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秋,牛春生
(宁夏大学人文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许慎《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东汉时小学训诂类通释语义的集大成之作,由于产生较早,难免有不足之处,《乐记》认为:“言之不足,故长言之。”[1]105虽是说诗歌与音乐之关系,借用于此,亦可说明初创之不足,使得众多学者努力钻研,力求补足更正欠妥之处。自《说文》问世以来,研究者代有其人,丁福保《说文解字古林》整理前人的研究著述达180多种。对《说文》中的解说,亦有不同见解,比如“方”字,在《说文·方部》:“倂船也,象两舟省,總頭形。”[2]176然就只当代学者对“方”字的解释来看,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叶玉森认为“疑象架上悬刀形,并不肖两船总头”;[3]3147-59高鸿缙认为“方”为“刀倚架旁”。[4]5369-70蔡永贵老师认为“方,绑也,并也。故《说文》中‘无绑’字”。谭书旺认为“‘方’字应该是从冂从刀的会意字,古音为páng,本义释与中央相对的边远地区。”[3]按:“方”字《辞源》中各义项均无“远”义;其次,文中“方”引申为“征伐、侵犯、克制、占有”,强为引申。王元鹿认为“方”为“以刀判物”。[5]按:若释为“以刀判物”,则为行为动作,记录此义的词绝非象形字,而“方”字形体像耒形,无动作指向义。郑砚田、赵钢立认为“‘方’象形字,像船桨形,当为桨的古字”。[3]高亨认为“方”为古“榜”字,《文选·江赋》李注引《楚辞》王注:“榜,船櫂也”,即拔船之工具,“方”当为古榜字。[6]124李乐毅认为“‘方’是‘枋’之本字,意义是‘刀柄’,甲骨文和金文的字形都是一把刀的形状,在刀柄地方有一短横,是指事符号,后来多用来作方圆的‘方’。”[7]81朱芳圃认为“‘方’当为枋,若柄之初文,从刀—,指握持之处……(柄)为此字之本义”。[8]159徐中舒认为“‘方’象耒的形制尤为完备……方即坺之本字”。[4]5367赵诚认为“‘方’象耒形,为一种农具,本为象形字……‘四方’之方则为一种借音字。”[9]43按:忽略了“方”字词义之间的关联,因形求义,过于片面。
笔者不揆梼昧,分析词义,认为“方”字,记录了两个同音词,其字形亦有两个系统:一为“”(本文图片,如非特殊说明,均截自《古文字诂林》第七册,图片并排顺序亦以《古文字诂林》为据),一为“”(此图来自《汉子说略》),因二者音同,随字形演变,逐渐混用为“”等形,即“方”字本义,由字形而辨当记录了两个词义:一为“木柄”义;一为“四方”之“方”义。这属于一形对两词,以往学者研究时,认为一形当对应一词,或多形对一词。其实不然,由于汉字非一时一地一人创造,就可能对同一事物造不同的字,或对不同事物造相同的字,如“王”、“玉”二词,开始都写为“王”字之形;“幸”字,则记录了xìng和niè两个词。随着民族融合,文字趋于统一,统治者决定了使用某种字形记录某种词义,与其形同的另一词义要么改变字形去记录,要么逐渐消失。“方”字亦是如此,记录“木柄”义的“方”形被固定下来,而“四方”之“方”形被剥夺,用为假借义通行。如此区分看似牵强,其实不然,朱芳圃《殷周文字释丛》中有“释方”、“释四方”,虽未明确指出是一形对两词,但已区别对待。也可以从以二义为偏旁的字形中看到这种区分:以“木柄”之“方”为偏旁的字有“枋、“等,及与“□”字相关的诸如旗、旃、旋等字都与“方”字“木柄”义有关;以“四方”之“方”为偏旁的字有“旁、“(此形取自《甲骨文编》)等。下面就从形、音、义三要素,本义、引申义、假借义三种义项去分析论证。
詹鄞鑫认为:“所谓本义,指的就是汉字在创造时通过形体表现它所代表的词义……本义也称为‘造字本义’,指的是由字形反映出来的文字在造字时所代表的词义。”[10]230
苏宝荣认为,文字学上所谓的“本义”,多数是指明与字的形体结构相联系的,在文献中出现最早的意义。并指出《说文》的说解,是通过字形分析,揭示该字的原始造字意图,而这种原始造字意图可以显示字的本义,但本身并不等于本义,并不是在语言中真正出现过的使用意义。他释之为“造意”。[11]51笔者即是借用“造意”一词来分析“方”字。
引申义,是跟本义或基本义有源流关系的义项,并且词义的引申往往抓住一点进行引申,可以分为相似引申、相因引申、相关引申,在此不作为论述重点。
笔者认为,盖因对事物认识的发展,词义分化,为耒这种农具专造“耒”字,原来表示“双尖耒”的“方”字,因制作材质分化出“木柄”义,又因耒为双尖,分化出“双、并”义。随着对事物认识的发展,“方”字意义不断分化引申,据《辞源》所列“方”字义项,由“木柄”之“方”引申出的意义有:
