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梵二会议后天主教婚姻观的发展
——以教会训导为中心的考察

2011-02-09 06:20周兰兰
关键词:神学婚姻观天主教

周兰兰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论梵二会议后天主教婚姻观的发展
——以教会训导为中心的考察

周兰兰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梵二会议是天主教神学的分水岭,天主教会的婚姻观自梵二会议以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天主教的教会训导是天主教会官方思想的代表,因而探讨天主教婚姻观在梵二会议之后的新发展则必须要关注教会训导中相关的阐述。比较和分析梵二会议前后天主教的官方文件,可以发现二者在对婚姻的性质、目的及婚姻中夫妻关系的表述上均有了看似细微却意义重大的调整和改变,这正是天主教婚姻观发展的表现,而天主教婚姻观的这些发展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又是教会伦理神学转向的一部分。

天主教;梵二会议;天主教婚姻观;教会训导;盟约;神学

1962年10月,罗马天主教会召开了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会议历时三年多,至1965年12月闭幕。梵二会议既是基督教历史上第二十一次大公会议,也是罗马天主教在现代召开的第一次大公会议,它开启了天主教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新纪元。凭借大公会议的权威性及其与世人恳谈的真诚态度,梵二会议的成果得到空前的认可,其影响深入到世界的几乎每一个角落。

梵二会议以“教会的自我革新”和“基督徒的合一”为主题,提出“适应时代形势”的口号,掀起了罗马天主教在当代的革新运动,被称为“天主教现代史上的转折点和里程碑”。梵二会议的革新涉及到天主教神学的革新、礼仪的革新、教会自身组织机构的革新及教会对其他宗教态度的革新等诸多方面。梵二会议使得天主教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以全新的视角审视世事变迁,对于许多问题都作出了全新的阐释,对于婚姻伦理问题即是如此,梵二会议对婚姻的性质、目的、意义和价值都作出了适应新时代需要的论述和强调,与之前教会对婚姻问题的训导有明显的不同,而且梵二会议奠定了之后教会婚姻观发展的基调。

一、梵二会议前教会训导文献对婚姻问题的阐释

梵二会议之前,教宗庇护十二世在《圣洁婚姻》通谕中,根据奥古斯丁所讲的婚姻的三项好处:子女、信实、圣事,言简意赅的阐述了教会对婚姻的所有主要观点,可谓是教会对婚姻道理的大全,代表了梵二会议之前教会的婚姻观。本文也将从圣事、子女、信实三方面入手,系统阐述天主教会在梵二会议之前的婚姻观。

(一) 圣事——婚姻的性质

天主教旧的教会法典(1917年颁布)第1012条第一项这样阐述婚姻的圣事性:“吾主基督把领洗教友间的婚姻契约提升到圣事的尊位。”[1]婚姻的这种圣事性体现在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永久性和婚姻的象征意义上。首先,对于婚姻的由来与缔结,天主教传统的婚姻神学主张婚姻是天主创立的,认为天主亲自结合一男一女以传生人类。教会训导一直强调婚姻是主基督所建立的圣事,将之视为教会关于婚姻道理的基础,《圣洁婚姻》通谕在论及婚姻的成立时指出:“真正的婚姻是由天主和人的意志共同成立的。婚姻的建立、宗旨、律令与好处出自天主;……”(圣洁婚姻通谕10)[2]可见,教会训导不但强调婚姻是天主的创造,亦重视人的自由意志的作用,在缔结婚姻时强调男女二人的合意,认为婚姻是男女二人订立的契约,这种契约具有在良心上给与某种权利或履行某种义务的力量,而这种力量除了源于天主赋予的神圣性外,亦来自当事人的同意。

其次,对于婚姻的永久性,教会训导遵循圣经的传统,坚持婚姻的不可拆散性。婚姻作为天主缔结的神圣契约,虽以当事人的同意而产生,却不能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拆散,教会传统强调婚姻是男女双方互相授予的对对方身体的永久占有权。教会认为,婚姻的不可拆散制可以带来许多美善的果效:首先,有助于夫妻的和乐;其次,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第三,有利于社会国家的发展。因而,教会传统以福音的光照为指导,以其积累的处理社会问题的丰富经验为依据,郑重宣布婚姻的不可拆散性是婚姻的永久定制。《圣洁婚姻》通谕中教宗引述奥古斯丁的话论说道:“在基督和教会中间,这点是永存不变的:双方皆永远生活,永不为任何离异所分散……”(圣洁婚姻通谕36)[2]。

