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雷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476000)
20世纪之初,中国传统史学与时代脱节的弊病已经尽显,西方新学理向东方的传播速度也日趋加快,法律史学的价值在民族危亡的时代际遇下得以凸显,这都为包括中国法律史在内的一大批新学科的创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与契机。
从学制层面着眼,对中国法律史学科内容提出要求者应该首推20世纪初年的“壬寅学制”。它是中国近代由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系统完备的学制。由于“壬寅学制”颁行后并未得到真正施行,继之颁布的“癸卯学制”乃被视为近代学制视野下中国法律史的开端。
20世纪之初,随着社会危机的加重,清政府也逐渐认识到了变法图强的急迫。光绪帝在诏书中就明确表达了变法对救治时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伊古以来,代有兴革。……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惟归于强国利民而已。……取外国之长,乃可去中国之短;惩前事之失,乃可作后事之师。”[1]业已表达了清政府希冀通过改弦更张之举而得以继续维系统治地位的强烈愿望。基于此,针对前期学习西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他对将来变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划:“晚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器械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学之本源也。……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事始兴,如何而人才始盛,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精,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内详悉条议以闻,再有朕上禀慈谟,斟酌尽善,切实施行。”[1]这一诏书的下达,标志晚清政府学习西法的导向发生了转变。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担任管学大臣仅23天的张百熙,也许是对清廷能在自己处分尚未期满的情况下而先后被任命为刑部尚书与管学大臣之举的一种感恩与回报,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七月十二日就向当朝提交了自己的教育改革方案。他在奏折中说:“天下之事,人与法相维,用法者人,而范人者法。今学堂图始之时,关系于学术人才者甚大;法之既立,非循名责实,则积习所狃,既不能返之一朝,而粉饰相因,且滋无穷之弊。臣拟请《钦定章程》颁行之后,即乞饰下各省督抚责成地方官核实兴办。”[2]235从社会情势而论,当时的确需要一部通行全国的教育法规去规范当时形式各异的教育机构,否则很难培养出社会急需的各类人才,如此看来,张氏的建议还是与时代需求相吻合的。最终,张百熙的奏折得到清廷的赞许,并被“颁行各省,着各该都督按照规条,宽筹经费,着力奉行”。此次一并被颁布的教育法规,还有张百熙拟请的《京师大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堂、中学堂、小学堂章程》《蒙学童章程》等。由于光绪二十八为壬寅年,因此这次学制被称为“壬寅学制”。
《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对大学学科进行了初步分类,由于当时学制尚处于草创阶段,在大学各科开设哪些课程还没有具体确定。正如张百熙本人所讲:“以上科目粗具,至详细课程,俟预备科学生卒业之后,酌量情形,再行妥定。”[2]237
张百熙把预备科课程分为政、艺两科,课程门目有伦理、经学、诸子、词章、算学、中外史学、中外舆地、外国文、物理、名学、法学、理财学、体操学等。其中,在“中外史学”门目中,张百熙间接地提出了中国法律史方面的教学要求。如规定: “中外史学”这门学科第一年主要讲授“中外制度异同”,尽管这里所指的制度还不是专门以法律制度为主,也没有强调从“史”的角度进行比较,但其中必然会牵涉到一些法律制度史方面的内容。另外,按照要求,“诸子”门在第一学年要求讲授儒家、法家与兵家的内容,而法家学术思想本身就是中国法律史学科的重要内容。由于当时的法学课程主要是指“法学通论”,除了要讲解法学与法律的一般理论外,还对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制度变迁的原因等问题进行集中讲解。
其他诸如仕学馆、师范馆开设的史学科目则较为直接地指明了中国法律史应该成为史学的教学内容之一。当时规定,仕学馆第一学年史学科目的主要讲授内容为“国朝典章制度沿革大略”,师范馆第一年的史学科目的主要内容则为典章制度。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壬寅学制”已经对中国法律史有关内容提出了要求。尽管当时还没有明确提出“中国法律史”这一学科名称,但当时所设科目已具中国法律史方面的内容是毋庸置疑的。遗憾的是,由于“壬寅学制”颁布之后没有得到真正施行,因此,学制层面下的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建立还有一段路要走。
