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晗
(陕西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农用地分等是国土资源部新一轮的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立科学的土地等级体系,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基础工作。自1999年以后,各省陆续开始开展该项工作。目前关于农用地分等方法的研究较多,如对农用地分等计算方法、最大自然质量等指数的可比性、产量比系数求算方法、农用地分等应用研究、作物生产潜力空间插值方法等,也有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的县域内系统研究。但由于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土地利用条件以及经济条件等不同,因此,各地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指标区间的农用地分等工作都存在差异。笔者以陕西省平利县为研究对象,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结合平利县实际,对全县耕地分等进行了系统性研究。
平利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大巴山北坡,东邻湖北省竹溪县,南邻镇坪县及重庆市城口县,西与岚皋相连,北与汉滨区及旬阳县相邻, 地处108°56′00″~109°33′08″E,31°50′06″~32°37′42′N区间。县境南北长95 km,东西宽60 km。全县总人口22.92万。地势南高北低,相对高差达2 615.2 m。地貌从高到低分别为中南部高山区,中东部中山区和西北部低山川道区。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带,四季分明,干湿交替明显,
年均气温13.9 ℃,最热是7月,月均气温25.5℃,最冷是1月,月均气温2℃,无霜期250 天,年平均气温≥10 ℃积温4 322℃。年平均降水量为958.5 mm,年均降水日数为133.7天。土壤以黄棕壤土为主,另外还有棕壤土、水初土、潮土和山草旬土等5个土类,11个亚类,25个土属,95个土种。全县总土地面积379 150 hm2,其中耕地28 172 hm2。
平利县耕地分等采用因素法进行。在确定分等因素及其权重的基础上,根据多因素综合分析方法来确定各分等单元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并根据光温(气候)生产潜力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计算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确定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和经济等指数。在此基础上,采用等间距法,分别划分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利用等别和经济等别。
2.2.1 分等因素指标区及作物的确定 根据《陕西省农用地分等及试点县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技术方案》(2006),平利县位于陕南秦巴中高山区,即平利县均在这一指标区内,在县内不划指标区。全县标准耕作制度为一年两熟,基准作物为冬小麦,指定作物为春玉米和马铃薯。
2.2.2 分等因素及权重的确定 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以及平利县所在地的分等因素指标区,该县分等因素及其权重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等来综合确定,并根据《陕西省农用地分等及试点县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技术方案》(2006)确定其各因素分值(表1)。
2.2.3 分等单元的划分 平利县分等单元的划分采用地块法,在2005年变更后的1∶10 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参阅1994年1∶10 000耕地质量评等定级图、坡度图、土壤图,在同一村内把同类同等同级相邻地块进行合并,并转绘到2005年1∶75 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以此图作为工作底图)上,作为农用地分等单元,全县共划分了2 067个分等单元。为了汇总方便,在Mapgis环境下,将其缩绘为1∶10 000农用地分等单元图。
2.2.4 分等参数的确定 调查平利县指定作物春玉米和马铃薯的播种日期和收获日期,并对耕地分等单元中影响作物生长的光照、温度、水分、土壤条件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利用作物生产力模型确定两种指定作物的光温生产潜力和气候生产潜力。另外,在《陕西省农用地分等及试点县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技术方案》(2006)中的《各指标区指定作物产量比系数及最大产量-成本指数表》里,查取平利县所处的陕南秦巴中高山区春玉米和马铃薯两种指定作物的最大产量、产量比系数及最大产量-成本指数(表2)。
表 1 平利县“分等因素-质量分” 关系及权重
2.2.5 等别划分 首先根据各个分等因素的指标分值以及所占的权重,求出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分,然后根据自然质量分以及各分等参数值,分别计算得出自然质量等指数、利用等指数和经济等指数,最后根据等间距法划分等别。具体方法为:自然质量等指数按照每200分划分一个等别,即0~200为一等地,200~400为二等地,依次类推;利用等指数按照每100分划分一个等别,即0~100为一等地,100~200为二等地,依次类推;经济等指数按照每100分划分一个等别,即0~100为一等地,100~200为二等地,依次类推。
表2 平利县耕地分等基本参数
自然质量等是反映县内耕地自然条件的等别,平利县所有农用地分等单元的自然质量等指数在953~1 700之间,共划分为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5个等别,各等别面积见表3。
表3 平利县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划分结果
自然质量等五等的总面积为2 844.05 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0.10%,其主要分布在广佛镇和三阳镇,该区域内地势坡度大,土壤质量差,灌溉条件差,不适宜作物耕作。另外,除长安镇、城关镇、洛河镇和正阳乡外,其他各乡镇也均有五等地的分布。
