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炳军,高元元
(1.陕西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2.北京体育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4)
中国足球腐败:制度伦理的丧失
万炳军1,2,高元元1
(1.陕西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2.北京体育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4)
以“制度伦理”为研究视角,对足球腐败现象进行学理反思。认为足球职业化制度中工具理性的极端化、行政权力的强势干预、传统官本位文化、制度人文关怀的缺失是足球制度失去伦理意蕴的根本原因。论证了足球制度建设只有实现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性”、程序上的“普遍性”和“自洽性”,才能充分体现足球制度“善”的伦理意蕴。
体育社会学;足球制度;制度伦理;中国
邓小平[1]曾讲:“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这一经典的论断指出了制度本身是造成生活在制度中的人是否有道德的关键因素。罗尔斯[2]在《正义论》里也指出,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是乏力的。本文正是基于制度这一具有伦理学意义的要求,从制度伦理视角批判足球腐败,从制度“善”的定性标准来思考现行足球制度的弊端,进而从“合理性”的制度入手认为足球制度的变迁必须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为今后建立一个具有伦理意蕴的足球制度提供参考。
关于制度伦理含义,目前存在3种观点:伦理中心论、制度中心论与二者的统一。要澄清制度伦理的含义,必须明晰这一概念产生的缘由及历史背景。“制度伦理”这一具有伦理学意蕴的词语产生于 20世纪90年代,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靠契约和守信来支撑,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道德建设[3]。“伦理道德行为准则,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个人在与环境斗争时发展的现实(意识形态)结构派生出来的,伦理道德是制度产生的基础”[4]。制度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是因为人们对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认同。因此,制度伦理核心是揭示制度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其主旨是指向“什么是善的制度”、“一个善的制度应当是怎样的”、“何以可能”、“有何伦理价值”等问题,它是中国语境下的“制度正义”问题[5]。伦理道德是制度安排的根本性担保,制度是道德得以普遍化和内化的有效手段,制度伦理的核心功能就是对制度“善”的评价。基于制度伦理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其承载的历史任务,以及伦理道德与制度的关系,本文赞同方军[6]的观点:“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
中国足球置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制度变迁中。足球职业化、市场化制度始于1994年,到今天已经走过了16个年头,在这些年中,中国足球从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变为烫手的山芋,从国人期盼的蓬勃发展变为举步维艰,从人们可接受的竞技水平变为谈之生厌的运动项目,假球、官员腐败、暗箱操作几乎成为中国足球的“标志”。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个人道德水平不高、市场经济的利己思想过度膨胀外,更深层原因是足球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缺陷。客观地讲,中国足球能够迈出职业化、市场化第一步,就是中国体育巨大的进步,就是足球制度变迁的良性发展的开始。这种不是违背市场规律和道德规范的制度变迁市场化,不是抛弃足球运动本身具有的伦理精神的职业化。从制度伦理角度来讲,如果足球制度不能内部蕴含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和足球运动的伦理精神,那么这种制度必然要遭到遗弃,遭到批判,必须予以革新。
2.1 工具理性与行政权力滋生主体参与腐败
恩格斯认为“利益是人行为意识的驱动力,同样利益的追求和主张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源。”“工具理性”行为的实质内容表现为行为者对自身现实利益的理性追求[7],这也是工具理性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根本所在。当然这里的工具理性必须符合市场的道德规范和市场规律,是获取市场利益的一种“善”的表现。但是,利益的过度追求就会导致道德价值标准的下降,工具理性直接指向物的占有。在这种理性判断下,工具理性就会被市场主体发展到极端,市场主体就会以各种手段来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这也是工具理性在伦理学视阈中受到指责的原因。于是需要制度来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但是发挥约束作用的制度必须是合理的,它本身应具有伦理意义上的“善”。
