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明
(浙江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在互相联系中运动和发展着,社会也适应此规律从传统单一的社会发展模式中走向多元文化,音乐作为对现实社会的最特殊的反映,也跟随着时代的脚步不断迈进:从传统有序的音乐形式,到现代有序的音乐形式直至后现代无序音乐的创作与传播,其整个发展形式向我们展现了这样一种现实:音乐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达到了融合,而且正越趋向于无序化、丰富化和现代化的方向不停发展,如当下广受青年人热衷的摇滚音乐、迪斯科音乐,HIP-POP、R&B饶舌音乐等,而这些受青年朋友欢迎的音乐作品也被不断商业化,从而形成了以音乐为载体进行商业运作的消费模式。这种借由人们对于音乐的特殊审美性质而产生并愈演愈烈的新型消费模式,对于人们的音乐审美能力最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市场经济的运作应该以怎样的方式才能在提高经济效益与提升人们审美能力的交合中得到一种双赢?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大众广泛的关注与思考。
要促进市场机制影响下的音乐发展,我们首先得正视一些在人们审美意识的不断强化和提升的当今社会中无处不在的以音乐为载体的音乐消费模式。
(一)通讯型音乐:即在手机、小灵通或固定电话上绑定某段音乐作为通讯时的铃声,我将以这种通讯时进行传播的音乐称为通讯型音乐。
(二)广场型音乐:即在各地区的大型公众广场进行表演宣传的大中小型个人或团体型音乐会 (当下许多歌手也多以此种方式进行主唱歌曲的发布与宣传),此种通过在大型场合之下结合电、声、乐及多种灯光舞台效果衬托之下产生与传播的音乐,我将其称为广场型音乐。
(三)背景型音乐:即在各种商场、餐饮会所等营利性消费场所中,为了营造消费场所的优雅氛围,或是为了招揽顾客消费并使顾客留下美好印象而播放的音乐,我将其称为背景型音乐。
(四)传媒型音乐:即在电视、电影、广播等传媒系统中播放进行传播的音乐,我将其称为传媒型音乐。
以上所提及的四种音乐消费模式现下可谓比较广泛,只要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不受此类音乐的影响就是不可能的,既然要在市场经济和音乐审美中找到互惠互利的方法,当然就是要客观地认识这些生活中的音乐消费现象。这就如要找寻破坏某一自然区域生物平衡的本质源头,就得先认清楚该区域动植物间的食物链,那么针对市场经济中的音乐审美问题而言,自然也是要认清楚在市场经济经营之下的新型音乐循环发展链条: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全面提升,群众进行音乐享受和消费的心理得以形成→各种开发商抓住群众消费心理倾向开发和推行各种音乐消费形式(如上所说的通讯型音乐、广场型音乐和背景型音乐均属于此种类型)→社会各群体根据自身审美需求和价值观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音乐消费:或是积极更换手机彩铃增添生活情趣,或是激情高昂地参加各种音乐会,抑或是选择有音乐陪伴的餐饮场所静静享受音乐→消费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具有音乐创作能力者则在经济效益或个人功利心理驱使之下,根据不同群体的音乐消费喜好倾向再度进行创作→在各种音乐消费通道中不断涌现出不同内容,不同风格的音乐作品→各种商业经营者再度根据开发商自己的喜好和经济效益进一步进行音乐商品的市场流通运作→又有更多类型的音乐消费形式和音乐作品供消费群体进行选择性消费……如此周而复始。
一种产品的生产如果脱离了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那么这种产品必然是得不到更加长远发展的,当然如若一种产品的创作和制作从本质上就是劣质的,那么这种产品也是无法在越发追求生活品质的当今社会存活的。作为整个产品在市场中的运转与流通,商品经营和销售商的作用又是非常之不可忽视的。从上述商品经济音乐循环发展链条的简单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音乐既然已经被烙上新型消费商品的烙印,那么它的发展也就离不开此三种审美主体的影响:即扮演消费者角色的音乐审美主体、扮演产品创作者角色的音乐审美主体和扮演商品经营销售者角色的音乐审美主体。这三大群体各自的音乐审美倾向和审美能力就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音乐审美整体的发展趋势。
这类群体为了娱乐生活或者是释放生活压力,很自然地会选择音乐这一可以提供娱乐效应的消费模式,但他们对于音乐的审美选择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受到自身各种因素影响:
其一,音乐审美主体的世界观和审美观,对于形成音乐审美主体的偏爱现象有较大影响。
其二,音乐审美主体,由于各自的生活经验和阅历的不同,音乐审美经验和知识结构的不同,在音乐审美活动中,所进行的音乐审美再创造,总是带有不同程度的选择性和倾向性,进而产生音乐审美主体的偏爱现象。
其三,音乐审美主体的心境特点,对音乐审美主体偏爱现象的产生也起着很大作用。①
既然音乐对于音乐审美主体而言受到其世界观、审美观、审美经验和知识结构及审美时心境的影响,那么若要促使市场经济下的音乐健康而长久地发展,从消费主体的大众审美主体身上进行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与审美观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扮演产品创作者角色的音乐审美主体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其创作的成功与否也直接或间接地引导和影响着音乐商品消费群体的审美主体的审美。因为不论是在音乐欣赏者还是在音乐创作者之间总存在着一种音乐审美效应,即音乐商品和音乐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层次的对应关系,从静态结构说,音乐主体审美直觉力与音乐客体对象(即对消费者提供音乐听觉感受的音乐作品)外在形式相对应,直觉力虽存在差异,具有变易性,不同的天赋和训练有高低之差,但它们的普遍性是最大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色彩感是美感最普及的形式。