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亮 王永前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新闻工作者的根本任务。在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中,我们要特别注意新闻选择,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法制案例,传递正确的法治理念,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是非观。这是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从事法制新闻舆论监督义不容辞的责任。
2005年以来,农民工王斌余故意杀人案引起不少媒体的炒作。甘肃农民王斌余在宁夏打工期间,因为多次追讨欠薪未果,一怒之下接连杀死四人并致一人重伤。2005年6月29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斌余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期间,一些媒体以偏概全的报道,让受众误以为王斌余杀死的就是直接迫害他的包工头,人们把对农民工处境的同情和王斌余的遭遇联系起来,纷纷指责法院判决不公,要求免王斌余一死。
如何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报道?就案例报道来说,一个简单的做法就是要采访案件有关各方,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以及法院、检察院、律师等,不能偏听一面之词。一些媒体在报道王斌余案时,就只有王斌余的道白,而没有被害人一方的声音。王斌余纵然经历坎坷令人同情,但苏文才一家六口四人被杀,只剩下苏文才的老伴和不足百天的婴儿,这一老一小的悲痛,怎么就没人关心?孩子今后的人生之路又将如何?如果让采访王斌余的记者去采访一下他们,是不是同样会制作出一篇非常感动人的报道?所以,法制记者的报道不能只追求轰动效应,应该传递正确的法治理念,提高民众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从而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推动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
“传递正确的法治理念,提高民众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对记者而言,显然是一项根本的任务。而这个意识的缺失,也是此次在王斌余案上形成炒作的根本原因所在。我们不禁反问:为何当事记者只采访王斌余一个当事人?为何不采访极其重要的被害者一方?又为何不对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进行采访?而尽可能多地对各方进行采访,在报道中尽可能客观地反映各方的声音,这对记者来说是个常识性的应知应会。在应知应会上出差错,恐怕不是一句“追求轰动效应”能说清楚的吧。
提倡史学家的求实观,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就要做到言论客观。坚持新闻监督的客观性,要求监督主体不能随心所欲地、盲目地、主观地做出监督评判和监督结论,而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握监督的尺度界限。在意识形态、法律体系、社会规范日趋和畅的环境下,传媒应当在言论立场上追求客观的原则,去除抱有偏见、先入为主、断章取义的做法,要真诚公允地向受众提供判断与思考。法制新闻舆论监督稿件写作时要掌握火候,把握分寸,切不可感情用事。
只有发扬传媒的求实精神,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才能塑造自身卓尔不群的优秀品质,才能凝聚起特立独行的鲜明个性,才能打造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凸显响当当的自身品牌形象。譬如《新婚姻法》刚颁布不久,各大媒体对新婚姻法的报道与宣传铺天盖地,令人目不暇接。作为法制类报纸,《深圳法制报》自然是挖空心思寻找新闻题材。他们深知,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只有做到新闻真实、言论客观、效果平衡,才能产生良好影响。当时,恰好一名律师向报社反映,几名香港律师近日专程来到深圳,与他探讨《新婚姻法》出台后如何更好地受理涉及深圳、香港两地的婚姻纠纷问题。由于深港两地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在法律的属性、功能、体例、事实和行为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法律界人士在处理涉及香港、深圳两地事务的案子时,经常遭遇不便和尴尬,《新婚姻法》出台后,加速了深港律师的“联姻”。深港律师自发寻求“民间合作”的背后,蕴藏着复杂的包括历史、文化、法制、习俗等在内的深层人文内涵。了解到这一点后,记者采写出了《新婚姻法“做媒”深港律师“联姻”》的报道,题材新颖,立意深远,彰显出从事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报道记者应具备的史学家的求实观。
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既是法制报道的重头戏,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正确处理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报道,需要把握好四种关系。
