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作品类型与权利归属的探讨*

2011-03-18 10:50郑丽航
图书馆建设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人著作权法职务

郑丽航

(莆田学院图书馆 福建 莆田 351100)

1 问题的提出

自《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将特色数据库建设情况列为其中一项重要的评估指标后,我国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或称特色数据库)建设工作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并取得了一大批成果,仅获CALIS“十五”子项目立项的就有75个较大型高校特色数据库[1],另外,各地方高校还建有规模不等的各种数据库。这些特色数据库无疑在高校图书馆建设史上抒写了重要的一笔,也因此引发了各种相关问题的研究,如对数据库建设情况的调查分析,对建设原则、建设思路、数据标准等问题的思考。近年来,随着图书馆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有关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研究热点。如针对各种不同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研究、图书馆对著作权问题的应对方法研究等,研究者们更多地关注以数据库所包含的各种作品为权利客体的法律研究,即研究的是作者、读者、图书馆对各个个体作品所具有的不同权利,而以整个数据库为权利客体的相关研究则几乎没有,有涉及此问题的文章也仅以“图书馆对自建的特色数据库应享有自主版权”等小段字句简单带过。实际上,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十分复杂,世界各国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方式也不一样,如有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竞争法保护模式、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债法保护模式等,但将数据库视为一种作品而赋予著作权保护,是最早的也是目前最主要的保护模式[2],我国也主要采取此模式。当然,在实际判例中也有援用其他法规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此法主要运用于商业数据库。即使有著作权法保护,自建数据库的著作权主体认定也不容易。因为数据库的建设模式各异,而且涉及到的建设者有的是单位,有的是个人,因而情况更为复杂。笔者自2003年开始主持本馆的“妈祖文化资料库”的建设工作,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近开始迷惑于这种劳动成果的法律定位问题,到底这种自建数据库是否如自己发表的研究论文一样享有自主版权,如有的话,作为著作权作品的作品归类与权利归属该如何界定?本文试就我国著作权保护模式下高校自建数据库的作品类型划分和权利归属问题做初步探讨,冀望抛砖引玉,将此研究进一步提升。

2 相关概念阐释

我国在实际判定中一般将数据库归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即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3]的数据库均可享有著作权保护。高校自建数据库一般以“特色”为基础,起码在内容选择上具有独创之处,可以说大多数的特色数据库都可享有自主版权。鉴于本文旨在对数据库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探讨,因而没有著作权保护意义的自建数据库不在讨论之列。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著作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划分,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另一种是以涉及著作权主体时作品的创作或发表情况划分,有个人作品、汇编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等。当然,这些作品概念可能有所交叉,如某一作品可能既属于汇编作品,也属于职务作品。在探讨著作权归属时,主要与后一种划分类型作品相关联较多。因此,在进行展开论述前,有必要先对这几种作品类型的概念作以阐释。

2.1 法人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的所有著作权由法人享有[3]。

2.2 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法人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①主要是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除此两种情况之外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3]。学界一般把该条款中这两种情形下的职务作品称为特殊职务作品,其他为一般职务作品[4]。

2.3 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著作权则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3]。

2.4 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称为委托作品,它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3]。

2.5 个人作品

按《著作权法》的原意,个人作品是指由个人创作的、著作权完全由个人创作者享有的作品。为与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与法人单位存在一定联系的作品类型相区分,本文的个人作品特指完全由自然人享有著作权的、与法人单位不存在限制关系的作品类型,因此,有些合作作品在本文的分类中也可能属于个人作品。

3 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可能存在的几种作品类型及权利归属分析

从著作权分析目的来看,高校自建数据库的建设模式(即由谁创作,以何种方式完成创作)决定了著作权作品的作品类型与权利归属,因此,自建数据库的建设模式是本文讨论的关键。我国立法规定“作者”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这样一来,作者就不仅仅是实际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也包括相关单位,著作权归属问题也变得相对复杂[5]。就高校自建数据库著作权归属来说,图书馆、数据库的实际创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作者与不同权利所有人。以下分别就自建数据库不同的建设模式分析其作品类型和权利归属。

