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33)
通过对众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分析研究发现,不同机构面临的问题有所不同,但是对共同问题进行总结发现,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可以归集为几个方面,包括制度原因、管理问题、产品控制问题和流程控制问题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多数是由以前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转制而来,它的一部分制度是在原制度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的,另一部分制度是通过借鉴其他银行制度重新订立的。由于制度建设和配套系统建设的渐进性,导致制度在完善性、可操作性、执行监督、自身风险评价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制度制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制度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指引,导致制度风险屏障作用存在漏洞。如某农信社已经制定了关联企业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办法,但是办法中未明确规定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的具体方法,使得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有效执行,客户利用注册多家公司或是实际控制人为同一客户的多家企业在该机构不同分支机构获得授信,埋下风险隐患,加之缺乏可以有效控制多头授信的信贷管理系统支持,致使关联企业贷款不良率偏高。
2.制度执行过程中监督检查不到位。由于对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大量有章不循的违规贷款存在。调查发现,虽然相关制度已经对某项业务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下属部分机构不执行或是采取相应措施绕过制度监管,如将一笔贷款拆成多笔贷款以绕过审批限额。监督检查的缺位使大量尝试性的绕制度违规发放贷款没有受到惩罚,在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同时鼓励了其他机构竞相效仿,加大了整个机构的信贷风险。
3.制度自身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价措施。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或是在执行中的有效评价有利于纠正制度自身的局限,防范风险的发生,评价缺位将导致不良贷款的产生。相应制度虽然存在,但是不能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甚至对客户判别存在“优汰劣胜”现象。如某农信社为了降低借新还旧贷款总量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对同一客户同一笔借新还旧贷款,其额度原则上应压缩10%以上”和“企业每办理一次借新还旧,在原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应再上浮5个百分点”。制度的目的是逐步压缩本金和对风险贷款获取较高风险补偿,但是没有区分企业经营状况和相应的信贷产品设计、期限错配问题,容易导致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能够承受高利率的多为风险偏好型企业,其违约可能性大大高于一般企业,结果是本金压缩比例很小,利率达到贷款利率上限,多次转贷后最终形成不良贷款;一些风险较小、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因不能承担过高利率而转向他行申请授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与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的,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反映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管理模式粗放等。
1.高度依赖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政策降低不良贷款率,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政策选择上面临两难抉择。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率,执行惯性导致贷款企业对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政策形成依赖,短期贷款当长期贷款使用现象比较普遍,一旦政策不再延续,便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如众多村委会下属的农工商公司,正常经营,可以按期偿还利息和逐年压缩本金,在货币日渐收紧的政策下,贷款转期条件苛刻或难以为继,将逐渐形成不良贷款。对于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度制定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从严执行政策将会导致大量到期贷款形成不良贷款,使该行的资产质量更加恶化;如果从宽执行政策将会使部分不良贷款隐藏下来,形成隐性不良贷款,错过最好的清收时机,最终形成不良贷款。同时,宽松的借新还旧政策还将对新增贷款造成不良影响,形成依赖于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
2.对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违约风险。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没有专门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制定了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合作的担保公司缺乏统一的管理和风险评价,没有进行定期的清理和代偿能力调查,造成下属机构为了能够满足贷款审批发放条件而寻求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对担保公司是否具有代偿实力考虑较少,导致贷款违约时无法取得担保公司的代偿。
同时,金融机构对反担保品调查流于形式,借款人给担保公司所做的反担保处于无人监控的境地。通过对某信用社调研发现,借款人给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有租赁经营的厂房或办公场所、股权质押、经营权质押、集体土地等不具备变现能力的资产,导致贷款违约时担保公司无法取得相应的资产代偿担保贷款,最终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
3.对关联企业授信管理粗放,贷款违约现象攀升。不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关联企业互保,违规发放关联企业贷款,造成极大风险隐患。虽然已经制定关联企业管理的相关制度,但是不同下属机构出于经营压力或是与客户串通发放相互担保的关联企业贷款,其表现形式由最初的企业互保到比较隐蔽的统一集团企业连环担保,一旦集团企业资金流出现问题,就造成大规模的集体违约,产生高额不良贷款。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授信产品的授信用途、授信期限、还款条件等与客户的业务范围、规模及融资需要不匹配,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
1.产品形式单一、期限固定,缺少针对大量中小客户特征的授信产品。调查发现,某信用社小型、中型民营企业的授信产品与大型企业授信产品相比除了额度外没有差别。部分小型、中型民营企业根本不具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能力,如原本用于项目改造用途的贷款改为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一旦到期不能办理借新还旧将形成不良贷款。缺乏适合企业实际需要的信贷产品是大量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原因。
2.贷款额度核定形式粗放。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测算,按照营运过程中客户实际需求额度发放。调查发现,某信用社发放的不良贷款中额度的核定手段,不是根据金融机构的审批权限上限设定,就是在客户申请的基础上简单减去一定比例审批。授信额度与客户融资需要不匹配导致两种后果:一种是超出客户需求授信,贷款发放量超过实际经营需求,造成贷款资金被挪用于炒股或是挪用于投资、注册新企业等,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另一种情况是贷款审批时不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测算,简单地对客户申报的流动资金需求减去一定比例发放,导致贷款发放资金不能满足客户单笔合同需求,需要另外筹措资金,影响客户项目进度,从而造成不能按期完工,影响客户回款而不能归还贷款,形成不良贷款。
从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流程来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原因在于流程管理粗放,不良贷款控制的调查、审批、贷后环节没有做到有效联动,未起到风险屏障作用。