因此,它们作为音乐审美效应的起点和基础,是系统结构中接触面最大,对应律最高的层次;音乐审美知觉与音乐形象总体感关系次之;然后是音乐审美情感与音乐审美对象情性的关系,音乐审美理性判断力与对象的内在本质的关系,越往内部深入,对应率越低,接触面越小,它们作为一个系统和整体,呈现了宝塔形结构。这个结构在音乐商品的内容(即歌词)与听众欣赏反映中同样有所呈现。所以说音乐创作者自身的审美水平和其音乐创作水平也在这个音乐新发展趋势中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音乐能够被作为一种消费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便是有赖于对音乐有所偏好又对于市场经济运作相当了解的经营销售商人们。这一大群体在音乐消费循环链中主要就是促进音乐在各种媒介中的广泛流通和音乐在经济效益中的优胜劣汰,从中获取各自所需利益,并以此促进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效益的提升。他们的音乐审美取向则导致了什么类型的音乐会被大规模、大流量地在社会和市场上出现来影响各个阶层的审美主体。这就要辩证地从利弊两方面分析:若其音乐审美意识强烈而且审美能力较强,那么被选择进入市场传播的音乐必定会是思想积极向上,而且具有较高审美内在的音乐作品,此类音乐传播于社会各个地区都将会引导着受众们从欣赏好的作品中提升音乐审美能力。反之亦然。
既然在音乐作为一种消费模式的循环链中各个角色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那么要从音乐审美能力的提升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中得到互惠互利,从而达到 “双赢”局面的主要方法就是要从三大消费群体的自身素质的提升入手进行音乐审美意识的培养和审美能力的提升,这便不得不谈到音乐美感教育。
学校教育可谓是社会上普及率最高的一种教育形式,若要强化所有音乐审美主体的美感意识,并提升其审美能力,学校教育就是最理想不过的一种形式,而且要从一个人接触音乐的时刻开始就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熏陶和培养。因为将来的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都要由新一代的人来接棒,所以从他们小时候开始就培养良好的审美意识与鉴别音乐好坏优劣的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个工程不是一日两日便能收到效益的。
如今的学校教育虽然开设有音乐课程,但是大部分都在音乐教育上走进了只以教会学生唱歌,辨认基本音乐符号为目标和任务的死胡同,如何改变这种教育手段,真正从音乐审美的角度开发学生的音乐素质又是一个需要教育学家们,尤其是音乐教育学家们不断努力的方向。
针对各种社会大众审美主体都已经脱离学校教育的情况,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可以自行组织各种音乐鉴赏交流会,在互相交流中品味和了解更多的音乐作品,从而提升广大无法在学校教学中全面掌握辨别音乐优劣能力的审美群体的审美辨别力,当然这一项教育可以是盈利性质抑或是非盈利性质的,这就取决于举办者的目的。
一言以蔽之,对于商业者来说,教育就是一种为了更长远利益而需要采取的一项投资。只要全社会的审美群体都能够自觉地从各种教育中,或是从自身的社会经历中不断提升全面素质,尤其是培养自身的高尚的音乐素养,那么不管市场经济的运作是否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都将无法影响音乐朝着正确而健康的道路迈进。
注释:
①杨和平.音乐审美主体音乐偏爱规律研究[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04,(S1).
[1]张前.音乐美学教程.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
[2]杨和平.音乐审美信息论.天津音乐学院学报,1994,(04).
[3]杨和平.音乐审美效应论.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1988,(04).
[4]张宏宇.背景音乐的审美价值.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3).
[5]毛凯,杨传红.从通俗音乐的审美价值取向看我国的通俗音乐创作.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03,(04).
[6]翟咏.《论音乐的审美价值与社会政治功利的有机统一——在纪念聂耳逝世五十五周年、冼星海逝世四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1990,(04).
[7]李倩.论音乐审美感受中的“非音乐”表象.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05,(01).
[8]曾海平.音乐审美的心理结构探微.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04,(S1).
[9]尹爱青.音乐审美心理结构的建立.中国音乐教育,2004,(11).
[10]何宽钊.音乐审美评价的一般性过程考察.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4,(02).
[11]杨和平.音乐审美主体偏爱规律研究.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04,(S1).
[12]杨和平.音乐审美机制论.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1991,(01).
[13]之丹.音响音乐审美价值及其市场操作.人民音乐,19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