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禹 米 兰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精辟论断,既是建党90年来各方面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又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前进的基本准绳。在法治建设中认真落实这一精神,关键是要做到时刻牢记权力从何而来、权力为何而在,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它真正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和生命。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主要任务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对各种利益进行调整和分配,可以说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但是,不能把立法看作机械的工具,可以随意左右。立法应当是体现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良善”之法,这历来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实施,并进而形成好的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格局更加多元,利益调整的难度正在不断加大,这就更加需要在立法工作中牢固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先、以民为重的价值取向。
要发挥立法对发展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着力打破束缚生产力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有效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提供可靠保障,为公民创业营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要发挥立法对要更加注重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化需求,关心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更加注重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分配公平、规则公平,对因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体利益的要进行公平补偿。
立法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如何有效凝聚人民意志、正确反映人民意志、切实维护人民意志,是制度建设的根本任务。完成好这项任务,不仅需要立法工作者遵循客观规律,秉持公心理性,通盘考虑、系统谋划、科学设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更需要正确认识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公共管理的积极性和智慧,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扩大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
这些年来,我们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为此,要扩大公众参与范围,研究在制定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时也听取群众意见的方法;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立法项目和受其影响群体情况的差异,灵活采用不同的公众参与方式,特别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意见,确保听到真实、全面的声音;增加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不仅要把立法草案公布,更应当进一步说明立法的背景、意图、要解决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公众可能产生的影响,便于公众充分了解立法草案;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及时客观向社会反馈意见听取和采纳情况,提高立法公众参与的透明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实施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许多人把法律实施单纯理解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把人民群众作为法律的被动承受者,这种观念是非常不正确的。
人民群众同样是法律实施的主体,而且是确保法律实施的最重要、最可靠、最有效的力量。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实施法律就是实现人民群众自己的意志;其次,人民群众是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治和违法行政的最大受害者,对保证法律实施具有最直接的动力;最后,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强制,但不主要依靠强制,更多还是依赖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和自觉遵守,人民群众通过守法实施法律是法律实施的主要形态。
因此,要转变观念,创新制度机制,有效调动人民群众在保证法律实施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人民群众实施法律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开拓渠道,引导、激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监督法律实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监督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共同形成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
法治事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需要一代又一代人坚持不懈地奋斗。我们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它真正体现于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时时刻刻,为法治建设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