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强,金 涛,曲 哲,葛俊忠
(辽宁社会科学院 文献信息中心,沈阳 110031)
信息获取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充分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促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实现,社会公众不分种族、身份都能平等、无歧视、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便捷、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可以最大限度共享人类文明成果,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同时,又必须重视知识产品创造者私有权利的保护,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强调的是公权,代表着公众利益,希望信息能够自由流动,能被无偿或低成本使用,要求对信息专有权进行限制并反对信息垄断;而知识产权保护则强调的是私权,代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主张权利收益的最大化,在利益关系上,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矛盾对立,但其总的目标又是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在于鼓励知识产品的产出,促进人类文明成果的积累。现有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研究,多以公共信息资源为对象,事实上,公众的信息需求十分广泛,他们有足够理由要求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希望能够最方便、快捷地查找获取到自己需要的信息,而信息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决议决定、法律法规、时事新闻、气象预报等知识产权豁免的公共信息。
公众可以到公共图书馆免费借阅图书,可以到档案馆免费查阅档案,但或许有人更希望通过合理付费足不出户地通过互联网直接阅读到某本图书的电子版,直接获得到某份档案的数字影印件。只要信息不涉及国家保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内容,都应成为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对象加以协调。政府应该统筹协调,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非公益性机构、组织参与文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公益性图书馆、商业性文化信息机构是社会文献保障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服务模式不同,在促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实现中承担着共同的责任。
图书馆、档案馆作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机构,承担着文献资源存储和信息服务社会保障的重要职责。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图书与档案文献保障体系,大部分区、县也设有基层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在服务内容上,图书馆以公开出版的书刊、报纸等文献资源为主,档案馆则侧重于历史文献和政府公共信息。无论是受著作权保护还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公开出版的文献信息资源,公益性图书馆都是其公共获取的最主要渠道。为更好地促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各级各类图书馆需要不断加强合作,通过制度保障打破公共图书馆、科研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的行业分割,真正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通过构建政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图书馆有条件地面向公众服务。
每个人都有文化需求,都有读书的权利,太阳不会因为乞丐和拾荒者的身份而拒绝给予他们阳光。图书馆过去有不少规矩,现在未必符合实际,只要遵守起码的文明准则,就应该让读者进来。2011年1月26日,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2011年底之前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包括多媒体阅览室在内的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中央财政将为此安排专项资金约18亿元,用于“三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政府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全面免费开放的做法,是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信息资源的公平获取,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使包括社会边缘人群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受到现代文化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条件下,图书馆在促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首先,读者必须亲自到图书馆查询、借阅、归还,需要付出时间和交通成本;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馆藏量的限制,图书馆并不能满足所有读者多层次的文献需求。对于一些读者来说,有时公共图书馆可能并不是获取传统文献的最优选择。
书刊发行是版权人和出版商获取知识产权收益的主要方式,书刊发行机构多属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企业,但其同时也承担着传播文化知识的社会责任。近些年,随着出版发行体制改革,书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面向不同目标读者、书刊经营品种各具特色的大小书店如雨后春笋般地遍布于大街小巷。很多大型书店,组织读者俱乐部、公益性讲座、作者签名售书等活动,为读者营造舒适的阅读环境;节假日期间,书店内坐满了阅读、选择图书的读者。各类书店等商业性书刊发行机构对促进公众文化信息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相对于公益性图书馆的免费借阅,读者购买书刊需支付更多的费用,但可以获得书刊的永久使用权。
现实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信息资源获取权的实现,并不是要求一切信息资源对所有读者都免费无障碍地获取,尤其对于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信息资源更是不现实与不可行的,需要做的是让公众能够便捷查询到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源,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地为公众提供获取文献多种途径选择。
任何图书馆和书店都不可能尽收所有的书刊文献,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前提是信息资源的公共查询,即欲获取文献,必先知其在哪,再知如何获取。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公益性信息机构文献资源网络联合目录、开展实体书店联盟书目查询服务、加快网络书店的发展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传统书刊文献公共获取的效率、效果。目前,政府支持下的图书馆书目资源共享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有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联合目录、江苏省高校图书馆书刊联合目录、武汉地区公共图书馆联合目录等。