自然质量等六等的总面积为9 023.82 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32.03%,其主要分布在八仙镇和大贵镇,该区域内地势坡度较陡,土壤质量较差,灌溉条件较差,耕作有一定困难。另外,在其他各个乡镇也均有六等地的分布,其中长安镇分布相对较少。
自然质量等七等的总面积为10 589.13 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37.59%,其主要分布在兴隆镇和老县镇,这两个镇内地势坡度较缓,土壤较肥沃,灌溉条件较好,比较适宜耕作。另外,其他各乡镇也均有七等地的分布,其中长安镇分布相对较少。
自然质量等八等的总面积为2 181.59 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7.74%;九等的总面积为3 533.53 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2.54%。这两个等别的农用地主要分布在长安镇和城关镇,这两个镇境内都有县内河流经过,灌溉条件好,土壤肥沃,地势平坦,适宜耕作。另外,其他各乡镇也均有这两各等别农用地的分布,其中正阳乡和女娲上乡分布相对较少。
耕地利用等别是在自然质量等指数的基础上通过土地利用系数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它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差异。平利县所有农用地分等单元的利用等指数在525~1 189,共划分为六等、七等、八等、九等、十等、十一等、十二等7个等别,各等别面积见表4。
表4 平利县农用地利用等划分结果
利用等六等地总面积为842.66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2.99%;七等地总面积为7 453.66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26.46%,其主要分布在三阳镇和老县镇,除了长安镇、城关镇、八仙镇、西河乡和正阳乡没有六等地分布外,其他各个乡镇均有这两个利用等别农用地的分布。该等地自然条件最差,土地利用粗放,土地利用程度很低。
利用等八等地总面积为7 612.73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27.02%,主要分布在兴隆镇和老县镇,除了长安镇、八仙镇外,其余各镇都有零星分布。该等地分布面较广,自然条件一般,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土地利用水平也一般。利用等九等地总面积为6 196.28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21.99%;十等地总面积为2 047.65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7.27%,其主要分布在城关镇和八仙镇,其他各乡镇均有这两个利用等别农用地的分布,其中女娲山乡分布相对较少。该等地自然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属利用程度中高等的耕地。
利用等十一等地总面积为2 464.42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8.75%;十二等地总面积为1 554.73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5.52%,主要分布在城关镇和长安镇,其他各乡镇也均有这两个利用等别农用地的分布,其中正阳乡和兴隆镇分布相对较少。该等地分布很广,作物产量高,自然条件好,土地利用程度高。
耕地经济等别是在利用等指数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经济系数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它反映耕地经济收益水平的差异。平利县所有农用地分等单元的经济等指数在225~692,共划分为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5个等别,各等别面积见表5。
表5 平利县农用地经济等划分结果
经济等三等地分布很少,总共610.11 hm2,仅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17%,并且产出水平跟四等地相似;经济等四等地总面积为10 431.31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37.03%,其主要分布在兴隆镇和大贵镇,三等地只在兴隆镇、大贵镇、三阳镇和洛河镇有分布,四等地在其余各乡镇均有分布。三、四等地属于县内低等农田,耕作条件恶劣,农业产出率较低。
五等地总面积为10 162.21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36.07%,主要分布在广佛镇和西河乡,其他乡镇也均有该经济等别农用地的分布,其中长安镇分布相对较少。五等农用地属于县内中等农田,其农业产出率较高,土地经济水平较高。
六、七等地是县内经济等别最高的农用地,所占的比例较小。其中全县农用地经济等六等地总面积为4 217.27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14.97%;经济等七等地总面积为2 751.23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9.77%,主要分布在城关镇和八仙镇,除兴隆镇没有七等地分布外,其它各乡镇均有这两个等别农用地的分布。该等地属于县内高产优质农田,其农业产出率高,经营管理水平高,土地经济水平高。
从平利县分等结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该县土地质量整体水平不高,耕地质量空间分布具有明显的中高山区特点,受地形地貌影响较大。无论是自然质量等别、利用等别还是经济等别的空间分布规律,都与其地形地貌特征密切相关,3个等别整体空间分布规律大致相似。
平利县耕地分等是继土地详查以及1994年耕地评等定级后的又一次比较系统全面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的评价,为土地管理从数量型管理向质量、数量、生态协调综合管理迈进奠定了基础,其成果将被用于平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开发整理质量评价、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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