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观念,主要是指人们对法的道德性评价和对法律的作用的看法,它是法律观念中最基本、也是最为抽象的观念,是一种具有普适性、指导性特点的法律观念。本文将通过具体比较两部影片——中国的《被告山杠爷》和美国的《魔鬼与丹尼尔·韦伯斯特》来探讨中美两国民众的一般法律观念的异同。
中国民众认为,法是维护好人的利益的,伸张正义的,因而法应当具备相当的道德性。在《被告山杠爷》中,贪酒好赌的村民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村民对他们的认识和国家法律的评价也是基本一致。对山杠爷制定严惩贪酒好赌的村规,村民也是高度认可的,反映出法律与道德评价的一致性。
在影片中,山杠爷制定的村规也具备了很强的道德性。民众对于山杠爷的支持也完全因为他从不亏待自己的良心,是为大家着想的,但是,当山杠爷非法拘禁村民和国家法律发生冲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时,民众也纷纷对这样的国家法律表现了强烈的质疑。“国法怎么能抓好人呢”是影片中每一个村民的疑问。
民众支持山杠爷,也有很强的伦理因素。山杠爷是村支书,是村里的“家长”。即便是村民对他的粗暴做法有一定看法,也只能是孩子对于家长的意见。所以当检察院来调查山杠爷的涉嫌违法犯罪情况时(如私拆家信,非法拘禁,当众打耳光等),被调查的人基本上都认为山杠爷没有“犯法”,反复为山杠爷辩解:这都是为了堆堆坪这个“大家”好,不怨他。当村民侵犯了杠爷的“家长”权威时,山杠爷可以监禁甚至威胁“送到乡里,判他个拘留15天”,而这一行为被村民认可,也是由于挑战家长的权威,违犯了“纲常”。
美国电影体现了人们对法的道德性评价:法是应当保护灵魂自由的。对于曾经残酷、冷漠的杰贝兹和罪魁祸首魔鬼斯克拉奇先生,民众的评价和具体法律的一般评价显然有不尽一致的地方。因为按照高利贷合同以及杰贝兹出卖灵魂的合同来看,欠债还钱和让灵魂给魔鬼收去是义务,不履行义务是违法的。但是,法庭最终还是惩罚了昧良心的魔鬼,维护了已经觉醒的杰贝兹和广大民众的利益。这表明影片要体现法的公序良俗性,也就是法的道德性。而在美国人关于法的道德评价的理解,就是影片表现的民众对于法的一般理解法应当保证灵魂和身体的自由,在影片里,最终打动陪审团和法官的也是主人公丹尼尔·韦伯斯特的那一番关于法与自由、灵魂与自由的关系的精彩法庭演说:灵魂的意义就在于自由,没有灵魂也就没有自由。如果陪审团和法官再有一次机会,就会感到灵魂的意义。
美国民众对自由的珍视久已有之,“不自由,毋宁死”是美国民众心目中梦想和奋斗目标。为了国家的自由,他们和英国殖民者作战,为了黑奴自由,他们和支持蓄奴制度的南方作战,为了全世界人民和自己的自由,他们加入了反法西斯战争。美国人民为了自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而格外珍视这种自由。正如影片中,韦伯斯特先生对陪审团所说:“你们必须判决杰贝兹胜诉,因为那不仅是属于他自己的灵魂,也是属于他的家人,他的儿子,和他的国家的灵魂!各位,不要让这个国家落入魔鬼的手中!让他自由吧,上帝会保佑美国和这些热爱自由的人们!”这恰是美国人珍爱自由的最好注脚。
同样,法也被美国人认为是维护自由的最佳武器。美国的法几乎都是为维护自由而设的,或至少打着自由的旗号。美国民众认为,不自由的就是不道德的。因此,当影片里出现法律居然要为出卖自己灵魂或者说自由的合同提供保护时,美国民众当然不答应。即便是由魔鬼选定的由叛徒、杀人犯组成的陪审团,也会在听了韦伯斯特先生那一番关于法与自由的精彩法庭陈辞以后,为自己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羞愧,从而做出深得人心的判决。在这里,人们的一般法律观念(法应当维护自由)战胜了具体法律观念(合同必须履行)。
在《被告山杠爷》中,山杠爷虽然是一村之长,由于没有受过教育,实际上是个“文盲加法盲”,和一般的村民相比,他的法律观念并不强到哪里去。无论是山杠爷还是村民都同意“国有国法,村有村规”、“(村规)为了村子更好”、“你们不了解我们山里的情况”,甚至认为,在实现正义的效果上,村规比国法更管用。
在堆堆坪的山里人看来,神圣的国法在维护正义方面反而没有自己的村规民约管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大量的村规民约,确实也很有效果。对于村规民约,梁治平的理解是:“村规民约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地方性。可以说,每一个村庄的‘约’都是不同的。它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内容涉及乡村生活的诸多方面,往往超出正式法律所规划的范围。这意味着,村规民约可能创造一个不尽同于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间。”[1]山杠爷们制定认可的村规,建立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德、礼并治的基础上的规则,无论如何,确实有它的合理之处,确实维护了一种良好的秩序。