相对于传统实体书店,网络书店具有图书种类全、价格低、送书上门服务等优势,已经与传统书店形成竞争格局。在网络书店经营模式的启发下,很多大型实体书店已经开始开展网络书目查询及网络购书送货上门服务,如新华书店北发图书网、沈阳北方图书城网上书店等。由于书店之间存在商业竞争,除新华书店等集团化图书发行商外,仅靠市场机制,建设覆盖范围较广的书刊发行商联合书目信息发布平台还较为困难。政府对书刊出版发行机构联合建设的书目信息发布与网络交易平台也需要给予一定的政策与资金扶持,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吸收各种资本参与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建设,促进各种类型的文化信息机构协调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克服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各种障碍,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获取的多层次选择。图书联盟网作为近年成立的网上图书及版权交易平台,已经吸引了300余家出版发行商加盟,2010年经申请获得了北京市市、区两级100余万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资助,即是政府对商业性文献网络交易平台建设给予支持的很好例证。[1]
相对于印刷文献,数字文献具有复制传递成本低、存取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等诸多优势。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存取,在技术层面没有任何障碍。但正是由于数字信息复制的几乎零成本、传播的隐蔽性和不可控性,出于对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的担忧,现有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网络传播给予了严格的限制,传统文献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条款对数字资源并不完全适用。各类文献信息机构必须尊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在知识产权法框架内开展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努力寻求社会公众和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共赢。
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分析,出于对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保护,不经权利人许可图书馆无权对馆藏著作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并面向公众提供服务,而公益性图书馆获取大量馆藏文献作者授权既不可行,经济也无法承受,因此,图书馆大规模、无条件、无障碍地面向公众开展远程数字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服务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样的服务可能给著作权人的权益带来毁灭性损害。
图书馆应把促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着眼点放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公共信息和历史文献上,对这类资源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数据库,利用互联网面向公众提供服务。如国家图书馆自主建设的《甲骨世界》《碑贴菁华》《四部丛刊》等馆藏特色数据库对所有网络用户开放服务,国家图书馆的《文渊阁四库全书》、辽宁省图书馆的《清史图片》《东北名人》等特色数据库为馆内用户提供免费阅读服务。国家图书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数字版权捐赠,为公众免费提供受捐版权作品公益性数字化全文服务,也是一种推动版权信息资源开放获取的有益尝试,值得借鉴和推广。
商业性数字资源商作为信息资源传播的中介机构,其本身具有赢利性,在解决著作权问题上相对于公益性图书馆更具优势。网络环境中,权利人与著作权使用者直接沟通的困难得到了很大程度克服,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监督和精确统计,对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能够与作品利用情况直接对应,多样化的个人授权模式得到著作权人的欢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获得了较大发展。国内较为知名的商业数字图书馆产品主要有《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读吧电子书门户》《方正apabi电子图书》等,谷歌数字图书馆更是致力于打造一只将全球图书资源“一网打尽”的数字图书馆大船。
商业性数字图书馆接受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自主定价授权,营销模式多样。用户可以通过注册会员缴纳一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免费下载阅读一定数量图书,如《超星数字图书馆》的VIP会员交纳300元的年费,全年可免费下载1800本电子书;用户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付费购买或有偿借阅电子图书,数字图书馆卖出或借出的图书,通过指定唯一注册账号阅读等方式限制其复制和再次传播,借出图书过了借期将不能继续阅读。
除个人用户外,对大学或其他组织授权使用是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另一重要营销模式。目前许多大学、公共图书馆都通过购买商业文献数据库的方式,获得了大量图书、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版权文献一定范围的数字化传播权,按照合同约定,大学图书馆可为校园网内读者免费提供数字资源全文阅览服务。通过一定的并发用户数限制,公共图书馆可免费为部分注册读者提供馆外数字文献阅览服务。《方正apabi电子图书》更是仿照传统图书的经营方式,电子图书按种类、复本定价,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任意选择每种电子图书的购买复本,一种图书的一个复本同时只能供一人借阅。
目前,在版图书,即在大多数书店中仍在销售的图书,在数字图书馆中还很难获得全文,主要原因在于出版商的自我利益保护。多数作者首选将作品通过传统方式出版,而在出版合同中,作品的网络出版发行权多被授予出版商,出版商出于对传统图书发行影响的担心,很少同时出版发行印刷本作品的网络电子版。《书生读吧电子书门户》对无法提供电子版全文的版权图书,提供卓越网、当当网等网络书店的书目链接。谷歌数字图书馆还计划与实体图书馆合作,将知名图书馆的馆藏图书包括在图书搜索中。对于受版权保护无法提供电子版全文的图书,用户可以像在书店或图书馆中浏览一样查看到图书的几个预览页面,同时会指向该书的图书馆和书店链接,让读者知道何处可以借阅或购买到此书。
相对于传统文献出版,网络出版更利于信息的传播,无论对于著作权人,还是读者,都是更经济的。正如韩寒在“我接受谷歌的六十美元,并欢迎谷歌扫描我的图书”声明中所说,“谷歌支付的这60美元仅仅是个目录而已,如果有人要全文下载,那需要另外收费,如果我拿七谷歌拿三,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在传统出版中,我只拿一,书店要拿到四到五”。[2]相信随着更多人阅读习惯的改变,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日臻成熟,更多作品会优先选择网络数字化出版传播,商业数字图书馆将在促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1] 图书联盟网获2010年度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EB/OL].[2011互02互17].http://www.book511.com/index.htm.
[2] 韩寒.我接受谷歌的六十美元,并欢迎谷歌扫描我的图书 [EB/OL].[2011互02互20].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01280b0100fzm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