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玲 李 欣
(1、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林业站,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2、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林业站,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次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旨在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特别是对林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要给予林农相对完整的物权,从而有效地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
按照争议的对象,可把争议分为三类。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
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分为四类:a.承包合同不规范。如合同签订时未经法定程序,村、组干部个人说了算,甚至还有一些时口头承诺,无据可查。b.林权证核发不规范。由于建国后各时期因工作不细致或者认定技术措施落后,导致地点不明、四至范围不清,面积不符,容易出现一山多证、一证多山的现象。c.林权流转未及时变更登记。一些地方林地、林木发生了流转,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容易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的现象。d.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无记录。如多方在不同时期对同一林地进行造林,因无记载易生纠纷。
林权纠纷的解决,要依照《森林法》、《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发)、《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有关规定,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认真调处各类林权纠纷。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建议,对方接受后,当事人间可以进行接触,就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之后,签订协定。当事人将解决林权争议所签订的协定上报有关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予以核准,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的内容登记,核发证书,确定权属。
行政调处是由人民政府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申请人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勘查现场,然后进行调解,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制作《处理意见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无论调解还是裁决等方式解决的林权争议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都应该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备查,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权属。
要想妥善调处林权纠纷,一定要做好调查仔细核实,收集证据,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2.1 林权调查。林权调查要全面,既要调查现有情况,又要调查历史情况,要对林权变动的历史有完整的了解。调查的方式主要有:现场勘察、调阅档案、走访询问等,这些方式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结合使用,调查获取的有关证据要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存。
3.2.2 证据的确认和采集。证据一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制件或照片,并附说明材料,由相关单位加盖印章。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要和书证、物证等结合起来。鉴定结论要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出具。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可依法勘验现场,勘验人必须依法出示相关证件,并邀请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3.2.3 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只有涉及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流转纠纷,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这些案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决或裁定。其它林权争议,仍要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调处。
总之,要本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归”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民间组织和老党员、老干部和村组干部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处工作,完全能做到户与户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纠纷不出乡。对历史遗留问题认真查找历史凭证,认真踏勘争议林地,认真咨询历史证人,认真分析纠纷原因,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做到各方满意,不留后患。
[1]杜国明,江华.论林权纠纷化解机制[J].调研世界,200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