中国民众对于法的价值的看法,仅仅停留在法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在堆堆坪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甚至不如山杠爷的“土办法”管用。人们不希望山杠爷被抓走也意味着以县检察院为代表来自国家的正统法律观念和村民的一般法律观念发生了重要冲突。从影片以及现实的情况看,中国民众认为,法律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但是,也仅仅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其中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同别的手段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被告山杠爷》中,山杠爷反复强调,“国有国法,村有村规”,而他用来治理堆堆坪的村规,正是和国法一样,是为了维护村里的良好秩序,至于这种手段本身是否违法,或者所行使这种手段的到底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局、乡政府,抑或是山杠爷这样的“村官”,民众并不关心。
法的作用如何,山杠爷和他的村民有他自己的理解。如果能够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比如象堆堆坪这样的山村的井然的秩序,并保持他们的在乡里、县里的先进,村民宁愿要自己的土办法——村规民约,而不是首选国法,就因为这样的土办法简单、好用,这就像中国很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救济办法也不是法律,而是别的途径。因为别的办法方便。这样看来,中国民众也有其实用的一面。但这不是根本问题,深层原因也是因为中国人仅仅把法律,特别是国家法看作维护权利、维护社会良性运行的诸种方式之中的一种,和道德约束、政策调整相比,法律并无特殊之处。
与中国不同,美国人把法律看作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在《魔鬼与丹尼尔·韦伯斯特》之中,为了保护农民杰贝兹的利益,拯救他的灵魂,韦伯斯特先生毅然选择和魔鬼进行一场诉讼,即便陪审团和法官看起来对自己这一方是那么的不利。而且,韦伯斯特先生在诉讼之前,也已经做好了要是败诉,就听任魔鬼取走自己灵魂的打算。也就是说,即便审判不公,也乐于承担诉讼的后果。这说明法治的观念已经深入美国民众的骨髓,美国民众已经认可法是社会秩序运行的基础。
正如美国学者温伯格所说:“美国人对法律几乎抱着不可思议的信仰”[2]。美国民众认为,法的更重要价值在于法的社会基础性,或者说法是整个社会运行的基础。法是具有完全不可替代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因此人们在遇到问题时自觉的就会想到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在影片里,韦伯斯特先生选择和魔鬼“打官司”,而不是和魔鬼比赛魔法、或是找熟人和魔鬼说项之类的其它办法,这和现实社会中的美国民众喜欢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表现是一致的。在影片中,杰贝兹之所以愿意让韦伯斯特先生代理案件和魔鬼打官司,哪怕陪审团和法官明显可能会倾向魔鬼斯克拉奇,是因为相信丹尼尔·韦伯斯特是正义的化身,能够通过法律为他带来应得的正义。可以看出,美国民众对于法的功能认识在于相信法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美国影片中强调法律的作用是保障自由,同时肯定法是社会秩序运行的基础。关于什么是法律,美国人的解释是:法律是用来保护个人和他们的财产不受他人的干涉和侵犯,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作为法律维护的首要对象。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大字典》给法律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法律,从一般意义上讲,是行为规则的载体,或是被统治机关预先描述的行为,而且被法制强制力量所约束。他必须被遵从,否则就会受到制裁或产生其他法律上的后果。[3]
