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华,权志刚,武承刚
(文水县农委,山西 文水 032100)
农作物品种是技术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权执法工作,对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已得到种业界的普遍认同,品种权实施所带来的收益已成为推动育种创新的有力保证。但是,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善,从全国育种机构实施品种权的情况来看,有些问题还需要我们思考。
品种权实施许可有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和强制许可实施。目前,品种权的实施主要是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强制许可实施情况在全国尚未发生。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在品种权实施过程中通常涉及以下问题:
1.1 许可实施品种权的合同文本无规范格式。从许多新品种生产权、经营权转让的合同中可以看出,合同措词不规范,合同格式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条款,合同标的不能清楚地表述品种权人的意图。
1.2 许可实施的费用无统一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任何人都会对自己的利益进行权衡,被许可人要建立在“物有所值”这一预期上,而许可人是以收回创新成本、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为前提制定收费标准。价高了,被许可方预期会跌落;价低了,品种权人又不能收回预期投入。
1.3 品种权实施带来的利益分配无据可依。由于国家还没有对品种权实施带来的利益分配做出统一规定,各研发单位只能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1.4 普通许可时种子的质量、市场价格及销售范围难以控制。普通许可的优势是范围大,但品种质量难以保证,市场销售价格不易协调。虽然大多数单位采用了监制防伪标志、专用授权包装物、签署批零价格协议等手段,但实际操作中可控性差,对许可数量、市场价格、销售区域难以划清。因此,普通许可时对合作对象要严格选择,应与经济力量雄厚、市场运作能力强的诚信企业合作,并建立明确的制约机制,分别约定许可数量、市场价格、销售区域等,这样才能获得双赢。
1.5 维权。尽管品种权人在获得品种权后会通过报纸、网络进行宣传,会向种子管理部门上报,声明没有许可不得给予生产许可证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侵权仍时有发生,维权仍是一项繁重的任务。
在品种权实施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品种权人不能一卖了之,而应在被许可人的种子经营过程中积极配合,多提有益的建议,共同维护品种权。尤其是在普通许可时,应以推广种植的区域为基准。
开展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可以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及时公正地处理品种权纠纷,着力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查处效率,营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功效、促进农业育种创新和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应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完善法律体系、组建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探索执法模式、改善执法条件,从而确保品种权人权益的实现,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实现种子产业化。
在品种权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常遇到取证及保全较难等诸多问题。加强行政和司法的有效结合,可使行政部门、育种企业、育种者、农户等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不断得到加强,在育种、申请保护、进一步加大育种投入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种子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