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象明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确定、取用水台账的建立、调查表的填报、调查表的审核汇总、全口径用水量的汇总平衡等。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包括6类调查对象,分别为: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户、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单位。
根据当地的城镇化水平,确定城镇居民典型用水户数量和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数量。每个区县应分别从10个居委会或村委会中各选取10个居民户,共100户作为典型用水户,应包含当地的不同住房类型。
灌区应包括:①跨县灌区(无论规模大小);②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667hm2)及其以上的非跨县灌区,在没有1万亩(667hm2)及以上灌区的县,可将规模以上标准下限调整为 2000~5000 亩(133~333hm2);③规模以下非跨县典型灌区,应综合考虑灌区作物类型、地形条件、气候以及取用水计量程度等因素确定各类水源类型灌区的典型调查对象,以确保能够较好地代表本县灌区用水状况。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集中饲养大牲畜在100头 (匹)及其以上、或小牲畜在500头(只)及其以上、或家禽在15 000只及其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包括在相关部门注册的企业,也包括未在相关部门注册的个体(集体)养殖户。牧区中牧民散养的牲畜,即使达到上述规模,也不作为规模化养殖场调查。
公共供水企业应包括:①向城市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②向建制镇镇区供水且供水规模相对较大的公共供水企业;③向农村地区供水且日供水量在1 000 t及以上或供水范围内的用水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公共供水企业。利用自备水源,向本单位的生产区和居民区供水的企业不作为公共供水企业。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村、镇自来水供水单位,也应作为公共供水企业对待。对于主要为城市自来水企业提供水源的原水公司可作为公共供水企业对待。
工业企业应包括:①年用水量15万t、或10万t、或5万t及其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大户,规模标准应根据当地区县的企业用水情况确定;②25~50个高用水行业典型用水户(应包括当地所有高用水行业);③25~50个一般用水行业典型用水户。
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单位应包括:①在当地2011年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5~10家,可以是当地注册企业,也可以是未在当地注册的企业;②年用水量5万t及其以上的第三产业用水大户;③25~50个住宿和餐饮业单位;④25~50个其他第三产业单位。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共有8张调查表,分别为典型城镇居民家庭用水调查表、典型农村居民家庭用水调查表、灌区用水调查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水调查表、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调查表、工业企业用水调查表、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调查表、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调查表。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的关键指标为相关的经济社会指标以及取用水量指标。居民家庭用水调查表的关键指标为常住人口和家庭年用水量。灌区用水调查表的关键指标为耕地实灌面积、非耕地实灌面积、取水量、耕地灌溉用水量、非耕地灌溉用水量、非农业用水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水调查表的关键指标为存栏数和年用水量。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调查表的关键指标为供水人口、取水量、出厂水量、售水量。工业企业用水调查表的关键指标为总产值、装机容量(火核电企业)、取水量、用水量。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调查表的关键指标为从业人员、完成施工面积(建筑业)、用水量。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调查表的关键指标为城镇灌溉绿地面积、绿地灌溉用水量、城镇环境卫生清洁面积、环卫用水量、河湖补水量。
根据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上报的6张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对象名录表统计,全国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对象总数为85万多个,其中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户占35%、灌区占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占7%、公共供水企业占2%、工业企业占21%、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单位占25%。全国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调查对象约300个,其中北京市的各区县平均调查对象最多,超过700个,西藏和青海的各区县平均调查对象最少,不足200个。
根据审核情况,上报成果基本符合方案要求,数据较完整,各项指标填写比较规范,选取的用水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调查对象名录整体较好。全国调查对象名录指标填写错误和不规范率为0.37%,各省错误和不规范率在0.04%~1.10%之间。
按照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一致性的要求,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以及新疆建设兵团第一次上报的调查对象名录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①部分调查对象重复填写或录入。
②部分区县经济社会用水专题与灌区专项中的跨县灌区和万亩以上非跨县灌区不对应,包括灌区的数量不一致、灌区的名称不一致以及有效灌溉面积不一致。
③个别区县选取的城镇与农村住户调查对象比例与当地城镇化率不符,以及个别区县调查对象过于集中。
④部分区县城镇类型公共供水企业较少,遗漏为建制镇镇区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
⑤部分区县选择的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的典型数量少,甚至未选择典型企业。
⑥部分区县工业企业调查对象的用水量级别与用水户类型的关系不符。
⑦部分调查对象的有效数字位数保留不足、有些计量单位不符合要求。
⑧部分调查对象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填写不规范,地址填写不详,联系电话错误。
为确保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对象名录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建设比较规范的名录库,建议:
①核实重复录入的调查对象,如属于一个对象重复录入则须删除,如核实后发现确属两个对象则须区分名称以及地址等信息。
②进一步规范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的信息,保留足够的有效数字位数,修改计量单位错误的数据。
③对于居民生活用水户中城镇与农村调查对象的选取比例与城镇化率实际情况不符的,进行必要调整。
④经济社会用水专题与灌区专项中万亩以上灌区(不含纯井灌区)数量、名称、及其他指标一致。
⑤适量补充为建制镇镇区供水且供水规模较大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⑥进一步核实工业中用水量级别与用水户类型的关系,用水户类型应与年用水量级别相协调,如不一致须修改(如果年用水量和规模以上标准接近的用水户可作为大户对待)。对典型企业选择数量较少甚至数量为0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或补充。
