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中的5个问题

2010-11-11 10:09邵珂珂
劳动保护 2010年8期
关键词:责任书预案负责人

邵珂珂

一些企业的安技部门领导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时,存在着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5个问题,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不仅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不可能通过,更为重要的是,一些高危企业由于安全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就如时时坐在一枚枚定时炸弹上。

笔者自从事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工作5年来,常常遇到一些企业的安技部门领导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时,存在着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思考,在此仅供同行们参考。

问题一:高危行业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吗?

现象:许多来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行业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安管机构都是临时性机构,机构人员也都是为了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而临时组合挂名兼职的安管人员。

分析:《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了高危行业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这类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要有企业内部设置该机构的正式文件,以及机构人员的组成名单或者任命专职兼职安管人员的任命文件。如果企业没有这些安全管理职能机构和人员,那么安全管理在企业中的落实,岂不就是一句空话。

问题二: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吗?

现象:许多企业对《安全生产法》第20条中的“主要负责人”理解不一。

从填报的报表文字上可看出,有的认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的认为应该是指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也有的认为应是指总经理,虽然董事长是主要投资人,但可能一个人会兼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另外,许多外国的老板在内地开设很多工厂,通过雇佣内地总经理来管理工厂。还有的认为应是指总裁,这主要是指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相互合并,大量集团公司成立;有的认为首席执行官合适,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也有的认为指合伙人,这主要是指合伙制公司;还有的认为是指个体投资人,这主要指个体经济而言。

分析:上述理解,是建立在认为主要负责人是一人的基础上。而在具体审批中,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一类人并不单指一人。即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分经理、矿长、站长……,都属于主要负责人,这些人都应该参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培训。法人单位第一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大型国企没有法人制度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作为第一主要负责人;外商企业如果法人长期不在国内,按照浙江省的做法,允许其全权委托一个国内负责人,替代他参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但这并不是说法人就可以完全不履行相关的安全责任。

所谓全权委托,首先,必须是全面负责企业生产,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而不是单单委托安全方面工作或者签署各类文件的权利工作。第二,在具体审批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负责人的培训类型不准确,有些负责人拿着管理人员的证书或者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书充当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认为只要是培训过了有证书就可以了,实际上这些证书的类别不能混淆互用。第三,根据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文件的规定,省级安监局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可在全国内通用,这样可避免人员不必要的重复培训。

问题三:必须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吗?

现象:很多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责任书这两个概念分不清,在许多企业呈报的审批材料中,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责任书混同。

分析:从范围上讲,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大于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落实安全责任制的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责任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其重要性在《安全生产法》第4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0条中有明确体现。其内容包括:从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岗位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从横向方面,即对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加以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应依据其所负的安全责任而定,是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更详细的确定与每位签订人员自身有关的安全生产目标、职责、考核、奖惩内容,同时要考虑企业的实际,做到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年度签订一次且包含两部分:一是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一般来说是当地政府或有上下级关系企业中的上级单位;二是企业与内设机构签订,内设机构负责人再与具体员工签订。

问题四:必须要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吗?

现象:在审批工作中常碰到中小企业来咨询,问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什么?有没有现成的让企业直接复印一下?这些问题严重暴露了企业安全管理的缺失与不重视。

分析:基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含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制度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在这些基础制度上,再根据各企业从事不同行业的特殊性,编写其他安全制度。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结合各工种的特点和各作业过程的危险性,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中总结提炼制定出来的。所以每个行业、每个工种、作业过程都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全体职工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了解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岗位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这样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就从职工的行为上得到控制,这也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体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各车间、科室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主管)会同有经验的操作及维修人员共同制定,经本单位主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总工办批准后方可执行。技术科和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每3年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一次评审,及时修订。

问题五:必须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吗?

现象:很多企业在申报的材料中没有应急救援预案,即使有也是为了敷衍申报而编写的,可操作性低,内容空洞。还有的预案内容中甚至都未提及成立应急救援机构。

分析:《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33条、第6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等法律法规中,都提出应急救援相关要求,体现了应急救援预案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个方面所预先做出的详细安排。

编写规范系统的应急救援预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鉴于它的专业性,一般的中小企业在编写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一般中小型企业可选择稍简单的专项预案或者现场预案。

专项预案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某一自然灾害等的应急而制定。

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通常是该类型事故风险较大的场所、装置或重要防护区域等所制定的预案。

一般预案的编制内容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能分工、预案细则、预案的演练,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应急救援的编制过程分为5个过程:①成立由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预案编制小组,指定负责人;②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③编制应急预案;④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⑤应急预案的实施。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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