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勇,刘丙午,霍灵瑜
(北京物资学院 信息学院,北京 101149)
供应链信息共享主体研究
田志勇,刘丙午,霍灵瑜
(北京物资学院 信息学院,北京 101149)
基于密歇根州立大学的供应链管理基本模式构建了基于信息共享的供应链系统框架,分析了该框架中三类供应链信息共享要素、解释了信息共享主体的重要作用。然后以经济收益为分析基础,从基于信息共享主体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主体间关系、信息共享主体的信息共享动力和多主体的信息共享等方面对供应链信息共享主体进行了多角度的系统探讨。
供应链;信息共享;信息共享主体;帕累托优化
信息共享是供应链管理的热点研究之一,迄今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和公开文献。不过,这些研究多是从供应链管理中关于信息共享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的探索,如对供应链中信息共享层级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1],定性探讨供应链中信息不共享的原因、信息共享的协同效应、支撑体系以及如何对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进行激励的分析[2],着重从定量方面研究信息共享的价值,设计相应最优的激励机制以保障信息共享的实现,以及如何在技术上实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研究[3-5],此外,还有对信息共享中信息泄露机制及其防范措施等方面的研究[6,7]等等。分析已有文献易发现,有关信息共享主体的研究却被人们所忽视,极少数文献虽然有所涉及,但大多浅尝辄止,始终不是研究的重点,更遑论将其作为研究主题了。而就信息共享这一词而言,“共享”是其特点,表明信息共享是两个或多个组织机构共同实施的措施或任务。而作为信息共享的提供方和需求方的组织机构即主体,在该项措施或任务中的重要作用甚至主导作用则显而易见。基于此,本文将信息共享主体作为研究主题,期望通过这方面的研究,为供应链信息共享这一重要研究领域提供更广泛的理论基础。
人们对信息共享在供应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已有共识,那么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会对供应链管理的一般运作模式有何影响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节从系统和系统工程的角度,基于密歇根州立大学提出的供应链管理基本模式[8],对供应链进行重新分析,确定供应链系统框架如图1所示。
图1供应网络和需求网络是宏观意义上的分类,与一般供应链理论中的基本含义相似。两类网络中的主体是相对的,只要供应链成员间发生业务往来,就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和需求方将成员分别归属于供应网络和需求网络。由此,图1供应网络和需求网络的成员仅为逻辑概念示意。同时,图1为从整体角度通过抽象概况以反映供应链信息共享动态过程的简略图,虽未能准确地展示出这一动态过程,但也基本能刻画出供应链信息共享的一般流程。这一流程可以分为两步:首先共享信息提供方按照一定规则提取出需要共享的信息,然后将共享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传递给共享信息需求方。具体地,共享信息提供方(既可能属于供应网络也可能属于需求网络)根据共享信息需求方(也为供应链成员)提取出需要并且己方也允许共享的信息,然后通过信息共享渠道将信息与共享信息需求方共享。显然,这仅为信息共享的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子过程的抽象描述,实践中的信息共享是由大量不同方向的这类原子过程构成的。
事实上,图1抽象出了供应链信息共享的三大要素:信息共享主体、要共享的信息和信息共享渠道。这三大要素并不是彼此割裂的,只是逻辑上的区分。其中,信息共享主体既包括信息提供方也包括信息需求方,从信息共享的发起到利用共享信息进行决策的全过程是信息共享主体决策、执行的过程。要共享的信息也是作为信息共享主体决策和行动的参考依据,信息共享渠道则是由主体依据其具体情况构建、运行和维护的。因此,信息共享主体在三要素中更具有主导作用。
供应链中的信息共享是一个或多个供应链成员作为信息提供方将其拥有或获取的信息提供出来,与另一个或多个供应链成员共享使用。从供应链信息共享原子过程看,是信息提供方向信息需求方提供信息。从这个角度,信息提供方和信息需求方之间的关系是信息共享的核心问题。不过,要对信息共享过程和信息共享中的主体形成系统全面地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从多维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根据供应链信息共享原子过程,在仅考虑信息提供方和信息需求方两个主体的情况下,信息共享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分类依据与供应链驱动方式相似,为了两者对照,我们借用供应链驱动方式[9]中的名词进行命名:“客户导向”信息共享和“产品导向”信息共享。不同的信息共享方式的信息流动方向不同,根据图1的分类,两类信息共享方式的信息提供方分别属于需求网络和供应网络。其示意图如图2所示。
从供应链的角度看,“客户导向”信息共享是以客户为中心,偏向客户一方的处于供应链下游的需求网络作为信息提供方,将其信息与偏向产品或制造商一方的处于供应链上游的供应网络共享。“产品导向”信息共享与“客户导向”信息共享相反,是以产品或制造商为中心,供应网络作为信息提供者,将其信息与需求网络共享。显然,随着“从'客户导向'方式来设计供应链逐渐取代了以前的'产品导向'方式”[9],“客户导向”信息共享应该占有更加重要的位置。不过,与供应链的“供应”驱动和“需求”驱动概念的发展相似,两种信息共享方式也不是绝对的单向信息流动,“客户导向”信息共享需要考虑产品成本,“产品导向”共享也需要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
信息共享主体间的关系会影响到信息共享的程度和共享的信息,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借鉴众多的已有供应链伙伴关系研究的相关成果。初步的研究可以根据信息提供主体与信息需求主体之间的合作密切程度,将供应链上成员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分为不同的等级,如文献[2]分为非合作、次要和重要合作伙伴等三个等级。根据供应链的运作特征,供应链上各类信息提供主体和信息需求主体都有不同级别的合作伙伴。信息共享主体间共享及主要影响因素如图3所示。
图3合作密切程度是从信息提供主体指向信息需求主体,体现了信息提供主体在信息共享中占有主动优势。理论上,信息共享主体间的合作等级是连续的;实践中,一般会从低到高分成几个等级,为每一等级制定相应的政策,使其更具操作性。此外,信息共享主体间的合作等级是动态的,会随着成员的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合作伙伴的业绩、用户满意度、产品质量、交货期执行情况等发生变化。如重要合作伙伴可能会转化为次要合作伙伴,甚至会转化为非合作伙伴,而非合作伙伴可能会转化为次要合作伙伴,甚至转化为重要合作伙伴等等,与此相对应的信息共享策略和政策也要随之改变。
以供应链的总体收益衡量,信息共享会带来总收益的增加,足以构成作为市场经济组织的信息共享主体的信息共享动力。进一步分析,从信息共享原子过程角度,信息提供主体和需求主体收益的变化分为四种情况,如图4所示。
图4中象限标识符后括号内加减号表明收益的变化,+代表收益增加,-代表收益减少,两项分别表示信息提供方和信息需求方收益的变化。在四种情况中,象限III表示供应链总收益减少,双方都没有信息共享的动力,信息共享一般无法实现。