1.调查环节问题。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不良贷款的形成始于调查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主观随意性较大,相关人员利用银行制度缺陷和信用评级系统不完善为企业申请贷款或办理借新还旧业务,使一些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获得银行授信;二是对于关联企业甄别没有做到尽职;三是客户借款用途申请甄别不尽职,相关人员掩盖客户真实需求的用途为其申请借款;四是以最高审批限额为客户申请贷款额度,不考虑贷款期限设置与借款人现金流、经营周期或实际需求是否匹配,额度设置随意性大。
2.审批环节问题。审批环节缺乏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规划的把握,不进行前瞻性分析,当其发生变化对客户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客户无力还贷进而形成不良贷款。某农信社2008年8月发放了一笔贷款490万元,用于企业项目改造,但是2009年6月该市发布公告,企业所在地开始拆迁,拆迁施工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贷款项目没有实际投产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实际上,在银行授信审批发放时,拆迁规划已经出台,如果有足够的政策敏感性,此笔贷款申请应该终止于贷款调查和审批阶段,不至于形成不良贷款。
3.贷后环节问题。贷后检查流于形式,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关注企业表面现象,对企业经营和投资风险认识不足,对于企业经营中资金挪用和对外投资风险不能有效识别。如某信用社发放汽车贷款,由于借款人是与国内一家知名企业合作,该信用社放松了对客户经营风险的监控,贷后管理流于形式,没有了解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其他4S店建设,盲目投资扩大经营,最终导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出现大量不良贷款。
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制度、管理、产品、流程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建立健全信贷管理模式,有效降低风险和化解不良贷款,笔者提出管理建议如下: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自身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同时有效利用外部监管措施,对多方面的外部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切实起到导向及风险提示作用。可以从以下环节入手:
1.授信调查环节。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报告、媒体报道信息、证券市场信息、监管部门的风险通报与风险提示,参加银行间会议、监管座谈等信息交流平台,掌握行业动态与政策导向,增强行业风险敏感度和风险捕捉能力。
2.审批环节。通过有关政府官方网站等项目信息平台,了解有关建设项目规划情况,有前瞻性地把握授信项目建设、投产和运营期间的各种风险。
3.贷后监控环节。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和客户风险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客户风险状况,定期进行总结和通报,并将典型案例进行汇总总结,进行特定类型的风险提示和早期预警,提示其他机构关注类似风险,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责任认定可以有效防范内部人与客户的串谋风险,加强信贷风险的内部控制。
1.开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针对每一笔到期不良贷款,对于授信流程的每一环节尽职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并追究岗位责任。这是全面培养授信风险文化的前提,也是提高银行授信资产质量的必要保证。
2.建立授信岗位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机制。在确定岗位责任的基础上精细化考核机制,过去的存款和贷款的考核机制导致信贷人员重数量、轻质量,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注重贷款质量以提高自身收益,从而以激励机制建设瓦解不良贷款产生的根基。
建立审批人双向考核机制,强化审批责任,以达到真正通过审批优胜劣汰,使审批结果起到风向标的作用,给客户经理以方向性指导。
1.建立审批人双向考核机制。建立双向的审批人岗位责任考核机制,一方面考核审批通过贷款出现不良贷款的责任,另一方面考核没有通过审批贷款的否决责任,即如果被否决贷款再次上报后得到审批并且表现为正常,或是在其他金融机构获得审批发放并且运营良好,则相应追究审批人的否决责任。避免出现单方面追究审批通过贷款出现不良贷款责任所造成的审批人员出于自我保护而导致的不当否决。
2.建立审批人决策信息支持系统。设置专门研究小组,对行业、规划、经济周期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搜集各方信息,充分利用审计、评级、交易中心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研究成果,向审批人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方面审批决策支持信息:行业风险特征、国家与地方规划信息、政策走向、特定企业类型风险特征、违约历史数据等。
对现有的不良贷款进行多方面调研和多维度分析,逐笔建立客户信贷档案,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采取差别化化解措施。
1.对于近期发放的贷款但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建议将贷款形态判断标准设定为企业的盈利能力高低和偿债现金流是否充足。对于偿债现金流充裕和盈利能力强的贷款,应重新调整贷款形态,开发适合客户现金流特征的信贷产品对不良贷款进行对接,逐渐化解不利影响,化解清收不良贷款。
2.对于期限错配的不良贷款,根据企业的经营特征进行期限重新安排。对于已经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的企业贷款,考虑未来现金流的时间分布特征,可结合贷款特征重新设置还款期限或开发新产品,由一次性还本付息改为分期还款,或是利用新产品改变授信类型进行过渡,逐步消化存量不良贷款。
1.建立关联企业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应从两方面建立:一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能够覆盖全部下辖机构的包括决策支持、客户关系管理、信用评级、贷款评估、监测分析、风险管理等功能的系统,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二是充分发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协调与监管作用,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增加集团客户相关信息模块,建立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平台。
2.加强贷前调查,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整体情况。认真详实的贷前调查,是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关系和经营情况的重要环节。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摸清客户的管理体制、关联结构、治理体系,及时掌握客户和关联方的主要业务往来。在资本构成方面,要准确查实客户和关联方的注册资金、股权分布、投资方向的真实情况,准确核实客户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对于虚假出资、账务不实、财产混同、脱壳经营等有不法嫌疑的,杜绝与其发展业务。
3.切实加强贷后管理。一是严密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二是加强对关联企业间财务往来的监控,防止其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对关联企业进行投资,严格控制关联企业间开立银行汇票,对于申请人和承兑申请人是关联企业的情况要给予重点关注;三是加强企业间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防止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恶意悬空银行债权;四是建立预警报告制度,要依托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管理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系统的、连续的、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以便于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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