3.1 高校图书馆委托建设型

有些高校图书馆自身条件有限,为了快速建库,就会委托一些具有建设实力的单位(如数字图书公司)进行特色数据库建设。这种特色数据库建设一般由图书馆确立选题并提供相应资料,出资购买数字图书公司或其他公司的特色数据库软件,并请数字图书公司完成相关资料的扫描录入工作。这种建库模式下,由于数字图书公司具有专业化的设备和人员,使得数据库的总体建设时间可大为缩短,做出来的数字文献质量也控制得较好,但建库工作欠缺持续性。这种依靠数字图书公司建设的数据库从创作方式来说,属于委托作品,其委托建设的内容和相关权利、义务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具有民事主体功能的高校(图书馆)一般会在合同要约中约定著作权归属本馆,也就是说,这种自建数据库是由高校图书馆组织并主持的、代表高校图书馆意志并由高校图书馆来承担责任的作品,依照法人作品三要素来衡量,它同时也是法人作品,高校图书馆可以以法人名义享有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权、复制权等财产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委托建设中一定要先与受托公司签订合同、正确约定权利归属后再开始相关建设,否则有些数字图书公司为了将来可以无偿使用该数据库中的相关资料(特色数据库包含了各图书馆的精华馆藏,尤其是地方古籍文献,数字图书公司可能利用这些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珍贵文献赢利),总是会想方设法逃避权利约定。虽然数据库建成后,图书馆也可利用该数据库提供的特色服务,但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中有关委托作品的规定,如无合同约定权利归属,特色数据库的相关著作权归受托人(即完成数据库建设的数字图书公司)所有,也就是说,在将来可能产生的产权纠纷中,相关高校图书馆将处于不利位置,可能将应有的权利拱手让给他人。

3.2 高校图书馆自主建设型

近10年来,为迎合评估需要,各高校图书馆领导对特色数据库的建设都非常重视,因此以图书馆名义来主持创建的数据库占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比例最大。除了一部分委托建设外,大部分数据库采取了自主建设模式,即以图书馆名义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团队进行创作(数据库软件或购买成熟产品或是自主开发),由图书馆团队来完成数据内容选择、数字化、录入、分类加工等工作。整个数据库的编排、材料取舍等流程体现的是图书馆的意志,图书馆承担创作和使用该数据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责任。对照法人作品的构成要素来看,这种作品显然属于法人作品,相应著作权完全归图书馆这一民事主体所有。

法人能否成为作者一直是知识产权界争论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的意义在于激励创作,而创作能力则是人类以生理为基础运用思维的能力,没有血肉、个性和思维能力的法人本身不具有创作能力,因此不能成为作品作者;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一个既能体现组织意见又具有自己独立意志、能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因此法人能够成为作者[6]。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视法人为作者”的“法人作品”,但也为法人作品设置了众多条件,这说明《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的立法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可看出其本意是认为对法人作品应作严格解释[7]。因此,对于高校自建数据库是否属于法人作品也应做严格审定,只有由能代表图书馆意志的人员负责组织创作,从数据库建设的提出、立意,人员、日程的安排,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创作的进程、完成等各个方面都由图书馆负责主持的;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均代表、体现图书馆意志,个人创作者自由思维空间不大的;产生的责任只能由图书馆承担而个人实际上承担不了的数据库才能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数据库的相应著作权才能由图书馆完全享有。

3.3 图书馆职工主持建设型

高校图书馆的自建数据库中还有一部分并非是由图书馆以组织名义主持创作,而是由单位职工根据自主意志创作的,其著作权归属问题最为复杂。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3.3.1 归属于一般职务作品

从前文有关职务作品的定义可知,职务作品实际是基于劳动合同义务所创作的,这与委托作品的承揽合同义务而创作的方式存在本质区别。刘春田教授指出,职务作品必须具有3个法律特征:一是著作人与接受该作品的单位有劳动法律关系;二是创作该作品属于著作人职责范围;三是作品与著作人工作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直接相关[8]。可见,由图书馆职工主持建设的数据库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必须在图书馆与该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单位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及其他必须执行的规定)中指明创作该数据库为该职工的工作职责,若没有指明,但该职工明确表示、图书馆也同意,则可将创作该数据库视为该职工的工作职责之一。当然,这种情况下,数据库到底是依据职工还是图书馆组织的意志而创作成了评判该作品归属职务作品或是法人作品的重要标准,但这种判定往往很难区分,因此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规定存在概念重叠之处,宜把法人作品列入职务作品制度中一并解决[4]。如果图书馆职工主持建设的数据库被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则这些职工享有数据库的相关著作权,但图书馆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且数据库完成两年内,未经该馆同意,创作者不得许可其他人以与该馆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完成两年后,则不在该限制之内。