中国市场经济建立几乎是外源化的结果,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采用渐进式的改革[8]。但这种渐进式的改革使权力下放不彻底,致使行政权力渗透于市场中,一些政府部门仍然占有着绝大部分市场资源,仍然担当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9]。权利的制衡依赖于制度的完善,在行政权力强制性的条件下制度的安排和运行必然向权力倾斜。对于中国足球而言,作为设计制度进行管理的足协与具有行政权力的足球项目管理中心是同一个主体,从市场角度来看这个主体既是管理者又是参与者。因为作为行政部门的足球管理中心占有足球市场大部分资源(例如人力资源、裁决权、比赛运营权等),为了保护自身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利用各种管理制度来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力,成为主宰足球市场的强势主体,其所制定的足球制度便成为其获得利益的工具,成为支配其进行制度安排的“座驾”。同时这种制度安排具有道德上的蒙蔽性,因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往淹没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中的个人利益浮现出来,造成制度向拥有权力的个人倾斜,这样制度被利益与权力所绑架,也就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10]。而参与市场活动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于占有较少的市场资源,尤其是稀缺的制度资源,在经济生活中,个人或组织不具有基本的经济权利就不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11]。这些个人和组织为了获取市场利益,必然采取破坏市场规则的手段,于是出现触目惊心的赌球、贿赂裁判、官员的腐败。
2.2 “官本位”意识扩大拓展主体参与腐败的空间
官本位体制是指以官的立场为出发和归宿,以官为核心和重心,使各种精神和物质利益向官严重倾斜,消减了市场经济的公正、公平、自由竞争伦理精神在制度中的体现[12]。在官本位体制下官员极易产生腐败行为,因为上级的意图等同于制度功能,封闭的管理制度使“足协”官员们敢越雷池,为了私人和部门利益,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官官相护”,使各种监管制度流于形式,导致“足球”腐败呈系统性和扩散性,结果“一端就是一窝,一揪就是一串”[13]。而按照市场游戏规则来竞争的俱乐部的利益受损,球员得不到正常的工资报酬,禁不住恐吓和诱惑,就参加赌球。这是由体制问题造成的一条利益链,最终演变为一条罪恶链[14]。在这种扭曲的“公平制度”下俱乐部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必然向足协寻租,与足协官员“合作”来操纵比赛,进行贪腐,而获取的巨额利益以官占最大[15]。
官本位意识为官员们参与腐败在思想上和实际操作上提供了便利的空间。为什么作为企业一开始热衷于足球市场,除了看到足球市场的巨大潜力之外,另外一个原因是他们相信一个正司级单位的道德水准,相信“足协”领导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这种尊重同时还带着敬畏[8]。在这种观念下,比赛的真实性被认可、裁判的职业道德被认可、官员致力于足球事业的敬业精神被认可、就是对比赛结果不满意的人、由于领导的“高善”,而不能、不敢怀疑。因此制度应具有普遍的平等性,保护所有参与足球市场主体的利益,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必须具有监督和制衡机制,抵制官本位意识的蔓延,否则这个制度就是一个具有伦理缺陷的制度。
2.3 缺乏人文关怀诱发主体参与腐败的动机
制度产生和变迁的根本动力来源于人类对自身终极价值的有序追求,是人认识和利用社会规律的“理性”产物,指向人的价值理性。因此合理的制度必须彰显人的存在,在伦理道德层面必须保护制度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合理分配不同主体的利益,有利于制度主体价值的实现,否则该制度就是缺乏人本观念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人本制度是人文关怀“外化”的规范体系。人文精神主导着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价值趋向,而伦理道德则是制度产生的文化基础[10]。由此来看,制度缺乏人文关怀时必然造成其在社会中的道德失范,从而使制度主体产生违背制度的动机。但是,制度之所以称为制度,是因为它具有超然于人的一面,其最直接的作用是对人行为的控制与度量,使人当下行为和行为结果尽可能符合制度整体利益,进而保证社会活动更好地服务于人的发展,制度在此对于个人而言是无情的、客观的即具有“刚性”的[17]。然而,这种“刚性”是伦理道德和人文精神在制度层面的体现,不存在普遍的反主体性。正如康芒斯[18]在对制度进行第二次界定时指明制度是控制人与解放人相统一的规范体系。
马克思[19]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奋斗所取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也就是要求人们遵守制度时,保证人们在获得自身利益上有独立、合理的一面,这是足球市场化建立的基本保障。足球职业化制度所蕴含的伦理道德,必然要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尊重个体利益相吻合,因为利益的实现是个人或者团体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也是该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在足球市场化、职业化大环境下,参与足球事业的团体(足协、俱乐部)和个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对于所取得的利益应遵循我国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基本制度,以保障不同制度主体的利益,这是足球职业化制度应具有人文关怀的根本所在,也是制度合乎市场经济伦理道德之处。由于各个制度主体在足球市场中所占有资源的多寡不同,存在市场资源的垄断性控制[20]。造成制度主体在获取利益时不是遵循按劳分配而是按“权”分配。制度在此演变为强势主体获取最大利益的“刚性工具”,此时足球制度的刚性具有普遍反主体性。中国足球从市场化到今天没有一家俱乐部是盈利的[21],俱乐部经营的惨状,教练员和球员的利益也就得不到保证,但是俱乐部要生存,运动员要发展,必然会顺从制度中强势主体的意愿,或者向其进行贿赂改变足球制度本身的“公正性”,以实现其自身利益,于是腐败、赌球成为这种缺失人文关怀制度的结果,最终导致足球制度道德失范。