1904年1月13日,管学大臣张之洞、张百熙、荣禄拟订的《奏定大学堂章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近代教育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这次学制改革史称“癸卯学制”。这次颁布的教育法规主要包括《学务纲要》《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初等小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高等学堂章程》《大学堂章程》(附《通儒院章程》)《初级师范学堂章程》《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实业学堂通则》《译学馆章程》《进士馆章程》《任用教员章程》《各学堂奖励章程》《各学堂管理通则》等。“癸卯学制”颁布后,即得到认真的贯彻与实行,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成为当时中国法律史教育的法规依据,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按《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大学分为八科:经学科、政法科、文学科、医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而在上述的八科之中,经学科、政法科、文学科都要求开设中国法律史课程。
如在经学科周易学门,就规定开设有“中国历代刑法考”,第一学年每周授课1小时,第二学年每周授课2小时,而到第三学年,每周授课的时间增加到了3个小时[2]341。除了“中国历代刑法考”这门必修课程外,经学科其他门类还设有诸多“随意科目”,即今天的选修课之类的课程。而在这些“随意科目”之中,还包括西方法制史、比较法制史等课程。
政法科的政治学门也要求开设“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4个学年中每周都有4个小时的授课任务,课时量居所有科目之首,可见“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在政治学门的重要性。法律学门更重视中国法律史方面的课程,分别开有“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课程。中国法律史课程课时总量竟然高达26小时,而法律学门4年的总学时数才96小时。中国法律史课时数占全部总课时数的26.8%还多,可见中国法律史在当时法律学门已经受到了重视。比早前“壬寅学制”对中国法律史课程的要求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在文学科的中国史学门、文学门,也都把“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列为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尽管当时“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的内容还仅仅局限于《三通考辑要》,而《三通考辑要》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癸卯学制”得以贯彻执行,中国法律史教育从此开辟了新的篇章。癸卯学制一直延续到清朝的灭亡,乃至延续到民国时期。民国成立以后,“癸卯学制”虽一度被废止,但癸卯学制创辟的开设中国法律史教育的先例却被很好地继承了下来。在此后历次学制的修订过程中,尽管在学科设置、学时限定、修业类别等方面有所变化,但把中国法律史课程列为法学科目或其他学科的学习内容之一,似乎已成惯例。因此,“癸卯学制”可视为中国法律史学科建制之肇始。
“癸卯学制”以及民国成立后的历次学制改革,都在相关学校课程设置中对中国法律史提出了要求。一旦从制度上对某一学科提出了要求,它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该学科的发展,中国法律史学科也是如此。自“癸卯学制”一出,各相关学校开设中国法律史课程几乎成为一种惯例,标志着中国法律史学科呈现新的发展特点。
在各法政专门学校,中国法律史课程分别受到不同层次的关注。随着在中西交涉过程中中国法律人才匮乏的弊端日益凸显,培养法律人才成为当时最为紧要的任务之一。清朝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奏请在京师专设法律学堂,揭开了晚清开办法律学堂的序幕。自此,中国法律专门学校日益增多,即便后来因法律学校的过度发展而一度被民国政府所整顿与规范,但创办法律学校的热情依然弦歌不辍。
1904-1912年间,各法政专门学校的课程设置完全根据“癸卯学制”而定,把诸如“现行法制与历代法制沿革”“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等列为了教学内容之一。1912年教育部公布的法政专门学校校规要求把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史、法理学中的一门以上作为选修课程[3]。在这种学制下,各法政专门学校分别根据自己要求的不同,把中国法律史作为选修课或必修课。如山西、河北等法律专门学校都曾经把中国法制史课程列为必修课程。朝阳大学以及后来的朝阳学院也把中国法制史列为重要课程之一[4]11。
在一些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把中国法律史列为讲授课程之一也似乎成为一种惯例。1917年,北洋大学的法科归并到北京大学,北京大学的法学教育力量有所增强,我们就以当时北京大学为例来考证当时的中国法律史课程的设置情况。
