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网站急需新规则——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汪涌律师

2010-10-17 01:53张雪超
互联网天地 2010年1期
关键词:服务商规则

文|本刊记者 张雪超

根据CNNIC最新发布的《第25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国内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2.4亿,较2008年底增长3844万,使用率为62.6%,在网民最经常使用的互联网应用中排名第6。CNNIC同时表示,网络视频作为互联网应用的主要形式越来越被认可。相信其市场价值、广告价值和受众规模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保持持续增长。

在网络视频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视频侵权的问题也日趋严重,版权权利人和视频网站在版权内容使用上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出来,网络视频行业因此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版权诉讼之争。

2009年9月中旬,搜狐、激动网、优朋普乐和华夏视联等4家国内新媒体联合宣布成立“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并真对优酷、土豆及与其合作的广告主发起了系列诉讼,据媒体报道总计索赔金额高达5000万到1亿元人民币。随后优酷立即作出回应,宣布将正式起诉优朋普乐和搜狐,而且表示对于搜狐的版权侵权事实已经完成取证,将很快诉诸法律。这些都只是视频网站在2009年因版权被起诉的一部分案例。

为了深入了解互联网视频传播给传统内容产业带来的影响,以及由其引发的持续不断的版权侵权纠纷,《互联网天地》记者采访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

版权带来的冲击

为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同时也兼顾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需要,早在2006年7月1日,我国就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特殊的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复制方式和传播方式变得更为简便、快捷、廉价,互联网因此逐渐成了侵权盗版的重灾区。

汪涌表示,在现今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环境中,针对侵权行为的一系列判定已经完全改变和颠覆了人们传统意义上对于版权的界定。“从《条例》规定不难看出:1、不论作品是否已经发表,要将其上载到网络上进行传播,均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2、不论作品是否已经在网络上传播,要再次转贴到其他网站上,也须再次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可见,现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疑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界,传统的版权法针对复制行为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现在已荡然无存。”

汪涌认为,现行版权法对版权的保护手段和方式可能并不适用于现有的互联网传播。“现行版权规则是单边规则,主要由权利人推动,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不断地被强化,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违背了建立版权法律制度的初衷,即版权制度不再保护,而是通过对作品给与专有权的保护促进作品更广泛的传播,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化产品的需求。单边规则还破坏了内容产业和传播产业的利益平衡,这是规则制定过程中缺乏博弈的必然结果。它使得互联网传播产业置于一种极高的法律风险中,不利于互联网传播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

需打破版权困境

随着视频网站的商业发展,用户流量和广告收益都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与此同时,获得更多的广告收益,大量电视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视频分享网站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这对版权所有人的权利造成了直接的损害。这也是为什么2009年的视频侵权案例被诉方大都是视频分享的重要原因。

“乐视网起诉《潜伏》遭到土豆网等视频网站盗播,56网二审胜诉北京慈文影视起诉其侵犯电视剧《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激动网联合保利博纳等80多家版权方组建‘反盗版联盟’提出针对土豆网的多起诉讼,华谊兄弟以侵权盗播《集结号》和《非诚勿扰》等影片为由将新浪网、悠视网、土豆网等网站告上法庭,湖南卫视起诉土豆网和酷6网盗播《丑女无敌》(迅雷案件并非涉及视频分享技术),乐视网胜诉与PPlive的侵权纠纷等等,2009年针对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官司确实很多。”汪涌扳着手指给《互联网天地》记者数出了一连串的视频侵权官司。

“在最早出现视频分享传播模式的美国,在涉及此类技术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中,采用了根本不认定为侵权的立法模式,我们所熟知的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最早也是由美国在其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所确立。”汪涌向我们分析,“我国虽然也借鉴了上述‘避风港规则’,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思路首先承认网络服务商构成共同侵权,只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网络服务商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相关规定不够严谨和周全,实践中鲜有网络服务商能够援引避风港规则抗辩成功的案例,使得立法者给予网络服务商的这一点点免责空间荡然无存,也就使得以视频分享服务商为代表的网络服务商的侵权风险被大大加大。”

构建新版权体系

此前《互联网天地》记者从各个渠道获悉,1年以前,一流电视剧网络首播权约为1万元每集,二流电视剧则为数千元每集不等,但是1年之后的现在,即使是最普通的二三流电视剧,1万元每集也不可能拿下网络首播权,而一流电视剧则已经飙升至10万元。

“面对版权人及其利益集团以各种手段先是妖魔化、后是强力打压视频分享行业,有些视频分享服务商被迫在商业上转型,回归到传统的采购内容再分发内容的商业模式,即走‘正版化’的道路。这其实不是商业上的创新之举,但无疑会受到版权人的热烈欢迎,因为这正是他们所期望的。视频网站应该清醒地看到,这可能是一种没有出路的回归,因为我们的视频网站远没有到‘不差钱’的地步,而且视频网站的分发网络也还远远不能支撑这种先买后卖的商业模式。”汪涌表示。

对于视频网站应对诉讼的办法,汪涌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应对的方法无非是两个,一个是商业上,一个是法律上。对于新兴的传播产业来说,出路不在于回归传统先买后卖的商业模式,而应该要坚持商业创新,进一步提高网络发行能力和终端延伸能力,另外就是推动改变不合理的单边版权规则,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版权交易新规则。”

“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是最重要的原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这是整个采访中汪涌重复最多的话,“任何人都无法阻挡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应用,现行的版权规对于技术发展的适应程度并不好,这个制度肯定需要改变。版权保护规则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创作促进传播,如果保护创作的同时不能促进传播,那这种保护就不一定是恰当的,不恰当的制度,就应该被改变或完善。”

“中国作为一个日益强大的大国,有必要在未来的国际经济文化合作中发出自己的声音,维护好本国优势产业的利益。我们不能总是跟着他国提出的规则跑,而应该在积极研究现行国际版权规则和国内产业发展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法律规则。”汪涌最后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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