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规范企业盈余管理

2010-12-29 00:00:00陈家乐
会计之友 2010年17期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规范企业盈余管理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一大关键。文章通过分析独立董事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基于盈余管理的视角,提出建立三方委派的独立董事制度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盈余管理;委托代理
  
  一、引言
  
  近年来因财务舞弊而导致企业破产的例子屡见不鲜。从国外的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再到国内的“银广厦”等,这些因财务舞弊所产生的问题,无不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因此,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加强公司治理,抑制盈余管理,防止管理层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操纵利润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虽然公司治理机制已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公司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其在公司中所处的层次和地位,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力图通过强化公司治理层的职能,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但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为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的弊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起来。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一)西方学者的研究
  通过西方学者的研究发现,良好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有效抑制公司盈余管理。Jensen(1993)认为董事会应当对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质量承担监督职责。这种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管理者经常会出于自利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从而误导股东。Klein(2002)以美国上市公司为样本来研究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特性是否与盈余管理行为有关,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的独立性降低,非预期的应计项目大幅增多,不论其组成是否包含少数外部董事,其效果仍然显著。研究结果支持“上市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能较好地监督盈余管理过程”韵观点。纵观西方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健全的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地控制盈余管理的水平,使报表信息的使用者能够准确地解读公司的真实运营情况。
  
  (二)中国学者的研究
  相对于西方,我国20世纪末期才逐渐开始讨论独立董事制度,并于2001年正式颁布独立董事制度条例。其中苏卫东,王加胜(2006)利用我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对董事会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董事会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成负相关,独立董事的比例与盈余管理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董事长、总经理二职合一对利润虚增有着显著的正影响,对利润隐藏无显著影响。而蔡吉甫(2007)的研究则表明,扩大董事会规模可以提高其监督效率、减少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但董事会的监督效率在不同的盈余管理行为之间呈现出显著差异。对于管理层调减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但对于管理层调增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董事会的监督效率较高。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中国学者的相关研究中均有体现,其中的矛盾也体现出了我国市场的复杂性、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不可以照搬照套西方的理论制度,而是必须研究出适合我国市场改革转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抑制盈余管理。
  
  (三)中外学者研究对比
  为什么外国学者会得出一致的结论——加强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有效抑制盈余管理,而我国学者得出的结论却呈现多样化呢?这是因为各种实证研究结果对如何计量盈余管理还存在争议,尚未找到一个完善的盈余管理计量方法,研究方法正在根据具体的研究对象及其应计利润特征来选择合适的检验模型。除了计量外,这个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尽管我国有效地引进了西方的先进理论,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还不太发达,各项指标数据正在建设当中,现仍然处于探索健全阶段。所以结果的多样化说明了我国市场的复杂性和市场改制的不彻底性,国有私有仍然混杂不清,应大力加强公司治理。进一步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结构,并有效地运用到资本市场运行中,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盈余管理。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分析——基于盈余视角
  
  (一)缺乏独立性,对公司业绩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其中《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聘请的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安排这些规定已为证券市场所接受,但实施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其根本原因仍在于委托代理关系的错位。独立董事的选举本应由中小股东提名选聘,但实际上却是由大股东一手包办,致使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隐性关联交易,直接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益关系,就很难向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决策提出异议,所以未能完全尽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社会责任。
  同时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影响下,上市公司还在财务报表审计关系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表现出深层次的监管不力。股东将公司的内部控制责任授权给董事会,使董事成为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控制机构,其中,监控公司的财务信息处理过程,促使公司披露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公司董事会能否有效发挥内部监控机制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公司董事会的特征。然而,董事会的非独立性弱化了对高管人员的监督与约束,使盈余管理威为可能。所以,独立不是一种形式上的独立,而必须满足实质上的独立,即要求独立董事与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大股东及公司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作出客观、独立判断的事务。这样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才能够起到揭示、控制盈余管理的作用。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监事会的法定职能主要有两个,即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已经将独立董事的职能与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涵盖了。这种职能安排极易引发实际工作中相互推诿或者争夺权利的现象,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同时由于董事会通常将监控财务报告的责任授权给审计委员会,因而审计委员会成立与否及其成员构成也是影响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样多方扭成一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最终决定权还是全部收归于董事会,这样的漏洞极易造成独权专制,产生盈余管理。
  反观之。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由于目标的一致性,即保证公司的有效治理、抑制盈余,降低治理成本,两者在制度归位上具有相似性,但不同的背景导致其存在差异性。同时两者在董事会结构下还属于受控分支,不能很好地实行监督管理权力,即使被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也属于从属地位,程序上缺乏行权的保障,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明确二者的职权划分,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分清主次,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有所分工、适当交叉、相互监督、互相依存。
  
  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两点建议
  
  (一)建立三方委派的独立董事制度,切实提高独立性
  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应该通过建立以独立性为原则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尽可能减少目前尚未理顺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负面效应。
  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需要他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作出判断,提出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参与表决。但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益关系,很难向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决策提出异议。所以未能完全尽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社会责任。独立董事一方面受制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又要为市场勤勉尽责,因此陷于两难处境。建议引进第三方委派制度,这不仅可以使独立董事选举时就完全独立在公司之外,而且他的薪酬绩效也完全独立在企业之外,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董事。
  这种设计方案具体构思为:公司交付一定比例费用给证监会,由证监会向社会招标聘请独立董事,然后证监会委派独立董事到各公司任职,独立董事的工资报酬也由企业直接交由证监会按独立董事业绩直接分配。在公司运营期,独立董事每年未定期向证监会直接上交该年度意见,这些意见直接影响到独立董事的声誉与工资报酬。独立董事的意见,无论被采纳或未被采纳,都直接向大众披露,以保护中小股东、投资人、公司职工的知情权。这样既可监督公司执行独立董事制度,也可监督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尽责。同时,这一公开披露制度还有助于改变独立董事是“花瓶”和“摆设”的不良形象,从而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在公众中的社会价值和公信度,切实改变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
  
  (二)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这些不在公司中设置监事会的“一元制”结构的国家,而我国的公司治理是一种有缺陷的“二元制”结构,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机构,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现有的监事会制度的缺陷进行弥补是有创意的。但我国的《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都没有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会的职能和关系加以界定,使独立董事制度与原有的监事会问在职能、权力方面发生了;中突。要使独立董事适合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又要使它们功能互补。
  根据西方学者的观点和我国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上市公司加强财务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内部人控制及内部人和大股东对会计信息的舞弊行为。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赋予其特别职权,其中大多与财务治理业务有关,如重大关联交易和担保事项的判断与认可,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行使自己的职权外,还可在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中起主要作用。如监督公司的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财务治理中更是责无旁贷,从一定意义来讲,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缺失的一种补救,因此独立董事的功能不仅应集中在监督职能,更应发挥其在决策方面的功能。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监督是独立董事的重要职能之一,强化独立董事对财务的监督是防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和落实会计内控制度的有效措施,应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使两者有机合作,提高监督效率,抑制盈余管理。
  
  五、结论
  
  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对企业进行控制而建立的企业内外一整套制度的安排(樊行健,2005)。为了完善公司治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一体制,它不仅是我国市场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而且对于抑制盈余管理也能起到有效的作用。本文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的建议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督责任,抑制盈余管理。其中构建的关于建立三方委派制度选举独立董事,还需实践检验,同时也为以后的研究作出铺垫。
  
  [参考文献]
  [1]樊行健.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J].会计研究,2005(2):70-72
  [2]任春燕.盈余管理的利弊及控制[J].会计之友,2008(11):96-97
  [3]李琴.李文耀公司治理结构与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综述[J].财会通讯,2009(9):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