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日”简的名称与性质*

2010-10-17 00:57苏俊林
关键词:岳麓秦简汉简

苏俊林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关于“质日”简的名称与性质*

苏俊林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出土文献中,有这样一类简,它们悉数列出全年日干支,并在日干支下记事。这类竹简,应该称为“质日”。“质日”不是官方档案或文书,而是一种私人文书,主要是将自己平时的活动及生活中遇到的重大事件,记录下来,以备自己需要时查阅。“质日”可能是官吏向上级汇报时使用的“底子”。“质日”体现的行政色彩,或许与其主人的官吏身份有关,或许与官吏的考核有关。

岳麓秦简;质日;历谱;私人文书

Abstract:Among excavated literatures,there is a kind of bamboo slip w hich listed the Chinese Sexagenary Cycle(ganzi),and kep t a record of events under the Chinese Sexagenary Cycle.This kind of bamboo slips should be named“Zhiri”.It is a p rivate document,not an official archive.Itmainly reco rded his daily life and the important events he experienced in the purpose for his ow n consultation w hen it is necessary.“Zhiri”could be the officers’draft befo re they reported to their superio rs.The administrative meaning reflected by“Zhiri”have something to do w ith the ow ner identity,or be related to evaluation for the officer’s wo rk.

Key words:Yuelu bamboo slips of Qin dynasty;Zhiri;Lipu;p rivate document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购回的一批珍贵秦简中,有一部分“质日”简。该类简共三组,分别为秦始皇二十七年、三十四年和三十五年质日。本文拟以岳麓“质日”简为主,参照其它类似简牍,对该类简的名称和性质,进行分析和讨论。不当之处,请各位方家指导。

一 关于名称的探讨

在岳麓“质日”简出现之前,已经出土了与其相似的简牍,如周家台秦墓的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①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第93页.原简无篇题,此为整理者拟定.银雀山汉墓的七年历见日,②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233页)“,日”前一字字迹模糊,学界有“历”、“视”等释文,本文从《银雀山汉简释文》,称其为“七年历见日”尹湾汉墓的元延二年日记等。③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第74号有“元延二年”字样,整理者据此题名为“元延二年日记”,第3页。此处所引三组文献,都是依据公布内容的文献。其它尚未公布内容而只公布了篇题的类似文献,将在后文中提到。这类竹简有一个共同特征:悉数列出全年日干支,并在干支下记事。这类记事简,因为以前并无完整的篇题出土,或者不能完全肯定地释出可能为篇题的文字,故而在如何定名这一问题上,争议很大。

这类记事简,罗振玉、王国维称为“历谱”;④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上虞罗氏宸翰楼印,1914年。中华书局1993年重印本,第83页.邓文宽称为“历日”;①邓文宽《:出土秦汉简牍“历日”正名》《,文物》,2003年第4期.尹湾汉墓整理者称为“日记”;郑传斌称作“历记”;②郑传斌《:出土秦汉简牍中的“历记”》《,中原文物》,2004年第4期.赵平安认为应称“记”;③赵平安《:周家台30号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的定名与性质》,长沙市文物考古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第315—322页.李零则认为,“视日”和“质日”才是此类简的真正名字。④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三联书店,2004年,第286页.这几种定名,“历谱”一词可能并不适合这类记事简;“历日”一词,出现较晚,不能说明秦代的情况;“日记”一词则显得比较口语化;而“历记”、“记”这两种说法,又缺乏文献证据。唯有“质日”一说,最为可信。

岳麓书院“质日”简的问世,为确定这类简的名称,提供了新的证据。岳麓秦简共三组《质日》,都自有篇题,分别为“□七年质日”(0602号简背面),“卅四年质日”(0611号简背面),“卅五年私质日”(0092号简背面)。⑤“□七年质日”在陈松长先生的《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于《文物》,2009年第3期,下简称《综述》)一文中,为“□□年质日”“,七”字为后来在残片中发现的,经拼合,与“年质日”完全缀合。“卅五年私质日”为整理小组最近对秦简进行红外线扫描时发现,故而《综述》中未提及.这三支简都位于篇首,而且,在0611号简“卅四年质日”、0092号简“卅五年私质日”字样之前,还有“·”——此标记一般认为是篇题的标志。将“□七年之日”、“卅四年质日”、“卅五年私质日”看着篇题,应该是没有问题。

