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桂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要素市场及各种要素收入也逐步发展起来,中共中央一系列重要文献都对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非公经济和按生产要素分配[1]获得长足发展,按劳分配是否还是分配的主体、怎样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本文拟对如何巩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进行探讨,认为应深化对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认识,增强国有资本与劳动的结合能力,构建劳动权益主导下的利润共享机制,以切实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随着“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经济发展迅猛,而传统的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从公私经济吸纳就业人员比重看,非公经济企业吸纳中国近半就业者,国企不足10%。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9.2%,集体企业占2.9%,私营企业占44.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0.7%,外商投资企业占11.7%,其余类型企业占21.1%(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下同)。从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和比重看,2008年末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为68万亿元,占全国总资产的32.8%,未能明显超过其他类型企业的资产(普查数据中未注明占总资产超过40%的其他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公私资产的比例)。
我国生产力构成的多层次性、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分配差距的去均衡化,使学者们对当前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认识产生了分歧。第一,认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在场。有人认为,根据普查数据,如果用既有的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和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定义恐怕很难说明公有制经济仍占主体地位、按劳分配仍是主导的分配方式,所以认为公有制在目前我国已不占主体地位,主张用按生产要素分配取代按劳分配。这种观点虽对公有制经济的传统理解持怀疑态度,但没有进一步对其做出与时俱进的探索,只是在用传统观点解释发展了的事物,因而很难得出正确结论。第二,认为公有制经济内部按劳分配被边缘化。有人认为,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产品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方面产生了异化。这种观点虽指出了按劳分配原则面临的挑战,却没有对其做出对应的具体分析,当然不能据此厚古薄今。笔者认为,这些现象有的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无法跨越的,而有的与现行体制弊端有关,有的与各级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重视按生产要素分配、没有很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有关。按劳分配在执行中的偏差,使理论上的优越性在现实中变成了平均主义或按生产要素分配,从而极大地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三,认为按劳分配应突破公有制领域。有观点认为,通常说在公有制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领域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现实的贫富悬殊正是由于理论上否认非公有制领域可以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统一造成的。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也要以此为前提,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也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前提下实现按劳分配提供了政治保证。[2]这种观点试图拓展按劳分配的范围,但未说明两种分配方式的“内在有机统一”是平分秋色还是按劳分配居主体地位。
以上观点在理论上过分强调我国实行原本意义上按劳分配条件的缺失,在实践上过分强调按劳分配面临的困境,而忽视现实实行按劳分配的可行性和摆脱困境的可能性,片面地用经典作家的构想机械地评价现阶段生动具体的分配问题,忽视现实按劳分配的历史过渡性和暂时性。认识上的偏差容易产生实践上的混乱,而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最好方式是继续深化对按劳分配的认识。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构想了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可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均等性;“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表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揭示实行的是产品经济形态;劳动者实现自由全面发展,不再被旧式社会分工所束缚,抽象掉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别、劳动强度与熟练程度的差别。马克思的这些预判显示了按劳分配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按劳分配具有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基本原理和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具体设想。前者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客观要求,无论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应坚持并努力予以体现,否则就会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后者是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的必然产物,不能机械照搬,而应当根据具体国情和实践要求进行创新发展,以确立符合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按劳分配具体形式。
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我国确实走过不少弯路,甚至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这主要是我们对按劳分配理论研究不够和理解上的偏差导致的,绝不是按劳分配理论本身的过错。正确的态度是在社会主义分配实践中,通过对按劳分配理论和制度的不懈探索来逐步减少失误,回归社会主义价值取向。
一是认清按劳分配的本质不能离开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实质上看,按劳分配是在对社会产品做了用于积累的各项扣除后,使劳动者获得与其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产品份额,在按劳分配制度中,劳动报酬不会因资本所有权介入剩余价值分配而与劳动贡献偏离。厘清按劳分配的本质,必须把着眼点首先放在生产资料的分配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实行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以劳动为量化标准,把前提与标准分开来理解,很少提及按劳分配是消费资料的分配和生产资料分配的有机统一,对此有必要作新的探究。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按劳分配作了系统论述,针对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谬论,马克思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3](P13-14)于是,“劳动所得”这个用语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之后,为消除人们的误解,马克思特别强调:“除了上述的一切之外,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3](P16)并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对比证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P16)劳动只有作为社会的劳动,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进而成为分配的依据,因为“孤立的劳动(假定它的物质条件是具备的)即使能创造使用价值,也既不能创造财富,也不能创造文化。”[3](P10)马克思痛批庸俗社会主义者“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是开历史倒车。这些都表明马克思反对庸俗社会主义者撇开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把孤立的劳动作为分配的依据,主张在公有制下,生产者的劳动与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一致的,按劳分配是既包括消费资料的分配即工资为主的劳动报酬,还应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不同,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在公有制范围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和消耗就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4]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通过使用和消耗生产资料来体现的,是在劳动过程中实现的,而不是什么观念上的占有。