制度伦理实质上是对制度“合理性”的评价[22]。马克斯·韦伯将“合理性”分为价值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而工具理性直接指向人要求“客体”达到的目的。价值理性是人自身本质的导向,是对人生终极目标的追寻。它们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认识自我、发展自我的实践理性。价值理性的实现,必须以工具理性为媒介,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精神动力,两者是相互统一的[23]。由此看来,价值理性是指向人的,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调整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社会的认识理性,是对善与美的追求,而伦理道德将人的价值理性实践化、内化,因此伦理道德是人类具有价值理性的智慧[24]。工具理性是指向物的,将蕴藏在客体中的人的价值“物化”,以服务于人的发展。但是过分的强调两者中某一个方面,便会造成客体与人发展的畸形,最终导致人的“虚化”危机或者“物化”危机,甚至有时这两种危机会同时出现。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学家对工具理性进行了从学科到社会生活的全面批判,就是因为“工具理性”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盛行,导致人的物化危机而进行的深刻思考[25]。足球运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固有的价值与人对自我价值追寻在精神层面得到了契合,这种价值能够促进社会和人自身发展,而对足球运动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手段使其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物”转化为人精神的需要,这种手段——目的便是足球得以良性发展的制度,通过这样的转化便实现了足球制度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也使足球制度具有伦理意义。
3.1 制度实质应具有公正性
判断一个制度是否具有“善”的标准,核心是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否公正地体现制度中不同主体的利益。因为不同利益主体在制度中其价值诉求是不同的,各个主体不同的价值诉求必然对“客体”持有不同的价值选择,他们经过相互博弈在制度中形成一致的价值认同,通过对客体规律的探索和利用,形成具有“工具”作用的理性设计即制度,从而保证不同主体的利益获得,使制度具有“合理性”。
袁旦[20]在《中国职业足球,橘耶?枳耶?》一文中,阐述了观众、俱乐部、足协三者的不同利益诉求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说明了足球制度中不同主体利益实现的有序性,足球制度必须首先保证具有“基础”作用的主体利益,然后才能最大化足球的市场价值,和其他主体利益的实现。一个“善”的足球制度最基本的标准是保证三者利益的合理实现,即只有保证为观众生产精彩的比赛(人赋予足球运动的价值理性),观众才会买单,市场主体才能获利,进而刺激其更好的发展足球,才能提高足球竞技水平。在市场经济下要想足球好看,具有高超的竞技水平,制度资源应较多掌握在参与足球投资的主体手上,保证其利益的实现,从而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必然在发展足球运动的过程中遵循发展规律,钻研精彩比赛的标准即参赛队伍的势均力敌、公正公平的比赛环境。正如亲自参与并见证了足球职业化改革全过程的伍绍祖先生所说,足球职业化改革,并不是要求它马上出成绩、拿金牌,而是要以足球为突破口,探索与市场经济要求相符合的,新的体育事业发展模式[27]。因此,在市场经济下,足球的争光任务的完成是有条件的,有层次的,必须保证产生经济利益之源——观众的利益——人赋予足球价值的展现。因此市场化的足球制度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价值诉求,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使其价值得以实现,否则这一制度从伦理意义上就有失“公正性”。
3.2 制度程序应具有普遍性与自洽性
所谓制度程序就是制度的制定、运行与评价具有正当程序,在时间、空间上有特殊的规定,即伦理化了的制度形式[28]。通过制度程序的理性设计,达到制度主体的价值目标。因为制度程序不直接指向人对“客体”的价值选择,而只是一种间接的价值实现程序,是工具理性意义的方法与手段的运用。一个“善”的制度,无论其实质是多么的“正义”,但若脱离一个合理的制度程序,其实质的正义性是无法彰显的。从制度伦理视角来看,一个合理的制度程序应具有“普遍性”和“自洽性”[5-6]。制度的普遍性表现在制度是一种独立于个人意志之外的,非人格化的机制,它“没有憎恨和激情,因此也没有‘爱’和‘狂热’,……‘不因人而异’,程序上对‘人人’都一样”[29]。然而现行的足球制度,一方面在市场中表现出制度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如足协对俱乐部市场运营的监督权力、俱乐部的投资行为、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约定、裁判的市场收益;另一方面在涉及制度的“权利”层面表现出制度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如俱乐部的运行制度、裁判的选拔和任命、球员的转会都受制于足协的约束,因为制度这种稀缺的市场资源被足协所垄断,造成制度的运行缺乏民主性,制度的修订往往滞后于市场要求,《足协章程》的出炉往往以足协的利益为主,导致制度普遍性的失衡,从而使足球制度扩大了足协获取利益的自由度,而缩小了俱乐部、球员、裁判和观众获取利益的空间,使在足球制度中的人在制度面前没有保持相对的平等性。形成制度的工具理性不再指向其价值理性,而是单一制度主体的利益获取。足球制度的这种伦理缺陷,也与足球运动本身具有的比赛程序不相符合,即比赛必须保持公平、公正,比赛双方在足球规则面前是平等的,具有普遍性的意义,这也正是竞技体育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根本价值所在。一个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足球制度,是无法表现足球本身具有普遍价值的。