查阅类似简牍,自有篇题的,有周家台秦简的第80号简背面的“卅六年日”,⑥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第99页.睡虎地汉墓 M 77的“元年质日”、“七年质日”,⑦湖北省文物考古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 77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简报》说共发现十组质日,只公布了“元年质日”、“七年质日”两组质日的篇题,未公布内容.银雀山汉墓的“七年历见日”,张家山汉墓M 136的“七年质日”。⑧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从原简看,周家台第80号简背面的“卅六年日”,“年”、“日”二字之间,并无一个字的空白。但是,也很难说不是漏写的原因所致。银雀山汉简“七年历见日”,因“日”字前一字的字迹模糊,出现“历”、“视”等不同释文,但是也可能为“质”字。睡虎地汉墓M 77的“元年质日”、“七年质日”,张家山汉墓M 136中的“七年质日”,虽未见到图版,但是发掘者如此释文,应该是有依据的。从篇题的书写格式看,这类文书的篇题有一个范式:年份+质日。年份当指该文书使用的具体年代,而“质日”则应该是该文书的名称。多组自有篇题的“质日”的出现,对确定这种文书的名称,是很有帮助的。我们认为,在秦代及汉初,这类列出全年日干支并在日干支下记事的文书,极有可能是称为“质日”的。⑨关于“质日”的定名,李零先生也有论述,见其文《视日、日书和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载于《文物》,2008年第12期)。刘绍钢、郑同修在《日照海曲简<汉武帝后元二年视日>研究》一文中也说“:这类主要是记事内容的竹简,都可以定名为‘质日’,是没有问题的。”见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第52页.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第一卷)国际研读会”上,⑩2009年6月3日至5日在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举行.与会学者也一致认为,应该定名为“质日”。我们认为,定名为“质日”,不仅适合简牍的整理原则,而且可能更符合其内容和性质。

二 “质日”的性质与用途

“质日”多是在预先编制成册的历谱上面,记录其主人活动经过或事情。这类由历谱和记事文字共同构成的文书,应该说已经不同于那些由月朔大小、日干支、节气、建除等构成的历谱了。它们应该有自己的特殊的用途。关于“质日”的性质与用途,学者们已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郑传斌认为它们“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官文书档案”。⑪⑪郑传斌《:出土秦汉简牍中的“历记”》《,中原文物》,2004年第4期.李零说:“‘视日’是与历日的安排或历日的占验有关。……主要是供作填写政事记录,类似值班日志那样的历表,是档案中比较特殊的一类。”⑫⑫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三联书店,2004年,第286页。李零先生所称“视日”,与我们所称“质日”是同一类简,只是称谓不同而已.蔡万进认为:“很可能是官府要求编制和保存的一种档案性、实录性文书。”⑬⑬蔡万进《: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文书渊源探索》《,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第37卷第1期(2004年1月).那么,“质日”的性质如何?又是作何使用?我们觉得,还是应该从“质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从出土情况看,“质日”应该不是官方档案或文书。

如果“质日”是官方档案或文书,就应该集中保存于官府机构之中,以便需要时查阅。但是,我们发现,质日简多出土于私人墓穴,而不是官府机构之中。周家台“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出土于周家台30号秦墓,睡虎地的“元年质日”、“七年质日”出土于云梦睡虎地77汉墓,张家山“七年质日”出土于张家山136号汉墓,“元延二年日记”出土于尹湾6号汉墓。岳麓秦简的质日,因为不是直接从坟墓中发掘出土所得,故而无法明确其来源,很可能也是来自于私人墓穴之中。在目前已经公布的明确属于官府档案的简牍中,如里耶秦简、居延汉简、敦煌汉简以及走马楼吴简等,都不含“质日”类文书。这类文书多出土于墓葬中,明显带有私人色彩。

