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明(潍坊学院 图书馆,山东 潍坊 261061)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社会公平秩序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公平。图书馆公平是实现公平的文化教育秩序的重要方式和内容。图书馆公平秩序的实现要靠图书馆公平服务来完成。因此,研究图书馆公平服务既是图书馆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它是社会公平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末清初西方传教士开始向中国介绍西方近代图书馆及其观念,但因为当时西学不受欢迎而未引起国人的注意。直到林则徐著《四洲志》和魏源著《海国图志》翻译介绍西方图书馆这一事物后,西方图书馆及其理念才开始受到中国人的注意。[1]11,12,17图书馆一词在中国的最早出现是在1896年梁启超等人主办《时务报》上,由孙家鼎从日文翻译而来。伴随着图书馆这一事物的引入,新生的西方图书馆理念也开始进入中国图书馆人的视野,中国开始有了现代意义的图书馆。在民族危机加重的现实和国外先进图书馆理论的冲击下,近代藏书楼开始逐渐向现代图书馆转变,并承担起了部分保存中国古代文化遗产和开启民众智识的历史重任。1882年,早期维新派代表郑观应向清政府提出建议,在全国各地设立公共书院。1902年,徐树兰在浙江建立古越藏书楼并对外开放,拉开了中国古代藏书楼向现代图书馆发展的序幕。1904年,湖南、湖北等地出现了以图书馆命名的省级公共图书馆,随后在全国掀起了建设公共图书馆的高潮。1910年,韦棣华女士在武昌文华学校创办文华公书林,仿效美国图书馆采用开架式,武汉三镇各机关、各界人士均可自由阅览。后又成立武昌文化图书专科学校,为我国培养了一批著名的近代图书馆学者,中国图书馆进入到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沈祖荣、刘国钧等是其中杰出的代表,他们从图书馆公开和均等教育机会来诠释图书馆的公平服务,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近代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沈祖荣认为,图书馆事业的基本原则是“要注重公有、公享”。[1]16刘国钧也认为:“以书籍为公有而用之,此近代图书馆学之精神,而亦近代图书馆之所以异于昔日之藏书楼也”。[2]
由于社会体制的变革,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国图书馆理论研究一度受到了苏联模式的影响。1978年后,中国图书馆理论研究重新活跃起来,图书馆公平服务理念开始了新的发展,图书馆理论界提出了“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的问题”,但是对图书馆公共与公平服务的专门论述很少。直到20世纪末,由于图书馆市场化问题引起的“图书馆精神”大讨论才又一次唤醒了中国图书馆人对图书馆公共与公平服务精神的重视,其中的代表学者有程焕文、刘洪波等,提出了图书馆的开放、平等问题。中国图书馆界对现代图书馆公共与公平服务理念的全方位研究启动于世纪之交,关注的问题进一步广泛与深入,包括图书馆公共的性质、图书馆公平服务的原则、公众信息自由权利、图书馆人文关怀、无差别服务、图书馆公共资源配置等诸多方面。范并思、李国新、李超平、吴晞、程亚男、李昭淳等一批当代图书馆学者对图书馆公平精神都有独到精辟的见解,特别是2004年,图书馆界以“百年图书馆精神”为主题,纪念中国近代图书馆发展百年,这一活动把图书馆公共与公平服务精神研究推向了高潮。
本世纪之交的图书馆公平服务理论研究活动,为图书馆公平服务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由此,图书馆实践领域特别是各地公共图书馆从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开始探索图书馆公平服务新路子、新模式,掀起了开展公平服务的实践热潮,涌现了一批可供参考借鉴的公共图书馆体系模式。成功应用于各地图书馆工作实践的模式有广东的“流动图书馆”,深圳的“图书馆之城”,天津的“社区分馆、行业分馆”,上海的“中心图书馆模式”,江苏的“多元化模式”等,还有文化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工程”与“农家书屋工程”的实施,为推进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为了推动图书馆公平服务更快更好的发展,2008年10月,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了《图书馆服务宣言》,对我国的图书馆公平服务起到很好的理论宣传与实践指导作用。
公平是人类所追求的最普遍的社会价值目标,是指对某种资源的获取和分配过程中的平衡与对等状态。知识信息资源是社会劳动者的实践总结与结晶,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每个成员都有公平享有、获取和利用的权利,信息公平权是文明社会里公民的一项基本文化权利。蒋永福认为,信息公平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中,人们对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平衡与对等状态。[3]肖希明认为,信息公平主要是指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社会成员,都能自由平等地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公平地享有社会文化资源、文明成果和知识信息。[4]然而,信息公平并不是均等分配信息资源,它是利用正义的社会价值标准来保障信息在社会成员中的合理分配、平等获取和有效利用,保证人人都享有信息,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每个公民在获取和分配信息资源的过程中都享有被公正和平等地对待的权利,有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这是社会公平价值在信息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公民公共文化权利的核心内容。信息公平的本质是保证公民信息权利的平等,促进公民信息权利的实现。
