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 民 李伯华 齐嘉楠
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影响的纵向追踪研究
覃 民 李伯华 齐嘉楠
目的:探讨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之间的关系。方法:在全国110个县(市、区)开展个体水平的纵向追踪调查,对2006年只生育一个孩子的8 468名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及其后3年的生育行为进行描述分析及logistic回归多因素分析。结果:2006年生育一孩育龄妇女的理想家庭子女平均数为1.6,计划子女平均数1.3;2009年追踪调查时,在假设政策允许条件下,相同的人群育龄妇女计划子女平均数为1.4。在控制其它人口、社会因素的影响下,2006年还打算要孩子的妇女在其后3年内生育孩子的几率为当时不打算要孩子妇女的6.8倍。结论:被追踪的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水平在更替水平之下;生育意愿对其生育行为存在影响。
生育意愿 生育行为 理想家庭子女数
The Effect of fertility desire on the subsequent fertility behaviorQinMin,LiBohua,Q i Jianan.China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Beijing100081
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ertility desire and the subsequent fertility behavior over time.Methods:A longitudinal survey was conducted in 110 counties nationwide to study the fertility desire and subsequent fertility behavior of 8 468 married women who only bore one child in 2006.Descriptive and 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es were used.Results:By average,in 2006,the ideal number of children for the respondents was 1.6 and intended number of children was 1.3;in 2009,among the same group of women,the intended number of children was 1.4(under the precondition of no policy restriction).After controlling for other influencing factors,the odds of having another child in the subsequent three years for women who intended to have more children in 2006 was 6.8 times than that of women who did not intend to have more children.Conclusion:The level of fertility desire among the respondents during the observation period was below the replacement level.Women′s fertility desire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on their subsequent fertility behavior.
Key words: Fertility desire;Fertility behavior;Ideal number of children
生育意愿是影响社会整体生育水平的重要因素,是制定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现有的关于生育意愿的研究多为基于对各种人群生育意愿现状的横断面调查[1,2]。由于缺乏纵向的追踪数据,很难估计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的影响。本文利用纵向追踪数据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关系进行探讨。
对象与方法
2006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120个县(市、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把握全国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状况。面对面问卷调查33 257名育龄妇女,样本具有全国代表性。2009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对该调查中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个体水平的追踪,重点关注她们在其后3年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考虑到40岁以上妇女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小,追踪调查对象的年龄限定为2006年调查时点年龄为15~39岁的育龄妇女。不包括下列对象:2006年调查时已绝育(或丈夫绝育)或已经绝经的妇女;受“汶川地震”影响,对都江堰市的对象不进行追踪;另有9个县(市、区)由于合格追踪对象不足30人,人均调查成本较高,未进行追踪。最终选取拟追踪调查的妇女来自全国110个县(市、区)共9 080人,实际追踪到人数为8 468人。
经过培训的110个县(市、区)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为调查员。在追踪调查实施过程中,为提高调查率,问卷调查方式除入户面对面访问外,还采用电话访问、亲属代答和专干代答的方式。但是生育意愿问题只能由本人面答或本人通过电话回答,共计7 410名对象回答了这部分问题。2006年调查问卷中生育意愿问题包括理想家庭子女数量及性别和计划子女数量及性别;2009年追踪调查只涉及计划子女数量及性别,但是增加了“如果政策允许”的假设条件。
所有调查问卷经审查、核实,有效问卷通过Epi-Data3.1软件两遍录入计算机,用SPSS1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性分析和logistic回归多因素分析。
结 果
2009年实际追踪到的8 468名育龄妇女,平均年龄为34.3(20~42)岁;>50%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上;98.3%有配偶;调查时居住在城镇者占43.5%,农村占56.5%;东部地区占47%,中部地区占30.8%,西部地区占22.1%。
2006年调查时,育龄妇女的理想家庭子女数大于计划子女数(t=52.013,P<0.001);2009年追踪调查时,在假设政策允许条件下,计划子女数大于2006年计划子女数(t=24.771,P<0.001)。但是,不管是理想家庭子女数还是计划子女平均数均低于更替生育水平(平均每个妇女生育约2个孩子)。