第三,对于婚姻的象征意义,婚姻在天主教内的圣事地位有着深刻的救恩意义,天主教会把婚姻称为圣事,根本原因就在于认为婚姻是天主与教会结合的标志,是天主救赎工程的一部分。教会训导依据圣经中保禄用男女婚姻的结合象征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将婚姻提升到圣事的尊位,作为天主救恩和忠信的标记。《玄妙莫测》通谕中明确阐明:“婚姻之所以为圣事,就因为它是表现并赋予圣宠的标记,是基督同教会奥秘婚姻的象征。这奥秘婚姻的形式和图案,恰好表现在男女的亲密结合上,而这种结合正好是所谓婚姻。”(玄妙莫测通谕24)[2]《圣洁婚姻》通谕也强调“倘吾人有意对天主这种意旨的内在理由,敬谨地加以追究,则这理由在信友婚姻的奥秘意义里不难找到……信友的婚姻将基督与教会的结合表现得极其完全……”(圣洁婚姻通谕36)[2]婚姻因其象征意义而具有崇高的地位和不可拆散的特性。

(二) 子女——婚姻的首要目的

天主教会历来注重婚姻中子女的生育及教育,梵二会议前教会训导更将生育子女看成婚姻的首要目的和宗旨,认为婚姻中的其他一切关系都是从属这个首要目的的,尤其强调婚姻是为生命服务的,重视对子女的神学教育和培养。教会旧的法典(1917年颁布)曾明确阐释生育子女是婚姻的首要目的,“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子女和教育他們,次要目的是彼此互助和治疗情欲。”(第1013条第1项)教会传统非常重视生育与传生人类,圣经中的“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向来被视作天主对婚姻的启示和祝福。梵二会议之前教会一直延续着这个传统,将生育子女摆在婚姻的首要宗旨地位。

近代的几大教宗在其颁布的教会训导文件中,对生育子女在婚姻中的重要地位都有明确的论述,代表着教会训导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张和观点。教宗良十三世在《玄妙莫测》通谕中,论述到婚姻应有的美满效果时,将传生人类作为首要的考虑:“……婚姻除保证人类绵绵不绝外,又使夫妻生活因了急难中彼此的援助,……而更行美满。”(玄妙莫测通谕26)[2]教宗庇护十一世在《圣洁婚姻》通谕中指出“子女在婚姻好处中居首席”(圣洁婚姻通谕12)[2]。教宗庇护十二世非常关注婚姻问题,尤其是婚姻中生育及教育子女的问题,他在1941年10月3日的演讲中说:“有二种趋势,应当避免:一,……二,将婚姻次要宗旨与首要宗旨等量齐观;抹杀次要宗旨对首要宗旨本质上的附属性。”[3]这是教会训导第一次明确阐述婚姻的次要目的从属于婚姻的首要目的。庇护十二世明确提出“婚姻为生育服务”的响亮而干脆的口号,他多次在演讲中强调这点,例如,他在《致公教产科医师讲词》中说道:“不独夫妻外在的共同生活,而且其人格的充实,其理智和意志的成熟,甚至夫妻爱里最深邃的一切,按造物主及本性的意旨,都应为人类的繁衍而服务。”(致公教产科医生讲词54)[2]教廷圣职部在1944年4月1日颁布的通告中,也明确指出:“否认生育子女为婚姻的首要宗旨,倡言次要宗旨,(指夫妻幸福)并不附属于首要宗旨,而是与首要宗旨同样重要而自行独立的,这种意见不得接受之。”[3]

(三) 信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

信实是奥古斯丁总结的婚姻的三项好处之一,奥古斯丁指出:“信实使人不与婚姻以外的男或女结合。”(圣洁婚姻通谕11)[2]可见,信实是对婚姻内夫妻关系的约束,它要求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地履行婚约,严格地遵循天主所立婚姻的一夫一妻制,并推崇夫妻之间爱的结合与赠与。

