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谈谈体育法的意义

2010-12-29 00:00:00朱中华
小学教学参考(综合) 2010年12期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人民的福祉乃是最高的法律。”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笔者从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及对策等几方面,对体育课伤害事故做一些简要分析。
  1.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即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等,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某高校上体育课时,一女生裤兜内携带钩针,在跑步时不慎摔跤,导致钩针刺进腹部,造成严重后果。
  2.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案例分析
  体育教师在上课前未要求、提醒学生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因此具有过错。同时,该受伤的女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裤兜内携带钩针上体育课的危险性,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在本案中,学校和该生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3.体育课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对策
  (1)领导要重视,制度要健全。安全无小事,对于学校,尤其是体育课来讲,更是如此。
  (2)学校应当注意校内的体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并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 学校应当严格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防止因教学内容超纲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4)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尤其是在分组训练时,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投掷铅球等。教师在辅导某一小组的同时,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应及时制止。
  (5)学校应当提醒学生家长,如学生存在不适于剧烈运动的特异体质,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无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学校都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各个方面关心、照顾、安慰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4.应急预案
  (1)体育课上遇到学生晕倒、抽搐等症状,立即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救治,严重者由学校卫生老师立刻陪同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2)体育课上遇到学生四肢无力、面色苍白等症状,立即将其安置于阴凉通风处,给予他(她)补充水分,并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救治。
  (3)体育课上,教师应时时观察学生的运动状况,如在课上一旦有运动性伤害事故发生,教师们要沉着冷静,安全应急处理小组在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判断,及时处理解决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学生运动时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要沉着冷静,及时汇报老师,安全应急处理小组立刻对事故做出判断并加以处理解决。
  (5)安全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应利用专设的安全教育时间,进行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便发挥应急预案的最大效用。
  5.学习体育法的意义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体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宪法》为依据,以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在全面总结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态度;提出了体育工作的方针、任务、基本原则和重大措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行业系统、企业事业组织、体育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参与体育活动和发展体育事业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体育法制工作更加得到重视,取得了重要进展。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陆续建立,体育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体育执法逐步推进,体育法治研究日益深入,全社会和体育界的体育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也要看到,相对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和体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体育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仍然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一些重要领域的体育立法还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个别领域、某些阶段还比较突出,体育法制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最大的不足之处就是内容相对宽泛,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等。如没有对公民及其体育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表述,权利保障机制严重缺失;体育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纠纷解决机制明显缺位;目前,体育事业正逐步走向市场化,而体育市场却是无法可依、管理混乱;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没有一个准确定位和协调机制;体育事业特别是全民体育事业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等。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加强体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体育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加强体育法规体系建设,健全体育执法机制,全面加快体育法制建设的进程。
  (责编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