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彤宇(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 天津 300222)
对高校周转房管理的几点思考
陈彤宇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 天津 300222)
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因住房问题无法妥善解决而造成优秀人才流失的现象,周转房作为过渡性住房解决方案被各高校广泛采纳。高校周转房的存在,不仅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周转房缓解了新引进人员的购房资金压力,使这部分教师在短时期内有房可住,这是稳定高校教师队伍的有力保障。
高校;周转房;管理
高校担负着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重任。保障教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不仅关系到高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研究表明,高校吸引人才的主要因素表现在四个方面:事业发展、住房安置、配偶就业、子女上学。在当前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住房安置已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因住房问题无法妥善解决造成优秀人才流失的现象。由此可见,高校的住房保障工作对提高学校竞争力的作用不可忽视。
现代社会人才流动日益频繁,高校需要不断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充实师资队伍。1998年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新教师在购买住房方面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为此,周转房作为这部分员工的过渡性住房解决方案被各高校广泛采纳。
随着国家实行高校扩招政策,高校规模迅速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各高校引进了大量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充实师资队伍。然而,由于新引进人员没能赶上福利分房的“末班车”,货币化补贴没有落实或落实时已经错过了购房的好时机,高校无房人员逐年增加。
由于住房补贴政策制定得过早,并且没有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过低的补贴根本不能应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上涨。以天津市为例,1999年制定的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804元,而2010 年1月天津市市内六区新商品房均价为每平米12650元,二手房均价每平方米8850元。商品房价格连年上涨,已超过一般职工的购买能力。虽然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但受到房地产升值预期的影响,房价在短期内难以下降。其结果是教师难以利用政府住房补贴购房来满足住房要求。
新增教师中大部分是刚毕业的青年硕士、博士,绝大多数来自高校所在城市以外地区,收入也普遍不高,加上没有什么经济积累,住房公积金和补贴基数也较低,在目前房价和收入水平相差较大情况下,要购买商品房显然不现实。
高校引进人员虽然都经过面试、试讲等环节,但毕竟需要一个适应工作岗位的过程,要求引进人才刚到一个新城市就购买商品房也是不客观的。因此,由学校为引进人才安排各种形式的周转房,待其工作一段时间,适应工作岗位并具备购房能力时再购买商品房,才是现实可行的做法。
自从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后,高校停止了实物分房,但大部分高校在历次住房分配中都剩余了部分房源。为了盘活这部分资产,可以用这些余房作为新引进教师和青年教工的短期周转房。这样,既能解决引进人才的无房之忧,也能使高校的固定资产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由于高校扩容,大部分高校已由城市中心区迁至城市边缘,高校的土地面积同时也大幅增加。为保证师生生活便利,高校在新校区均建立了生活服务区,如能在生活服务区建设专用的教师周转房,不仅能解决学校新教师的居住问题,也能使高校闲置土地得以合理利用,优化高校资源。
高校周转房是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阶段高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实践中的探索,是高校公有住房在用房制度上的改革创新。高校周转房的分配和使用带有一定的过渡性质,教职工最终要靠自身能力来改善和解决住房问题。在高校周转房管理实际工作中,应贯彻以下原则。
高校周转房管理的一般做法:提供房源、学校分配、房租自担、房源回收。就是说,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可供周转的住房,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将周转房分配给新引进教工,住房的租金由教工本人负担,在周转期满后,再由住房管理部门将住房收回,这样就完成了住房的一个周转周期。
为做到周转房资源的再利用,一定要明确周转房的性质是校产房,产权属于学校所有,专房专用,只租不售。并且周转房在意义上不同于以往分配给教工的校内住房,教工个人没有长期使用权。
为提高周转房的利用率,对周转房的租期要加以限制,租住期一般不宜超过5年,同时要按年度签订周转房的租赁协议,建立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便于学校采取必要的措施收回逾期使用的住房。此外,周转房的周转期要本着“宜短不宜长”的原则,避免出现个别教师长期占住周转房的情况,尽可能保证周转房的流动性。
周转房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房租按照使用年限逐步提高,使周转房的租金从公产房租金向市场租金过渡,促使周转房使用人能在3~5年内主动退房,走向社会去购买商品房或租赁住房,加快周转房的流动。对于按期或提前退回周转房的人员,可以租金返还等方式给予鼓励;对于延期退房人员,延长期间应按市场价格收取房租。
学校为提高办学质量而引进高水平人才,理应在生活上为他们做好服务,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但部分引进人员认为进入学校就要解决住房问题,学校安排的宿舍就应该是福利性的住房,应该免费使用或收取象征性的租金,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引进人员做好服务,并不等同于无限度地将学校的公产住房长期免费提供出去,而是要将高校有限的房源最合理地利用起来。对于特别优秀或确有困难的引进人员,可以采取提高工资待遇或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等奖励方式来体现政策上的照顾。
为了避免在周转房的使用期限、租金等方面产生异议,应与引进人员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协议中一定要明确住房的周转房性质,明确周转房的使用时间及有关房租的规定,避免周转房在使用中产生实际上的“终身制”和“使用者所有制”,从源头上实现具有法律约束的周转协议。
目前各高校普遍存在周转房承租人转租现象,“100元缴房租、1000元收房租”的情况大量存在。为此,应在协议中严格注明周转房不得转租,并将租住范围控制在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除此之外的人员使用住房均视为转租。对转租、转让住房的,学校有权解除租住合同,随时收回住房。
制定周转房的租金和补贴标准,要根据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情况和承受能力,并结合本地区出租房屋租金等综合因素来予以考虑。在周转期内,租金要逐年提高,最终将校内周转房租金提高到与周边市场租金相当的水平,并在今后根据市场的波动定期进行调整,以改变校内外租房差距较大的状况,从根源上消除转租现象。如果租金过高,则会增加教师的负担,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而租金过低,又有背周转房的初衷。因此,租金标准要在多方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实行人性化管理。
综上所述,建立周转房制度的出发点是缓解新引进人员的购房资金压力,通过提供周转房增加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使这部分教师在短时期内有房可住、有家可居,这也是稳定高校教师队伍,使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和科研的有力保障。因此,在建立周转房制度上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充分发挥周转房的功能。教师是高等学校的骨干,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石,为教师做好服务,彻底解决教师在住房上的困难,是高校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相信在进一步推动住房货币化改革的进程中,各高校会根据自己的特点,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教育规律的更加完善的周转房管理制度,而这也是保证高校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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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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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727(2011)03-0131-02
陈彤宇(1971—),男,内蒙古赤峰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后勤管理。
*本文系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研课题《高职文秘专业校企合作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JY-08110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