信实要求婚姻的绝对单一性。教会旧的法典指出:“婚姻是男女二人订定的合法契约,因此契约,双方互相授受其身体的永久而除外的占有权,以便举行本质上适宜于生育子女的行为。”(第1081条第2项)[3]这里所谓的男女互相授予的身体的除外而永久的占有权,是指只有妻子才拥有丈夫的身体占有权,也只有丈夫才拥有妻子的身体占有权,双方均不得允许让对方以外的任何人占有自己,这就将婚姻严格限制在一夫一妻之内。教会训导将这种绝对的一夫一妻制看作一条铁的法令,没有任何通融的余地。信实“因了卓越的夫妻爱便一变而为比较容易,比较甜美,比较崇高的责任。”(圣洁婚姻通谕23)[2]教会传统虽然强调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和教养子女,但是仍然重视夫妻之间的爱情。教会训导强调夫妻应以某种特殊的、神圣的和纯真的爱相互结合,正如基督与教会之间的结合,夫妻之间的这种爱情应是由衷的情感和以事实为依据的爱,并且指向夫妻之间的互相帮助、互相鼓励,促进内修进而成全自己和对方。同时,婚姻包括的其他权利义务亦应以夫妻之间的爱情为标准,且成为婚姻内爱德的规律。

教会训导还强调夫妻之间爱的秩序,发挥使徒保禄 “妇女应服从丈夫,如同服从天主一样;因为丈夫是妇女的头,犹如基督是教会的头一样”(厄弗所书 5:22~23)的嘱咐,订立夫妻之间爱的秩序:“丈夫如果是头,女人则是心;丈夫在治理国家政治上固然执牛耳,女人可能亦应当在爱情上居鳌头。”(圣洁婚姻通谕27)[2]这样就阐明了男女之间在感情上的平等,充分肯定二者在婚姻中各自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梵二大公会议之前,教会训导对婚姻问题的主要观点为:认为婚姻是天主所创立的,是具有深刻救恩意义的圣事——婚姻中男女的结合象征着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婚姻是基督救恩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的缔结必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准,天主的佑助和当事人主观意愿上的同意共同构成真正有效的婚姻契约;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和教养子女,次要目的是彼此互助和治疗情欲,并且强调婚姻的次要目的从属于婚姻的首要目的;婚姻必须坚持绝对的一夫一妻制,夫妻二人分别享有对彼此身体的除外而永久的占有权,婚姻内夫妻二人之间的爱情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婚姻的美满幸福至关重要。

二、梵二会议以来教会训导对天主教婚姻观的发展

梵二会议颁布的《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中,在保持天主教会婚姻伦理最基本的传统下,结合现代世界的实际,对天主教的婚姻观进行了全新的阐释,补充或修正了梵二会议前教会的婚姻教义,从而确立并引领其后的教会训导对婚姻观的发展。梵二会议以来教会训导对天主教婚姻观的新发展主要表现为:婚姻分享基督与教会相爱的盟约、子女是婚姻极其卓越的成果、婚姻是组成人的团体。

(一) 婚姻分享基督与教会相爱的盟约

梵二会议以来,教会继续坚持信友的婚姻是圣事的信条,同时肯定婚姻仍然有着深刻的象征意义,只是对婚姻的圣事性有了新的阐述:“由造物主所建立、并为造物主的法律所约束的婚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凭借婚姻盟约,即当事人无可挽回的同意而成立”,“所以,信友家庭既出源于婚姻,而婚姻不仅象征,而且还分享基督与教会相爱的盟约。”(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以下简称牧职宪章,48)[4]比较梵二会议之前教会训导对婚姻的阐释我们就会发现,在这里出现了两个之前没有的新的词语,即“盟约”和“分享”。之前的教会训导将男女二人婚姻的结合表述为契约,并且只强调婚姻象征基督与教会的结合,没提过“分享”一词,这看似只是两个词语的表述的不同,却有着神学意义上的重大差别。

“契约”一词的拉丁文原文为“contractus”,意为“在法律上或经济上达成的合意或合同”[5](434),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它更侧重强调婚姻中男女二人通过合意达成的某种协议及应当履行的某种义务,不能表达婚姻丰富的内涵和神圣的象征意义,也不利于信友领悟婚姻的真谛。故而梵二会议时,教会训导把契约的表述改为盟约,可谓是还了婚姻的本来面目。“盟约”的拉丁文原文为“foedus”,它强调“个体的人之间的一致和同意,以及人们同意遵守、许诺或履行的事情”[5](719),盟约作为圣经名词,使人想起天主与以色列民订立的盟约,体现着天主对以色列民的忠信和爱护,真正揭示了婚姻的神圣性质。同时,盟约一词仍旧保留契约一词的原有意思,即婚姻因二人的合意而成立,教会训导继续坚持人的意志是缔结婚姻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指出夫妻的密切结合“凭借婚姻盟约,即当事人无可挽回的同意而成立”。(牧职宪章48)[4]

