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2011-03-18 09:26军,刘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性冲突

聂 军,刘 颖

(1.襄樊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2.大连民族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政治学法学研究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聂 军1,刘 颖2

(1.襄樊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2.大连民族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有助于解释宏观视角不能够完全解释的现象,或者关注这些宏观视角没有考虑过的维度,因而弥补了这些宏观视角在分析群体性事件中的不足与缺陷。运用社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过程与现象以及错误知觉与认知偏差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解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逻辑从而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治理奠定学理基础。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社会心理学;分析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1]。在这样一个重要时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2]。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地威胁到国家的稳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给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带来严重的破坏,必须高度关注。

目前学术界较多地从国家的体制性结构、转型期复杂的社会权利结构、个体的权利意识和行动能力和利益的视角来研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逻辑[3],但很少有学者从心理学尤其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制[4],本文拟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进行阐释,以期对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社会心理与人们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社会心理学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社会心理学的分析为从总体上把握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特殊的视角。比如,为什么一些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会参与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并实施打砸抢烧等行为?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为什么谣言能够很快传播而政府发布的新闻却不被普通民众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相信,等等。因此,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突发性群体事件,可以弥补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原因解释的不足。现有的分析框架或视角对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阐释可能还不足以令人信服,需要借助于其他的理论或视角对之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是这些学术努力之一。

同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作为转型时期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社会心理学的因素在群体性事件中是普遍存在的,分析这些因素在事件中的作用是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应有之义。总体而言,心理因素在社会关系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中是非常普遍的。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和集体层面上的心理过程构成并调节着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行为。在冲突关系中,“每方都把自己看成是上帝,最诚实、最道德,并在维护和推进人类最高尚的价值观;对方是魔鬼,是破坏者和侵略者”[5]。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要充分理解群体性事件中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就要深入分析人的心理过程。任何一种行为总是存在着心理上的因素。不管是作为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个人的行为还是群体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归根结底总是由个人来做出决策的,个人在做出决策时总存在着心理活动与认知的过程,深入剖析这些心理因素与认知过程与个体行为、群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不管是心理因素还是认知的过程,都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因此“社会心理学为分析这些行为提供了适当的框架,因为社会心理学聚焦于心理和制度过程相交叉的现象:社会互动以及个体与社会体系的关系”[6]。在群体性事件中,由于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人、群体和对方以及政府及职能部门处于冲突关系中,它们之间的互动就显得更为突出,作为冲突双方的参与者的心理活动与认知过程更容易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从另一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个社会的过程,这些过程是通过大量的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及其互动得以实现的。因此,研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冲突双方的互动过程和冲突所处的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几种心理过程与现象

如前所述,心理因素与认知过程一直伴随着冲突的全过程,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使冲突加剧因而不利于冲突的调解与解决。本文关注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及升级这一层面,试图运用社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来分析相关的心理过程、现象以及认知过程。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有哪些心理过程与现象使冲突加剧呢?

1. 合乎道义的自我意象(moral self-image)和恶魔般的“敌人”意象(diabolic enemy-image)

意象(image)“指的是在个人的认知系统中一种对物体的有条理的描述。意象的核心是它所指涉物体的被察觉的特征——个人对这个物体像什么的观念”[7]。或者说意象是“认知的构建,也就是形势在头脑中的反映”[8]。在冲突关系中,冲突方对自己、对手以及所处的环境进行认知。合乎道义的自我意象就是对自己的认知的一种表现。在冲突中,每方都认为自己的言论、行动是高尚的、道德的,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正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可以给出一个合理化的解释,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对于有些在别人眼中看来是不道德的自己行为,自己却能够运用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使其变得合乎道义,从而维护对自己积极的意象。当出现一些与自己所宣称的价值观或信念相冲突的行为时,个人或国家总是找出一些好的原因来证明这些行为是正当的,或者找出一些可以接受的原因来辩解与合乎道义上的自我意象相冲突的行为与事实。通过这样的一个合理化的过程,使自己的一些好的品质得以彰显,而忽视了那些不能反映自己美德的信息,并且力图为在另一方眼中看来是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辩护,这样合乎道义的自我意象就得到了维持。

