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宝祥,张 丽,冯桃明
(洋县种子管理站,陕西 洋县 723300)
县级种子管理面临的困难和对策
龚宝祥,张 丽,冯桃明
(洋县种子管理站,陕西 洋县 723300)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事关农业增产和农村稳定,今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它是促进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我们只有把握好发展机遇,找准存在的症结,种子管理工作才能有发展的出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随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到位和国有公司的解体,种子经营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种子经营门店多、规模小,品种多、乱、杂,给种子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虽然我们在管理上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但种子管理工作自身存在的一些困难问题依然制约着监管力度的加大。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体会,供大家在管理中参考。
1.1 种子经营人员入门门槛低,管理部门受法规限制,经营人员入门把关难。以我县为例,全县经营种子门店有近400户,但专门从事种子经营的不到60户,大多数为季节性代销、零售户。这些营销人员中大多数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经营门店普遍规模小、效益低,无力承担民事赔偿,遇到种子纠纷赔偿时执行难,管理部门也束手无策。
1.2 种子质量检测设备落后,人员素质低。县级种子管理单位,普遍缺乏种子检测设备和有资质的种子检验人员,入市质量检测手段落后,仅靠肉眼观看,检查缺乏过硬的法律法规的依据。
1.3 经费严重不足。《种子法》虽对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做了规定,但普遍存在工作经费落不实,其原因都是二级财政预算事业单位,虽然工资有财政保障,但工作经费受上级调控因素制约,难以足额到位,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经费更是无从谈起。在涉农收费项目全面取消后,因无项目支撑,种子管理工作举步为艰。
1.4 农业执法体制不顺,县级种子管理与农业综合执法之间难以协调。农业部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综合执法,但各地仍是各管各的,多头执法,导致执法资源浪费,管理难以形成合力,执法责任不清,农资市场监管仅靠季节性集中整治,形成管理缺失,缺乏长效监管机制。
1.5 缺乏良种试验示范经费。目前,良种试验、示范大多靠种子企业自己安排,缺乏科学正确的引导,品种推广与农业生产实际严重脱节。
1.6 农业执法装备差。执法必需的车辆、取证用的摄像、照相、录音等设备缺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业执法工作的需要。
1.7 种子配套法规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种子法》只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一些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如马铃薯种薯、蔬菜种子,缺乏管理法律依据,而这些非主要农作物已经关系到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2.1 整合农业系统执法资源。发挥好现有种子管理站人员充足、体系健全、执法经验丰富的优势,整合农业系统执法资源,在县级种子管理站的基础上,组建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全面履行农资市场的监管,彻底改变多头执法、执法主体责任不明确的局面。
2.2 加强生产、经营人员的岗前培训考核。上岗前先集中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技术资格证,考试不合格、不具备安全贮藏条件的经营户不得上岗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在培训上要创新培训内容,改单一学法为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他们在经营中减少纠纷的发生,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2.3 加大投入,确保种子管理经费足额到位。把县级种子管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一级预算,减少拨款环节,确保经费不缩水。省、市、县要把执法项目列入农业项目的重点,最大限度地改善执法装备和工作条件。尤其是要加大良种试验示范工作经费的投入,使良种更新换代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2.4 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准入门槛。建议修订《种子法》相关条款,提高种子生产、经营门槛,加大对非主要农作物管理的立法,尤其是蔬菜类种子的管理。
2.5 加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种子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高效、精干、懂业务、会管理的执法队伍。健全内部管理和执法管理相匹配的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把一切行为纳入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证执法到位不越位,执法用权不越权,准确执法。
1005-2690(2011)12-0004-02
F 324.6
C
20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