虽然对于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中美民众都视法律为社会规则的一种,承认法律具有相当的道德性,承认法是维护正义和维持社会的运行秩序的良好手段。不同的是二者在一般法律观念上存在差异。
中国人十分重视法的道德性,甚至往往把道德和法律混为一体。不仅如此,在有些地方,比如《被告山杠爷》中的堆堆坪,把并非国家正是法律渊源但确具有强烈道德色彩的村规民约放到和国家法律同等重要甚至超乎其上的地位,这反映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礼治”对当代中国人的影响。影片中的村规民约,包括与之相关的山杠爷的所作所为,都有着很强的道德教化作用。当然,这种“礼治”在当今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乃至会和现代的法治理念起剧烈的冲突,比如影片中青年人对自己个人隐私和个人名誉的重视,和山杠爷发生冲突。甚至山杠爷之所以被抓,也是因为山杠爷孙子的那封“告状信”引起的。
美国人虽然具有实用主义的倾向,但是由于受到注重道德的新教徒传统影响,实际上美国法体现的道德伦理观念也是比较强的。当然美国人对于道德的理解和中国人有出入,美国民众似乎更重视法体现的对于人的自由的保护,并认为这才是最大的道德。对于为了一些利益而放弃自由的人,美国民众是持鄙视态度的。正如韦伯斯特先生在法庭对魔鬼招来的陪审团时所说的那样:“你们曾经都是美国人,继承了很好的遗产,因为你们在国家诞生之初就出生了,杰贝兹被控违约,做了一笔交易,要用短命来换取快速至富,你们都曾做过同样的交易,你们和他一样被愚弄了,陷入了欲望的包围,背离了自己的自由灵魂,陪审团的各位,举起拳头与命运抗争,是每个人永远的权利!”此外,美国人对于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划得很清楚的。在美国人看来,虽然法律应当具备很强的道德性,但是决不能把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道德和法律分别是起着不同的作用的,二者也不可相互代替。
《被告山杠爷》体现出民间的一种较落后的意识,即法律与道德的矛盾性。法律与道德虽然密切相关,但还是有明确的界限,把道德标准作为要求人人都能做到的标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甚至是有害的。正确理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同国家法律为道德的底线,才是对于法的价值与权威性认可。另一方面,中国底层民众未能树立起对国家法律足够的尊重,在现实中,国家法在民间仍然存在水土不服甚至和民间秩序冲突的情况。从长远的观点看,国家的法律是着眼于维护整体利益和长远的利益的。即便个人利益受到一定损失,担对这个社会来说,也是有好处的。因此,影片突显了当下树立国法权威与民众对国法的信心的必要性。
美国民众由于比较清楚的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因此法律能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也具有崇高的权威。美国民众在理解法的道德性的基础之后,能分辨法和道德的分离性,这种善不意味着人的道德水准的降低,相反还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发展。另一方面,美国民众对法有很强的依赖性。虽然这种依赖性可能带来一些负面作用,比如诉讼爆炸、会资源的浪费等,然而这种对法律的高度认可正是现代法律观念的重要体现,更从深层次上肯定了法律的价值与权威性。
[1]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7页。
[2][美].L.S.&J.W.温伯格:《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法学译丛》1987年第1期,转引自汤维建:《试论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第98页。
[3]黄永维:《美国的法律文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