与合乎道义的自我意象完全相反的是恶魔般的敌人意象。与维持良好的自我形象相比,冲突中的一方总是竭力维护对另一方恶魔般的意象。对手的邪恶的行为正好印证并且强化了对方的这种意象,这种行为是在自己的意料之中的。当对手的行为本来并不具有侵略性时,自己却认为对手的行动具有邪恶的意图,使得本身并不具有恶意的行为也带有邪恶的成份,而当对手做出在自己看来的确是善意的行为时,自己往往会怀疑对手的动机——对手是不是在进行欺骗,是不是在为下一步的行动而赢得时间等。合乎道义的自我意象与恶魔般的敌人意象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并且是相互强化的。“通过把人们分为‘我们’和‘他们’,也就几乎不可避免需要贬低‘他们’,因此‘我们’才能满意地得到提升。”[9]这样在敌我之间就形成了黑白分明的图景(the white-and-black picture)或者是好人——坏人的图景(the Good Guys-Bad Guys picture)。越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合乎道义,就越有可能认为对方像魔鬼。通过强化自我意象与敌人意象,可以更大程度地保持一方的团结一致,可以调动成员的忠诚,可以更好地调动己方成员持相同的立场并采取一致的行动。鉴于以上因素,在冲突关系中,双方总是竭力保持着合乎道义的自我意象与恶魔般的敌人意象。

在冲突关系中,由于合乎道义的自我意象与恶魔般的敌人意象的形成,镜像(mirror image)就形成了。镜像就是指“双方都易于形成对自己和他人的类似的意象,除了数值(value)完全相反以外;也就是说,双方都有相似的正面的自我意象和相似的负面敌人意象”[10,p229]。如在一个激烈的冲突中,A与B双方都形成了自我意象以及敌人意象,在A看来,A是善良的,B是邪恶的;而在B看来,B是善良的,A是邪恶的,这种意象的结构是相似的,只不过是数值刚好相反。

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冲突中的一方是直接利益关系当事人以及无直接利益关系参与者,冲突中的另一方是与对直接利益当事人利益构成侵害的当事者。由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安局、城管局等)介入处理这些直接利益冲突,当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往往成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与直接利益当事人相对立的另一方。瓮安事件中女中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被认为是奸杀抛尸,石首事件中厨师涂远高自杀坠楼身亡被认为是他杀,涂远高供职的酒店认为有公安干警入股合伙经营,四川大竹事件杨代莉患慢性胰腺炎伴急性出血坏死并被同事强奸被坊间传为“3名高官下迷药强奸杨代莉致死”等是恶魔般“敌人”意像的反映。在瓮安事件中,李树芬家属认为,李树芬怎么可能会是溺水身亡呢?在石首事件中,涂远高家属认为“沉默和善,碰到亲人和熟人,总是抿嘴一笑,很懂事,节俭”的涂远高怎么可能会跳楼自杀呢?如果是“跳楼自杀,为什么没有出血呢?下巴、脖子和胸口上的青紫伤痕怎么来的呢?遗书是真的吗?”[11]池州事件中,被打成重伤的刘亮,却被许多围观的群众认为是被有钱的老板的保镖打死了。这些对死者死因的推测中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合乎道义的自我意象和恶魔般的敌人意象。

2. 移情(empathy)的缺失

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与互动中,人们总是能够站在别人的立场来思考问题,也就是说能够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这样一种心理过程就是移情。简言之,移情就是“理解别人的思想与感情”[12,p160]。在冲突关系中,移情往往难以发生。移情的缺失与上面提及的合乎道义的自我意象与恶魔般的敌人意象是密切相关的。由于不能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立场来思考,而只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石首事件中,公安部门“抢尸”是为了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的扩大升级,如果站在公安的角度来考虑,这是容易理解的;但是站在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自己的亲人不明不白地死了,在死因没有弄明白的情况下就将尸体火化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当公安部门“抢尸”时,将矛头对准公安部门也就自然而然了。这样,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由于双方都不能设身处地导致移情的缺失,不能换位思考,最终导致事态升级。