信息公平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文化权利,要保证公民的信息权利平等,首先要实现信息平等。信息平等的主要内涵指的是信息资源配置平等。范并思指出:在信息的获取和利用领域,信息平等意味着社会管理者将信息资源当作可衡量的物品,并按它们的价值在社会成员中均等地分配。[5]信息资源配置平等是实现信息公平的基本手段与基本原则,也是信息公平的具体表现。只有信息资源配置平等,才能保证信息主体的信息权利和信息能力平等。信息主体的信息能力与信息权利平等,才有实现信息公平的可能。平等是衡量社会公平的价值尺度,没有平等就没有公平。在信息社会里,信息资源配置平等是信息公平的保障。追求信息资源配置平等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信息分配格局调整的过程,其结果是信息利益分配的合理化。信息资源配置平等就是在信息社会中打破信息资源垄断,为每一信息主体提供平等享有信息的机会。[6]
制度是规范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体系,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工具,其价值在于公平与正义。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非正式制度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图书馆公平服务是一种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服务机制。图书馆公平服务既需要正式的图书馆服务制度与技术规则的规范,也需要非正式信息伦理道德的制约。在中国传统的图书馆服务中往往会由于制度与技术设定的不公平,使图书馆服务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例如,由于身份不同而享有不同服务待遇。公平不仅体现在身份公平对待上,还要体现在服务质量上,公平要求所有读者在服务价格、质量和服务项目上都应得到平等的服务。图书馆服务制度公平主要体现在:一是读者与图书馆制度之间的平等;二是读者与图书馆员之间的平等;三是读者与读者之间的平等。
普遍认为,较大规模的图书馆服务半径大致为1—1.5公里,小型图书馆服务半径大致为0.8—1.2公里,这样图书馆才能贴近市民、方便使用。国际图联20世纪70年代颁布了一个标准,要求每5万人应有一所公共图书馆。我国与这一标准要求相差遥远,大约45万人才有一座公共图书馆。而大部分图书馆又集中在少数大中城市,乡镇社区图书馆微乎其微。图书馆公平服务必须要有普遍均等的服务体系来保证,让所有人都能就近便捷地享用图书馆服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重点已经开始向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庄)两级发展,均等的图书馆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信息主体参与图书馆信息活动,要求社会确保其信息获取的机会均等,这是实现信息权利公平的前提。不能保证主体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机会,信息公平只能是纸上谈兵。对于信息能力低下的信息弱势群体,社会应优先提供给他们发展的机会,这种看似不公的倾斜,实质上正是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机会公平在信息活动实践中的一种实现形式。因此,图书馆应加强信息援助,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免费或以较低的费用为弱势群体提供信息产品或服务。它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及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又不同与社会救济,不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对贫困者给予经济求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而是通过支援性的服务,提升弱势群体的竞争能力,增加他们的社会参与机会,从而改变他们的弱势处境。
图书馆公平服务扮演着调节和维持公民信息地位、权利、发展机会平等的作用。服务标准的统一是信息地位、权利、机会平等的具体化,是图书馆服务内容公平的体现。[7]图书馆在信息服务过程中应该设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在服务技术与标准上人人平等,而不应因人因时而异。信息主体参与信息活动,要求服务规则与技术标准是统一的,这样才能体现并实现图书馆服务公平。也只有在信息获取标准与技术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信息权利的平等和机会均等。
自由、公平获取社会公共知识是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利用公共信息资源来服务社会大众是图书馆的基本责任,也是图书馆服务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价值体现。图书馆是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中心,也是社会大众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中心场所。图书馆要服务社会,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目标,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为谁服务”的问题,这是图书馆服务是否公正、公平的关键所在。只有坚持大众化服务,面向社会大众,图书馆公平服务的目标才可能实现。近代图书馆的产生的最初动因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知识信息的需求而产生的。几百年来,各国图书馆都在始终不渝地通过各种服务形式融入社会,服务大众,这充分体现了图书馆的发展宗旨,有利地推动了公平社会秩序的形成。我国图书馆界正在接受与实践这一宗旨与目标,2008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的《图书馆服务宣言》提出“现代图书馆秉承对全社会开放的理念”,就要求我国图书馆以全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只有大众化的服务才是真正公平的服务,试想你连服务对象都不能普及化、大众化,那内容的公平就更无从谈起。
