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事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1-02-20 22:38:57李军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监事长监事会管理层

李军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事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李军

各大商业银行的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十二五”是金融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履职方式,提高监督能力,是摆在监事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正确看待金融机构监事会的作用

(一)内设监事会是外派监事会的继承与深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资产迅速积聚,系统性风险随之累积。2000年,为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对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状况实施监督。2004年以来,随着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金融机构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原来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相应成为了公众持股公司。根据新的治理机制,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层面设立了“三会一层”,形成了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相互分离和制约的结构,监事会也由外派监事会变成了新的公司治理架构下的专职常设机构。

外派监事会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体现了当时时代的要求,对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外派监事会主要采用以财务监督为主的事后监督模式,无法参与经营决策过程,决定了其对金融机构日常运作情况了解有限,且监事会的检查与外部机构、金融机构内部的各种检查高度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内设监事会制度作为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有机延续,适应了金融机构业务日趋复杂、节奏不断加快、发展日益迅猛的特点。实践证明,金融机构监事会这一制度设计,符合国情和改革的需要,为保证金融机构改制上市、治理机制转变和安全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制衡”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无论是从公司治理理论、国际经验,还是从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看,内设监事会制度都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必要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看,金融机构改制带来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由此引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监事会制度提供了一种监督制衡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机制,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监事会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就能起到较好的监督制衡作用。其次,现阶段金融机构决策权相对集中、而欠成熟的资本市场尚难以完全承担市场监督责任,监事会作为专职常设机构,通过经常性的动态跟踪监控,有利于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的深入了解和把握。再次,金融机构规模庞大、业务范围广,金融业务本身高风险、高负债、高杠杆、外部性强的显著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需要一个不同于管理层的视角,来发现和纠正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扭曲和问题。最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普遍失效,进一步凸显了监事会监督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监事会建设需要注意解决好几个问题

(一)目标定位要清晰

目前,无论国际、国内对监事会运作均没有公认的、可资借鉴的成熟模式。在此情况下,更应该对监事会职能定位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按照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财务、风险与内部控制活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职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监事会监督工作要“到位”而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中行监事会将监督工作目标明确为:在行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参与董事会、管理层战略制定与战略实施过程,与董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共同促进金融机构保持经营活力,实现又好又快持续发展。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不能习惯于站在背后指指点点,评头论足,更不能把监事会工作放到董事会、管理层的对立面。相反,要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与董事会、管理层共同努力实现既定目标。只有这样监事会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能。

(二)选择正确的履职方式

正确的履职方式,是监事会实施有效监督的关键。一是要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风险内控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采取日常监督、集中检查和重点调研相结合,对金融机构的战略制定、战略实施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跟踪。二是对全局性问题保持高度敏感,采用“监督-评价-反映”的工作模式,及时预警风险、提出监督建议,避免“马后炮”,少当“事后诸葛亮”。三是把监督工作置于规范化的程序和流程之中,通过揭示问题、提出建议,进而督促管理层重视并解决问题,而不是由监事会直接对业务管理部门提要求,更不能自己冲到一线去解决问题。

(三)保持与各方的有效沟通

加强沟通协调,是推动监事会监督意见贯彻落实,促进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有效履职的重要保证。一是要加强监事长与金融机构党委主要领导之间的横向沟通,主动向党委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争取党委的支持。二是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高管层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向董事会、高管层传递监事会监督信息,征求其对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建立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与管理层部门定期沟通机制,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及时掌握经营管理动态,就重点问题坦诚沟通,做到平时“多听课”,会上“少放炮”。

(四)依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监事会监督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内部运作制度和规范十分重要。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健全监事会各项制度,做到既立足实际、又放眼长远,切实构建起一套能够指导未来一段时期监事会工作的制度体系,使监事会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一是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为专门委员会规范履职、高效运转,创造基础性条件。二是规范各项工作操作流程,将监督原则、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细化为各项具体规定,确保履职行为依法合规,提高监督效能。

(五)注重提升队伍的专业素养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事会队伍,是加强监事会建设的根本举措。一是要充实并优化监事会人员组成结构,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股权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比例,实现三类监事之间阅历、知识结构的有效互补,完善监事会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外部监事在监事会决策及风险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二是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通过专门委员会有效履职,提高监事会履职效能。三是要加强培训,不断提升监事及监事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监事会队伍,更好地服务于监事会各项监督工作。四是要加强监事会办事机构建设,提高支持保障能力。

(六)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有效监督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监督的目的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促进发展。机构需要的是适时、适度的监督。监督“缺位”有可能影响发展质量,而过度监督则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和秩序。监事会监督过程中不宜频繁搞大型检查,一方面,自身力量有限,力不从心,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分散各级管理者发展业务的注意力。

二是处理好监事长与其他高管人员之间的关系。作为监事会的“行权标杆”,监事长在监事会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扮演着核心角色。在当前内设监事会体制下,监事长一般也是金融机构高管团队的一员。要求监事长有效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为这一岗位设置相应的条件。要让监事长在金融机构党委中担任比较重要的职务,如党委副书记。惟有如此,才能在现有框架下保障监事会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保证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监事会发挥应用的作用。同时,对监事长要有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有足够的履职时间。

三是处理好监事会与外部机构之间的关系。监事会监督保持相对独立,但并不意味着要孤军奋战。相反,监事会要通过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地借用各方面力量,实现资源共享,减少重复监督,降低监督成本,形成监督合力,发挥内外部监督的协同效应。首先,应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双向沟通管道和机制。一方面,监事会应及时了解监管要求和动态,提醒管理层及时对工作做必要调整和修正,主动汇报情况。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监事会的工作指导,组织监事培训,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其次,加强与国家财政、审计机构的交流,及时掌握国家财政、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财务检查或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再次,充分借助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力量,综合利用相关监督成果,弥补监事会机构、人员偏少的短板。最后,金融机构监事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工作方式方法、工作途径等议题进行交流,共同探索金融机构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本文作者为中国银行监事长)

[责任编辑赵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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