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慧颍
(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安徽 阜阳 236012)
笔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以来,深刻认识到噪声监测和评价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工作,但由于监测和评价人员的思想认识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参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新发布的文件总站物字[2010]241号《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提出一些建议[1]。
声环境质量监测分为常规监测项目和非常规监测项目。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部门所开展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2.1.1 区域监测目的
区域监测目的是反应城市区域生活环境的噪声空间分布状况,评价城市总体声环境质量水平,用于城市间声环境质量比较。多年的监测结果,可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1.2 监测点位设置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网格大小根据城市区域规模而定),网格可以不衔接,对于网格中水面面积为100%或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可视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如为水面、禁区、建筑物和厂区内等不宜测量时,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2]。测点位置要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m。
2.1.3 区域监测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每5年1次,在每个5年规划的第3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 Leq(简称:等效声级),累积百分声级 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2.2.1 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
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是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等关系及变化规律,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2.2 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
道路交通监测布点遵循以下原则。
(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设置数量:特大城市≥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市≥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
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长度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3]。
2.2.3 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5年计划的第3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Leq,累积百分声级和标准偏差(SD),分类(轻型汽车、重型汽车)记录车流量(辆/20min)。
2.3.1 功能区监测的目的
功能区监测的目的是反应城市各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的变化状况,评价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昼、夜达标情况,用于城市间同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比较,长期的监测结果,可分析功能区监测点位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3.2 功能区监测的点位设置
常规监测中功能区监测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定点监测法[4]。测点选择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普查监测法,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
(1)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
(2)监测点位能保持长期稳定。
(3)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
(4)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
(5)4类声环境功能区点位应选择边界上(无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敏感建筑物户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
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设置数量: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监测点位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2.3.2 功能区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每年每季度监测1次,各城市每次测量日期应相对固定。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小时,记录每小时等效声级 Leq、小时累积百分声级L 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声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有地图法、PNI指数评价方法、噪声冲击指数(N II)法和噪声源法等。
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所有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按公式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值和夜间平均值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表1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等级划分 dB(A)
反应每条道路的车流量及噪声状况。将每条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按公式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第i测点代表的路段长度,m;Li为第i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d B(A)。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级别按表2进行评价。
表2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划分 dB(A)
监测数据应按《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中附表6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中附表9规定的内容上报。
将某一功能区昼间连续16h和夜间8h测得的等效声级分别进行能量平均,按公式计算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
式中:Ld为表示昼间等效声级,dB(A);Ln为表示夜间等效声级,d B(A);Leqi为表示昼间16h中第i小时等效声级,dB(A);Leqj为表示夜间8h中第j小时等效声级,dB(A)。
昼、夜间等效声级,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进行独立评价。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
(1)对声环境监测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现场监测的工作人员思想不够重视,在监测过程中不能到点到位。
(2)噪声监测专业人员匮乏,监测人员现场监测操作不规范,不能严格按照规范监测。
(3)监测数据收集与处理落后。
(4)监测技术体系不健全。
(5)声环境质量评价与需求有差距。
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还有评价的时间代表性差;评价角度偏离,侧重了噪声源而不是居住环境;只评价等效声级,相关参数没能参与评价;评价方法可比性差,不利于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本次暂行技术规定详细地说明了监测点位布设、监测频次及方法,增加了5年1次的道路和区域夜间环境噪声监测和评价,这种改进得到的监测和评价结果更能全面的反应城市的总体声环境质量状况。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一项专业和技术要求都比较高的工作,从事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工作总结,提高个人在工作中的工作技能、思想认识和工作态度,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R].北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
[2]朱 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控制[J].科技资讯,2010(23):154.
[3]王天利,谢佳茵.城市交通噪声监测优化布点研究[J].噪声与振动控制,2010,8(4):44~45,49.
[4]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GB390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