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启平
(中国废钢应用协会,北京100081)
停止退税对废钢铁市场的影响
闫启平
(中国废钢应用协会,北京100081)
论述了我国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法规主体及其演变过程;分析了现行税收政策的施法效果及良好预期,以及停止退税对废钢铁市场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对2011年我国废钢铁供需市场进行预测,并提出政策层面的立法建议。
废钢铁;市场;税收政策;影响;建议
财税[2008]157号文件《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元月1日起,对废钢铁将开始按照17%的增值税全额征税,不再退税。现已进入2011年,近期在国内引起诸多的传闻、猜想、担心和忧虑:2011年是否还会沿袭2010年的增值税政策,继续向纳税人返还50%的收税额?停止退税是否有悖于“十二五”规划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是否会增加废钢回收企业和废钢应用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再生资源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是否会引起废钢市场价格上涨,给非法小钢厂更大的争夺资源的空间?是否有利于增加废钢的应用,缓解对铁矿石的依赖,发展钢铁企业循环利用?是否有利于税法的规范、税收的管理和国家税收机制的科学发展,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劳动创造热情?
2011年国家是否会改变现行税收政策,继续退税呢?为此,笔者曾亲自前往国家财政部法规司进行咨询,回答是否定的。2011年11月25日国家财政部再次召开相关六部委、六大再生资源协会参加的再生资源税收征求意见座谈会,与会者一致反对继续退税,并达成共识。再则,现行税收政策的调整修订过程(2006—2008年)历时3年,从国家税法的规范性、严肃性、连续性和民主性看,近几年不会有新的政策出台,终止返税已成定势。
笔者从该税制的改革过程,立法者的初衷,增值税在物流过程中的依存关系及施法效应,谈谈看法,供从事和关心废钢铁产业的同仁们作决策参考。
随着人类对原生资源的过度开采,大自然生态危机的快速加重,引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高度关注,把对资源的索取转向了一个新的领域——再生资源。这一新兴理念和事业在全世界得到迅速普及和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得到极大的重视。这就是当前时尚的循环经济的核心。
我国铁矿石资源比较贫乏,且品位较低。国家为了鼓励废钢铁的回收利用,采取了一系列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措施进行培育和扶持,并随着市场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不同的税制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对废钢铁产业的发展都发挥了较好的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了废钢铁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1)2002年以前,我国废钢铁回收利用产业被划定为特殊行业的管理范畴,经营者必须具有公安部门审批的特行经营许可证。在税收方面,征收17%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掌握尺度不同,有的征17返7,有的按小规模纳税人4%~6%征税,政策不一致。由税务部门征税,返款由财政部门实施,两条线很难协调统一,返税很难兑现。税收上的不平衡和退税政策的难以兑现,造成市场管理上的混乱,运行困难,抑制了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中央曾责成有关部门协助地方整顿废钢市场,但成效甚微。
(2)2002年,国家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中,把废钢铁回收利用划归为普通经营类。降低了门槛,鼓励更多的从业者参与回收,扩大了市场。
为了鼓励废钢铁的回收利用,国家调整了税收政策,即“两免一抵扣”政策,一是免收回收企业增值税,二是进口废钢实行免关税,三是利废企业可凭普通收购发票(不含税)抵扣10%的进项税。对我国废钢铁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新的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闫启平(1946-),男,湖北武汉人,高级工程师,中国废钢应用协会秘书长。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绝大多数国有回收企业纷纷改制。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广泛兴起,回收企业超过15万家,从业人员的数量达千万以上。市场结构的快速变化造成了政策上的相对滞后。用管理国企的法规去管理多元化市场显然力不从心。加上税收监管机制没及时跟上,产生了一些漏洞。个别不法商贩乘机虚开虚抵,偷税漏税,发生了不少案件,而且有些涉案金额相当巨大,造成市场的恶意竞争和国家经济重大损失。
为了防止虚开发票,地方税务部门制定了各种各样的限制性措施,缩小购销发票面值,禁止异地交易等。政策上的紧缩和不一致造成地方市场的失衡和混乱。票面的限制,使一些大的正规回收企业无法形成经营规模,大型的国有钢铁企业收购量急剧减少。废钢资源大量流向“进不要票,出也不要票”的地下钢厂,造成废钢资源紧张,市场混乱。
市场运行混乱极易孽生新的犯罪,个别公司凭借非法取得的特权,专门以代开发票牟取暴利,造成新的腐败与犯罪。税法的调整迫在眉睫。