抢与压的关系。抢就是在案发的第一时间迅速进行传播,抓住时机,先声夺人,以快制胜。一般来说,新闻宣传包括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是越快越好,即必须抢新闻,但在特殊情况下,有时出于某种策略或整体利益的考虑需暂时压一下,伺机而发;有时因事实不清,众说不一,需要时间冷静观察,此之谓压。
深与浅的关系。深就是透过案件显现的法律现象,记者需要经过理性的思考,揭示其带有规律性的法律思想和精神,即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反之若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则谓之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以案说法,每期播出一个具体案例,并就案情提出问题,主持人与嘉宾各抒己见,展开讨论,通过分析案件中蕴藏着的一个个法律点,将具体的法律条款展现出来,从而让观众明白一个个法律知识。
度和量的关系。度就是从团结稳定,着眼大局,服务社会出发,凭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掌握好报道的尺度、分寸和火候。量就是在一定时期内案件报道的数量以及对同一案件报道的分量。对度和量的把握要有高超的策略、水平和艺术。
内与外的关系。内外有别与内外并重是我党新闻工作的一条经验,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针。内与外有两层涵义:一是公开报道和内部参考报道;二是对国内报道和对国外报道,这里是指第一层涵义。众所周知,在我国,新闻工作有三大任务:一是调查研究,供决策者参考;二是搞通联,做群众工作,替政府分忧解难;三是写报道,为服务的媒体提供高水准的稿件。一名优秀的新闻记者不仅是写报道的高手,更应该是写内参的强手,做群众工作的能手。
企业家精神语义中最为核心的是创新观。成功来自创新,创新是艰难之事。传媒人要具备企业家的创新观,须具备三种品质:
一是法制新闻舆论监督要有怀疑的品质。怀疑把传媒人引向研究,研究使传媒人接近真理。要创新,就必须在相信科学的基础上敢于怀疑。如果迷信权威、崇拜本本,创新就无从谈起。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经常可能引发官司,为了避免以后被动,记者在采访时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采访时,能有现场录音、拍照最好。一般来讲,它们有不可更改性和目击的真实性,是有力的法律证据。文字记录后,最好让被采访人包括目击者、当事人在看完记录后签字确认,以作证据,还要他们留下联系方式,以证明报道的事实有出处,进而使新闻的客观真实成为法律的事实。
二是法制新闻舆论监督要有敢闯敢试的品质。创新的本质在于突破传统,超越现有,敢为人先,勇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新闻媒体开展法制新闻舆论监督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抓住典型,有头有尾,向积极方面诱导”;二是分寸要适当,“不要把个别的现象当作普遍的现象,不要把局部的东西夸大为整体”;三是法制新闻舆论监督要及时,不要专门喜欢事后批评,最好是刚露头就批评;四是法制新闻舆论监督要把握好度,要下些毛毛雨,不要在几小时之内下倾盆大雨,而是“毛毛雨,下个不停”;五是开展批评的时候要与人为善,“为人家准备楼梯,否则群众包围起来,他就下不了楼”。
三是法制新闻舆论监督要有积极向上的品质。同样,崇尚企业家的创新观,应该正确处理法制新闻舆论监督与正面报道的关系,在加强和改进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增强正面报道的实效性和影响力,确保以正面宣传为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及舆论监督问题时,常常把批评和揭露工作中的问题同加强正面报道结合在一起。毛泽东在《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一文中,一方面提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另一方面又强调在开展反坏人坏事的广泛斗争达到了一个适当阶段的时候,“就应将各地典型的好人好事加以调查分析和表扬,使全党都向这些好的典型看齐,发扬正气,压倒邪气”。
法制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要抓住个案中的现象,而且要深究产生现象的社会根源,将法制事件置于社会文化大背景下,分析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相互制约的复杂性,捕捉每一种矛盾的特殊性,多方位多角度地反映世情世貌,使创新观得到更全面、更丰富的反映和展示。譬如震惊中外的厦门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多家传媒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远华案”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报道,反映了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各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展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文明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走私犯罪腐化堕落的痛恨之心。这一案件的破获同时也证实了一个真理:正义必定战胜邪恶,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