正是因为上述制度的“刚性”特征,它失去了灵活性,成为制度中弱势主体价值诉求的桎梏,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合理。因而,必须对既有的制度时时进行合理性监督和评价,促进其克服内在缺陷,不断变革和创新以完善制度。这就需要制度本身具有另一特性即“自洽性”。首先自洽性表现在不能让上层制度主体随意越出制度的警戒线将制度潜规则化,对于制度的实施者要有相应的制度来矫正其不正当行为。现行中国足球职业化制度的生产者中国足协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其他机构来监督足球制度的制定与运行,造成足球制度缺乏主体间的权力制衡,足球管理者出现了问题需要足协来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自己审判自己,无所谓对错,只要维护其利益的最大化即可,其管制性权力的公正性因被利润法则腐蚀而丧失公信力,于是,联赛最终走向濒临崩盘的局面[30]。因此,一个完善的足球制度应具有监督机制,以保障弱势主体的利益,保证足球制度不再是利益的绑架者,而是足球价值的护航者。其次,自洽性表现为制度能给予主体一个上下传输信息的平台,使不同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诉求具有言论权与反馈通道。然而在中国足球制度中,俱乐部与市场之间、足协与球员之间没有搭建这样的平台,使制度中的弱势主体丧失维护其利益的能力,造成制度的运行只有从上到下,对于市场的真正需求信息而无法传输给经营者。同时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运行方式,使足球参与者成为管理者的棋子,没有主动性,思想上只有服从没有创造,比赛完全流于形式,这也许是导致中国足球没有自身特色的原因之一。最后,制度的自洽性表现在某一具体制度应与社会的基本制度、国际行业制度保持一致。中国足球职业化制度在某些方面与我国市场经济基本制度不一致,例如球员的产权问题归属不明确,与劳动法不相吻合。球员的转会制度,施行的所谓的挂牌转会与国际足联所修订的转会制度具有较大的差异。目前中国足球职业化制度在程序上缺乏自洽性,导致工具理性的极端化。因此,制度在程序上应进一步完善,使足球制度具有自我修正的功能,使制度的自洽性这一特征成为平衡制度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调节器”。
中国足球职业化的初衷是吸引社会资源来发展足球,通过足球的发展模式来发展体育产业,使足球走向有利于其发展的社会化道路,使更多的人因足球而获利,使社会大众能够近距离感受足球的魅力,使足球运动伦理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建设。如果足球制度能够发挥上述作用,表明这种制度是一种“善”的足球制度。因此,我们必须从评价制度本身开始,对足球制度进行伦理价值审视,使足球制度具有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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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uption of Chinese soccer: loss of institutional ethics
WAN Bing-jun1,2,GAO Yuan-yuan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 710062,China;2.Graduate School,Beijing Sport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From the research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thics”, the authors carried out an academic retrospection on the signs of soccer corruption, and thought that the extreme tendency of tool ration, the dominating interven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missing of traditional official standard culture and institutional humanistic cares,are the fundamental reasons for the soccer institution to lose its ethical connotations. The authors further demonstrated that only by realizing the “fairness” in term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and the “universality” and “self consistency” in terms of procedures can soccer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fully embody the “kind” ethical connotations of the soccer institution.
sport sociology;soccer institution;institutional ethics;China
G80-05
A
1006-7116(2010)11-0015-05
2010-06-22
万炳军(1979-),男,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运动训练理论、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