在象限IV,信息提供方收益增加而信息需求主体收益减少,信息提供方有动力而信息需求方没有动力。如果信息提供方收益增量小于信息需求方收益的减量,信息共享一般无法实现。如果信息提供方收益增幅大于信息需求方收益降幅时,信息提供方需要对信息需求方提供激励措施才能使信息共享得以实现。
在象限I,双方收益都增加,信息共享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双方都具有信息共享的动力。但从相对量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象限I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信息提供方收益增长速度高于信息接收方;二是信息提供方收益增长速度低于信息接收方。无论是哪一方收益,如果其收益相对增速过快即远高于另一方,在收益信息对称的情况下,都有可能会对另一方实施信息共享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相对收益增幅过快的一方也应该对另一方提供激励措施。
在象限II,信息提供方收益减少而信息需求方收益增加,信息需求方有动力而信息提供方没有动力。与象限IV类似,如果信息需求方收益增量小于信息提供方收益的减量,信息共享一般无法实现。如果信息需求方收益增加大于信息提供方收益减少,则信息需求方应向信息提供方提供激励措施实现信息共享。否则,信息共享也无法实现。
有关上述激励措施方面的研究已有不少研究成果,这方面的研究应该以实现双赢为基础,使信息共享主体具有信息共享动力为目标,利用博弈或动态优化等定量方法研究在信息共享主体帕累托改进约束下实现整个供应链的帕累托最优,是该研究的基本原则、基本目标和基本方法。
前面讨论的主体是基于信息共享原子过程中与信息直接相关的提供方和需求方的研究,而在供应链中,信息共享往往是多方的,涉及多个主体,并且从原子过程来看,信息共享带来的收益往往具有“外部性”,带有引号是因为此处所谈的外部性仅局限于供应链内部、相对于原子过程而言的。因此,除需要将3.3节所讨论的象限I、II、IV情形的收益扩展为整个供应链收益外,还需要在整个供应链收益视角下重新审视象限III的情形。在象限III的情形下,如果信息共享的外部性产生了正的收益并且该收益大于信息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总损失,那么,从供应链全局看,信息共享是有利的。而信息共享主体缺乏信息共享动力,就需要一个拥有全局视野的第三方提供激励措施。具体地,就是使信息共享产生的总收益在相关主体尤其是直接的信息共享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使其具有信息共享动力。一般情况下,这个第三方应该是供应链核心企业,其目标是通过设计各种机制和契约对相关供应链成员进行帕累托改进为其提供信息共享动力,以达到供应链的帕累托最优。
此外,还需要注意另一种特殊的第三方,即为信息产生方提供信息采集、收集并保存服务的信息服务组织。由于这种信息服务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对于这种组织还要考虑技术层面的可行性和优化,在设计相关机制、契约时也需要将技术限制、优化作为约束条件。
供应链信息共享主体对信息共享具有主导和主动作用,信息共享主体的系统研究能够为信息共享研究提供更广泛的理论基础,为实践中供应链信息共享的有效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推动供应链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因此,这一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探索,从基于信息共享主体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主体间关系、信息共享主体的信息共享动力和多主体的信息共享等角度研究了信息共享主体,以供应链一般理论为基础、以经济收益为分析视角展开了讨论,得到了一些初步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供应链信息共享研究工作。但由于本文仅为初步研究,研究成果也基本是简要论述和逻辑分析,尚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文中提出的研究命题也有待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此外,第2部分提出的供应链系统框架中其他两个要素也是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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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Information Sharing Bodies in Supply Chains
TIAN Zhi-yong,LIU Bing-wu,HUOLing-yu
(Schoolof Information,Beijing Wuzi University,Beijing101149,China)
Based on the basic mode of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rovided by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the paper forms supply chain system framework based on information sharing.I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information sharing in this framework and the important role of information sharing body(ISB).Then taking economic benefits as analysis foundation,it gives multi-angle discussions to supply chain information sharing bod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nformation sharing based on ISB,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ISBs,the information sharing motivation of ISBs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based on multi-ISB.
supply chain;information sharing;information sharing body;Paratooptimization
F273.7
A
1005-152X(2011)02-0104-03
10.3969/j.issn.1005-152X.2011.02.034
2010-12-23
2010年度北京物资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PHR200906210)
田志勇(1973-),男,河北人,博士,北京物资学院信息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供应链管理、信息管理;刘丙午(1956-),男,北京人,北京物资学院信息学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物流信息化、管理信息系统;霍灵瑜(1974-),男,山西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管理、E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