(3)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5年9月提出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国家相关六部委、六大再生资源协会联合对四省两市进行了调研。几拟方案,历时3年,终于在2008年底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57号文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税法》)对我国再生资源征收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a.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和“生产利废企业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b.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两年过渡期。
这就是现行《新税法》的主体内容和核心条款,经过两年的实践,初见成效。
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的需要是立法的基础和施法的终端,一旦法规的意向吻合了市场的主体要求,就能达到良好的预期,《新税法》的实施,促进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减少了漏洞。2009年我国钢铁工业国内采购废钢4 580万t,进口废钢1 370万t,平均以2 500元/t测算,交易额约1 500亿元人民币。无论从哪个环节上纳税,全额增值税应为250亿元左右。
(2)维护了税法的公正。《新税法》实施后,废除了地方土政策,打破了区域经营限制,全国统一施法。企业在同一政策线上,依法经营,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税法的公正有利于防治特权与腐败。从近两年的施法效果来看,废钢贸易偷税漏税、恶意竞争的案件大幅减少,违法经营的弊端得到了很好的遏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3)提高了废钢经营者的社会地位。废钢属于高价物资,规模效益。年废钢加工配送能力在10~50万t的中型企业,每年创造税收约4 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全额),很容易成为当地的纳税大户,改变免税时期的困境。得到地方政府更多的关心和扶持,受益匪浅,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4)促进了废钢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给我国废钢铁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大型专业化废钢加工公司蓬勃兴起,特别是在近两年得到快速发展,年废钢加工配送能力达20~100万t的现代化、专业化、废钢加工配送公司已超过20家。2009年我国钢铁工业消耗废钢铁8 310万t,进口废钢1 370万t,均创历史最好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铁矿石的依赖,新的税收政策的激励功不可没。
2011年国家对废钢增值税停止退税以后,对废钢市场的影响是肯定的。回收环节、加工配送环节、利用环节的购销价格都要进行新的阶段性调整,构建新的平衡。应从微观中的得失摆脱出来,只有站在是否有利于市场发展、行业发展、企业长远利益的高度,去观察、分析、权衡利弊,才能准确判断市场发展的内在关联规律,掌握市场的主动权。
(1)2011年钢企的收购价(即含税到厂价)将有所提高。2010年12月初重型废钢全国平均含税到厂价约3 039元/t,其中税款约440元/t。按现行政策规定,废钢供应商可获得50%的增值税退税,约220元/t。其实钢企在制定采购价时已考虑了这一块返利,并在废钢采购定价时已给予减去。
2011年全额征税后,假若钢材、原料价格不变,废钢货价不变,钢企留给废钢供应商的利润空间不变,那么废钢的含税到厂价就应该定为3 259元/t(3 039+ 220)左右。否则就不能保证废钢市场的稳定和正常采购供应。
若钢企采购价不变,废钢供应商要想保证现有的利润空间,就必须降低居民或产废企业收购价。但从当前物价普遍上涨的大背景看,降价保利不太可能。
所以说2011年钢企的废钢采购价必然上涨,上涨幅度应为200元/t左右。
(2)不会影响废钢回收供应企业的经济利益。对废钢供应企业来讲,销售废钢时应向钢企开具17%的全额增值税发票。2010年增值税款实际上是由企业支付50%,国家退50%。2011年国家停止退税后,全部由钢企买单。而且减少了企业和财税部门退税时的麻烦和烦恼,减少了资金的占用。有利于维护废钢供应企业的利益。
(3)废钢应用企业的采购成本将有所增加,但对企业利润不会带来大的影响。我国增值税是随着物资流通的流程而流动的,废钢供应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在销售废钢时由钢企买单。钢企在采购废钢时所支付的废钢增值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在向国家缴纳销项税时进行抵扣。也就是说停止返税后将增加钢企的流动资金和财务费用,不会造成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
(4)废钢采购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助长那些进出都不要发票的非法企业,以较高的货价和现金交易与正规的钢企争夺废钢资源,进而带来新的无序竞争。不过,随着淘汰落后,打击非法经营,这股竞争势力将会逐步减弱,不会对市场造成更大的影响。
(5)停止退税,将进一步规范税法的实施,缓解监管难度,提高税法的公平、公正性。因为退税过程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可能保证每一家企业在同一时间内返回同样比例或同样数额的税金,加上各地施法不平衡、不平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意竞争,无疑为退税实施埋下了诸多不安定隐患。终止退税,节约了财税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减少了廉政的风险。有利于提高税法的尊严。
中央“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是影响2011年废钢市场的主要政策因素。《新税法》则是直接撬动市场的法规,废钢市场将在新的政策法规的引导下纳入新的科学发展的轨道。