第二,从“质日”的形制看,“质日”也不可能是官方档案或文书。

现今出土的几组“质日”中,形制不完全相同。周家台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简长29.3~29.6厘米,宽0.5~0.7厘米;①《关沮秦汉墓简牍》,第154页.元延二年日记简长23厘米,宽0.4厘米;②参见《尹湾汉墓简牍》的《简牍尺寸索引》中“简一”到“简七四”,文中所引数据为完整简脱水前数据。第174—178页.岳麓秦简秦始皇廿七年质日和卅四年质日简长约27厘米、宽0.6厘米,卅五年私质日简长约30厘米,宽0.5厘米。③陈松长先生在《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于《文物》,2009年,第3期)一文说“,质日”《(综述》中分两种,一直简长约30、宽0.5厘米,一种简长约27、宽0.6厘米。该文后又说二十七年和三十四年为一类,三十五年简“比较瘦长”,属于另一类。据此得出文中数据。此只是大概数据,并不绝对。如下文中提到的0633号简,属于三十四年质日,长28.4厘米.

虽然长短、宽窄都有所差异,但是,这些简都是单行抄写的,而且多数分为六栏,④本文所引用的这五组质日是分六栏抄写的,但是,并不是说所有质日都是分六栏抄写的。如银雀山汉简的《七年历见日》,就是分十四栏抄写的.两栏之间空间相当有限。以岳麓秦简0633号简为例。整支简长28.4厘米,(天头、地脚)分别为 1.5、1.6厘米,六天干支12个字所占长度分别为:庚午(1.2厘米),庚午(1.2厘米),己巳(0.8厘米),戊辰(1.4厘米),丁卯(1.1厘米),丙寅(1.3厘米)。以上数据见表1:

表1

除去天头、地脚及六天干支文字所占长度,尚余18.3厘米。即便平均的话,两栏之间的空白也只有3.05厘米。实际上,两栏之间的空白也不是完全相等的。如“己巳”到“戊辰”的空白为3.9厘米,而“戊辰”到“丁卯”的空白只有2.1厘米。在2.1厘米的空白上,“腾”一字就占用了0.7厘米。如此有限的空白,也就决定了记事文字的有限性。故而,在“质日”中,存在倒书的现象,即本栏空白处不够,倒着书写在上一栏,表示为下一栏的记事。如周家台秦简的第49号简中,记载着“宿长道(倒书)丁亥史除不坐椽曹从公”,⑤“倒书”二字并非原简内容,而是为了表示“宿长道”是倒着书写的。此特意说明.下同.岳麓秦简的第0633号简上,记载着“治传舍(倒书)戊辰腾与廷史”。从记事内容涉及的人物看,一天的记事最多涉及两人,如上引的0633号简。在如此有限的空白上,记载两个人的事情就需要倒书,那么,要是记载更多人的话,又如何记载呢?秦汉时期郡县吏员数量众多,⑥关于秦汉时期郡县官吏情况,安作章、熊铁基所著《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2007年1月第2版)一书已经进行了详细论述,并绘制了《汉代地方官吏组织系统简表》(见该书第714——717页)。从书中论述及该表可推测,秦汉时期郡县属吏数量当不在少数.如果“质日”是官方档案或文书,那么,一天中记载两个以上人物的情况,应该是经常存在的。问题在于,如果本栏内容太多,需要在上一栏倒书,而上栏已经记事,没有留下空白或空白太少,又该怎么办呢?如果“质日”是官方档案或文书,这些矛盾会经常出现。要解决这样的矛盾,只有像居延汉简,如下简:

第五燧卒高登治墼[]治墼八十 治墼八十除土 除土 除土 除土 除土 除土⑦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1页,简27.12.

居延汉简中的这支简,只记载了身份、人名、事件,而没有记载时间。但是,从简文的分栏书写格式看,很可能是前面专门有一支简记载日期的(只是这只记载日期的简已经残缺,我们没有看见)。即第一支简列出具体日期,从第二支简起,每人一支简,每支简顺次记下此人在相应日期所从事的工作。只有这样,才不会产生记事文字多而单简容字有限的矛盾。上述例证虽然属于西北边塞普通士卒日常活动的记录,但作为日常行政记录的一种,从中仍然可以窥见当时官府吏员日常活动记录的影子。“质日”有限的空间显然不适合用于吏员众多、事务繁杂的官府行政记录。

