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流通控制

2011-02-10 19:22董海燕
中国动物检疫 2011年5期
关键词:疫区农业部流通

刘 俊,金 鹏,董海燕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 沈阳 110015)

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下简称无疫区)是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控制和消灭规定疫病,是与国际动物卫生管理模式接轨,适应全球“大市场”,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必然要求。然而建立无疫区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庞大工程。无疫区建设的核心是确保某一特定区域在规定期限内不发生某种或某几种疫病,它强调疫病的风险控制,然而无疫区内疫病传播的头号风险即为易感动物的无控制流通,如跨区域间调运、交易和引种等均极大地增加了疫病的传播风险,然而动物的区域间流动在我国普遍存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此监管面临诸多困难,存在许多实际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对无疫区动物流通控制浅谈几点体会。

1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沿革

2002年国家发布《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1],2007年又相继出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4]也于2008年发布,同年1月1日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5]正式施行,其第24条明文确立了疫病区域化管理原则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法律依据。至此,无疫区建设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思想已成体系。相关省、市、地区陆续启动了无疫区建设,2009年广州从化市成为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评估的无马属动物疫病区,同年12月海南岛免疫无口蹄疫区正式建成。我省新修订出台的《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6]也于2011年2月20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具备了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2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流通控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畜牧业养殖大国,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高,加之区域间地理条件、气候存在差异,牧业资源分布不均衡,经济发展基础参差不齐等多种因素,使得跨区域间的动物调运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畜牧业资源优化配置需求的必然结果。然而易感动物的区域间大规模流通大大增加了动物疫病的传播风险,而无疫区的建设核心就是疫病风险控制和无疫状态的维护,对易感动物的流通控制是降低疫病传播、维护无疫状态的关键一环,如不对该环节加以系统、合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无疫区建设推进必将步履维艰。无疫区内的动物流通行为包括动物的外引、运输动物过境、向无疫区外输出动物、无疫区内动物流通以及跨境动物交易等方面。

2.1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引入控制

根据风险控制原则,动物应从疫病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流动,即原则上无疫区引进易感动物应来源于规定疾病的无疫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确需从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引入的易感动物须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按规定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农业部于2010年2月新出台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7],《办法》第8条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此,笔者对以上规定有几点体会:一是动物经纪人外引行为监管。动物经纪人出于市场利益驱动,从非无疫区大量进购仔畜禽、生长畜禽进行转手倒卖或短期育肥后倒卖,部分动物经纪人不知晓或不遵守相关规定,这种非正规的、脱离监管的倒卖行为给无疫区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如何对此种动物流通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对跨区域动物经纪人的动态监管,采取集中宣传、定期备案、不定期排查、专项整治等手段掌握其外引行为动态,引导其经营行为规范化;在规范化的前提下,根本的解决之道还需加快本地区畜牧业发展,建立自给优势养殖产业,饱和本地畜禽经营需求,降低区域间价格落差,逐步减少游散动物经济行为。二是种畜禽外引行为引导。笔者认为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国家、省尤其是欲建无疫区的地区应该扶持、认证、公布本地区优势良种畜禽企业,使其能满足本区域内的种用需求,一方面能减少跨区域间引种的繁琐核查,降低外疫传入风险;另一方面这种趋于封闭式的养殖模式有利于无疫状态的维护。三是用于屠宰的外引行为监管。笔者在工作实际中碰到从非无疫区向在建无疫区调运易感动物用于屠宰的情况。此种行为既不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所述“用于饲养的”,也不是“种用、乳用的”,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如按45天、30天隔离则会增加运输、养殖成本,尤其是对生长周期较短的家禽,30天的隔离期显得较长;如不隔离则会增加疫发风险。《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输入我省无疫区用于屠宰、展览、演出和比赛等相关易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也未提出具体操作细节。笔者认为,进入无疫区用于屠宰的易感动物应严格在缓冲区的检查站查验,指定地点严格检疫,指定地点可以是检查站隔离区、缓冲区的隔离场、或者屠宰场的隔离间,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用于屠宰的动物应该禁止进入核心区,保障核心区的无疫安全。但是需制定“用于屠宰”的标准,如猪80kg,大于80kg方可视为屠宰用,防止借“用于屠宰”之名调运它用易感动物逃避隔离。期待更为合理的措施出台。