北京大学文、理、法科本、预科改定课程一览[5]383-387
1917年
(甲)大学文科本科课程
……
……
专科:中国地理沿革、西洋地理沿革、年代学、考古学、中国文明史、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及西洋法制史)、中国经济史(经济学)、欧美各国史、亚洲各国史、欧美文明史、欧美政治史、欧美殖民史、中亚细亚地理及历史。
以上各科各生听讲,时间必在三O单位以上。
……
(戊)大学法科本科课程
本科分为法律、政治、经济、商业四门。
……
第三学年:民法(亲属)、商法、参考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参考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破产法、行政法、本国法制史、战时国际公法。随意科目:社会学、第二种外国语。
第四学年(第一、第二学期):民法、商法、行政法、本国法制史、国际私法、特别研究(全学年)。
……
第三学年:政治学史、财政学、行政法、商法、战时国际公法、农业政策、工业政策、商业政策、统计学、外交史、社会学。随意科目:中国法制史、中国通商史及通商条约、第二种外国语。
这则史料清晰地反映出,不仅当时的北京大学法律学门开设有中国法制史,就连史学、政治学的相关专业也开设有中国法律史方面的课程。尽管随着学制的变化,课程的设置有所变化,但对中国法律史学科的要求一直在各综合大学的相关专业得到重视。譬如,1934年的国立中央大学除了设有各国立大学法学院统一设置的14门法律课程外,也设有“中国法制史、最近大陆立法、欧美法制史……法学名著研究、唐律研究等必修课和选修课”[6]186。
除公立大学外,私立大学的法律科也大都开有中国法律史方面的课程。据不完全统计,至1936年,全国范围内18所开设有法科的私立大学大都开设有中国法律史的课程①当时开设有政法科的私立大学与私立独立学院有复旦大学、光华大学、大夏大学、泸江大学、南开大学、齐鲁大学、武昌中华大学、厦门大学、广东国民大学、广州大学、上海法学院、上海法政学院、正风文学院、中国公学、中国学院、朝阳学院、北平民国学院、福建学院。《全国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一览表》(1936年1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编,教育(一),第306-311,314-317页。。一些私立大学的非法律系也把法律史当做必修课程。如,上海大学在社会学系里就明确把法制史列为必修课[7]5-6。尽管学校对中国法律史课程要求的每周学时仅为2学时,但私立大学的非法律专业开设法律史课程,并把它列为必修课程,足以显示法律史教学得到了当时教育界的重视。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史课程受到了教育界的关注,除了大量法律专门学校外,在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的法律系、历史系、社会系、政治系等都有开设中国法律史课程的个案。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1912年的学制改革把中国法制史课程作为6门选修课程之一,以备所有法律专门学校选用,即便有些学校把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科目,但此类学校所占比例毕竟太低。因此,教育部以法规形式界定其为选修课,似乎给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地位不高定下了基调。这就表明,在中国法律史教育的发展初期阶段,其学科价值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教学效果往往是我们评价某一时期教育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显然,我们要衡量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史教育状况,对其教学效果予以评介显然是重要内容之一。然而从事这项工作,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学界至今也没有形成统一公认的衡量学科教学效果的量化标准。再者,档案材料的缺失也给这项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只能从有限的材料中择取关乎教材建设状况、时人评价等方面进行简单的尝试。
通过爬梳材料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史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中国法律史知识的普及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前所述,这一时期教育界具有突出的两大特点:一是法律专门学校多;二是法科学生比重大。据资料统计,1918年,当时的法政专门学校多达35所,占当时全国高等院校(含专科)的百分之四十五之多[8]327。尽管后来随着国家整顿法律专门学校混乱状况,法律学校与法科学生的比重都有所下降,但这种比重之高还是令人咂舌。1922-1923年间,当时的政法专业在校学生依然占当时所有学生的百分之四十左右[9]225。单从当时的政法学校以及法科在校学生的比重来看,其间的法律教育的确取得了重大发展。由于大多数法律专门学校以及一些综合大学的史学与其他相关专业的学生都要学习中国法律史,无疑大大普及了中国法律史知识。