梵二会议之后修订的《天主教教理》以教理的权威确立了婚姻神学的这一发展,《天主教教理》中每论婚姻必称盟约,“男女双方是藉婚姻盟约结合为终身伴侣”(天主教教理,以下简称教理,1601)[6],“婚姻盟约的主角是受过洗的一男一女”(教理1625)[6],“透过婚姻盟约,一男一女组成一个共同生活及互爱的亲密共融团体;……(教理1660)”[6]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其颁布的《家庭团体》劝谕中也明确宣称婚姻是盟约:“……婚姻——自由而有意识地选择的夫妻之爱的盟约,在婚姻里男人和女人接受天主所愿的亲密的生活和爱的团体,……”(家庭团体劝谕11)[7],可见,教会的权威肯定婚姻是盟约的定位,同时又坚持婚姻因男女二人的合意成立,即婚姻盟约既有契约之意,又蕴含更丰富深奥的象征意义。婚姻的定位由契约到盟约的发展,是天主教神学自身的进步与发展,这种转变为教会的圣事婚姻找到了更贴切真意的表达,更能契合天主教神学的核心——主基督对人类的爱和救赎。

梵二会议之前,教会训导在阐明婚姻的象征意义时,只是强调婚姻象征基督与教会的结合,而在《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中,这种表述新增加了一个词语,就是“分享”。“信友家庭既出源于婚姻,而婚姻不仅象征,而且还分享基督与教会相爱的盟约。”(牧职宪章48)[4]这一变化也有着深刻的神学意义。“分享”一词侧重于强调本体意义上的参与,并且这种参与具有客观实在性。用“分享”来修饰婚姻的圣事性,使人更能真切感受这种圣事的恩宠,切身地触摸天主与人同在的事实,增强人对天主全身心的朝拜,避免对于圣事理解和实践的偏差,同时也是对人的主体性对实践天主救恩的重要性予以强调。《家庭团体》劝谕中也多次强调这种分享:人的自由能“分享天主创造性的智慧”(家庭团体劝谕11)[7],“夫妇让教会不断地记得在十字架上所发生的事: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的儿女,都是救恩的见证,是圣事使他们分享此救恩。”(家庭团体劝谕13)[7]总之,梵二会议之后,教会训导更注重婚姻圣事中天主与教友夫妇的亲切共融,强调天主在教友婚姻生活中的临在以及教友夫妇对基督救恩工程的积极而真实的参与。

(二) 子女是婚姻卓越的成果

梵二会议之前,教会训导对于婚姻中的生育问题坚持的主要观点即: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并教养子女,婚姻必须为生育服务,婚姻中的其他关系和其他效果都是从属于生育的。梵二会议虽然仍然认为生育教养子女在婚姻中占有重要地位,却不再提首要目的与次要目的,而指出“子女是婚姻极其卓越的成果”(牧职宪章50)[4]。

梵二会议后,教会训导一改之前强调生育是婚姻的首要目的的说法,而将子女看作是婚姻卓越的果实。《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中有这样的表述:“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为生育并教养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极峰与冠冕。”(牧职宪章48)[4]“但婚姻并不只是为传生而设立的。”(牧职宪章50)[4]可见,大公会议不再采用婚姻的“首要次要目的”及婚姻的“价值次序”这样的专有名词,却仍然重视子女的生育和教养,将之形容为婚姻的极峰和冠冕。教宗保禄六世在《人类生命》通谕中指出:婚姻行为的两种意义为“结合的意义和生育的意义”,(人类生命通谕12)[8]也不再提首要次要的区别。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的《家庭团体》劝谕中亦将儿女看成是婚姻的宝贵礼物,但婚姻中的其他价值却不是从属于生育子女的,强调“即使无法生育,夫妇的生活并不因此就失去其价值。”(家庭团体劝谕14)[7]总之,这种转变体现了天主教会与现代人恳谈的精神,使现代人更能领悟教会的婚姻神学,同时突出了人主观意识上的恩爱契合在婚姻中的重要地位,表明人不是天主无意识的工具,而是自由追随天主的有意识的人。

(三) 婚姻是组成人的团体

梵二会议以来,教会训导很重视男女之间的爱情对婚姻的重要意义。尽管圣经乃至教会的传统一直都注重夫妻爱的培育,但是只有梵二会议才真正将夫妻爱的人格价值阐述出来。教会训导将婚姻看作是一个“人的团体”,男女之间的爱情对于组建、维护这一团体至关重要,同时,教会训导肯定了婚姻作为一个团体的本有的、真正的、整体的价值。