第三,从其内容看,“质日”应该是便于自己(质日主人)查阅的私人文书。

1.“质日”中无事件行为者的记录才是质日主人所为。从记事文字的行文方式分析,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有些记载记录了事情行为者,而有些事件则只记录了事情内容,没有记载该事件的行为者。我们对几种质日类文献的记事文字,分是否记有事件行为者进行统计,并计算了它们在记事总数量中所占比例,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除岳麓秦简秦始皇“卅四年质日”以外,①岳麓秦简秦始皇“卅四年质日”中,记有事件行为者(它们都不是质日主人)的记录所占比例之所以会如此之高,可能是因为当时发现了某件大事,涉及到很多人,这些人的行为被质日主人记录下来所致.其它质日类简的记事文字中,记有事件行为者的记录很少,最多的占到12.5%,为岳麓秦简秦始皇“廿七年质日”,最少的为《元延二年日记》,186件记事中,明确记有事件行为者的只有一件,占总数量的0.54%。质日类文献的大多数记事文字,都只记载了事件内容,而没有记录事件的行为者。我们认为,那些明确记载了的事件行为者,都不是质日主人,而没有事件行为者的记录,应该为同一个人所为,这个人才是质日的主人。至于不记自己名字、官职或身份,当为其有意省略。那么,为何要省略呢?我们认为,质日”是其主人的私人记录。

2.“质日”主要是用于记录者本人查阅的私人文书

“质日”中省略自己的身份性标识,并不影响自己查阅文书时候的理解。从岳麓秦简“卅四年质日”看,别人所做的事件需要记录时,都记有他们的名字或身份,如“腾会逮监府”、“廷史行南”等等。因为只有清楚记下他们的名字或身份,在查阅的时候,查阅者才知道该事件为谁所为。因为有了“别人的事需记录名字或身份”的前提限定,当记录自己所做之事,不记录自己的身份性标识,查阅的时候,也知道是自己所为。如此,既不影响自己查阅文书时候的理解,而且简化了记事时文字的书写。如果“质日”是作为官方档案或文书,由于质日篇题和内容中没有质日主人的姓名、官职等身份记录,因此,他人在查阅质日的时候,对于大量无事件行为者的记录,就无从确定某事为何人所为。在没有出现质日主人身份性标识的情况下,只有是质日主人自己查阅,才不会对记载事件产生误解。从用途上看,“质日”主要是便于自己查阅的一种文书。“质日”简的日干支,存在错写的情况。如周家台30号秦墓的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岳麓秦简秦始皇廿七年质日、卅四年质日中,都有日干支写错的情况。李学勤先生认为,周家台30号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中,将日干支误写,可能是“因为简只供私人记事使用有关”,②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这种看法得到张培瑜先生的认同。③张培瑜、张春龙《:秦代历法和颛顼历》,湖南省文物考古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6年。第738页.李忠林先生也说:“周家台秦简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实为私人记事簿册,其中的误记和笔误就非常多了。”④李忠林《:周家台秦简历谱试析》《,中国科技史杂志》,第30卷第3期(2009年),第329页.岳麓质日简中的日干支误写情况,可能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质日简中存在的这种干支误写情况,可能正好说明了“质日”的私人文书性质。前面已经从出土情况分析了质日的私有性质,加之“质日”本身书写上的误写,说“质日”是私人文书,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质日”这类私人文书,是可以不记录身份性标识的。那么,在官方档案或文书中,是否需要记录身份性标识呢?

在居延汉简中,有一些官方档案或文书,为日常工作的记录。我们先将其摘录如下:

(1)第十六隧长王□□ 乙巳王敞迹∠ 壬子王延迹

戍卒王延 丙午王延迹 癸丑王敞迹∠

戍卒王敞 丁未陈乐成迹 甲寅陈乐成迹

戍卒陈乐□ 戊申王敞迹∠ 乙卯王延迹

卒王延省 乙酉王延迹⑤甘肃文物考古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27页,简E.P.T56:290.

(2)候长宣候史拓八月乙巳尽甲戌积卅日日迹从第卅 南界尽鉼庭 北界⑥甘肃文物考古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5页,简E.P.T51:396.

(3)二月十二日见卒桼人:卒解梁苇器

卒沐恽作席

卒邴利作席

卒郭并取蒲①甘肃文物考古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62页,简E.P.T59:46.

