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 茜,晏国菀,康 康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
终极产权理论视角的股权性质与盈余管理研究
饶 茜,晏国菀,康 康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
文章借鉴终极产权理论,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科学划分,就股权性质及盈余管理程度的相关性进行系统的分析、检验和解释。研究结果表明:政府最终控股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政府控股的企业;中央政府最终控股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中央政府控股企业和地方政府控股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分别高于非政府控股的企业。
股权性质;终极产权理论;盈余管理
上市公司操纵公司盈余、粉饰公司公开业绩的盈余管理现象,学者已做了广泛的研究。但少有文献涉及股权性质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由于不同性质股权的股东基于自身的利益和目的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要求,实施不同的监督,因此在股权性质存在差异的公司里,其盈余管理也存在程度的不同[1]。股权性质的划分,常见的做法是将其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2]。刘芍佳、孙霈和刘乃全认为:“将股本类型划分为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对中国上市公司终极产权者的模糊界定,进而使许多从事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影响的研究误入歧途。”[3]因此笔者采用终极产权理论这一更加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性质进行划分,针对股权性质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进行研究,以发现股权性质与盈余管理程度的相关性,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提供实证依据与理论启示。
目前比较普遍的股权分类方法是将国家控制的法人股独立于国家之外,将上市公司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等。但是根据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的终极产权理论[4],既然政府控制法人,法人又控制企业,所以企业的终极所有者是政府而不是法人本身。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的性质进行重新划分。借鉴 La Porta 等的终极产权理论,刘芍佳等[3]、叶勇等[5]和俞红海等[6]将中国上市公司分为三大类:国家作为终极控制股东的企业、非国家作为终极控制股东的企业、无法确认终极控制股东的一般法人。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运用国家终极产权控制和私人终极产权控制这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通过追溯层层所有权关系链寻找拥有最多和最终的所有权的股东,将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划分为以下三类:(1)政府作为终极控制股东,其中又细分为两类——①中央政府作为终极控制股东,包括中央政府部门或机构,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等;②地方政府作为终极控制股东,包括地方政府部门或机构,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等;(2)非政府作为终极控制股东,往下又分为两类——①集体企业和民营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为民营企业;②外资企业;(3)无法确认终极控制股东的一般法人,指没有公告终极控制股东或无最终控制人的公司,下文简称其他控股企业。
政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7]。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自身没有能力控制企业,而其所委托的行政机关、政府官员也没有真正的积极性去监督企业。因为行政机关与政府官员虽然有剩余控制权,但没有剩余索取权,缺乏足够的动力去有效监督和评价经营者,从而难以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8]。而民营、集体等非政府股东对经理等内部人的行为结果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国家股东,因而更具监控的积极性。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1:政府作为最终控股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政府控股的企业。
地方政府所属企业相对于中央政府所属企业争取发行上市指标的难度更大,“壳资源”稀缺,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对自己所属的上市公式采用降低税负、减免利息、地方财政补贴等方法给于支持,使得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2:中央政府最终控股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
Bebchuk和Roe认为公司治理存在路径依赖,即公司初始的所有权结构直接影响随后的所有权结构及公司治理[9]。外资企业大都来自法律健全、公司治理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相较于民营企业,他们作为最终控股人必将产生促进内部人规范,改善公司治理,保护小股东利益,减少私利攫取的作用。
H3:民营企业为最终控股人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外资最终控股的企业。
几乎所有已经存在的研究都忽略掉了其他无法确认最终控制人企业的情况,理论上,它的盈余管理程度也应该和别的性质企业有所差异。因此笔者作出如下假设:
H4:民营企业为最终控股人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与其他控股企业有所差异;
H5:外资企业为最终控股人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与其他控股企业有所差异。
笔者选取了2007年除金融行业外所有行业的沪、深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股权性质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由于度量企业盈余管理程度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需要用到前一年的数据,故笔者还搜集了2006年沪、深两地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尽量消除异常样本对研究结论的影响,在剔除沪深股市ST公司和终止上市的公司以及少量缺乏研究数据的公司的基础上,我们得到1 197家公司作为最终研究样本。
笔者使用的有关数据来自CCER数据库。在查看上市公司报表进行股权性质的划分时,通过翻阅巨潮资讯网站的年度报告整理得到。
数据运算分析采用EVIEWS5.0统计软件。
我们采用上文介绍的股权性质分类方法,对搜集的样本进行分类,统计如表1。
表1 股权性质分类的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70.8%的上市公司最终仍由政府控制,而非政府控制的比例仅为28.0%,因此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仍然是国家主导型的。
盈余管理计量模型比较常见的有:DeAngelo模型;Healy模型;Jones模型;KS模型等。Keith,Gopal和Kevin的研究表明,截面Jones模型和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能够更好地揭示公司的盈余管理[10]。因此笔者根据研究的需要,选择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11]估计各样本公司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公式如下:
其中:NDAt为t年的非操纵性应计利润;At-1为t-1年的总资产;ΔREVt为t年主营业务收入与t-1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差;ΔRECt为t年应收账款净额与t-1年应收账款净额之差;PPEt为t年固定资产原值。a1、a2、a3为系数,由以下模型在整个样本回归得出:
其中:TAt为t年总体应计利润。
DAt/At-1即为以总资产衡量的第 t年可操纵性应计利润。
按照股权性质,对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作描述性统计如表2。由于其值有正有负,盈余管理存在正向和负向的操纵,因此还对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计算出均值和标准差。
表2 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描述性统计
