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琴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江苏 南通 226007)
陈雪琴 女,本科学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资料管理。
数字化技术的兴起和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得我国图书馆从传统模式向数字化模式转变,电子出版物成为了现代化数字图书馆主要的馆藏资源。人们可以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平台,随时随地共享图书作品和知识,改变了传统的信息获得方式,人们获得了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途径。然而电子刊物的高利用率,也为盗版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条件,从而不断地引起版权纠纷。电子刊物的兴起是时代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但也带来了侵犯版权、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电子刊物版权问题必定会阻碍我国网络出版业的正常发展,更会对全社会的科学文化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效应。为了健全相关的版权立法,我国于2010年2月26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表明,我国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图书数字化版权,为网络环境下的作者、出版者和读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电子环境中,版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外延,即电子版权。其概念为:“电子版权是由电子信息引起的。所谓电子信息,是指以机读形式出现的信息。因此电子版权就是那些受版权保护的机读信息。”电子刊物的版权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版中的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按照此规定,我国作品汇编的版权问题应包含汇编素材的版权问题和汇编作品完成后的版权问题。目前的汇编作品种类繁多,如多媒体作品、数据库、网页和网页集合、机读目录、索引、文摘等。创作汇编作品首先要征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然后要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以及有关的出版事项,最后要支付给原作品作者一定的报酬。但由于汇编作品的素材来源不同,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在汇编作品完成后,其版权享有权是有限制的,汇编作品权利人只对新作品享有权利,而其中的汇编素材版权仍然属于原权利人所有。
电子刊物的开发成本高,但复制成本却很低,这就使得其版权保护面临很大的困难。世界各国都明令禁止对电子刊物的“擅自复制”,但又在不同程度上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这就在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利益矛盾。例如我国《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第3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又规定“为个人使用而复制少量享有版权的作品”属于合理范围。另外,电子刊物的临时复制问题,也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而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电子刊物的版权问题被提上了日程。人们在网络上获得作品更为方便,但我国却未制定出相关的网络法来应对网络可能带来的版权问题,有时只能暂时按照《著作权法》来处理纠纷,因此,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变得错综复杂,甚至有时难以界定或难以控制。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1 重视和加强版权保护技术的开发研究,构筑强有力的技术防护平台,如访问控制、内容加密保护、数字水印、信息确认技术与智能化代理技术等。
2.1.2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对于在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刊物版权保护,常常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我们要对现有的立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删除或增加,尤其是针对电子刊物中的数字化权、复制权和合理使用权等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以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
2.1.3 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管体系,合理解决版权授权许可问题,加强信息市场管理,建立起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
2.1.4 合理确定数字图书馆的义务,一方面需要先进的技术,同时也要让数字图书馆尽到切实保护版权的义务。这样,就可以使数字图书馆更重视版权问题、遵守相应的法规,才能真正协调好作者、图书馆和读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又有效地保护了电子刊物的版权。
由于网页是电子刊物的主要载体,使用者通常通过网页链接对电子刊物进行浏览、下载、拷贝等一系列操作,因而网页保护技术对于电子刊物版权保护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运用体现在两个层面:
2.2.1 使用层面
使用层面主要是要解决作者、网页、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要做好权限的界定,既包括了使用者对电子刊物使用权限的界定,也包括了数字化图书馆信息数据库对于以电子刊物为载体的作者作品的使用权限。
2.2.2 技术层面
技术层面是网页保护技术的核心,在这方面,首先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限设置不同的用户登录口令,做到“权限与口令分级”,而权限与口令的设置应该得到电子刊物版权所有者的同意。这样,电子刊物的上传、浏览、下载、修改、拷贝等都将有明确的权限划分,使得用户的非法使用受到限制。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以采用目前在国际数字图书馆管理中广泛使用的客户认证技术(CA)和访问控制技术。在CA平台下,数字图书馆的用户必须通过版权控制获得CA认证,CA系统自动根据用户的身份(网站维护人员、作者、使用者等)分配权限,而如果使用者超过CA权限进行复制、强行下载等操作,CA可以向管理者和版权所有者发出报警,若政府建有统一的CA机构,还可以同步进行数字化图书馆之外的版权起诉。访问控制技术则通过系统内置的访问控制表对用户信息进行提取,对修改、删除、拷贝等电子刊物版权保护敏感问题进行实时监控和权限设置,符合条件的用户才能做进一步的数字图书馆访问。
Logo保护是在电子刊物当中强行加入不可消退的标记,向其中植入电子刊物版权的关键信息,从而保证电子刊物即使遭到非法途径的下载传播,仍可以明确地显示版权信息。目前在数字图书馆中常见的Logo保护手段主要有数字水印和隐形Logo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通过网页的加密数字串,以水印的形式在电子刊物浏览界面出现明显的版权信息;而隐形Logo技术则保证电子刊物只能在数字图书馆系统中浏览,无法拷贝和修改,若有需要,必须提交书面的申请以获取图书馆的批准,不仅如此,通过数字密文的嵌入,隐形Logo还可以对被强行下载的电子刊物资源进行搜索和追踪,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在这方面数字图书馆必须对是否侵犯电子刊物版权进行明确的界定,根据国际版权法的规定,数字图书馆对于包括电子刊物在内的信息资源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力,不必获取版权所有人的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但必须明确标注来源。数字图书馆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权利,谋求信息传递者与版权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平衡,将数字化复制的内容分级化,扩大电子刊物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对于版权费用建立明确的标准与支付机制,这样,既保证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又能有效保证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我国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由此引发的电子刊物版权问题,也被人们逐渐重视起来。我们要在合理使用某些“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充分树立起版权保护意识,对于一些非“公众领域”的作品,我们要时刻牢记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报酬,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合理地使用电子刊物,又避免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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