二是探究对“劳”的正确评价标准不能急于求成。马克思本意上的按劳分配抽象掉了劳动强度与熟练程度的差别,抽象掉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别,不同劳动者的劳动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不同,而我国现阶段仍存在产业分工以及商品生产和交换、教育和培养费用主要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在分配中不得不计算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别,按劳分配的“劳”,不仅要看数量还要看质量。不同质的劳动计量起来比较困难,传统观点是按假定“已知”的比例对不同质的劳动进行折算后再统一用自然劳动时间来计量,对此必须有所突破。由于不同劳动的成果都以价值形式体现,那么按劳分配的“劳”就应以其创造并实现的价值来衡量,把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相结合,当然,在诸多情况下,劳动成果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集体为单位计算的,在同一集体内,人们的劳动也有质的差异,这就需要在分配实践中不断地研究、试验、调整、权衡,并相应地在分配方法、分配制度上进行改革,使不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基本上或大致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虽然这一过程可能漫长、曲折、艰难,但也决不能简单地用平均主义或劳动力价值取代按劳分配。
三是理解和评判按劳分配不能以“公平”为标准。很长时间以来,人们误解、曲解按劳分配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是抽象地从社会主义一般原理出发,而没有切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思考问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空谈“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权利”的谬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3](P12)很明显,马克思是反对脱离社会实际而简单用“公平”标准评判分配,“公平”属于法权范畴,“分配”属于经济范畴,上层建筑不可能决定分配。按劳分配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局限性和不完善性,空洞的法权概念不能描述这一丰富、生动的现实发展过程,告诫人们在分配问题上不要追求脱离实际的公平和平等。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目前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拉大,关于分配的“公平”、“正义”、“平等”等字眼频繁出现在报纸、杂志、网络上。我们要理性看待,收入差距悬殊理应调整、改革,但要防止重蹈历史覆辙,追求所谓“公平的分配”而重新走上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老路。因此,我们应牢记马克思评价按劳分配存在“资产阶级权利”时的提醒:“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3](P15)为消除“弊病”,必须辅之以按需分配的原则,来弥补按劳分配因不同劳动者自身的差异而产生分配结果事实上的不公平,当然,不同的人的需求总是有差异的,“按需”标准本身也是不公平的。总之,把分配公平本身视为分配的依据并用来理解和评判一种分配原则的优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仅仅为实现按劳分配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究竟如何贯彻好这一原则,还取决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状况、可供分配的国民收入的多少,以及我国社会文化发展阶段和劳动者的觉悟程度。鉴于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的现状,在落实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过程中,很容易偏离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产生平均主义或贫富分化现象,从而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为使分配制度回归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就需要不断深化对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认识。
一是丰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内涵。马克思在构想按劳分配时就认为分配方式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5]恩格斯也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6]其中既指出了按劳分配会向更先进的分配方式转变,又指出了它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会有不同的内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的范围要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即突破按劳分配只是在单一公有制领域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领域实行、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非公有制领域实行的错误认识。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企业,大多实行股份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必然会产生多种分配方式同在,既不存在绝对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存在纯粹的按劳分配。实践表明,按劳分配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此范围内劳动者所得是按劳动贡献分配,也就是既获得了劳动力的价值,又参与了劳动剩余的分配,可以认为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因为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在非单一公有制企业中就业,若是把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仅限于单一公有制企业范围,绝大多数劳动者就被排除在按劳分配之外,那么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站不住脚了。所以,新时期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有着特定的内涵:在整个社会的社会剩余分配中,要让劳动所得占据主导和统治地位,按劳动获取收入的比例应高于按资本等生产要素产权获取收入的比例,让生产要素收入处于从属地位,让劳动收入成为绝大多数人收入的主要和基本来源,让广大劳动者真正成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7]
二是劳动贡献是否能得到有效激励是衡量按劳分配主体地位是否得到贯彻的重要依据。马克思原来的构想,是在未来社会里“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3](P14)。这就排除了非劳动要素对劳动者收入分配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都做出了贡献,人的客观生产条件不均等和供求的不平衡等非劳动要素也制约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收入,不过产品最终价值中劳动价值仍是主要内容,劳动贡献仍是人们取得收入的主要依据。当然这是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而言,具体到个人,其按劳分配收入是否占主体则因人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一般地,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活劳动是最积极、最活跃、最具决定性的要素,劳动资料、劳动对象都要依靠活劳动来消耗和使用,其价值只会发生转移、不会有量的增加,而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会创造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社会相关的经济利益主体为考察对象,回答了不同经济主体在社会产品最终分配中不同分配方式的主次轻重问题。目前,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不一定都能转化为社会劳动,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进行直接分配,因此,只有根据各个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有效劳动量进行分配,按劳分配的尺度是劳动者的劳动效果,按劳动贡献分配是对主体分配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另外,由于劳动者还没有得到自由全面发展,劳动者的能力差别依然存在,这样,不同种类的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就有差别,承认不同等的个人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可以大大激励人们去学习文化科技知识、提高劳动技能,不断增加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同时,也不要片面夸大某一部分人尤其是企业高管的贡献,以致造成收入分配过分悬殊,损害普通劳动者的利益。
