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商直接投资的跨国经验研究

2011-01-29 06:58林守生
中州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东道国跨国公司知识产权

林守生

(中州大学 财务处,郑州 450044)

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已然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和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目前大量的知识产权控制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加快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当今拥有某种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为利用所拥有的这种优势获取最大利益,有意愿把这种优势用于对外直接投资。但是,跨国公司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时候十分关注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愿意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弱的国家进行外商直接投资,较弱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导致其技术存在被东道国竞争者模仿的风险。因此,发展中国家想吸引发达国家的跨国直接投资,必须首先加强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文献回顾

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 FD I的影响,国外学者分别在理论和实证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在理论方面,邓宁 (1997)的折衷理论认为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以及内部化优势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三个必备条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会强化东道国的区位优势,这样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会更加明显,进而促进 FD I的增加;但过强的保护将会减小内部化的必要性,减少跨国公司的 FD I。一些国外经济学家在南北贸易和产品周期技术扩散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 FD I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 FD I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Lai(1998)把模仿或 FD I假设为南北技术转移的渠道,并在创新增长的框架下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 FD I的影响,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 FD I的影响取决于技术转移渠道。不同的渠道结果相反。Glass和 Saggi(2002)使用产品质量分析框架并注入内生的 FD I得出与 Lai完全相反的结论。Mondal和 Gupta(2008)在产品种类扩张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内生变量 FD I、创新和模仿,以此来分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稳态效应,结果表明,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对南方国家的 FD I和北方国家产品创新率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在实证研究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 FD I之间显著正相关。Frischtak(1993)采用OECD国家的数据发现知识产权是 FD I的重要影响因素。Maskus(1998)经过研究美国的数据发现,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 FD I是受到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积极影响。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Smith(2001)采用美国跨国企业的截面数据研究显示,提高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会加强 FD I对出口的优势,同时也会减弱 FD I对技术许可方面的优势。因此,就具有一定模仿能力的东道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会提高 FD I流量。

国内学者对这一方面也做了大量研究。学者朱东平(2004)建立了一个产量竞争模型,它是由发达国家企业和发展中国家企业所构成的一个寡头垄断的模型。经过研究得出:发达国家企业在决定是否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主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成本优势。如果成本优势不明显,那么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会决定FD I。只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才能吸引更多的发达国家的 FD I。唐海燕和程新章 (2005)以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决策为出发点,建立模型,得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国家会吸引更多的 FD I。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论都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 FD I的流量和规模会产生直接影响。还有一些学者通过进一步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还将会影响东道国 FD I行业的质量和组成。知识产权保护对各行业 FD I的影响是有显著不同的,Nunnenkamp和 Spatz(2004)研究认为,那些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产品或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较低;那些难以被模仿的产品或技术,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相对较高。Sherwood(1990)发现大量证据表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于转移最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的意愿不强。Mansfield(1994)对美国 6个制造业的 100家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与 FD I的决策相关。随着 FD I在生产阶段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Lee和 Mansfield(1996)对美国 100家跨国公司的调查结果表明:FD I对高技术行业如制药、信息产业和电子等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敏感。Yang和Maskus(2001)经过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产业 FD I的影响是显着不同的。医药、化工和软件业等技术含量较高,产品容易被复制的行业的 FD I会十分依赖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对纺织业、电子产品加工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商品或服务的FD I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关注较少。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与 FD I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从行业层面来讨论二者的关系可能更容易说明问题。

鉴于多数文献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本文选用了2005年 47个发展中国家的横截面数据来实证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 FD I的影响,并选用这 47个发展中国家的六个行业数据进一步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分行业FD I的影响。

二、模型设定、变量解释与数据来源

1.计量模型设定与解释

为实证考察知识产权保护、东道国特征等因素与 FD I之间的关系,本文借鉴了 Rafiquzzaman(2002)、Nicholson(2007)等人的研究,设定估计方程的形式如下:

其中,FD I表示美国对各个国家的直接投资额。GN IPC表示的是以人均国民收入来衡量的经济发展水平。POP是指人口规模,表示市场规模。D IS代表的是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距离,说明了成本对 FD I的影响。一般而言,距离越远,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跨国企业可能更不愿意从事 FD I;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距离越远跨国公司的贸易成本就越高,他们可能会更愿意以 FD I形式替代出口。OPEN表示的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对 FD I的影响。TAR表示了关税对 FD I的影响,关税对 FD I的影响是间接的,随关税率升高,跨国公司FD I的意愿上升,出口下降。IPP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FD I的影响。GYH表示一国的工业化水平。

