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农民职业教育比较与借鉴

2011-02-19 22:05王固琴
职教通讯 2011年13期
关键词:德国农民职业

王固琴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中德农民职业教育比较与借鉴

王固琴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通过对德国农民职业教育介绍,在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目前农民职业教育培训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中德;农民职业教育;比较与借鉴

众所周知,国以农为基,民以食为天,“三农”问题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农民,作为农业之主体,农村之核心,是解决“三农”问题之关键。农民如何提高职业技能、提高创收创业水平,职业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选择。本文通过对德国农民职业教育介绍,在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目前农民职业教育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德国基本情况和农民职业教育现状

(一)德国基本情况

德国国土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地势北低南高,西北部海洋性气候较明显,往东、南部逐渐向大陆性气候过渡,年降水量500-1000毫米。总人口近8 237万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36人。国土面积约一半用于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率较高。据统计,2002年德国全日制务农人数不足60万人,不及德国总人口的1%,每位德国农民养活124人。德国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以及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在逐年下降,农林牧渔业的产值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从1950年的22%降低到1994年的1.1%。[1]

(二)德国农民职业教育特点

1.德国农民职业教育起步较早。早在1806年,泰尔·阿尔伯特就创办了泰尔农业学校;1818年,Wilhelm王子创建了霍恩海姆农业培训学院。这两所院校的建立标志着德国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走向了专业化道路。

2.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职业教育。在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民职业教育,把农民的职业教育看成是关系民族生存、经济发展、国家振兴的根本大计。在立法保证前提下,从经费给予、资格认定等方面给予支持与协调,使农民职业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首先,为了推动农民职业教育发展,德国针对职业教育进行了多项立法。如1969年通过的《职业教育法》和1976年通过的《职业训练促进法》,不但把职业技术教育作为国家教育制度确定了下来,而且对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范围、企业和学徒的权利及义务、各种行业的技术标准、考核制度、领导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违者要依法追究,农民职业教育也不例外。

其次,政府承诺任何愿意接受培训的人都有机会培训,而且建立严格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如《联邦教育法》和《就业法》规定,农业就业者在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经过不少于3年的正规职业教育;在自家或别人农场中干活的普通农民,即使有长时间的务农经历、拥有大量的实践经验,如果想独立开办或继承农业企业,也必须接受深造,取得相应资格。

3.教育机构多元化,教育经费多渠道化。德国农民职业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其教育机构除国家建立的学校或机构以外,还有专业协会、合作社以及教会系统等设立的学习与培训机构。多元化的教育机构设置,使农民职业教育成为人人关心、齐力构建的事业。正因为教育机构多元化,所以在德国,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来源可靠。一方面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立法,使企业和个人以纳税形式交纳培训费。如“双元制”职业教育经费由企业和学校共同负担,其中企业承担3/4。

4.教育目标明确,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模式高效。在德国,农民职业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培训新型农业从业人员,为现代农业提供后备力量;二是推广传播农业实用新技术,新品种。为了达到教育目标,德国农民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涉及较广,除与实际生产紧密相连的普通知识外,还包括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德国农民职业教育主要以“双元制”为主。该模式下,受教育者身兼学生和学徒双重身份,接受学校和企业(或农场)两个教学地点及两个教学主体的教育与培训。受教育者每周在职业学校接受1~2天的农业职业理论知识学习,在企业接受3~4天的具体实践教育。由于在企业和学校同时进行培训与学习,所以学生不但掌握了相应的农业理论知识,而且学到了本行业许多实际应用技能。学习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工商会发放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员多数可以留在企业工作,也可以重新寻找就业岗位。双重身份、两个主体、两个地点,“双元制”下教育体制和就业体制有机地衔接了起来。

5.管理体制顺畅,自成教育体系。德国农民职业教育致力于培养高、中级专门人才,与普通教育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管理体制上,德国农民职业教育自成体系。全国从科教部、各州政府一直到企业,都有专管农民职业教育的机构。其中,农民职业技术学校由联邦各州科教部统管,自学徒工培训到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各种学校相互补充;企业培训由企业行会主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研究所协调。完备的农民职业教育体系,在大大提高德国农民的职业素质和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为农民劳动力转移也提供了技能条件。[2]

二、中国基本情况和农民职业教育现状

(一)中国基本情况

中国国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933万平方公里。地势西高东低,气候以季风性气候为主,年降雨量随纬度高低和距海远近变化于400~2400毫米之间。至2007年底,中国总人口13.21亿,其中农村人口7.27亿,占总人口的55.06%。平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41人,但分布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人口密集,每平方公里超过400人;中部地区每平方公里200多人;西部高原地区人口稀少,每平方公里不足10人。[3]土地资源绝对量大,人均占有相对量少。人均耕地面积仅约1.5亩,为世界平均数4.5亩的1/3。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在逐年下降,1978年为28.2%,2007年下降到11.3%。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也在逐年下降,1978年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占当年总就业人数的70.5%,2007年下降到40.8%,为3.14亿人。[3]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低,生产率不高。