⑦进一步核实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名录中用水量级别、行业代码与用水户类型的关系,避免将第三产业用水户归入建筑业类型,避免将建筑业用水户归入第三产业类型,避免将第三产业典型用水户和第三产业用水大户混淆。对于典型数量选择较少甚至数量为0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或补充。
⑧及时修改和完善调查对象名录,并做好动态数据采集等台账建设工作。
目前,各地已基本完成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对象的确定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名录库建设,确保调查对象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取用水台账是保证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中获取准确、可靠数据的重要途径,将直接影响调查成果成败的关键。取用水台账包括灌区、工业企业以及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单位的调查对象建立的正式取用水台账记录,也包括居民用水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公共供水企业的取用水记录。
取用水台账一般由调查对象建立,居民用水户和没有管理单位的灌区可由普查员或指定人员建立。有固定计量设施的调查对象取用水量,应直接采用其计量值作为台账记录的依据。无固定计量设施的调查对象,应尽量安装临时计量设施,或采取巡测方法,获取准确的取用水量数据作为台账记录的依据。其他调查对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对简易、合理和可靠的方法(如取水时间、蓄水容器体积、取水电量等),获取较为准确的取用水量作为台账记录的依据。台账建立过程中,也可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计量数据或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完成。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以及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调查对象建立的台账记录进行督导、指导和检查,保证台账的质量。近期将开展事中质量抽查,主要检查台账表是否发放、台账表是否已经记录、计量设施状况、水量数据获取途径、数据合理性等,及时发现台账建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高台账质量。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表一般由调查对象填报,居民家庭和无管理机构的灌区调查表可由普查员或指定人员填报。填表人员应利用台账表(记录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调查表的填写,保证调查表与台账表(记录表)中的取用水量一致性。调查表应填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并注意表中的计量单位和保留数字的有效位数。填表人员、填表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填写的调查表,进行内审后签字和盖章确认(无公章的调查对象可不盖章)。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逐一对调查表进行收审和复审。主要检查调查表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表内数据的一致性、分析数据合理性和可靠性。未通过审核的,应由调查对象重新填报。县级普查机构应补充填写调查表中的单位编码、水资源分区及其代码等工作。
调查表应与调查对象名录一一对应。由于调查对象在正式填写调查表前搬迁、停产或倒闭的,可以要求其提前填写调查表,反映2011年1月1日以来的生产和用水情况。确实无法填写调查表的,应逐一进行说明。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逐一对调查对象上报的调查表,按照五步审验法(接收审验、计算机审验、专业详审、跨专业联审、数据终验)进行审验。主要审核调查表的全面性、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逻辑性,分析数据合理性和可靠性。重点检查关键指标填写质量,分析用水指标的合理性。不符合审验要求的,应反馈给调查对象进行核实或重新填报。县级普查机构应对审验后的调查表,进行调查表汇总,汇总各行业调查表数量、取用水量、用水指标等内容,并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和审核。最终将审核后的调查表及其汇总表一同上报地级普查机构。
地级及其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逐一对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调查表,按照五步审验法进行审验,重点检查关键指标填写质量,分析用水指标的合理性。不符合审验要求的,应反馈给下级普查机构进行核实或重新填报。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审验后的调查表,分别按行政分区和流域分区进行调查表汇总,汇总各行业调查表数量、取用水量、用水指标等内容,并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和审核,包括对区域间用水指标变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最终将审核后的调查表及其汇总表一同上报地级普查机构。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利用通过审验后的各类调查对象用水调查成果,汇总分析规模以上(用水大户)用水量,以及典型用水户用水指标。结合经济社会主要指标,分析计算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居民生活、农业灌溉、畜禽养殖、公共供水、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河道外生态环境的全口径用水量,汇总出行政分区和流域分区用水量。同时,进行各行业用水量的合理性分析,包括与以往成果对比分析,当与以往成果差别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对本次不合理成果进行调整或进行必要的说明。此外,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还需对全省供水量进行统计汇总,对全省供、用水量进行平衡分析。当全省供、用水量差别较大时,应进行分析和调整。经过全省供、用水量平衡分析后的成果才能作为该省的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的最终成果。
流域普查机构根据省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全口径用水量成果,汇总行政分区和流域分区用水量,并进行全流域供水量统计汇总,进行全流域供、用水量平衡分析。当全流域供、用水量差别较大时,应进行分析和调整。经过全流域供、用水量平衡分析后的成果作为该流域的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的最终成果。
中央普查机构根据省级普查机构和流域机构上报的全口径用水量成果,汇总行政分区、流域分区以及全国用水量。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的关键指标均为动态指标,获取和审核难度很大。台账建设是获取准确和可靠数据的核心,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充分认识台账建设的重要性。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只有把水利普查真正作为当地政府的一项工作内容,获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以及获得用水户的理解和配合,才能获取真实和可靠的数据。此外,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还应对当地的用水计量设施状况给予充分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可靠的方法,协助调查对象获取取用水量数据。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的最终成果不仅仅是对调查表的汇总,还需要进行分行业全口径用水量的分析计算和平衡,需要配备高素质技术人员和高度责任心的稳定队伍,以圆满完成普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