梵二会议前的教会训导也重视婚姻中的夫妻爱,只是这种夫妻爱作为婚姻的次要目的是从属于生育子女这一首要目的的,并且这种夫妻爱建立的基础是男女二人对对方身体的永久占有权。这样就将夫妻爱置于一种从属地位,并且受限于肉体的结合,实质上是有损于人作为主体的尊严的。梵二会议为改变这种状况,赋予夫妻之爱以崇高的地位和全新的内容。《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中指出:“这种爱情是由一个人指向另一人、出自意志及情感的行为,是特别属于人性的,包括着整个人格价值,因而使肉体及心灵的表现能拥有特殊的尊严,并使之成为夫妻之爱的特殊因素及记号,主耶稣曾以特宠及爱德治疗、玉成并升华这爱情。”(牧职宪章49)[4]教会训导强调夫妻爱是人性健全的表征,认为这种爱情能使人的身心都达到一种完全的状态。同时教会训导还重视夫妻爱对于婚姻完满的重要作用,指出:“这兼有人的和天主的成分的夫妻之爱,导引夫妻,以自由意志并已为事实所证明的温情,互相授受其自身,并渗透二人的整个生活,且因其慷慨豪爽的行动而更为完成和增进。”(牧职宪章49)[4]梵二会议之后,教会训导在论及夫妻之爱的时候,将其诠释为二人全身心的共融,并且点明这种共融彰显着人格价值,维护了人作为婚姻主体的尊严和荣耀,充分体现了婚姻象征基督与教会之间爱情的奥秘意义。

梵二会议之前的教会训导在阐述婚姻问题时,多是只强调婚姻某一方面的价值及意义,例如婚姻的圣事性、婚姻的目的、婚姻的美满效果、婚姻的象征意义等等,甚少将婚姻看作是一个整体,尤其是看作一个人的团体,更是忽略了婚姻作为一个人的团体的整体意义。梵二会议后,教会将婚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强调维护其尊严和固有价值,指出 “在真正夫妻之爱的交织中,要尊重互相授与及传生人类的整个意义。”(牧职宪章51)[4]可见,婚姻作为一个整体即包括夫妻之爱,又包括传生人类,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婚姻。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家庭团体》劝谕中亦指出婚姻是组成一个人的团体,并且在这一团体中,夫妻之间的爱是融合的原则和动力。……婚姻作为一个人的团体,就具有了整体的价值和意义,并且是不可取代、不可忽视的价值和意义[7]。教会训导对婚姻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强调,实质上是对于人性尊严的维护和对婚姻中人的活动和价值的肯定,代表了当代天主教伦理神学的发展。

综上所述,梵二会议以来,教会训导在保持教会传统对婚姻的最基本的定位不变的同时,对某些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对于教会的婚姻神学的发展可谓是巨大的,主要表现在:将教友缔结的婚姻定位为具有神圣救恩意义的盟约,并指出教友的婚姻不仅象征而且分享基督与教会间的这种盟约,强调作为婚姻盟约主角的人对教会的圣事性婚姻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的参与和实践;在论及婚姻目的时,不再采用过去的“首要次要目的”及婚姻的“价值次序”的提法,而将夫妻之间的爱和生育子女置于同样重要的位置,指出二者都是婚姻的美善效果;注重夫妻之间的爱的共融,指出这种共融是全身心的融合,包括肉体的和精神的,强调这种全身心的共融对于婚姻的完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肯定婚姻作为一个“人的团体”的整体意义和价值。

三、天主教婚姻观发展的神学反思

婚姻家庭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天主教伦理神学关注的重点。天主教的神学传统历来拥有自己独特而稳定的婚姻伦理,只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科技的进步,思想的发展和人的解放,教会的婚姻观遭受了各种冲击和挑战,不得不做出调整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维护自身的发展,因此,对于梵二会议以来的天主教婚姻观而言,社会历史的进步是其发展的根本原因,适应现代人的需要、维护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是其发展的最终目的,教会的伦理神学转向是其发展的标准和方向。

