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工程索赔之我见

2010-12-31 18:10张耀德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5期
关键词:承包商施工单位损失

张耀德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030)

1 前言

索赔就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合同当事人某一方负责的某种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要求补偿或赔偿的活动。而广义的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两个方面,狭义的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它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于无法防范的外因所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力,而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要求;

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

2 索赔的程序

2.1 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索赔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2.2 索赔的准备

当索赔事件发生,承包商就应进行索赔处理工作,直到正式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赔报告。这一阶段包括许多具体的复杂的工作,主要有:

(1)事态调查,即寻找索赔机会。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发现索赔机会,则应对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跟踪,以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翔实情况;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这些损害事件是由谁引起的,它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3)索赔根据,即索赔理由,主要指合同文件。必须按合同判明这些索赔事件是否违反合同,是否在合同规定的索赔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

(4)损失调查,即为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它主要表现在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5)收集证据,索赔事件发生,承包商就应抓紧收集证据,并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有完整的当时记录。

2.3 索赔报告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延长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3 现行建设施工合同的特点

3.1 施工合同履行时间长,导致索赔的增加

由于建筑产品庞大、结构复杂、施工周期都较长,施工工期少则几个月,一般都是几年甚至十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影响因素多,受外界条件影响大,合同双方承担风险高,当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时,就有可能导致施工合同的变化,因此施工合同的变更较频繁,施工合同争议和纠纷也比较多,于是导致索赔事件的增多。

3.2 合同价格低,导致索赔增加

在我国现行的建筑行业中,由于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盲目压价,谁的报价低就把建设工程发包给谁,有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国家政策、法规和价格规律,拼命压低标价迫使投标单位让利垫资,任意取消国家给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将不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强加给施工单位,使施工单位无法承受,严重扭曲招标投标的真正意义。导致索赔案例的增加。

4 施工索赔

施工单位索赔管理是预测索赔机会,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可能出现索赔机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4.1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这些条件与障碍又对有经验的承包方也不能预见到,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

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如在挖土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是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通过处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4.2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面方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4.3 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

由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

人工费用的增加;

设备费用的增加;

材料费用的增加。

4.4 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

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目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

补偿损失。包括施工单位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经结算的工程款)

4.5 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5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5.1 索赔费用的组成。

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5.2 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6 结语

加入国际竞争必然会产生经济纠纷。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或减少经济损失,必须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开展合理、合法的卫权活动。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条文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规范施工索赔行为,建立施工索赔机制,不断学习和总结索赔经验,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索赔管理水平,达到转移风险、避免或减少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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