方程(1)是测度知识产权保护对 FD I影响的基本回归方程。

2.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

FD I数据来自美国经济分析局 (BEA)网站。GN IPC、GYH、POP、OPEN数据均由世界银行网站的数据经过整理计算而得,本文预期人均 GN I即 GN IPC对 FD I的影响为正,因为人均 GN I越高经济发展水平越高;GYH水平是用工业总产值占 GDP的百分值来衡量的,预期符号为正;POP即人口规模对 FD I的影响预期为正,这是因为市场规模越大,越能够吸引更多的 FD I;OPEN即开放度是利用进出口总量与GDP的比值来衡量,本文预期符号为正;TAR关税数据来自世贸组织网站的关税分析在线 (Tariff Analysis Online),由于关税率越高,跨国公司越愿意以 FD I替代出口,所以预期其符号为正;D IS距离变量以美国首都Washington特区到各个国家的首都的距离来表示,单位为千米,数据来源于 Google地图 (http://ditu.google.cn/maps?ftr=0),使用距离测量工具测得,本文预期该系数是不确定的;IPP是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标,具体数据源自 Ginaret和 Park(1997)以及 Park(2008)的研究结果,东道国制度等其他特征也将会影响的符号。

表 1 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 2 知识产权保护、东道国特征对 FD I影响的估计结果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表 2显示了发展中国家 FD I受东道国特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的估计结果。估计结果表明: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人均国民收入 (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理位置因素将会吸引更多的 FD I,同时 FD I受到更高的经济开放水平吸引,关税与 FD I显着正相关,这些都与理论预期一致。距离变量和FD I之间负相关,这有可能是由于距离越远对跨国公司来说意味着 FD I的成本就越高,也就削弱了跨国公司进行 FD I的意愿。

从估计结果还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变量对 FD I产生了显著影响。可能的解释是:美国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在关注东道国特征的同时更加关注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讨论行业特征、知识产权保护与 FD I的关系。

实证分析可知,知识产权保护对 FD I的影响较为显著,并受到东道国特征的限制。除此之外,不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对 FD I的影响可能也会存在显著的差别,那些技术含量较低或不容易被模仿的行业,FD I受到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不显著;而技术含量相对较高或比较容易被模仿的行业,FD I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将会十分明显。

本文选取了美国六个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和这六个行业的关税数据,利用方程 (1)来考察不同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要求。这六个行业分别为化工、运输、电子、机械、食品和冶金行业。FD I分行业数据来自于美国经济分析局 (http://www.bea.gov/international/di1fdibal.htm);分行业关税数据来自于世贸组织网站的关税分析在线 (http://tariffanalysis.wto.org/QueryEdit.aspx?c=y)。利用方程 (1)实证,得出 FD I与 IPP之间的相关度数据如表 3。

表 3 知识产权保护对行业 FD I影响的估计结果

表 3显示,对于技术含量不同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化对 FD I的影响是显著不同的。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电子设备等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敏感,化工行业的FD I与知识产权的相关系数接近 6,达到了 5.857;食品、冶金等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度相对较低,尤其是冶金行业,因为存在很高的固定投资壁垒,所以该行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度比较低,相关系数接近于 1.5;运输行业等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度最低,接近于 1。

由上面的分析,按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同要求,可以把产业分为三类:(1)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运输业,它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相对较低;(2)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一般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如冶金、食品等产业;(3)对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很高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化工、电子等高新技术产业。

四、政策建议

本文以 2005年的 47个国家的截面数据为基础,实证检验 FD I受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程度,并使用实证方法分析了FD I受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的行业特征。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东道国 FD I的影响受到东道国特征,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吸收能力及规模、开放政策和关税政策等因素的制约。FD I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会因行业不同而不同,对于那些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如运输行业,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 FD I的影响不是十分明显;但对于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如制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 FD I的影响则十分显着;也就是说行业所处的生产阶段越高,这一行业的公司就越会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一结论对中国这一发展中大国来说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启示。首先,东道国特征会对知识产权对吸引 FD I的效应产生影响,所以,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 FD I的增长效应,必须坚持知识产权战略和其他相关的经济政策同时发展,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同时从立法、行政系统等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配套体系,使二者完美结合,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对 FD I的增长效应;其次,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显著的行业特征,所以我们权衡收益和成本,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业特征来引导外资流向,使我国利用外资出现质的飞跃。具体来说就是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要求较高的行业,我们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外资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外资对我国迫切需求产业的流入,比如知识密集型产业如化工、计算机软件等。充分利用我国的优势,优化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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