比较各年龄组之间的差异发现,理想家庭子女平均数各年龄组之间差异不大(F=1.189,P>0.05)。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计划子女数逐渐下降。2006年计划子女数和2009年政策允许假设下计划子女数各年龄组之间均存在统计学差异(F=83.541,P<0.001;F=165.737,P<0.001)。见表1。
表1 不同年份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情况(¯x)
2006年表示还打算要孩子的育龄妇女中,在其后的3年生育≥1个子女的占31.3%,该比例显著高于2006年表示不打算要孩子和说不清楚是否还要孩子而其后3年生育了子女的比例(3.8%、14.5%)(χ2=1 104.329,P<0.001)(数据未显示)。
除生育意愿之外,影响生育行为的因素还包括育龄妇女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第一个孩子的出生时间和性别等。对生育行为影响的多因素分析结果见表2。因变量为追踪观察3年间的生育行为,“0”为未生育,“1”为生育。在控制其它因素的影响下,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仍然有影响。2006年调查时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中,还打算要孩子的妇女在其后3年内生育子女的几率为当时不打算要子女妇女的6.8倍;当时回答不清楚的妇女在其后3年内生育子女的几率为当时不打算要子女妇女的3.0倍。第一个孩子的性别对生育行为也有影响,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妇女3年内生育子女的几率为第一个孩子为男孩的2.7倍。其它对育龄妇女生育行为产生影响的因素还包括育龄妇女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城乡属性,见表2。
表2 影响生育行为的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
1.现有子女数量及性别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为探讨育龄妇女现有子女数量及性别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将妇女现有子女数量及性别与还打算要的子女数量及性别进行交叉分析。如果政策允许,目前只有一个女孩的育龄妇女还打算要孩子的比例最高;而目前已有子女≥2个的育龄妇女还打算要孩子的比例最低。现有子女情况对还打算要的子女数量及性别有影响(χ2=1162.196,P<0.001)。见表3。
表3 现有子女情况与还打算要的子女意愿关系(%)
2.其它影响因素 追踪调查询问了育龄妇女如果政策允许还打算和不打算再要子女的原因,均为多选题。在2 076名还打算要子女的育龄妇女中,排列前3位的原因分别是独生子女太孤单(75.3%)、想要儿女双全(44.2%)、减轻孩子赡养负担(44.1%)。此外32.1%希望养老有依靠,19.1%增强抗风险能力。在5 334名不打算要孩子的育龄妇女中,排列前3位的原因分别是经济因素(58.5%)、对现在家庭很满意(49.5%)、年龄和(或)健康因素(23.0%),此外15.1%是由于担心影响工作。
讨 论
国内外的调查结果显示,理想家庭子女数、计划子女数和实际生育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往往是理想家庭子女数大于计划的子女数,而计划的子女数又大于实际生育率[3,4]。本文结果与之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的育龄妇女不管是理想家庭子女数,计划子女数,还是政策允许假设下计划子女数均低于更替生育水平。如果计划子女数大于实际生育子女数,本研究育龄妇女人群的终身生育水平,仍将低于更替水平。
分析结果还显示,即使在控制其它人口、社会因素的影响之后,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对其生育行为仍存在影响。Bongaartes[5]认为,根据计划子女数推算的生育水平与实际生育率水平接近,其差异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由于生育行为推迟所导致。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经历了“高出生率、低死亡率和高自然增长率”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人口转变过程。当前的人口特征表现为低生育水平下人口总量仍然逐年增加,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城市化进展迅速,人口老龄化加剧等。在此背景下,准确了解所有育龄群众生育意愿及其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对预测未来生育水平及人口发展趋势,逐步完善现有的生育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除政策因素外,影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因素还包括现有子女的数量和性别,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障等多种因素。这也能解释为什么计划子女数往往小于理想家庭子女数的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2009年的追踪调查人群仅仅是“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时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今后可扩大追踪调查对象的范围,对各孩次的育龄妇女进行纵向动态追踪,可获得各孩次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及其与生育行为的关系,从而了解不同生育人群的终身生育率水平。
1 郑真真.中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4,(5):73~78.
2 风笑天.青年个体特征与生育意愿—全国12城市1786名在职青年的调查分析.江苏行政学院院报,2009,4(46):62~68.
3 杨菊华.意愿与行为的悖离:发达国家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研究述评及对中国的启示.学海,2008,1:56~63.
4 Hagewen KJ,Morgan SP.Intended and ideal family size in the United States,1970-2002.Popul Dev Rev,2005,31(3):507~527.
5 Bongaarts J.Fertility and reproductive preferences in post-transitional societies.Popul Dev Rev,2001,27(4):368~390.
[责任编辑:董 琳]
10.3969/j.issn.1004-8189.2010.09
2010-06-07
修回日期:2010-07-26
作者:覃 民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81
李伯华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齐嘉楠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