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账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1-02-14 16:41黄火键
中国水利 2011年18期
关键词:取水口河湖用水量

黄火键

台账建设是准确获取水利普查动态指标数据的重要方式,其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和河湖取水口取水量普查数据的质量。根据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和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对部分动态指标开展台账建设。

一、台账建设的内容

本次水利普查要求对以下两类对象建立台账:

①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确定的所有灌区用水户、工业用水户、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户。

②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

作为用水户调查的灌区取用水量台账,直接在河湖上取水的工业用水户、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取用水台账,应与相应河湖取水口台账结合建立,避免重复工作。

台账记录的主要内容:

①灌区用水户、工业用水户、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户的取用水量。

②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的取水量。

③有辅助台账表的,还有一些辅助指标。

对不在本次台账建设范围内,但需要填报2011年取水量、用水量、供水量、入河湖废污水量的普查对象(如水库、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户、河湖取水口、取水井、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等)及其管理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日常管理需要,认真获取取水量、用水量、供水量、入河湖废污水量等动态数据,并做好记录,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准确可靠。

二、台账建设工作回顾

为了做好台账建设工作,国务院水利普查办从2010年11月开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

①2010年11月29日,在北京召开了台账建设工作启动会,全面部署台账建设工作。

②2010年12月3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印发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国普查办〔2010〕92号),要求各地12月底前确定台账建设对象名录,2011年1月1日开始建立台账。

③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印发了《关于尽快做好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样本名录核实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尽快落实台账建设调查对象名录。

④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印发《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普查办〔2011〕3号),要求各地1月底完成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

⑤2011年3月1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下发《关于抓紧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普查办〔2011〕24号),组织各流域机构分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工作,要求3月下旬形成全国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台账建设对象名录库,确保3月底或4月初开展台账建设工作。

⑥2011年3月15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下发《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普查办〔2011〕35号),要求开展台账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⑦2011年7月4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印发了《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国家级数据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国普查办〔2011〕55号),部署对象清查数据的国家级审核验收工作,对台账建设对象名录又开展了一次内业汇总审核和外业抽查工作。

⑧2011年8—9月,根据已经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情况来看,台账建设工作形势严峻。为此,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组织对辽宁、广东、云南、江西等省开展台账建设工作调研与检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台账建设监督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掌握的情况看,台账建设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台账建设滞后,台账数据获取及填报不规范,台账漏建、漏填、错填问题突出;特别是灌区取用水台账建设形势十分严峻。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台账建设工作重视不足

一些地区对台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台账建设工作进展滞后。

(2)计量设施不完善

计量设施是影响台账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部分取用水户计量设施不完善;灌区(特别是规模以下灌区)取用水口(斗口)缺乏计量设施,用水台账建设困难。

经验与做法:因地制宜,利用多种方式获取取用水量。①利用便携式流量计(流速仪)现场量算或复核,准确方便。②利用浮标法测流,无需设备,简单便捷。③发放量水桶量算无水表用水户水量,提高居民用水户积极性。④选取典型灌片推算当地当月亩均用水量。⑤充分利用已有运行记录,推算取用水量。

(3)台账建设单位不配合

用水户的配合程度是台账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部分取用水户对水利普查工作不理解,担心与水费(或水资源费)挂钩,以及泄露商业秘密,不配合台账表填报工作,获取真实台账数据难度较大。

经验与做法:全面宣传,多方动员,调动台账建设单位积极性。①发挥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本着“谁管理,谁协调”的原则,由台账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推动台账建设单位配合台账建设工作。②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开展水利普查宣传,营造台账建设的氛围。③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对台账单位,耐心讲解,认真解释,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消除企业顾虑,落实台账建设责任。④多方配合,充分利用自来水公司数据。

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台账建设对象,可采取两种方式填报台账表,提高数据准确性。

经验与做法:①由普查员利用自来水公司抄表记录直接填报台账表,并由用水户确认。②由用水户填报台账表,普查员利用自来水公司抄表记录进行核对。

(4)台账数据记录不及时

台账表下发不及时。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3月完成下发台账表及辅助台账表,部分地区5月份才下发台账表,个别地区7月份才开始填报台账数据,个别县区至今尚未建立灌区取用水台账。

(5)技术指导不足,台账数据填报不规范、审核不及时

县级普查机构对填表单位技术指导不足,填表人员对台账表填表要求不理解,导致台账数据填报混乱;表现最多的是取用水量单位填写错误,台账表选用错误等。普查员对台账数据检查及审核不及时,一些地区尚未开展台账数据审核。

(6)台账数据获取不规范

缺乏计量设施的取用水户,可采用“耗电量法”“定额法”“浮标测流法”等方法综合分析推算,但参数选取不规范问题突出。

2.具体问题

(1)灌区

①灌区用水台账记录较晚,2011年前期的用水记录不全。

②灌排结合,实际用水量不易确定。南方渠道灌排结合,以及长流水型渠道,记录的取水口和斗口水量中有很大一部分不用于灌溉,实际用于灌溉的水量无法获取。

③本次普查不调查退水量,部分地区灌区用水量重复统计现象比较严重。

(2)企事业单位

①部分用水户为少缴水资源费,隐瞒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量,或少报用水量,造成用水量数据失真。