图书馆应该始终坚持公益性的办馆目标不变,广泛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是否坚持图书馆公益性原则直接关系着图书馆服务公平目标的实现。上世纪80年代,中国图书馆界曾经因为资金困难的问题探讨过图书馆市场化发展之路,得出的结论是,用市场经济的理念来经营操作图书馆是行不通的,这样无法保证图书馆服务的公平。不管什么样的社会体制,也无论经济环境如何变化,图书馆的基本价值应该始终定位于为大众服务。因为图书馆是民主社会保障社会公平秩序的一社会公益性事业性机构,而不是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产业经济机构,它只能靠政府的投入来保障其发展,而不能靠商业化经营来谋求出路。正因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要求“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当免费服务”,中国图书馆学会在《图书馆服务宣言》中要求“图书馆以公益性服务为基本原则”。
图书馆公平服务需要图书馆对全社会普遍开放,使所有公众能够均等地享有图书馆服务。当代中国图书馆人一直在追求图书馆的平等开放。《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从国家政策角度提出了“公共服务普遍均等原则”。《图书馆服务宣言》把“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作为图书馆服务的基本原则。平等服务的首要任务是开展范围广泛的普遍服务。普遍服务就是要求图书馆服务面向所有社会大众,随时随地地提供大众承担得起、接收得到的服务,要求把图书馆服务当作一项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惠及全社会公众。这里的“普遍服务”至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范围普遍的服务,二是内容均等的服务,三是对象全民的服务。平等服务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机会平等,即全体公民在同一个原则下享有图书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机会;第二是结果平等,即全体公民享有图书馆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应该大体相等;第三是内容选择的自由,即社会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图书馆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社会公民的自由选择权。
信息共享理念体现了社会资源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公平秩序理念。社会文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成果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应当是共享的。信息资源是社会发展的成果的结晶,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理应由全人类共享。但当信息资源作为某种稀缺资源,并与资源拥有者的利益密不可分时,它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就造成了信息资源的专有和垄断,阻碍信息资源的共享。图书馆公平服务就是要实现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而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有限度的、具体的,不是无限度的、抽象的。我们提出共享服务原则的目的是要尽量打破信息垄断,保障公众应有的信息权利,特别是保证弱势群体获取信息的机会。为了保证信息公平,我们必须推动和促进所有的公共信息资源向所有的信息权利人平等地开放,所有的信息权利人都有权利共享所有的公共信息资源。图书馆之间应当努力开展共享与合作,以保证信息共享目标的实现。
图书馆效率是一个多元化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图书馆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率,还包括图书馆制度效率和社会价值等。图书馆服务公平的内容也是多角度的,包括服务起点公平(信息权利公平)、服务过程公平(服务程序公平)、服务结果公平(资源分配公平)。[8]在改革开放的实践活动中,我们党和政府通过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努力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党的十四大提出了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这一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党的十七大报告则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图书馆制度是国家实现公平与效率的重要文化制度体现。当前,图书馆得到高度重视,图书馆的公益性进一步突出,公民将得到更多的图书馆服务的政策保障。图书馆服务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提高图书馆服务效率的同时注重图书馆公平目标的实现。
[1]程焕文.晚清图书馆学术思想史[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2]刘国钧.现时中文图书馆学书籍评[J].图书馆学季刊,1926(1):21-26.
[3]蒋永福,刘鑫.论信息公平[J].图书与情报,2005(6):2-5,22.
[4]肖希明,水亮.和谐社会中的信息公平与图书馆服务[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6(2):13-15.
[5]范并思.论信息公平的制度选择[J].图书馆,2007(4):1-5.
[6]陆俊,陈能华.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工作,2010,54 (8):33-36.
[7]张小峰.论图书馆平等服务的实现[J].图书馆,2010(2):24-26.
[8]郭正武.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图书馆服务全民共享 [J].图书情报工作,2009,(13):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