(二)中国农民职业教育现状

1.起步较晚,重要性认识不足。中国属于传统农业国家,在传统观念下只知民以食为天,不知食以农为基。大多数人认为农业生产没必要进行专门教育,可从父辈习得。此思想影响下,时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著名教育家陶行知、黄炎培等看到以农立国的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民愚昧落后;感到要救中国,必先救中国之农村。于是发起了“到乡村去”的乡村建设运动。此运动可称之为中国近代农民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的开始。新中国成立至今,党和国家出台了系列农业方面的政策与法规,提出了系列利农措施与意见,但整体而言,由于国人对农民职业教育重要性认识未达到其应有高度,传统思想观念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政策法规流于形式较多,实际落实不够。

2.经费紧张,来源渠道单一。由于对农民职业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所以实践中虽然出台了诸如《2003~2010年全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等部委文件,但是在教育经费投入上,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仍不很大。90年代以来,政府在农民职业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学校)方面的财政支出比例还不到总的教育投资的10%,有些地方从事农民职业教育的职业学校几乎没有财政拨款。其次,即使中央和地方财政有投入,因为中国农民基数大,分摊到单个农民身上也只是杯水车薪,很难解决根本性问题。如2004年,中央财政对“三农”资金共投入2 626亿元,其中直接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2.5亿元,但当年需要培训的农民有250万,人均才100元。另外,除政府财政外,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很少参与农民职业教育,更谈不上经费支持。

3.管理体制不顺,教育效能较低。中国农民职业教育是国家决策、多部委参与、多层次管理的多元式管理模式。由于参与部门彼此独立、各成体系,所以农民职业教育被条块分割;由于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各家都难以掌握全局,所以资源配置、课程设置,效能评估等方面都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导致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理论联系实际较少;教学模式落后,课堂教学多与现场教学;教学标准不一,教学质量不齐;形式重于内容,较少关注实际等。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弊端已对农民职业教育产生了制约,管理亟待理顺、效能亟待提高。

三、德国农民职业教育经验借鉴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农民的职业教育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之根本、国家振兴之大计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中国又是个人口大国。全世界22%的人口在中国,全世界近40%的农村人口也在中国。中国以世界上40%的农民为世界上10%的非农业提供粮食。农民问题是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经济发展、国家振兴的根本问题。2002年,德国一个农民养活124个国人;2007年,中国一个农民养活5个国人。德国农业现代化、农民现代化,优势显而易见。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指出:经济的落后很大程度上是农业的落后,农业的落后关键不是缺少物质资本,而是人力资本不足。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的重要载体,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只有农民现代化,才能农业现代化,才能中国整体现代化。我们必须重视农民,重视农民的职业教育,把农民的职业教育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之根本、国家振兴之大计。

(二)努力加强法制建设,使农民职业教育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与德国相比,虽然中国不能像德国那样在农业行业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但是中国在借鉴他国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执行过程基础上,完善中国农民职业教育法律,提高中国农民职业教育保障力度是有意义的,也是可行的。目前,中国关于农民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表面看,似乎体系很完善,但具体的、可操作的、针对性强的农民职业教育法律没有。为了使中国农民职业教育有效、健康、快速发展,中国应在现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民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权利,明确农民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费用承担机制及农民职业教育标准与质量评估机构,规定政府财政预算中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支出比例。真正在法律层面上把农民职业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法制的程序,使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且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三)强化政府行为,强调农民职业教育中的政府责任

德国《职业教育法》对政府在农民职业教育中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承担的角色、分担的费用等。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为了使政策有效实施,必须考虑自身在制度安排中应承担的责任。鉴于此,中国政府首先要加强行政职能,颁布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农民受教育的权益。其次应监督政策法规有效实施,保证好的政策不只流于形式。尤其乡镇和村级机构,应非常明确地把农民职业教育作为最主要的工作职能。要制定合理指标,把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和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提高程度等列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政绩考核体系。三要进一步加大经济支持力度,提高经费投入额度。总之,通过强化政府行为,应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农业院校为基地,社会培训为补充,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相结合的农民教育培训体制;应形成国家统筹规划、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和统一协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广泛吸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教育培训体系。[4]

(四)重构课程体系,突出农民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层次性和实用性

德国农民职业教育教育目标明确,教学内容丰富,“双元制”教学模式实用高效。借鉴德国经验,首先要结合中国实际。设置课程时,应先调查访问、了解农民实际想法和生产实践需要,然后结合新技术、新方法,最后编写教材,以突出课程的职业性。其次,中国是农业人口占55%的国家,地区不同,农民具体要求也不同。即使同一地区,农民受教育程度不一样,基本素质也不相同。所以农民教育不但要因地施教、因人施教,而且还要分层施教。第三,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做结合,强调实际能力培养。可通过现场参观、实习体验、模拟训练等方式,减少课堂教学,增加情境教学。一位曾参加教育培训的农民如是说:“老师在田间边讲边示范,我们一听就明白。这样的培训更简明易懂,‘上手’也快。”为此,要开发适合农民特点的教育培训方式,突出农民职业教育的实用性。

[1]丁志宏.国外农民的职业培训[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115~116.

[2]刘琳等.法德日三国农民职业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消费导刊,2009(11):16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

[4]朱启臻.中国农民职业技术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26.

Comparison and Inspiration about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between Chinese and German Farmers

Wang Gu-qin
(Ningxia Construction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Yinchuan 750021,China)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German farmers was introduced in the paper.The author drew on their experiences and presente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 farmers' vocational education based on current China's reality.

Chinese and German farmers;vocational education;comparison and inspiration

王固琴,女,教研中心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G719

A 文献标识码:1674-7747(2011)13-0047-04

[责任编辑 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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