②工业用水户在台账建设过程中出现倒闭,或由于生产状况出现停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台账建设造成一定的影响。

③辅助台账的建立不完善,一些用水户并未有原始的台账记录,只有台账结果,无据可查。

④部分企业中有单独的居民生活区,生活用水占企业水量比例很高,未扣除,填写的用水量并非是企业进行生产的用水量。

⑤建筑业选择典型性不够,部分是2010年主体工程已完工的用水户,2011年的用水量并非是施工期的用水量。另外,有些建筑工程只填写自来水的用量,未填写自备水源的用水量。

⑥部分用水户的行业归类出现问题,如某农场的用水归入了工业,经调研发现农场用水主要还是企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应归入第三产业用水。

⑦有些第三产业用水户位于写字楼内,很难将某一个用水户的水量统计清楚,台账记录造成一定难度;分部数量较多的企业,用水台账需要多点建立,工作量很大。

(3)居民用水户

①部分居民用水户的代表性不足,如选用同一栋居民楼中的多个用水户。

②没有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获取难度较大。

(4)河湖取水口

①一些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数量较多,存在漏建取水口台账现象。

②取水口台账与经济社会用水户台账容易混淆,两者应结合建立,避免重复。

③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数量大,多无计量实施,数据获取难度较大。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台账建设工作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到普查时点12月31日结束。从现在开始到普查时点,还有3个多月的时间。从台账建设需要开展的工作来看,时间紧,任务重。针对上述台账建设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重点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加强台账建设的组织管理

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尤其是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台账建设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台账建设对于掌握取用水户的取用水规律、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切实解决基层台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专题研究台账建设工作,针对本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台账建设实施计划。对于目前组织实施还比较薄弱的地区,要尽快明确人员和技术支撑单位,落实责任和分工,切实加快推进台账建设工作。

2.要切实加强台账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组织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结合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已开展多次台账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下一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定期巡回检查、选派驻地工作组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地、县 (市)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基层台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的操作。

3.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台账建设实施计划

①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摸清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台账建设的总体情况,针对台账建设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薄弱环节,召开专题研究会议,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台账建设实施计划,提高台账数据质量。

②对于台账建设开展较好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系统已经录入的台账表,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分析各类台账数据的合理性。对于不合理的台账数据,要提出可操作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台账数据质量。

③对于台账建设较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利用到普查时点前3个多月的时间,在摸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台账建设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突出薄弱环节,抓紧提出台账建设补救措施实施计划。具体建议如下:

建议1:对于漏建的台账数据,要充分收集运行记录资料、相似单位或灌区取用水数据,采取分析类比等多种方式,补建台账数据。

建议2:要有重点地抓一些主要用水户的台账,保证各类对象中的一些重点用水户计量设施齐全、台账记录合理,尤其重点监测灌区典型斗口的水量记录。

建议3:对于部分省份灌区用水台账建设明显滞后或者尚未开始建立台账的地区,应在全省范围内根据地形、气候、作物类型、灌溉制度等,适当选取重点的典型灌区,并确保这部分灌区建立健全完善的取用水台账。对于前期台账数据不充分、需要补充的,要根据作物类型、播种面积、来水情况和往年的用水情况补充灌区前几个月的取用水量。

建议4:对于灌区用水口计量设施薄弱、用水台账建设任务重的问题,需适当增加一些移动式的计量设施,保证用水量记录的准确性。但可以根据地形、作物类型、水源条件等因素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斗口进行重点实测和台账建设,其他斗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合并记录台账。

建议5:对于灌排渠道结合、退水重复利用的问题,建议选择水源相对封闭的区域,或者用水、退水计量比较完善的区域作为典型,根据该区域取水量、退水量推算用水量,并根据实测面积计算该区域亩均用水量。要以获得的亩均用水量为基础,根据作物类型、灌溉制度、气候条件等相似性原则,结合调查灌区的面积,记录灌区总用水量。

建议6:对于已经倒闭或将要倒闭的企业,能够现在填写普查表要尽快填写;应加强对企业台账建设的监督,避免有些企业中途倒闭,到年底找不到负责人。对于停产、生产时间不固定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台账记录,不应取消。

4.抓紧开展无需建立台账的动态数据获取工作

对不要求建立台账的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机电井等普查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日常管理需要,区分类型,认真获取取水量、入河湖废污水量等动态数据,并做好记录,确保动态数据来之有据,准确可靠。具体建议为:

建议1:对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应区分类型(灌区取水口应与灌区用水台账结合),选取计量条件好的取水口进行典型计量,分析相关参数,推算取用水量。如泵站取水口,区分泵站类型,率定典型泵站的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或每小时取水量参数。

建议2:对于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可采取的方法有:①收集污染源普查、排污单位用水量等相关资料。②判别排污口类别,分类获取废污水量:一是有计量设施的排污口,如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企业等,采用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并分析复核;二是无计量设施,但本次普查要求监测的重点排污口,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开展现场监测获取数据;三是其他无计量设施入河湖排污口,需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实施方案要求推算废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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