三、导致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错误知觉和认知偏差

在冲突关系中,双方很容易形成一些错误知觉和认知偏差,这些错误知觉和认知偏差加剧了本来就不存在信任的双方之间的猜疑、冷漠、憎恨甚至是敌意,这些情感只会导致冲突的升级而无助于冲突的调解与解决。在冲突中有以下几种情况容易产生错误的知觉和认知偏差:

1. 因知觉恒常性导致对信息的选择而导致的错误知觉

“人们对世界上的事物虽然会因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根据逻辑和历史经验进行推理而产生的认识使人们的认知结构趋于相符或平衡。如果这些认识保存在他们的记忆中,而且行为体确有理由相信他所知觉的环境存在相符的事实,人们在接收新的信息之前总是下意识地使新的信息与自己原有的信息保持一致。这就是所谓知觉恒常性或认知相符现象。”[13]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总是倾向于保持认知的平衡状态,如果出现了认知失调(即认知不平衡),人们总是感到紧张、不舒服。为了消除这种不平衡带来的紧张、不舒服的感觉,人们在接受新的信息的时候,总是倾向于与自己原来的认知保持一致,因此就会选择那些与自己原有认知一致的信息,而过滤掉那些与自己认知不一致的信息。

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冲突中的一方对来自另一方的真实的信息经常视而不见,或者认为对方友善的行为是欺骗性的,或者认为消息来源的渠道不正当,或者怀疑消息的准确性。在这样的情况下,难以避免错误知觉的发生,这对于冲突的调解与解决来说是不利的。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谣言对于参与的公众的认知平衡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大众传媒在特殊外力干扰下集体“沉默”或者“失语”正好给谣言的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提供便利。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谣言能够迅速传播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这些谣言使人们的认知保持平衡。“如果人们感受到农民在与政府的关系中的确容易受到侵害是,就容易听信冲突事件中有利于农民的传言;同样地,如果许多人亲自观察到腐败的存在,也就容易在反腐败案件中听信不利于官员的传言。”[14]人员的非正常死亡尤其是离奇死亡极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而当公众尤其是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的公众对死因与他们先前认为的原因(先前认为的原因大多数为谣言)不一致时,极易产生认知失调,这时知觉恒常性的调节机制就产生作用,错误知觉因此而产生。在四川大竹事件中,当法医检测结果表明酒店调酒师刘持坤强奸酒店服务员杨代莉时,这与以前传播很广的“杨代莉是被三个高官在酒中下药后轮奸致死的”完全不符合,参与的公众认为刘是“顶包”,而对真实的信息视而不见,而广为传播的谣言又能激起公众对群体性事件中特定的对象(群体性事件中的另一方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满和愤怒,反过来又提高了谣言的可信度,最终导致事态的升级[17]。

2. 由于投射(projection)而导致的错误知觉

在一般的社会互动中,双方总是能够进行换位思考(即移情),而“在激烈的冲突关系中,这种承担另一方角色的能力被严重地削弱了”[10,pp.223-224]。不仅如此,在冲突关系中,一方总是把自己对某一种情势的认知、意图、预期等强加在对方身上,认为对方也是这样来看待当时的情景。这种方法类似于“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就是投射。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