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内在需要,保证民众同等地享有发展成果,“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实行按劳分配是其基本规律。按劳分配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更加注重人的因素,把劳动要素放在了突出的位置。为解决分配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扩大劳动权能,在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方面保证不同劳动者之间收入分配的平衡与和谐。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但主张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的新自由主义在国内影响深远。一方面,在所有制结构上,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有退有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本意在于鼓励非公经济发展,优化和做强国有经济。新自由主义倾向者则鼓吹“国退民进”,范围是“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这必然造成大量国有资产化公为私,从而将极大地削减公有制经济的份额,也动摇了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经济基础,进而产生各种淡化乃至否定按劳分配的思潮。另一方面,在经济建设目的上,马克思提出要“为社会主义生产者谋利益”,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共同富裕;而新自由主义倾向者只注重经济发展的成果,不看重经济发展成果是否被民众共享,忽视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能必然受到抑制,产生资强劳弱的格局。
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当前国有资本与劳动的结合能力相对较弱,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允许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决不是否认公有制经济的先进性,而是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进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支配范围、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使更多劳动者从按劳分配中受益。为此,一要做实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根据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社会主义应逐步建立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我国已出现的以企业职工持股为主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视为其具体实现形式,因为企业财产由全体职工共同占有、使用、支配,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股权,在按市场运行机制实现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基础上,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地结合,根据劳动和生产要素各自在企业创造剩余价值的贡献进行剩余分配。每个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不是各自为政、单打独斗,而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联合劳动,可以防止因盲目引进战略投资者、管理层低价收购等手段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所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应尽可能改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劳动者按劳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权才会有保障,才会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二要把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劳动密切结合起来。多年来,垄断央企和国企收入节节攀升,重要原因是在占据了大量社会、经济资源的条件下,所创造的利润绝大多数截留在企业自身,存在利润侵占国有资产利益问题。在一些企业内部,人们的收入状况与其占有的生产资料是成正比的,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非都与劳动贡献相关,一些企业高管凭其位高权重而拥有更多的生产资料支配权,少劳甚至不劳也能轻松获得高收入。相比之下,普通劳动者付出再多劳动,也不可能占有、支配更多的生产资料,收入不一定高。显然,生产资料的占有如果背离劳动而与权力、地位、资本联姻,是与社会主义原则相违背的,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合理和两极分化,使大多数劳动者的经济地位下降,从而弱化按劳分配方式的主体地位。对新自由主义观点必须提高警惕和坚决批判,在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对全体人民利益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对公有资本的控制力的同时,应树立劳动者为本的观念,改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以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命脉、最重要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为劳动者联合占有,保证政府拥有雄厚经济力量和强有力的经济手段,从而依据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对国民收入进行有利于广大劳动者的分配调节。
根据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在私有制下企业利润全部归资产者,在单一公有制下全部归劳动者,而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则归劳资双方共享,当然要以劳动权益为主导。近年来,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出现了三大误区:一是对广大体力劳动者的作用有所忽视,未能很好保障他们在改革中的权益,某些企业领导自定高身价,普通职工无法过问企业经济状况,停薪下岗不知所由;二是过分压低了劳动力的价值,把工资压低到仅够维持劳动者本人基本生存开支的水平,而根本没有考虑劳动者及子女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费用;三是未考虑劳动者必须天然拥有的对剩余劳动的分配权。[8]以上是影响社会公正分配方面的因素,也应是深化分配改革的突破口。分配改革的导向是让劳动者能够实实在在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劳动权益主导下的利润共享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劳动者(包括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企业员工)参与企业剩余分配,彰显劳动者是第一位的要素,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劳动成果向劳动者的真正回归,有利于按劳分配的实现。我国实行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完善,具备了实行利润共享制的体制保证。为此,一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目前我国经济增长已步入由资本供应短缺向消费需求短缺的转换期,相应地,分配应该由向资本、政府倾斜转为向劳动贡献倾斜,特别需要大幅度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劳动收入水平。政府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纠正并处罚用人单位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安全保障、伤亡事故诸多方面的违法行为,完善劳动法,确保劳动者收入随着经济增长而稳步提高。二要返还劳动者的剩余索取权。社会主义劳动者劳动所得除了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还应参与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所有权而具备的天然的特权。政府和企业应各司其职,保障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获得一定股份,实现“按劳分红”,股东分红后的剩余部分再以工资外附加形式分得,包括与劳动贡献挂钩的奖金、退休金、住房、养老医疗、旅游度假等福利。
笔者认为,按劳分配主体地位遇到的现实困境是自然的、暂时的,它能促使有责任感、有政治觉悟的人们自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论,结合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新的实践去研究、发掘新的理论生长点,赋予这一理论新的时代特色。任何怀疑、动摇、否定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观点,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背离,因而是错误的,必须坚决予以抵制。
[1] 剧义文.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的理论探索与现实依据[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
[2] 文洪朝.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两个提高”的思考[J].齐鲁学刊,2009(2):102.
[3]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93.
[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6.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91.
[7] 李太淼.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合理性及制度路径[J].中州学刊,2008(3):32.
[8] 刘海藩.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9(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