点是和议会相冲突的,但对于17世纪的政治观念来说,詹姆斯的王权观点确实是那个时期欧洲的流行观点。此后英国著作家是罗伯特·费尔默和托马斯·霍布斯还竭力支持詹姆斯的观点。
费尔默对国家契约理论给予了特别的注意,并认为它在经验上是错误的,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他嘲笑了没有在先的组织,民众就会自发地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社会和产生一个国家的观念。费尔默也反对君主受习俗约束的观点。他攻击了伟大的法学家爱德华·科克提出的观点。科克认为,议会的权力是保存在——尽管不以成文的形式——法律传统中的英格兰 “古代宪法”的组成部分中。费尔默则认为议会的权力和特权只不过是国王选择让渡的那些权力。根据费尔默的观点,所有稳定的政府都是等级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唯一的主权者手中。他无法想象一种多元主义的例子,它们似乎是以多元主义的体系有效地运作的。他特别批判了“混合政体”或“混合君主制”学说,后者是在他的时代着手构造一种多元主义的统治模式的政治理论家们的主要概念工具。[3]P277-313
费尔默的绝对君权理论遭到了严厉的驳斥,但是,纵观人类的历史发现,费尔默的观点实际上是政治思想史中最具持久性的一种学说。议会与王权的斗争,促进了为君权辩护的费尔默式的君权理论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分权理论的发展。虽然英国的政治权威由若干独立的机构分享,但是由于以往王权的强大,遮盖了议会的权威光辉,因而许多人只是以一般的方式表达了多元主义政体的观点。真正对多元主义政体的观点作出系统阐述的是爱德华·科克爵士。他不但在对议会参与英国统治的权利的肯定中发挥了显著作用,而且为这种要求提供了强有力的智识基础。科克的最重要的贡献在于英国的司法体系作为一个既独立于国王又独立于议会的一个独特的政治权威中心的确立。
在斯图亚特王朝的历史中,科克作为议会党的活跃分子为人熟知,不过奠定其地位的关键在于其对英国立宪主义的贡献。他广泛地汇编了英国判例法和解释性的评注。其多卷本著作 《英格兰法律的判例汇编和法理概要》对英国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埃德蒙·柏克所说,科克成了“英国法律的权威”。[1]P255
权力理论的分歧和对抗,不仅体现在以费尔默和科克为代表的理论家之间,更体现在当时对抗的政治力量国王和议会之间。1642年6月,议会向国王查理提出了《十九个命题》,开篇即宣称查理接受这些命题就能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它要求所有国王的顾问和某些官员的任命应当得到议会的赞同,法官应当享有安全保障,议会的成员应当免予被拘捕,国王的特权不应包括私人指挥任何武装力量,以及在英格兰采取保卫新教的各种措施,包括为了这个目标与荷兰共和国和其他新教国家进行交涉。
面对这样等于无条件投降的要求,查理当然拒绝。但查理抓住机会表达了对于英国政制的基本理论的理解。他避免像他父亲那样提及宣扬神权,而是同意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承认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宣称英格兰是所有这三种形式的混合,国王、上院、下院分别体现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基本要素。查理的答复包含了自从波利比乌斯对共和时期罗马政府体系的解释以来任何一种语言中所能发现的那个原则的最清晰的陈述,包含了对英国政治体系的根本性质的一种明确表述,并被议会党人和保王党人双方所接受。在克伦威尔统治时期,他所阐释的学说退居幕后,但在复辟时期又作为反对保王党的战斗武器重生。在1688年后,该学说实质上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英国政制的标准理论。
国王和议会的斗争从具体的问题转移到更为抽象和普遍的问题,即英国政府的根本性质上面。这立刻引起了许多作家的兴趣。保王党人坚持认为,尽管国王作出了让步,统一的主权原则并未被触动。反对派的观点则由亨利·帕克、菲利普·亨顿和一位仍未被确定身份的匿名著作家作了最有力的表达。
议会的著名宣传家亨利·帕克在1642年7月匿名出版了《对国王最近的庄严答复和文件的评论》,对查理的答复作了回应。他认为人民的福利是市民社会的支配性的甚至是唯一的目的。国家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权威来自人民,但只有当它通过法律制定和判决的既定权威得以行使时才是合法的。这就意味着议会和法院是英国政治体系中的必需机构。这种安排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免遭专断性权力的侵害。但是,帕克并不主张废黜国王,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英格兰应该具有一个国王、议会、两院和独立的法院分享政府的权利。