(1)(2)为“迹名、迹簿”,(3)为“作簿”,这些都是官方档案或文书。②李天虹认为“,迹”为边塞戍卒“循查天田和边塞的行迹”,为边塞戍卒的日常工作之一。“作簿”为“记载鄣卒和省卒从事杂务劳作的文书”。分别见于李天虹的《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一书,第121、134页.官方档案或文书,在记录事情的时候,身份性标识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来说,需要记录每个人的名字。或为全名,如(1)王敞、王延、陈乐,(3)解梁、沐恽、邴利、郭并;或者只记名,不记姓,如(2)中的宣、拓。宣为候长,拓为候史。不记其姓,通过其职位及任职时间,可以确定宣、拓的全名。可以说,身份性标识是官方档案或文书必不可少的内容。

与居延汉简这样的官方档案或文书相比较,“质日”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就是,是否记录身份性标识。居延汉简这样的官方档案或文书,身份性标识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而“质日”并不一定记录身份性标识。只有在记录他人所做事情的时候,“质日”才记录身份性标识,而在记录自己所做事情的时候,则省去身份性标识。究其原因,当与其性质和用途有关。居延汉简是官方档案或文书,主要是官方存档或上报;“质日”是私人文书,主要是自己查阅。

3.“质日”中记事的天数,也可以说明其私人属性。

“质日”的重要用途就是记事以便查阅。但是,我们发现,在已经出土的几组“质日”中,有记事文字的天数并不多。现将其统计如表3:

表3

表3中的几组“质日”,有记事文字的天数,并不是一样的。最少的为岳麓秦简秦始皇廿七年质日,共24天,占全年总天数的6.78%;最多的为尹湾元延二年日记,为186天,在总天数的52.54%。五组“质日”中,有记事文字天数的平均数,只占全年总天数平均数的17.91%,所占比例非常低。

如果“质日”是官方档案或文书,那么,有记事文字的天数,不可能会如此低。因为官方档案或文书,在记事对象的选择上,不是由记录者决定的,而是由工作需要决定的。由工作需要决定的记事,应该是每个工作日都有记事。如果这样,“质日”在记事天数上,应该远远超过上表中的数据。

“质日”中有记事文字的天数及其在全年中所占比例说明,只有“质日”是私人文书,才可能出现上表中的情况。因为私人文书只是记载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事情。记载的对象非常有限。记载的目的,主要是便于自己以后查阅。如果自己觉得某件事情不太重要,就可以不记。质日主人在记录事件选择上的主观性,是导致“质日”中记事天数参差不齐的原因所在。

4.“质日”记事所记的人数和事件数量,有别于官方档案或文书。

“质日”中每一天的记事文字并不多,所记的人数和事件,也非常有限。就现有几组“质日”看,每一天的记事文字,大多是记一个人一件事,很少是记两人一事,或者多人多事。周家台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的53天记事中,有50天只记一人一事,占其记事总天数的94.34%。元延二年日记中,即便将“旦谒宿舍”、“旦休宿家”之类算作两件事而排除在“一人一事”之外的话,其记一人一事有138天,占其记事总天数186天的74.19%。岳麓秦简廿七年质日和卅五年私质日,几乎全是记一人一事。卅四年质日中,可以确定为记一人一事的有22天,占其记事总天数75.82%。可以说,“质日”记事所记的人数和事件数量,绝大多数是一天记一人一事。

官方档案或文书是日常工作情况的记录,是以所在单位为记录对象,这就决定了其一天之中的事情记录,很少是记一人一事。以居延汉简为例。E.P.T59:46简记载了二月十二日解梁、沐恽、邴利、郭并四人一天的事情,E.P.T51:396记载了候长宣、候史拓二人的事情。27.12简当为一份文书中的一支简,记载了高登至少九天的事情。可以说,在官方档案或文书中,很难看到一天只记一个人一件事,大多是记载多人一事,或多人多事。质日与官府档案的差别,于此可见一斑。

第四,“质日”体现的明显的行政色彩,并不能决定其官或私的属性。

在“质日”类简中,记载的事件,很多都与政治相关。这或许是学者认为其是官方文书或档案的原因所在。但是,我们认为,“质日”体现的明显的行政色彩,并不能决定其官或私的属性。

