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继伟,陈海龙
(河南理工大学政法学院,河南焦作454003)
法治即“法律之治”,是指通过法律治理国家。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1.经济条件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又可以称为“法治经济”,而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但总体市场化程度仍然有待提高。
市场经济要求对每个市场主体适用相对统一的规则,这需要依靠法治来加以规范和保障。而且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要创建比较完善的统一市场,需要打破当前的区域分割和封锁,这些也都要求依法治国和法治理念的统一。
2.政治条件
改革开放前,这个时期我国的政治体制带有高度集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在所有制方面,公有制一统天下;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则是中央高度集权;在党政关系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领袖与人民的关系上,大搞对领袖的个人崇拜,甚至神化领袖。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治体制得到长足的发展: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增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府依法行政等。为了保障当前我国政治状况总体上的稳定有序,就需要在依法治国方面继续巩固和发展。只有坚定不移的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够保证人民的权利,同时限制政府的权力。
3.思想文化条件
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意识根深蒂固,人们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思想的艰难过程,这也就更坚定了中国共产党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决心。
4.社会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成功借鉴和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法治经验和教训,但这种借鉴很容易造成一种中国的法治建设似乎简单甚至全盘照搬西方的错觉。如果不加以认真反思和比较,轻则中国法治实践脱离中国社会实际,重则可能背离乃至有损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
今天,有的人在接触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同时,形而上学地接受了西方的法治观念,抛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和本国实际,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从而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也有一些人别有用心,企图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把我国的法律制度纳入“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的轨道,从而否定社会主义制度。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念甚嚣尘上,严重地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坚持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
邓小平的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当时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产物。邓小平同志对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贡献:
一是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两手抓”的法制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而搞经济建设则必然需要法制来保障。
三是确立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他多次指出,党一定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随着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建设的逐步深入,其内涵和外延也得到了不断的拓展。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坚持发展民主法制的思想。十五大报告,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了出来。江泽民同志对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贡献: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改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宪法修订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明确写进了宪法。
二是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并举的思想。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德法并举思想的提出,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式,丰富了治国方略的内涵。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伟大实践中,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执政,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等问题,并且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宝库。胡锦涛同志对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贡献:
一是确立了人本主义法律观。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一经提出,迅速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把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作为过去五年的工作加以总结。
二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3年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指出,“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切实把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国落实在法治理念上,就是要大力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要全社会都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十七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崭新的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
以主体不同,把党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社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当中,划分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领导干部是关键,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也是如此。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决定作用,只有领导干部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实效。在目前的法治建设中,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某些形式主义的因素,甚至出现“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的不良现象。在法治建设中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关键是各级领导要真正树立法治理念。
一是要在领导干部当中树立依法治国的意识。法治理念,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把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要让领导干部深刻体会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接受法律的监督的理念。领导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是要在领导干部当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由此导致许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冲击,引发出越来越多的上访群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领导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指导,依法妥善处理。
三是要在领导干部中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近年来所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尤其是普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可以说或多或少地与我们政府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是有关系的。因此,领导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学会自觉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社会事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调整功能,带头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教育,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立法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善立法程序,增加立法透明度。同时,随着形势发展,要及时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明确政府职能、管理规则,保证行政管理权力运作是透明、高效、便民的。坚决杜绝徇私枉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司法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赢得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从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公民是法治建设最广泛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体系,其形成必须依赖于系统的理论灌输。普法教育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途径,对于培育、弘扬法治精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数量也越来越多,总量非常之大,就算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也很难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悉数记住,更别说是老百姓。因此,普“法”普的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而要更重视普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既是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和发展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和吸收必须坚持为我所用。我们党在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已经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和发展还需要不断地完善,这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继续不懈的努力。
[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M].北京:长安出版社,2009.
[2]信春鹰.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J].新华文摘,2008(23).
[3]邓小平文选: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4]江泽民文选: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J].求是,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