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解读

2010-11-11 10:09
劳动保护 2010年8期
关键词:卫生标准卫生学限值

陈 浩

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代替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在很多关键环节做了新的调整。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职业卫生标准中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卫生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标准中有些条文已经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该标准极为必要。

此次新《标准》的修订工作,广泛征集了全国各地的意见。卫生部发布的新《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

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增加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

增加了工作场所粉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以及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还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以及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删除了已在GBZ2.2-2007《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劳动强度分级。

删除了原《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B中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此外,新《标准》规定了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新《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标准的配套标准。

新《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目录。(本文转载自《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编辑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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