“方”有“并”义无“并船”义,徐中舒《耒耜考》指出,“今观甲骨铜器中‘方’字,全无象两船总头形之意,盖‘方’可训为并,而不训为并船。《尔雅·释水》:‘大夫方舟’李注‘并船曰方舟’,《庄子·山水》篇:‘方舟而济于河’,《释文》司马注:‘方,并也’。古者耦耕,故‘方’有并义。”[4]5367此解考证“方”有并义,从字形中亦可以证明,“方”字像双尖耒,双即并也。
“□○”之“□”,唐兰解释为“方圆”之方。《汉子说略》中收“■”形,释为“丁”,在后面讲“新六书”时又指出:□,方圆的“方”字初文,象方形,“方”字甲骨文作“”,或以为是耒臿的形象,借为方圆的“方”字。衛字……中央的□形代表保卫的城邑,有的古文字又写作,中间的方框形改成“方”字,这反映“方”字起初应作“□”。《说文解字》“匚”音“读若方”,而甲骨文先公名称中的匚(《史记·殷本纪》作“报”)字有时也写作“□”,也是“□”读如“方”的旁证。[10]178也就是说詹先生认为“四方”之“方”和“方圆”的“方”初文也不一样。
笔者认为“□”形不是“方圆”之“方”,“方圆”之“方”当为“四方”之“方”的引申义,《甲骨文编》、《金文编》中收录有“口”字、“丁”字,前者有“、”等形,后者有“”等形,合文“母丁、“父丁、“兄丁(此三张图片取自《甲骨文编》),这些足以证明“□”不是“方圆”之“方”初文。古人有:“天圆地方”的宇宙模式观念,认为大地是水平的、有尽头的,而其尽头就是四极,也就是四方。
关于假借,自许慎《说文》定“六书”义界以来,学者争论不休,有些学者标新立异,提出新的汉字构形理论,代表性的有:唐兰的“象形、象意、形声三书说”,陈梦家的“象形、形声、假借新三书说”,裘锡圭的“表意、形声、假借三书说”,还有詹鄞鑫的“象形、指示、象事、会意、形声、变体新六书说”。然而对于什么是“假借”,“假借”是不是一种汉字的造字结构,尚无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假借”只借音不借义。
前面已分析了“方”字,一形对两词,音同形似而义不同,在使用过程中常常混同,以至世人以为本一词,其一词义当为另一字之假借义。笔者通过分析考证已将二者区分开,但是从语用学的角度分析,由于二者混同使用,故其假借义就不能明说是“木柄”之“方”的假借,还是“四方”之“方”的假借,且假借只取音不取义,所以也没有区分开的必要。故“方”字假借义是fāng音的假借,《辞源》中此音的假借义项有:
综上,笔者从“方”字形体的两个不同词义系统,分析得出“方”字本义当为两个:“木柄”之“方”和四方之“方”。蔡永贵老师就认为,字的解释不能离开词义,要联系词义分析字形。这就提醒大家在研究古文字时,不能遇到“一形对两词”字就归入假借领域,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要作具体分析。
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未能给“方”字各义项找出文献例证,且文笔粗糙,所言未必有当,而何不已与言者,以求证于通人。
[1]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2] 许慎.说文解字[Z].北京:中华书局,1963.
[3] 谭书旺.“方”字本义考证[EB/OL].http://hi.baidu.com/longfeitang/blog/item/9742c40089cada10738b656e.htm l.
[4] 周法高.金文诂林[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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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芳圃.殷周文字释丛[M].北京:中华书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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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詹鄞鑫.汉字说略[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
[11] 苏宝荣.《说文解字》助读[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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