人员的非正常死亡往往是最能激起人们同情心尤其是围观民众的同情心,而死因的扑朔迷离更导致了冲突双方的猜忌、仇恨甚至是是敌意。在瓮安事件中,在死者家属及民众看来,人命关天,活泼可爱的女中学生李树芬一定是被人陷害死亡的,死者家属及民众就把这个看法也投射到公安民警,认为公安民警也会像他们一样这么认为,法医也会证实他们的想法,因此公安民警应该采取措施迅速地将凶手缉拿归案方能平息众怒。但是,民警必须相信科学,尊重证据,一而再再而三的尸检证实李树芬系溺水身亡。在办案民警看来,这起案件是一件孤立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纵使是他杀,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要判定自杀或者是他杀,或者在他杀的情况下缉拿元凶,哪怕一时又无法查出真凶,本来也只是一个刑事侦察上的专业技术程序问题而已。在安徽池州事件中,轿车与一中学生相撞,随后中学生被轿车上的人打伤,在民众看来,按常理,轿车撞人本来应由撞人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撞人了不但不赔礼道歉不将伤者送往医院,撞人后还动手打人,实在是天理难容,而在轿车上人看来,这实在是小事一桩,正如一个摩的司机对采访的记者说的那样,“教唆打人的老板说,‘打死一个安徽人,不就是30万的事嘛’”[16]。从以上二例中可以看出,投射在导致双方的冲突与矛盾升级方面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在冲突关系中投射运用的越多,就越能导致冲突或战争的发生和升级。

3. 由于镜像(mirror image)作用而出现错误的归因

每方都把冲突的升级看成是对方的行为导致的,而自己却拥有恪守道德、公平正义的品质。这样,每方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归因时,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由于情势性的原因(situational attribution),而对对方的行为进行归因时,却认为是由于特质性的原因(dispositional attribution)等。这样就最容易犯罗斯(L. Ross)所言的基本归因错误(the 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基于这种情况下的归因往往认为对方的行为是他的本质使然,而自己即使表现出一些过分行为时则认为这完全是对对方的行为做出的反应。尸检结果迟迟没有公布,在死者的家属看来,这是因为公安民警为了拖延时间,掩盖事实真相,而在办案民警看来,尸检需要一段时间。在多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均发生了“抢尸”的行为,在死者家属看来,公安或武警“抢尸”是为了尽快消灭证据,以便平息事态,是故意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阻止公安干警或武警“抢尸”,甚至是发生打砸抢烧的行为,实在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正是基于镜像的归因,使得冲突的双方很难就问题达成一致,很难就争论的焦点问题达成谅解,往往是相互的指责而加剧了相互的不信任,这无疑给冲突的解决加大了难度。

运用社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过程与现象以及错误知觉与认知偏差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为更好地理解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一般规律从而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治理奠定学理基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预防、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充分地关注这些导致冲突加剧的心理过程与现象,要采取可行的措施提供准确的信息、加强相互的理解以及建立信任,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或消除这些导致冲突持久与加剧的心理过程与现象以及错误知觉与认知偏差的产生。

[1]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2] 柳建文.“行动”与“结构”的双重视角∶对中国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解释框架[J].云南社会科学,2009,(6)∶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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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

[5] 刘金质.冷战史[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前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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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党国英.消息如何变成谣言[N].中国新闻周刊,2008-06-23.

[15] 大竹事件的相关报道[EB/OL].http∶//news.sina.com.cn/c/ l/2007-02-04/094812224361.shtml,2007-02-04.

[16] 王吉陆.安徽池州打砸抢烧“6.26群体性事件调查”[N].南方都市报,2005-07-01.

(责任编辑、校对:刘玉娟)

A Social Psychological Analysis of Unexpected Mass Incidents

NIE Jun1, Liu Ying2

(1.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Political Science & Law, Xiangfan University, Xiangyang 441053, China; 2.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Dali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Dalian 116600, China)

The social psychological analysis of unexpected mass incidents contributes to explaining some phenomena that can not be fully explained from macro-perspective, making up those shortcomings and defects of macro-perspective analyses. It tries to analyze social psychological process, phenomena and misperception and cognitive deviation in the unexpected mass incidents by using social psychological theories in order to better explain the occurrence logic and to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unexpected mass incidents.

unexpected mass incidents; social psychology; analysis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JYTE150)

2010-10-09

聂军(1972-),男,湖北随州人,博士,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当代中国政治。

C913

A

1009-9115(2011)03-0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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