首先,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天主教婚姻观发展的根本原因。天主教的婚姻观作为宗教神学的一部分,必须要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就本质而言,天主教的婚姻观是一种社会意识,其存在和发展必须符合社会现实的发展。梵二会议以来,教会对婚姻观做出的调整,根本原因是因为社会历史的进步与发展要求教会的婚姻观随之发展变化。历史发展到近代,从经济领域到政治、文化领域的剧烈变迁,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认知,对于教会传统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教徒们已不再采取毕恭毕敬的态度奉之若金科玉律,随着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和个人价值的提升,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重视个体价值的实现以及主体良知的作用,尤其对于婚姻这种极其私人化的问题。近代以来,西方社会性解放浪潮的大范围蔓延,离婚率的不断增长,妇女地位的显著提升以及传统家庭模式的逐渐解体,使得教徒们对于教会刻板教条且法律味十足的训导产生质疑,并纷纷弃用这些原则,天主教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受到严重挑战。面对着时代的需要和呼声,教会要在现代社会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要适应时代的需要,对自身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作出新的阐释与发展。因此,梵二会议以来天主教对婚姻观的调整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天主教婚姻观的发展是教会伦理神学转向的一部分,它既以这种伦理转向为发展方向,同时又加强了这种转向。梵二会议以来,教会的伦理神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转向,表现在对梅瑟律法精神的回归,尊重人的主体性和道德良知以及实施宽容的训导原则等方面。教会对婚姻问题的新观点即是以其这种伦理神学转向为标准和方向的。梵二会议以来教会对婚姻性质的表述从契约到盟约的变化,以及强调婚姻作为人的团体的整体价值,充分体现了教会抛弃了之前的法律味十足的训导原则,而转向法律的精神,强调婚姻是天主爱与忠信的象征;同时,梵二会议注重夫妻二人在婚姻中主体性的参与,重视婚姻内夫妻之间的爱情,并且不再将子女的生养作为婚姻的首要目的而肯定婚姻固有的价值和尊严,这些显著的变化都是以教会伦理神学重视人的主体性尊严和道德良知为标准和依据的。最后,教会对于婚姻的训导原则的一系列调整与革新,也彰显了教会正在力图实现宽容的伦理训导,肯定具体伦理规范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具有暂时性的特征。梵二会议以来,教会训导对于婚姻问题的新观点不但以伦理神学的转向为方向,也是伦理神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在客观上则是对于伦理神学深刻转向的加强与推广。教会的婚姻观不似其他的社会训导那样,也许只能引起特定人群的兴趣和关注,它作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其发展变化具有广泛传播的力量,因而更有助于将教会神学的发展与变化传扬开来。

总之,我们考察梵二会议以来教会训导对天主教婚姻观的发展,应将之置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背景中,置于天主教会伦理神学乃至天主教神学发展的整个体系中来综合地分析和考量,认识到其发展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人们切实需要的必然要求,同时亦是天主教伦理神学发展的组成部分。天主教婚姻神学的发展对天主教伦理神学的发展有重要的神学价值,同时也对世俗婚姻家庭伦理的丰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吴智勋. 基督徒婚姻的神学反省[J]. 神思, 香港思维出版社,1990(5), 1.

[2] 韩山城编译. 近代教宗文献论婚姻与家庭[C]. 台北:安道社会学社, 1964.

[3] 韩山城. 家庭[M]. 台北: 安道社会学研究社出版, 1963.

[4] 天主教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文献[C]. 上海: 天主教上海教区光启社, 2001.

[5] Oxford Latin Dictionary [Z].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

[6] 天主教教理(1601)[Z]. 石家庄: 天主教河北信德编辑室出版,1992.

[7] 家庭团体劝谕. 中国主教团秘书处出版, 1982.

[8] 人类生命通谕. 王愈荣译, 台北: 铎声, 1970.

Abstract:Vatican II was the watershed of the Catholic Theology. The Catholic views on marriage have made tremendous advances since Vatican II. The documents of Doctrines of the Church represented the official ideology of the Catholic Church. It was easy to find out some tiny but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ose documents before and after the council, which reflect on the presentations of the essence of marriage, the aim of the marriag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ple. These were the developments of the Catholic views on marriage, which conforms to the social and historical progress and is a part of the developments of contemporary Catholic Theology.

Key Words:Catholicism; Vatican II; Catholic views on marriage; Church Doctrines; Covenant; Theolog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tholic Views on Marriage after Vatican II——A Study Focusing on the Doctrines of the Church

ZHOU Lanlan

(School of Philosoph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B976.1;B823.2

A

1672-3104(2011)01−0018−06

2010−04−13;

2010−11−30

周兰兰(1983−),女,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基督教思想.

[编辑:汪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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