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2010-12-31 18:10李国平王金华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5期
关键词:发包人价款承包人

李国平 王金华

(辽宁省观音阁水库管理局,辽宁 本溪 117100)

1 工程变更概述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建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变更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我国《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承发包双方无论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须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变更指令。当工程变更发生时,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是确认工程变更,以此作为进行工程变更、工程价款和进度计划调整的依据。工程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1 发包人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早场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 承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对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俺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用条款第三十七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即承发包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 工程索赔产生原因及分类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2.1 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是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2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又可以分为自然是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指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证词、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2.3 合同缺陷

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与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程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变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以及其他规定的变更等

工程师指令。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照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按索赔目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及其他索赔。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2.4 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文件(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纪要。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3 工程款结算的重要意义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表现在:

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也就是说,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越多,所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就应越多。所以,根据累计以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地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有利于准确掌握工程进度。

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承包商能够尽快尽早地结算回工程价款,有利于偿还债务,也有利于资金的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通过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于承包商来说只有工程价款如数地结算,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承包商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闹德海水库除险加固招标文件.

[4]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培训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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