3.3.2 归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在由图书馆职工主持建设的职务作品性质的数据库中,有一部分应该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依《著作权法》[3]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9]规定,如果数据库的建设主要利用的是图书馆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即图书馆为完成该数据库建设专门提供了相应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的;或者创作团队与图书馆有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图书馆享有的职务作品就应归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这类数据库的创作团队就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图书馆享有,但图书馆可以给予创作团队一定奖励。后一条限制较好理解,但前一条则较难判定,因为几乎所有的职务作品都需要创作者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图书馆职工完成数据库建设也必定要利用到图书馆的相应设备、资料,因此这种区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笔者也请教了法学专业人士,这里的关键在于“专门”二字,如果不是专门提供的,只供该数据库建设使用的话,则这一前提并不存在,如创作团队可能申请了相关科研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源自其他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那么就不能适用于该条规定,创作的数据库只能归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创作团队集体享有。

3.3.3 归属于个人著作权作品

从前文对职务作品构成要素的分析来看,只要数据库建设不在职工工作职责范围之内,而是个人自主编排创作的,则该数据库属于个人作品,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在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这种类型的数据库相对较少。因为数据库的建设必定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没有图书馆的组织、配合,依靠个人力量很难完成。但也有一些较小型的特色数据库是由个别馆员牵头,通过课题申请的方式获得一定资金支持来完成的,在建库的过程中课题组成员承担的任务各不相同,数据库的设计编排、资料查找、文献数字化、数据分类加工录入等工作均由课题组成员完成,数据库的创作体现的是创作者的个人意志,图书馆并未给出专门的时间、资金和设备支持,这种情况下完成的数据库虽然最终仍是挂在图书馆的服务器上提供无偿利用(数据库建设者一般注重的是成果的完成,而不是成果的利益争取),但显然不属于上述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而是属于合法享有著作权的个人作品,权利的行使可不受图书馆的限制。当然,这种数据库一般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属于合作作品。数据库可分割使用的部分则由合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如数据库软件的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软件享有独立著作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则由合作者共同享有,能通过协商达到一致的由合作者共同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则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一旦产生经济利益,可由主持者依据参加成员的贡献大小分享利益。

4 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应注意的权利归属问题

如上分析,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创作模式决定了数据库著作权的作者与权利归属的不同,但在相关权利分配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首先是汇编作品,数据中难免会涉及一些他人著作权作品,为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创作者在主张应有权利的同时,应坚持公益性质,提供免费使用。如果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以数据库来营利,那么,发生著作权侵权时数据库创作者就难以免责;如果实行系统内共享或免费使用,图书馆数据库建设与服务行为是公益性行为,发生著作权侵权时才能享有豁免权[10]。主张权利是为应对他人 “搭便车”的不道德行为,放弃权利是为了贯彻图书馆服务公众信息需要、彰显公众信息权。

(2)高校图书馆作为行政管理主体和民事主体,要注重应有权利的把握,在数据库建设之初就应注意到著作权保护问题。如委托数字图书公司进行相关建设,则一定要事先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免不良运营商钻空子取得一些特色数据库的著作权。如果运营商将特色数据库中的数字文献用于收费运营,读者原本可通过图书馆免费获取的信息却要通过付费才能获得,这与图书馆建设特色数据库的初衷相悖。

(3)各国著作权法首先要保护的是作者的利益,以激励他们创作更多的有利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品。虽然我国法律对法人取得作者地位有自己的规定,但在相关认定上还是应采取严格、谨慎的态度,不宜扩大解释。毕竟作品最终依靠的是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的创作,肯定个人创作的贡献对高校图书馆特色数据库的良性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不管被认定为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其主要创作者的人身权利应予以一定保障,如在法人作品单位署名后也可附加主要创作者署名,这对激励创作大有裨益。

(4)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著作权归属重在主张人身权利,即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利益纠纷不太可能出现,但如果将自建数据库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或是个人作品,则图书馆在数据库使用中应注意对创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未经创作者同意,图书馆或其他人员无权对该数据库进行改编、再创作等,否则将造成侵权。

[1]中国高等教育保障系统管理中心.项目概况[EB/OL]. [2010-05-02].http://tsk.cadlis.edu.cn/tskopac/projectInfo.do.

[2]于海防, 姜沣格.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体系分析[J]. 当代法学, 2007(2):84-90.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 [2010-05-02]. 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1872/201004/698032.html.

[4]杨延超, 曹满贵. 我国职务作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5):36-40.

[5]侯仰坤. 著作权归属中存在的问题[J]. 知识产权, 2010(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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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锦川. 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析[J].中国版权, 201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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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吉宇宽.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著作权侵权豁免审视[J]. 情报科学,2009(4):5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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