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虚构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杭州的杨女士与陈先生于2005年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婚后因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双方经常争吵,陈先生还时常对杨女士施以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杨女士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答辩称其与杨女士已经没有感情,表示同意离婚,但儿子应由陈先生抚养,同时夫妻双方还有数百万元的共同债务,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陈先生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10余张借条,每张借条的金额均为数十万元,总金额达250多万元。
庭审中,杨女士表示上述债务均为陈先生虚构,事实上双方根本就没有向外举债过,之前自己对债务闻所未闻,这明显是陈先生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与他人恶意串通所为,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陈先生则称上述借款均为真实,是夫妻双方为还以前的房屋款、装修款及支付员工工资而借,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所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陈先生还申请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先生与证人就借款的用途、期限、是否支付利息等细节问题出现相互矛盾的陈述,陈先生也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因购房、装修曾对外举债的事实。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准许离婚请求。因陈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女,杨女士无其他子女,且儿子年纪尚幼,由杨女士抚养为宜。关于陈先生主张分割共同债务的请求,因欠款发生时间较短,数额较大,远超通常情况下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且未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故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杨女士和陈先生离婚,儿子由杨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持抚养费1000元,共有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向杨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130万元。
分析表明,冷却设备对管板淬火的影响主要在于两大方面:一是管板能否正常自由落入水槽,二是管板下部冷却能力差对性能的影响。
随着麦田化学除草剂推广普及,草相也发生较大的变化,巢菜的发生量明显下降,成为次要杂草,荠菜、野燕麦的发生量逐年上升成为新的优势种群。单子叶杂草的发生面积不断扩大,看麦娘由西向东延伸,硬草由东向西延伸,猪秧秧持续上升不衰,成为麦田中主要恶性杂草。一些次生性杂草如泽漆、泥胡菜、野老鹳草等由田埂边向田间扩散。
点评
这自然也包括占星术,“在俘囚期时代,即使是在巴比伦当地,第二以赛亚便不止嘲讽一般的巴比伦巫师,而且特别也嘲讽了巴比伦的天文学与占星术。到了俘囚期之后与拉比时代,星宿在以色列毫无用武之地的原则依然存在。”[注][德]韦伯:《古犹太教》,康乐、简美惠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8页。 而占星术在中国是表明王朝合理性的永恒证据,儒家或儒教根本不会去触动这一自新石器晚期巫酋时代就业已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并且作为历代王朝的主要辅助者或捍卫者,儒家只会去不断改善和强化这一传统;故占星术同样也是儒家或儒教的深厚传统。
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类似的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一些当事人为达到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对方的目的,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巨额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严格规定,这在防止以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诱发了许多离婚案件出现虚假债务的现象。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将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简单推定为夫妻债务,直接导致了许多离婚案件中虚构债务的产生。
离婚案件中的虚构债务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之间;二是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三是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四是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在诉讼中不存在激烈的对抗;五是夫或妻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六是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合理的辅证。本案陈先生出具的10余张借条,债权人均为其亲戚、同学或朋友,所谓的借款除了借条之外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杨女士对该系列债务根本不知情也不认可。陈先生主张借款是为了偿还购房、装修欠下的债,却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的存在,而且还与所谓的债权人之间就借款的用途、期限、是否支付利息等细节问题出现矛盾,陈先生主张的债务真实性不能确认,因此法院对陈先生所分割共同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虽经法院审理,查明了事实,还原了真相,但一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干扰,浪费了诉讼资源。鉴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颁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在审判中应当特别关注,应当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信通过增大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成本,将会降低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率,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