2.2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过境易感动物控制

对于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如不实施有效监控,也会给无疫区带来外疫的风险。笔者所在辽宁省的做法是对于过境本省无疫区的易感动物,需经检查站查验合格后,在限定期限内经指定的路线出境。在此,笔者认为在实施操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指定的路线最好与货主协商,考虑货主需求指定适宜的运输路线,但必须确保入境和出境均需有检查站;二是限定期限应根据协商线路路程路况、天气状况等合理制定,时限不宜过长;三是入境和出境检查站加强信息通报,确保入境车辆、动物与出境一致,防止境内动物调换。

2.3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境易感动物控制

无疫区易感动物的出境虽不会增加无疫区疫发风险,但无疫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心,严把出境关,严格产地检疫,正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运输、消毒,确保出境动物健康无疫,区域间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树立负责、互信的良好形象,便于跨区域动物流通监管。

2.4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境内易感动物流通控制

2010年11月,农业部改制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境内动物流通使用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废除,代之以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并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省境内,实现了省境内动物流通的大一统,省去了换证的繁琐。笔者认为境内动物流通控制的关键是严把产地检疫关,捋顺流通渠道,重点查验核对。农业部于2010年4月出台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8]、《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9]、《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0]和《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1]四部产地检疫新规程,对其适用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只要狠抓落实新规程,严格临栏检疫,无疫区境内动物流通源头即得到有效控制;其次要规范区域内动物饲养场点、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屠宰场点,引导各场点动物来源定点与去向定点,引导或取缔非正常渠道流通,净化流通环节;最后要落实动物去向跟踪和终点查验核对。笔者认为通过这种两端查验结合流通疏导的三点一线监管方式,必将使无疫区内动物的流通控制取得良好效果。

2.5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跨境交易控制

由于历史地理因素,在某些区域间形成规模性的跨境畜禽交易市场,如在拟建免疫无口蹄疫疫病区的辽宁与内蒙交界的朝阳市和阜新市,即形成了30家大牲畜交易市场和大巴牲畜交易市场,与吉林交界的铁岭市形成了亮中北方黄牛交易市场,这些传统的牲畜交易市场均承接跨省的易感动物交易,且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给当地创造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此种跨区域的易感动物交易行为极易对辽宁省的无疫区建设带来风险。如严格按照《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32条规定,向无疫区输入用于继续饲养、经营的易感动物的,则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隔离,这样就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了地方传统经济。笔者认为应该考虑现状实际,在明确市场产权所属的基础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协商介入,应明确禁止在活动物交易市场交易种用、乳用动物;对交易后动物的流向进行明确,在缓冲区内流通的,应引导其持省外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消毒证明,交易市场驻场检疫人员应进行二次检疫。重新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并不得收取检疫费用,货主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至目的地继续饲养,无须在指定隔离场进行隔离。交易后将向核心区流通的,交易市场驻场检疫人员应进行二次检疫。重新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不得收取检疫费用,并协商选定指定通道,经指定检查站,经指定路线限期进入核心区,整个过程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并由引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落地监管。交易市场实行定期开放、休市制度,交易市场驻(留)守官方兽医或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实施查验、检验,填写成交记录,检疫不合格的协商暂扣、劝返或无害化处理。

3 建议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流通控制情况复杂,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又要考虑措施的可操作性,只要原则上不悖离无疫区风险控制原则和无疫状态维持原则,可灵活地采取相关检疫监督工作措施,为国家无疫区建设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1]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Z].北京:农业部畜牧兽医局,2002-07-08.

[2]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Z].农业部令[2007]1 号.北京:农业部,2007-01-23.

[3]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Z].农医发[2007]3 号.北京:农业部,2007-01-25.

[4]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Z].农办医[2008]46号.北京:农业部,2008-12-09.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71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6]辽宁省政府.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Z].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250号.沈阳:辽宁省政府,2011-01-07.

[7]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Z].农业部令[2010]6号.北京:农业部,2010-01-21.

[8]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Z].农医发[2010]20号.北京:农业部,2010-05-20.

[9]农业部.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Z].农医发[2010]20号.北京:农业部,2010-05-20.

[10]农业部.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Z].农医发[2010]20号.北京:农业部,2010-05-20.

[11]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Z].农医发[2010]20号.北京:农业部,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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