无论他们所在学校把中国法律史列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但如此众多的人能接受中国法律史教育,恐怕是前所未有的事情。这对中国法律史教育的发展毫无疑问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学制提出的种种限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中国法律史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办学单位硬件方面,要求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与校舍才有资格办理法律学校;在师资力量方面,要求专任教师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及责任心;在教学秩序方面,要求教师的讲义符合规范、有充足的教学课时,通过学分制进行严格的考核等;在生源方面,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素质,必须通过入学考试方能有入学资格等。上述种种限制无疑有助于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当然,对包括中国法律史在内的其他学科同样如此。
再如,一些学识渊博、研究成果丰硕的法律史名家被聘为学校的法律史教师,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史教学取得良好效果提供了保障。梁启超、程树德、丘汉平、陈顾远以及后来的杨鸿烈等法律史学名家都有在学校教授中国法律史课程的经历。
然而,当时的学者对中国法律史教育作何评价呢?我们先从当时的法律教育状况入手进行分析。当时,无论官方文件抑或时人著作中都表达了对这一时期貌似繁荣法学教育的批评与不满。下面我们略举两例:
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10]
1913年11月22日
乃近者县邑之区,纷纷设立法政专门学校,无论合格学生不易招集,即相当教员亦所难求。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兹准浙江民政长咨称,浙省私立赤城法政专门学校,现送学生名册多至六百余人,核与上年咨报前教育司文内开及本署视学员查复之数,几增一倍,并无端添列科目及倒填入学时期,显系捏饰伪报,任意欺蒙,刻已伤令停办等因。查专门学校系教授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之地。该校竟以诈欺行事,实属不成事体。赤城如此,其他类子赤城者,当复不鲜。
教育部:咨行各省声明本部对于法政教育方针[11]
1914年9月18日
……
乃据历来视学报告,其中办事尚称合法者,固亦有之。而如吉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校风不良,教员学生诸多旷课;福建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滥收学生,程度诸未适合,管理教授,亦多懈弛;广东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所招学生,程度参差不齐,中有英文、算学尚抄写不清者;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教员既多缺席,管理尤欠精神;其余类此者,亦复不少。
从上述两则官方资料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所谓的极度繁荣是名实不符的。从中,我们也能初步窥出各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律史教育质量也不会很高。
孙晓楼博士在其著名的《法律教育》一书中,也对当时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砭,我们从中也能进一步发现当时中国法律史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他对办学单位的办学动机进行指责时说:“办理法学教育的人们不是以法律学校当做一个教育事业——所谓为教育而教育。我们看到国内的法律学校,有几多人是在那里研究法律教育的?……一个法律学校,是不是只设置几个法律课程,悬挂一块法律学校的校牌便可了事?”[12]序另外,他还对教授的不负责的行径进行了批判。如说,“我注意到国内有很多大学里的教授,他们像开留声机片一般,从甲大学开到乙大学,从乙大学开到丙大学;一日之间,至少可开到五小时或六小时,一周之内,至少可开到二十小(时)至三十小时。所授的讲义往往经过十多年还没有完全,或者从没有完全或者从没有增删。而且对于法律学校的功课……都可以教,好像是万能的一样。他所讲的也无非拿教科书读一遍,至多也不过下一些注解……到考核新生成绩的时候,出了一个或两个很大的题目,由学生自由发挥。批起分数来,每个学生至少至少在八十分以上,使学生个个满意,没有反对便是好教授。”“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教育而教育,为学问而教育,是想拿教授的地位,做升官发财的踏脚蹬(stepping stone)。心猿意马,学问哪里会有进步,经验那里得丰富,于人格上更不足为学生表率。”[12]66-67孙晓楼博士关于对大学教授的指责,也许有苛刻之处,也不见得所有教授都如他所说那样。再者,当时的教学质量不高是有多种因素造成的,比如,中国法学教育、法律史教育均刚刚起步,合格的教师还很欠缺,教材建设落后等。但不能否认,当时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负责任的教授。基于此,我们是否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时的中国法律史教育同样也难逃虚假繁荣的局面。这是我们在研究当时的法学教育,乃至法律史教育状况所必须认识到的问题。