由表2我们可以看出,不同股权性质企业之间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存在差异。正向的最大值出现在中央政府控股企业,负向的最小值出现在外资控股的企业,且由这两类企业的均值一正一负可知,中央政府控股企业更有正向操纵盈余的倾向,外资控股企业更有负向操纵盈余的倾向。由均值,特别是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绝对值的均值,可以看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在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存在以下规律:政府控股的企业大于非政府控股企业;中央政府控股企业大于地方政府控股;民营企业控股大于外资企业;其他控股企业显著小于政府控股和非政府控股企业。
在初步统计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检验不同的企业性质和盈余管理的相关性,下文将进行单因素检验和多元回归检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沿用传统的做法,在检验时均采用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
将研究样本按不同的股权性质分成5组:政府控股与非政府控股,中央政府控股与地方政府控股,民营控股与外资控股,民营控股与其他控股,外资控股与其他控股。分别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3。
表3 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独立样本T检验
样本分组的T检验值结合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政府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政府控股企业;政府控股企业中,中央政府控股盈余管理程度高于地方政府控股;民营控股盈余管理程度高于外资控股;分别与假设“H1”、“H2”和“H3”相符。外资控股盈余管理程度低于其他控股企业,但民营企业与其他控股企业之间的T值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后者控股人不确定,民营、政府等都有可能成为其控股人。
1.研究假设、回归模型及变量解释
在独立样本T检验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对样本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实际中企业不可能只存在一个影响因素。我们把上面提出的几种控股情况结合起来,作为自变量,加入一些控制变量,建立多元回归模型。
由于非政府控股企业中的外资企业样本数只有17家,其他无法确认最终控制人企业的样本数也只有13家,合计也仅30家。如果对其分别进行回归检验,会使得研究结果不够稳健,因此我们把这两组样本与民营控股企业合并起来统一作为非政府控股变量。这样我们的样本分为以下四类:政府作为最终控股的企业、非政府作为最终控股的企业、中央政府作为最终控股的企业和地方政府作为最终控股的企业。提出以下假设:
H1:政府作为最终控股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政府控股的企业;
H2:中央政府最终控股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
H6:中央政府最终控股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政府控股的企业;
H7:地方政府最终控股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政府控股的企业。
以上四个假设实际存在以下不等式关系,就盈余管理程度而言:中央政府作为最终控股的企业>地方政府最终控股的企业>非政府控股的企业我们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选择以下与盈余管理和公司治理相关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一人兼任、公司总资产、是否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是否在B股或H股上市和净利润差异。变量解释如表4。
表4 研究变量一览表
建立回归方程如下。
我们所要检验的不等式关系实际上就是要检验:β1 <0并且 β2 <0。
2.回归结果及分析
由表5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出:
不同性质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之间存在显著差异。(1)政府控股和非政府控股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可见两者之间的盈余管理程度不同,且前者高于后者。与假设“H1”相符。可见政府对内部人经营行为的监督确实不够有力。(2)中央政府控股与地方政府控股企业之间的盈余管理的T值为-3.925,说明两者显著相关,且前者盈余管理程度高于后者。支持假设“H2”。(3)F值为21.986,说明β1和β2两个亚元变量系数同时显著不为零,可知就盈余管理程度而言,中央政府控股企业>地方政府控股企业>非政府控股企业。支持假设“H6”和假设“H7”。
表5 股权性质与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
笔者以2007年金融行业以外的1 197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借鉴终极产权理论,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科学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股权性质及盈余管理程度的相关性进行系统的分析、检验和解释。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的确会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不同性质间的企业盈余管理操纵存在差异。政府作为最终控股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政府控股的企业;中央政府最终控股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中央政府最终控股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最终控股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分别高于非政府控股的企业。此外,民营企业为最终控股人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高于外资最终控股的企业;外资企业为最终控股人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低于无法确认终极控制股东的一般法人。可见加强对政府控股的公司,特别是中央政府控股的公司的监管和治理非常必要。
笔者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为分析中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有用的依据,为进一步改善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提示了有益的思路。但研究也存在不足。在样本的选取上,采用的是截面数据,在后续的研究中还可以进一步加入时间序列的方法;对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研究仅停留在绝对值的层面,进一步可其分正负分别探讨;民营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以及其他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因为样本量过少的缘故,只做了独立样本T检验,其结果缺乏一定的稳健性,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对其进行相互间的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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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Research on Ownership Property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Ultimate Ownership
RAO Xi,YAN Guo-wan,KANG Ka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4,P.R.China)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ultimate ownership,this paper scientifically partitions ownership property of listed firms in China and also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hip property and earnings management.We find that firms controlled by government have higher earnings management than those controlled by non-government;center government more than local government;center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more than non-government respectively.
ownership property;the principle of ultimate ownership;earnings management
F273.4
A
1008-5831(2011)06-0069-05
2011-04-1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面上项目(CDJSK100072)
饶茜(1976-),女,四川德阳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研究。
(责任编辑 傅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