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国家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着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深入发展低碳经济,加快工业化进程。粗钢产量将继续增长,废钢需求量将大量增加,国内废钢产生量也将大幅提高,但仍然供不应求,废钢进口市场将继续高价运行。
全国粗钢产量按6.5亿t预测,废钢综合单耗按2009年146 kg/t钢测算,2011年钢铁工业废钢需求量约为9 500万t。铸造行业、设备制造行业和地方小钢厂消耗废钢约2 000万t。2011年全国废钢需求总量约为1.1~1.2亿t。
(1)钢企自产废钢:2011年粗钢产量按6.5亿t测算,自产率按2009年5.35%测算,自产废钢量约3 500 万t。
(2)社会采购废钢:按照2009年同比递增380万t测算,2011年社会采购量约5 300万t。国内废钢资源合计约8 800万t。
(3)进口废钢市场:根据上述国内资源预测估算,钢企废钢资源缺口约1 000万t,全国废钢资源缺口约2 000万t。大量的资源短缺仍需依赖进口补充,国际废钢市场将继续高价位运行。
2011年国内废钢市场的价格将持续保持小幅振荡稳步上扬的发展态势。其决定要素如下。
(1)2011年国际废钢铁价格将持续上扬,力挺国内废钢市场价位的上涨。
(2)“十二五”期间,新的资源环保政策将促进钢铁企业重新调整钢铁原料的配置,“多吃废钢,少吃矿石”,将促使废钢继续走俏。
(3)国内外钢材市场的上扬将给废钢市场营造一定的上浮空间。
(4)进口铁矿石的持续涨价,将推动矿石—废钢—钢材三方关联价位的新的平衡,促进废钢价格的跟进。
(5)2011年我国废钢增值税将停止返税,这会直接引导废钢价格的上涨。
为了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的施法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效应,减少负面影响,促进废钢铁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1)建议国家对废钢回收、加工、供应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政策。特别是专业化废钢加工、配送公司,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利润薄、流动资金短缺等弱势,尤其需要国家政策扶持。国家在全额征收所得税的前提下,应给予所得税减免,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培养企业规范纳税的积极性和提高报表的准确性。
(2)建议对废钢利用企业采取凭废钢增值税发票增加抵扣比例,或其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补贴,激励多吃废钢、少用矿石的积极性。
(3)建议国家采取新的措施,支持监督地方政府加快对非法小钢厂的取缔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减少废钢资源的浪费,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避免税金的流失,维护行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4)建议国家在完善税收的同时,抽出部分税金作为产业专门发展基金,以无息贷款、无偿资金支持、奖励等多种形式扶助企业做大做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积极、公正、公平阳光的一面,也有消极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存在难以涉及到的领域。只有在施法的同时积极制定相应的补充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释放正面效应,减少负面影响,才能达到预期效果。2011年《新税法》完成过渡期、终止退税、正式运行之后,废钢铁市场将在《新税法》和系列措施的引导下重新调整,达到新的平衡,将给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供需双方应积极面对,审时度势,注重市场信息,做出科学判断,调整企业经营谋略,获得新的利益。相信,《新税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将给我国废钢铁产业在新的时期带来新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Abstract:This paper demonstrated the subject of taxation and the history of value added tax policy for recycled resources,and then analyzed the effect and prospects of current tax policy,as well as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impact of tax-refund cancellation on the steel and iron scrap market.Finally some anticipation of supply-demand in steel and iron scrap market was given,as well as suggestions about regulation and legislation.
Keywords:steel and iron scrap;market;tax policy;impact;suggestion
The impact of tax-refund cancellation on steel and iron scrap market
YAN Qiping
(China Scrap Association,Beijing 100081,China)
X75
A
1674-0912(2011)01-0020-04
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