我们也能从官方材料印证孙晓楼的某些观点。根据1944年编著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名册》(第二册)统计,综观史学门、政治学门、法律学门与社会学门,1932-1943年间,经教育部依照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审查合格的中国法律史教授、副教授寥寥无几。明确表明任职中国法制史的只有吕复一人,考虑到当时政法不分以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课程在大学还没有开设,即便把从事于上述政治制度史与政治思想史的教员也包括在内,不外乎萨孟武、任启珊、王斐荪、陈世林等几位[13]。即便考虑到这个统计数字有出入的情况,但合格的中国法律史教员严重匮乏的现象还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孙晓楼的某些观点还是十分公允的。
蔡枢衡也对当时中国法律史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判。他说:“大学法律系中的中国法制史科目,常常不易找到一个主观上兴味浓厚、客观上胜任愉快的教授。”“教室的讲义几乎是千篇一律,法学书籍十九是刻板公式;法学论文中除了学究式的文章外,不是今人说古话,便是中国人传播外国人对外国人说的话。再不然,便会常常幼稚得难以形容。”[14]这更加证明了合格中国法律史教员匮乏的现实。
此外,当时的教材建设十分落后。由于当时中国教育是以模仿西方,尤其是日本的教育模式为特征的,因此,在教材建设方面也完全借用日本学者的教材,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撰出合适的教材。正如有学者指出,“这个时期,汉译日本法学著作,编译的日本法学教科书讲义,充斥中国的法学界”[14]。中国法制史著作更是如此。如陈顾远所说的那样,“我国大学文法课程中,向有中国法制史之目,实则往往仅备一格而已。其由文法科共开此课者,则注重'史'的研究,使法科生随习之;其由法科独开此课者,则又列入选修门,使法科学生选修之;是仍为否认法制之史的价值之见解。办学者既起其事,教学者益懈其责,修学者至于虚应故事,而心不在焉。因此,国内除少数法学耆宿外,无有从事于中国法制史之著述,而学校所备以为课本者,每多译自东瀛之作。学术原无国境,译本亦何所嫌?然以中国人于大学中,研究中国法制史,竟以译本为主,终觉未安”[15]。尽管陈顾远所诟病的“文法科共开此课者,则注重'史'的研究”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我们从《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中所列这一时期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书目来看,陈顾远的叙述还是能基本反映出当时中国法律史教育的实际状况①按照北京图书馆编写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所列的中国法制史书目来看,无论中国法制史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著述大都是源自外人之手,主要是由日本学者所写。即便有中国人自己的法律史著述,也大都严格按照日本学者的编撰体例、叙事风格。。
中国法律史教育与同时期的其他新兴学科一样,在发展的初期阶段都的确存在着种种问题。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无视中国法律史学在这一时期取得了较大发展这一事实。从法律史学术发展的历程着眼,用学制的形式在高等院校开设法律史课程,并用现代的学科理论进行课时安排,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前所未有的。这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20世纪早期的中国法律史教育正反映了我国近代法律史学发展初期的时代风貌,社会的需求促使了中国法律史学的近代化转捩,从而对中国法律史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中国法律史教育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又推进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同时,由于中国法律史教育还处于初期阶段,办学条件的限制、师资力量的匮乏、生源素质低下、教材建设落后、教学模式西方化等,都制约了中国法律史教育的正常发展。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曲折与错误正为后来中国法律史教育与中国法律史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经验教训,并在一定程度上为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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