的确,“质日”的记事内容,很多都与日常行政事务有关。以岳麓秦简“卅四年质日”为例,其中不仅出现了“右史”、“监公”、“廷史”这些官职,“传舍”、“监府”等官府机构,还出现了“归休”、“视事”的吏休制度,和“失以纵不直论令到”的秦代法律。这些记录,都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但是,凭此我们就能说“质日”是官方档案或文书吗?我们认为,这种说法还有待商榷。

我们认为,“质日”简强烈的行政色彩,应该与其主人的身份有关。“周家台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的主人,可能是“佐史一类的南郡官署属吏”,①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第158页.“元延二年日记”的主人,为东海郡太守府属吏师饶。②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第165页.从岳麓秦简“卅四年质日”的记事文字看,其主人也应该是一名地方官吏。作为一种记事文书,它所要记载的,主要是自己生活中发生的大事,或者是与自己职务相关的事情。我们看“卅四年质日”中的记事内容,都与质日主人的职务相关。作为一名官吏,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对自己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说对自己而言算作大事的)事情,大多是与自己职务有关的事件,如官员往来、升迁,外出公干等等。这些事件都不是小事,都需要记录在案。这些需要记录在案的事件,都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质日”强烈的行政色彩,可能也与其用途有关。查《汉语大字典》,我们发现,“质”字的如下几个义项,或许与质日简的性质有关:1.底子。《仪礼·乡射礼》:“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郑玄注:“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2.对质,验证。《礼记·曲礼上》:“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郑玄注:“质,犹对也。”李零先生认为,“质”字有“比对”的意思,③李零《:视日、日书和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文物》,2008年第12期.取后一种意思。

“质日”是自己使用的文书,主要是将自己平时活动及生活中的大事,记录下来,以备自己向上级汇报时查阅。蔡万进先生认为:“也不排除官府官吏为了便于向长官汇报,以备查对准确而将自己出行与在署时活动作一记录。”④蔡万进《: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文书渊源探索》《,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第37卷第1期(2004年1月).我们认为,这种推测是比较可信的。向上级汇报情况,需要有所依据。我们认为,“质日”可能正是“便于向长官汇报”而作的“底子”。它本身并不是官方档案或文书,但是,因为它是便于自己向上级汇报情况时查阅而作的“底子”,从而也导致了其内容的行政色彩。“质日”由自己保存,死后随同其它生前使用过的东西,一起埋葬。

当我们正在为“质日”为官或私的属性进行讨论时,岳麓书院秦简整理小组又有重大发现。最近在对岳麓秦简进行红外线扫描时,整理小组发现,原来排在三十五年质日的第一枚,即0092号简背面有字迹。从字迹看,应当释为“卅五年私质日”。虽然“私”字字迹有点模糊,但是笔画痕迹尚能辨认,为“私”字无疑。与“□七年质日”、“卅四年质日”有所不同的是,“卅五年私质日”多出了一个“私”。这个“私”字,或许正好可以说明“质日”简的私有属性。三组“质日”中,或有“私”字,或者没有。或许这正好说明,“质日”的私有性质是大家公认的,篇题中有无“私”字,也没有多大关系。

三 余 论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这类悉数列出全年日干支,在日干支下记事的竹简,应该称为“质日”。“质日”不是官方档案或文书,而是一种私人文书。它主要是将自己平时的活动及生活中遇到的重大事件,记录下来,以备自己需要时查阅。“质日”可能是官吏向上级汇报时使用的“底子”。“质日”体现的行政色彩,或许与其主人的官吏身份有关,或许与官吏的考核有关。

本文主要讨论了质日的名称、性质及用途,对于质日的其它方面,还没有论及。其一,质日简内部,是否还有进一步的分类,尚未可知。其二,“质日”的形成过程如何,是官府要求编写,还是官吏自发编写,我们也尚未知晓。其三,睡虎地秦简的《编年记》、周家台秦简的三十六年历谱、尹湾汉简的《元延三年五月历谱》等等,也有记事文字。这些记事简,与“质日”有什么关系?关于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资料的出土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附记: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导师于振波教授的精心指导。文章草成之后,呈请岳麓书院陈松长教授审阅,蒙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在此致谢!

The Name and Quality of the Kind of Bamboo Slips of“Zhiri”

SU Jun-lin

(Yuelu Academ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K206.3

A

1008—1763(2010)04—0017—06

2010-05-2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09BZS001)资助

苏俊林(1984—),男,四川仪陇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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