菲利普·亨顿是一个支持议会的清教神学家。在其重要著作《论君主制》中,他首先确定所有君主制的基本原则,然后把这些原则应用到英格兰特殊的君主制上面。亨顿宣称:“我们的国王的主权受到了彻底的核根本的限制。”如果英格兰有一个无限的主权权威,那么它就是由国王、上院和下院所组成的。他写道:“这三者加在一起是绝对的,相当于大多数绝对君主的权力。”[1]P261亨顿主张英国实行混合政体,运用相互制衡的机构来实现绝对君主的主权。亨顿认为,这种制度的主要意义是“作为人民的代表机构的下院必须被允许分享仍然被国王否定的政府权威”,而国王不但要对上帝负责,也要对法律负责。作者实质上主张,英国应该把作为民选机关的下院当作主要的机构。
在这场权力配置的争论中,约翰·洛克的思想则是最富代表性的。他是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位作家。在《论信仰自由》一书中,洛克主张国家不应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他拥护宗教信仰自由,而且主张把这种信仰自由的原则扩展到非基督教徒当中去:“邪教徒、伊斯兰教徒都不应该因其宗教而被剥夺国家规定的民权。”洛克认为这种信仰自由不应扩大到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当中去,因为他认为他们忠实于外国君主。
在《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提出了自由宪政民主的基本思想。洛克坚信人人皆有与生俱来的权力,这些权力不仅包括人生,而且包括个人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力,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护的基础之上。洛克强调社会契约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源于一位早期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但是霍布斯利用社会契约论来为专制主义辩护,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可以废除。洛克相信权力分散的原则;但是他认为立法机关应高于行政机关,认为立法机关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帕克、亨顿、洛克等多人提出的元立宪主义的观点为当时议会同国王的斗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但是,在内战期间,这些观点并未在英国政体中体现出来,还一度出现克伦威尔式的独裁。不过,他们的观点却为后来英国立宪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并在政权中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1688年“光荣革命”后,在《权利法案》等一系列议会通过的法案的框架下,国王的权威削弱,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宪政模式。
相对于欧洲大陆强大的王权和王权主导下的国家稳定来说,17世纪的英国则处在动荡不安的年代。英国正在议会和王权痛苦的内争中寻找适合英国的政治体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斗争和协调,终于率先确立了议会居主导地位的君主立宪政体,虽然这种政体在后来的不少史家们看来过于保守,但是对于当时的英国乃至世界来说,英国的立宪政体应该是最具革命性、最超前的政体。这种新的政治体制为18世纪的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英国立宪政体的确立,其影响更具有世界性。18世纪,英国步入了稳定发展期,但是欧洲大陆及美洲国家则步入了探索革命期。英国关于政府分配权力体制的各种思想开始得到广泛的传播,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对英国的宪政思想做了更加激进的阐释,并酿成了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美国的建国精英们则从英国、法国借鉴了三权分立的宪政思想,为美国设立了更加新颖的宪政体制。欧洲大陆的其他封建王国也受到重大冲击。这正是17世纪的英国经过近1个世纪的探索留给18世纪的遗产。
[1][美]斯科特·戈登著.应奇,陈丽微等译.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2][英]埃德蒙·柏克著.蒋庆,王天成等译.自由与传统.商务印书馆,2001.
[3]Robert Filmer,The Anarchy of a Limited or Mixed Monarchy,Laslett,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